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的条件

2024-05-11 23:53

1.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的条件

允许上市,主要参照各个上市板块的条件。例如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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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挂牌可行性分析

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依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中外合营、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般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两种方式由外商独资企业转为中外合资企业。但需注意,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引入的中国股东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不得为自然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第二章第2.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均可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因而,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要求,并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在新三板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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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挂牌实务问题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新三板挂牌,但申请时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文件。同时,该指引规定了,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向商委申请股改应报送下列文件: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4)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以展唐科技(430635)为例。2007年8月23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根据当时国务院规定,该机构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发《关于同意设立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批复》(沪外资委协漕[2007]3792号),批复同意设立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同意投资者签署的展唐有限合资合同和章程。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获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关于同意展唐通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编号:沪商外资批[2013]1567号),同意展唐有限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展唐通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0日向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商外资沪股份字[2007]2985号)。展唐科技是首家在新三板挂牌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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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1) 对发起人要求

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 对投资产业的要求

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如《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等的要求。

3) 审批权限的规定

限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1亿美元,限制类5000万美元)以下(转制企业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算)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包括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其他有关变更)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涉及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批。

4)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5) 港澳台在大陆投资的规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大陆投资设立公司的,准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以展唐科技(430635)为例。展唐科技有三名外国股东,且全部股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其经营范围主要为从事与电子通信相关的技术和软件产品的研发、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属于当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并且获得了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批复。

6)  关于注册资本、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规定

根据修正前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该令颁布实施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注册资本至少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且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25%。《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还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据此,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然而,由于《暂行规定》出台较早,后续一些法律法规已经将关于注册资本、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及盈利要求的限制性规定突破。现行《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3000万元,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持有不少于25%的股份,也未强制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除了《公司法》外,关于取消前述限制要求的规定也在不断出台落定。

2002年12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协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中虽未明确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可以持有少于25%的股份,但该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是允许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只是该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次,《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为了进一步明确已取消对注册资本及外资股东持股比例的限制,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颁布实施了《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明确删除了《暂行规定》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的规定。从此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无须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也无须一定要达到25%。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还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商务部办公厅于2014年6月24日已出《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明确指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下一步,我部将通过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上述问题。”然而在之后的《2号令》中,并未删除原《暂行规定》中关于‘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的相关条款,修正过后的《暂行规定》仍规定, “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商务部办公厅的一个函件是否可以对抗国务院部门规章?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要求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对于该问题仍依赖于各地掌握政策的尺度,具体执行需依照当地省级部门的要求。

相关新三板挂牌案例:珍吾堂(833113),财务报表显示持续亏损,2014年6月12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取得批准号为商外资津台港澳侨字[2013]01052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7)  关于锁定期的要求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仅规定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的限制。显然三年的限制期不利于外资企业股份的流通。

《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2008年版),其第五部分第六条第(二)项“现行有关外资规定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原则”中规定,《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于《公司法》;《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仍按照现行外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审核办理。此外,根据商务部办公厅于2009 年3 月20 日向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下发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商办资函[2009]75号)的批复内容,“《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八条规定的‘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 年后进行’源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 号)第147 条之规定。鉴于新《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已做出了修订,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转让应适用新《公司法》第142 条的规定,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限售期满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应经具有相应权限的商务部门批准。”

因此,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资股东的股票限售期应按照《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而不再适用《暂行规定》中三年的限制。

以南京旭建(430485)为例。南京旭建于2011年6月取得南京市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批复(宁投外管[2011]174号),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其中发起人香港锦发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为境外公司,按照暂行规定,其股票应锁定至2014年6月。但在南京旭建2014年1月22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载明“股份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8日,截止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股份公司成立已满一年,因此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该外资股份公司成立并未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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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挂牌七大疑难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新三板挂牌?

通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1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通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第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通程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满足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条件后,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并未就外商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设置其他附加条件。

二、是否可以设立或者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通程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种类型。

通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通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合作企业包括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第十四条规定“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通程《外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通程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前述法律法规设立,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应先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外商投资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引入中国股东作为发起人。外商投资企业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是《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投资产业、审批权限做出了具体规定。

发起人方面,《暂行规定》要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投资产业方面,《暂行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审批方面,《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

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应达到最低限额人民币3千万元,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是否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因此,不论是直接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是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无须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外国股东持股比例也无须达到注册资本的25%。

五、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是否要求改制前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明确“经研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的股票限售期?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本文作者认为《暂行规定》与《公司法》关于发起人限售期限不一致,应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理由如下:

《公司法》(1993年颁布)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鉴于当时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暂行规定》参照《公司法》规定,要求发起人股份应在公司成立3年后进行。

《公司法》(2005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其一年内不得转让,”且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规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更未提及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售情形。

此外,作为《暂行规定》的制定部门,商务部应秉承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精神。

七、境内自然人能否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共同设立、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股权转让、定向增发成为其股东。

对于第一种情形,《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此,境内自然人共同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制度障碍。

在实践层面,各省市出台了有关规定,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自然人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

通程如前述湖南省规定,其内容已经突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上位法的规定,湖南省规定的有效性存疑。即使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全国股转系统认可其效力,其针对的是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与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并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公司成立的合法合规性与避免影响挂牌进度考虑,我们建议在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审慎引入境内自然人作为发起人。

对于第二种情形,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是“外国股东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共同举办可理解为共同投资设立,因此,现行法律法规对境内自然人通过定向增发或者股权转让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无禁止性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日葵在上市之前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使71名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股东,并获得了商务部办公厅出具商办资函,批复:“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向境内自然人定向增发股份无禁止性规定。” 

在上市公司长荣股份中,2004年5月20日,台湾有恒与境内自然人李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2004年6月1日台湾有恒将其持有的长荣股份49%无偿转让予李莉。2004年7月23日,公司就取得了天津市政府颁发的变更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李莉作为内地自然人持有合资企业股权。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的条件

2. 对于新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有什么要求和限制

如果需要注册在上海可以联系我,我可以帮您注册,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门槛不高,具体经营按照公司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需资料
外方:公司开业证明的复印件及其公证认证(2份)(于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再于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 
The copy of the investor’s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and its notarization certificate from the notarization center and then the Chinese embassy;(2 pieces)
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The copy of the passport of the legal director  of the investing company
投资公司的银行资信证明(1份);
The Account Balance from bank;(2 piece)
拟设立企业法定代表人、监事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The ID Card or the passport of the planned CEO and the supervisor(Copies,two pieces)
设立企业名称(三个以上);
Names planned for the company;(more than three names)
中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存款证明

3. 请问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A股上市的公司有哪些?

不能算是子公司,他们是如下关系:
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天津一汽丰田,英文简称:TFTM)是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大型中外合资企业,出资方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公司和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外股比为50%:50%

可见,一汽轿车只是天津一汽丰田的一个股东

请问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A股上市的公司有哪些?

4.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中国公司想要在美国上市需符合中方要求和美方要求两方面的条件。
1、美方要求:
在美国最主要的证券交易市场有三个,纳斯达克(NASDAQ)、纽约股票交易市场(NYSE)、美国股票交易市场(AMEX)。公司只有在满足各市场对公司的要求后其股票或者是证券才能在市场上发行、交易。下面以纽约股票交易市场(NYSE)对非美国公司上市的要求为例:

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250万股。
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
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少于1亿美元。
公司必须在近3个财政年度里连续赢利,且在最后一年不少于250万美元、前两年每年不少于200万美元或在最后一年不少于450万美元,3年累计不少于650万美元。
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不少于1亿美元。
对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的多项要求。
其他有关因素,如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对稳定性,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公司产品的市场情况,公司的前景,公众对公司股票的兴趣等。
2、中方要求:
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均可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境外直接上市融资,证监会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申请依法予以批准。
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申请公司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境外融资额不应少于5000万美元。
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稳定的高级管理层。
上市后分红派息要有可靠的外汇来源,并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申请公司要严格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扩展资料:
中国公司赴美上市降温
追逐海外市场上市曾是一些国内企业的愿望,但最近中国企业赴美上市明显降温。2019年一季度,共有7家中国企业赴美上市,数量远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具体来看,2019年共有39家企业登陆美国资本市场,其中,中国企业有7家,环比下降36.36%,同比下降30%;募资规模共计19.73亿元,环比下降80.68%,同比去年下降90.68%。此前,2018年3月份美国市场中企上市规模达203亿元。
这主要是受到国内科创板启动影响,中企赴美上市热情减少,美股中企IPO数量大不如前。美国IPO市场自2019年开年以来依然不够活跃,由于2019年初美国证券交易所工作暂停。部分国内有赴美上市意愿的企业开始考虑科创板等其他融资通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境外上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市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A股IPO回暖 赴美上市降温

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当提出解散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1、合营期限届满; 2、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的原因出现;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6. 中外合资企业在中国的分公司是否还是合资企业?请指教,谢谢

分公司只是企业的派出机构或办事处,相当于企业的一个部门,如财务科,不能称为企业。

你所说的分公司应该是子公司吧。一般情况下应为普通内资企业。

子公司是上级公司投资的,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如果该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与其他境内机构合资成立,则该子公司为普通的内资企业,而非合资企业。但该中外合资企业为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除外。

7. 施耐德在中国有哪些合资公司?

自1987年在天津成立第一家合资厂,施耐德电气在中国已经走过25年的历程。
1987年,施耐德集团在中国的第一个合资公司——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正式营业
1992年,施耐德集团全额收购法国梅兰日兰公司,并于次年调整在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中所持股份,以50.1% 实现绝对控股。
1995年,施耐德集团将原设香港的东北亚总部迁至北京,提升中国在亚洲市场的战略地位。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SECI)成立,在中国的第一轮大规模投资开始,同年成立了上海施耐德工业控制有限公司(SSIC)上海施耐德配电电器有限公司(SSPA),上海施耐德低压终端电器有限公司(SSLVTA),施耐德(广州)母线有限公司(SBG)。
1997年, 施耐德(北京)中压电器有限公司(SBMV)、施耐德(北京)低压电器有限公司(SBLV)成立。
1998年,企业管理解决方案(SAP)在内部实施,施耐德电气(中国)的现代化企业管理得到完善。
1999年,施耐德集团更名为施耐德电气集团施耐德集团以天津梅兰日兰有限公司销售队伍为基础统一中国的配电销售系统,由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领导。
2000年,在北京、上海、广州建立物流中心,集中配送各个投资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覆盖全国的物流网络得以建立。
2001年,施耐德电子元件(东莞)有限公司(SEDD)。
2002年,与台湾士林电机共同投资成立施耐德士林(苏州)变压器有限公司(SSTI),收购无锡普洛菲斯电子有限公司。施耐德(苏州)变频器有限公司(SSD)成立。
2003年,施耐德(上海)电器部件制造有限公司(SSAM)、施耐德(苏州)机柜系统有限公司(SSES)成立。
2004年,收购天津万高公司,成立施耐德万高(天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SWEEC);与日本富士电机合资成立施耐德富士断路器(大连)有限公司(SFBD)
2005年,独资成立艾佩斯(厦门)电力设施有限公司,与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施耐德电气华电开关(厦门)有限公司。施耐德电气中国研发中心在上海建立,中国成为继法国、美国之后施耐德全球重要研发基地。
2006年,与陕西宝光集团合资成立施耐德(陕西)宝光电器有限公司(SSBEA)
2007年,节能增效战略全面实施。与德力西集团合资成立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原客户呼叫中心(2001 年成立) 更名为客户关爱中心,启用 关爱热线。
2008年,参与北京奥运会建设,为47个奥运场馆及周边配套设施提供节能增效解决方案。
2009年,参与国庆六十周年庆典供电服务,为天安门及周边地区电力设施提供保障。
2010年,施耐德电气亚太区总部迁至北京,EcoStruxureTM能效管理系统在中国推出,胡锦涛总书记参观施耐德电气集团卡罗斯中心自动化工厂。
2011年,施耐德电气以中国原创战略布局中国,并加速西部投资步伐,助力西部地区产业提质升级。
2012年,施耐德电气制造(武汉)有限公司正式运营,进一步推进中西部地区业务拓。展。
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Schneider Electric SA )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 1836年由施耐德兄弟建立。如今,它的总部位于法国吕埃,施耐德电气公司是全球能效管理领域的领导者。

施耐德在中国有哪些合资公司?

8. 中国快联这个公司要在2016年上市,现在招募集资,有谁听过,是否可信?

能上市,说法一般是“某家公司在募集资金准备上市,流动性极差,为什么还要在上市前募资,然后出售原始股,他们所说的交易所即使真的存在,这样子可以避免投资者去公开市场查的时候产生怀疑;同时,更不容易上市而已,等到上市了就有丰厚回报”,而且一般所谓上市都是一些奇怪的交易所比如上海Q板之类的先不管这家公司怎样,这个说法就是典型的原始股欺诈?这只能导致股权更加混乱,问题在于,公司想上市本来就是去募资的,因为一个没什么人知道的交易所根本就不会有交易和报价产生,也绝对不会有什么收益回报可言,钱投进去了我是在K线密码的应用软件上摘抄的 你也可以去看看 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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