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基金公司的要求

2024-05-09 21:43

1. 注册基金公司的要求

如果是设立公募基金的话,有明文规定: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注册基金公司的要求

2. 基金公司注册资金

法律分析: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五十一条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由拟任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基金合同草案;(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四)招募说明书草案;(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 公司的注册基金是什么呢?


公司的注册基金是什么呢?

4. 注册基金公司暂行办法的基金公司问题分析

问题一:基金公司销售手续费究竟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在现有的制度中未有明确规定,甚至没有合适的会计科目反映和披露该项成本支出,这使得各基金公司根据自身的主观判断对这一相同业务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有公司认为,基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应该全额记入管理人的收入,代销机构是代理人角色,其分成部分是管理人的成本。至于大家关注的可能存在的双重征税的问题,营业税是流转税,就是每个环节都要征税。也有公司认为,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投资者存在事实上的三方法律关系,在代销方式中,手续费收入是由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瓜分,而不是基金管理人先收后返(代销机构)的过程。基金公司支付手续费资金给代销机构,只是因为有清算便利而进行的代收代付,不应列为基金公司成本。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基金公司只是得到了一个打包的资金,客户资料根本无从拿到,客户还是代销机构的客户。可见代销机构是和基金公司平等地服务客户,一方抓客户资源,一方管理资金,各司其职,是“合作伙伴”关系,而不仅仅是“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更应根据各自份额分别确认收入。问题二:向投资人收取的基金销售手续费减免时,基金公司先收后返的手续费是否确认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对特定基金投资人减免销售手续费有两种操作方法,一是直接减免,不收取;二是先收后返。对前者,实务中的争议不大,即减免了就无需在账面计量和核算了。但对后者,在税务处理和会计计量上还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收了就应确认收入,返还时作为费用,并且要对方提供发票才能计人费用,否则就只能税后列支。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在交易时达成了协议,并且是合法合规的,则先收后返时,应将返还作为正常销售折扣,直接冲减收入。问题三,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公司预先给代销机构的销售手续费应如何列支,待收到手续费时,基金公司又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涉税问题如何界定,核心问题在于是否确认为基金公司收入,是总额法、净额法之争的极端情况。问题四,基金公司将代销机构分成的管理费收入即尾随佣金往往通过挤占其他费用科目来列支,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同时,尾随佣金由于均在代销机构总部入账,缺乏有效监管。对此,现行制度尚未明确规定有关各方如何确认和核算。以上问题对整个基金业、相关企业和个人乃至整个经济秩序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是客观上为企业设立小金库提供了便利。一些基金公司将销售手续费支付给代销机构后,往往难以获得合法单据,甚至一些基金公司将款项汇至对方指定账户后未能获得任何单据;二是无法按统一标准反映经营成果。不利于掌握真实的信息;三是引发了恶性竞争,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内控制度相对较松,行为不够规范的基金公司所采取的业务处理方式则较为激进,不利于平等竞争。同时,随着竞争趋于激烈,将迫使原来采取谨慎处理方式的基金公司不得不向其它基金公司靠拢,进一步加剧竞争环境的恶化;四是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存在潜在风险。由于缺少规范统一的代销手续费处理模式,基金公司内部存在的重销售轻财务现象,弱化了对关键环节的管理和监控,使得基金公司处理此类业务的内控风险人为增大。五是国家税收出现流失,净额法由于少确认了一部分收入,少征了流转税,流到体制外的收入也造成所得税流失。

5. 基金公司注册规定的介绍

基金公司注册规定是指基金监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基金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公司股权处置进行的监督与管理。基金注册对于维护基金市场的秩序、提高基金市场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是基金市场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基金公司注册规定的介绍

6. 基金公司如何注册???

基金型企业设立条件
1、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
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基金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7. 基金公司注册资本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
2、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4、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5、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7、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除此,基金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要求注册资本、净资产 、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具备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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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没有要求,不用实缴验资就行,后期有业务的时候,可以实缴出具验资报告,提升公司的形象和影响力。

基金公司注册资本

8. 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申请成立基金公司的条件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由证券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注册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开业。
申请条件
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成立基金公司需具备上述条件,且缺一不可。从上述可以看出,注册基金公司要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如公司名称核定、公司章程起草、股东股权分配、公司任职证明、公司法人确定、公司注册地址等。
申请程序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
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申请成立基金公司的条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由证券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注册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开业。例如,在美国,基金管理公司受《投资顾问法》的约束。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查批准机构是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在日本,任何公司想成为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只有获得大藏省颁发的许可证才能签定涉及证券投资基金的契约。
基金公司注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管理型企业:
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管理型企业名称核定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
管理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有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所持有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基金型企业: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发放贷款;
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注册程序:
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材料;
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指定(委托)书》等有关表格;
经营范围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