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度应付福利费有余额,怎么办?

2024-05-18 02:08

1. 上年度应付福利费有余额,怎么办?

上年度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实际发生发放福利,就可以冲销,否则,不作处理。

应付职工薪酬应用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二)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因为以后年度不允许预提福利费,应该是要调整损益,增加损益。如果为贷方余额的,不作任何处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如果为借方余额的,即所谓的福利费赤字,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根据出现的赤字数额,补提福利费,计入管理费用。这样,应付福利费的年末余额应为零。当然,补提的福利费仍然应当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按规矩是不处理的,当然也可以处理掉。正常手续是不处理的,记本科或者赤字为零

上年度应付福利费有余额,怎么办?

2. 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

  2008年以前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规定比例提取在税前扣除,这时企业财务人员只要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计算提取就可以,即使多提了,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再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后不再提取职工福利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年底结账之际,试就新规定对企业影响作简要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冲减结余的指标,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9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只能使用以前年度结余的90万元,虽然实际发生的40万元超过应提的30万元,不需要纳税调整,累计结余还有50万元留在2009年继续使用。
  二是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对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冲减结余额后,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时,不作纳税调整。超过时,应就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假如2007年累计结余10万元,2008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冲减10万元后,当年允许扣除50万元,不作纳税调整。如果结余10万元,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额所得10万元。
  在计算使用20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时,要区分纳税调整余额和会计余额。即: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和会计操作会产生这两个余额。对福利费中形成的纳税调整余额不需要冲减,因为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相当于企业的税后利润。假如某企业2007年工资总额200万元,计提职工福利费28万元,允许税前扣除计税工资140万元,汇算纳税调整60万元,同时职工福利费调整8.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5万元,结余13万元。对这个企业来说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余额是13万元,其中包括纳税调整余额8.4万元,这部分是已缴过税的,所以2008年只要将4.6万元调增后,就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而不是调增13万元后才可以使用2008年的指标。
  如果企业职工福利费科目发生赤字,无论数额大小,都需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解决,不能用2008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当然,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如果不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可以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还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对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不能用来列支招待费、宣传费等。如果企业在清算时仍有职工福利费结余,应作为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职工福利费不再提取,原有的职工福利费科目已改变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第二条规定: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项下的科目,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这样就需要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有的企业在管理费项下设: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这虽然不影响税收,但应该正确使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参考财务与会计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一般有职工探亲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
  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不同于原来的提取,原来按规定比例提取是不需要发票的,可现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是纳税人目前十分关注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是不需要发票的,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3.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规范改组改制国有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规定
一、国有企业改制,要转换职工劳动关系。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参股用人单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国有企业改制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须按规定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按职工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
四、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超过本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
五、企业月平均工资超过改制企业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原则上按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
六、企业因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停产半停产,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计发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月平均工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八、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
权益维护
(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4.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如何调整

职工福利费据实列支,但扣除只能是工资总额的14%;工会经费计提2%但要直接交给工会组织(专用收据);职工教育经费可以计提最高2.5%。是按按实发的工资总额。
为防止企业无限制扩大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列支数额,吞噬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其出发点是为了通过设定扣除限额来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公司如果将餐费补贴直接充值到个人的饭卡上去,则作为公司对员工的福利补贴,入:管理费用-福利费作为公司的费用支出,不纳入员工个人的工资所得,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如果将餐费补贴发放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则要将个人的所有工资所得纳入交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扩展资料:
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福利费不用提取了。
如果执行新会计准则,会计分录:
(1)发生福利费支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现金等
(2)月末,分配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3)结转损益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福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福利费

5. 国企改制职工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企改制职工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6. 在国有企业工作了5年,现在改制,经济补偿怎么计算??? 是不是按一年一个月工资算呢?

首先回答你的问题,是按照月平均工资来算的!  下边有具体的国家政策以供参考!
一、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有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
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
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的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的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
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这个"等"字有很大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职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国有企业进行的国有资本退出的改制工作中,由于经济补偿金是必须支付且不能打折,所以对于改制企业来讲比较头痛的是如何支付这笔相对庞大的改制成本,而且在支付了改制成本之后还不至于影响企业改制之后的发展,因此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实际上,中央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改制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中强调的都是"以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这个资金来源问题,而对于以何种方式支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因此从财务角度来讲,以净资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可以以股权形式、债权形式和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1.现金支付形式
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
2.股权支付形式
股权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政策上是允许的,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员工以何种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绝对控股改制后企业,不支持所有员工共同持股。因此,从以上两点看,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3.债权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为了缓解支付改制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企业改制后,员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获得清偿。改制企业以债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定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后违反《会计法》和《税法》的风险。
(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与改制企业的发展
以何种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企业的发展有着紧密地联系,改制企业要结合生存发展之道和长期利益来确定。虽然不同的企业可有不同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总的来讲,目前比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采取现金、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首先,对于企业改制后不在改制后企业继续任职的员工应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用现金一次性的支付给这部分员工,使得这部分员工与改制后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减掉一部分包袱。
其次,对于拟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的原企业经营者和技术业务骨干,可将其经济补偿金直接以股权的形式予以支付,如果人数较多可采取"准自然人"的方式,即几个自然人捆绑在一起,以协议的方式由一个人代为持有股份。 
最后,将剩余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转为其对改制后企业的债权,由双方约定还款付息的条件和期限,同时为了确保这部分债权能够偿付,改制企业应以企业相当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
采取这种办法来解决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问题既可以缓解改制企业资金上的压力,又可以避免全员持股,有利于重新确定改制后企业的股东结构,同时以债权形式将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相连,但又使得员工的风险小于改制后企业股东的风险。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采取这种办法时,用于现金支付、股权支付和债权支付三者之间的比例也不尽相同,应该由专业人士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来合理确定。需要指出的是,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也要经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因此,改制企业要充分做好员工工作,摆事实、讲道理,把改制企业的长期发展确定为首要目标,获得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三、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有企业改制中员工因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为此签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国企改制中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 
国有企业改制中会暴露出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如以前拖欠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社会统筹、集资款,伤病残职工的安置,退养职工的处置等等,这些问题应在企业改制中一次性予以解决,以免给改制后的企业留下尾巴,拖累改制后企业的发展。
(一)拖欠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处理
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仍转为改制后企业的流动负债,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员工工资部分可发放给员工也可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转为个人投资。
(二)拖欠或尚未建立职工的社会统筹处理
财企[2002]313号文件规定,对于尚未建立社会统筹的企业改制时应为员工一次性交付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社会保险费,并从改制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从改制企业剥离资产出售收入中优先支付,对于已建立社会统筹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优先予以清偿。 
(三)职工集资款处理
改制企业未退还的职工集资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长期负债的形式,另一种是入股的形式,对于这两种形式的职工集资款都可以以现有资产进行清偿,也可以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转为员工对改制后企业的个人投资。
(四)尚未房改的员工住房处理
改制企业的员工住房,对于尚未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员工出售,对于员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离休员工的医疗费、退休金处理
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离休职工的医疗费和退休金,改制企业可按照当时标准或参考当地政府出台的标准,按照一定年限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扣除,并设定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
(六)伤病残员工的处理
对于伤病残员工的处理,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或者按照当地政府出台的标准一次性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使这部分员工能够得到切实可靠的安置。
(七)内退员工的处理
对于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应计算其从改制时距正式退休年龄时需向其支付的退养费用和其他工资性费用,从国有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并设定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另外,对于这部分员工也可以按照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进行经济补偿方式处置。
(八)停薪留职、放长假员工的处理
对于停薪留职、放长假员工的处理,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方式进行处置,具体工龄的确定应为劳动部门认定的其工龄为标准,一次性解除这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为改制后企业减轻负担。

五、关于公用企业与科研事业单位的经济补偿支付
经常有一些公用企业和科研事业单位提出关于这些类型企、事业单位进行改制,员工经济补偿如何确定的问题。其实这种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同样适用以上所讨论的员工经济补偿的方法和标准,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的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可以参照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改制,而实施改制分流的辅业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因此,无论是公用企业还是科研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以上所述标准和方式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7. 工资福利费如何计算提取?

  工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不过现在不允许提了;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做好企业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推进企业财务制度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 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工资福利费如何计算提取?

8. 国有股单方减资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国有股500万元,占25%;个人股1500万元,占75%。经公司股东会和主管部门同意,减少国家股500万元。经评估,账面净资产为2500万元,属于国家权益的为625万元。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职工改制补偿费100万元;以固定资产评估价值400万元(评估前账面净值300万元)和125万元现金,归还国有权益出资。
  这里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二:1.职工补偿费从哪里列支,是计入费用,还是国有股本的减少抑或是国有股本及其权益的减少;2.评估不调账,减资的账面价值和国有股本及其权益差额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不难看出,从账面价值计,国有股本500万元退出是以账面成本300+125=425万元转出为代价,余款75万元用于职工改制补偿费,而方案中规定从国有净资产中提取职工改制补偿费100万元,尚差25万元必须从其他净资产或费用或者在应付未付的国家股利中列支。本例中,该企业除股本外没有其他净资产项目余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股本——国有股500万元
  长期待摊费用
管理费用25万元
   贷:固定资产 300万元
   银行存款 125万元
   其他长期负债——职工改制补偿费 100万元
  6.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的几个财务问题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发布后,对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中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企业重组改制的深入进行,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此,财政部于2005年1月印发了《关于印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予以完善。
  (1)关于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财务处理。原先文件规定,改建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职工工资部分,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不属于欠发职工工资的应付工资余额,作为工资基金使用,不得转为个人投资。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新文件对此区分情况作出更具体和合理的规定: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工资余额中,属于应发未发职工的工资部分,应予清偿;在符合国家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转为个人投资。属于实施“工效挂钩”等办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部分,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
  改建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应当转增资本公积金,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转为个人投资。因医疗费超支产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足部分,可以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资本金弥补。
  (2)关于预提企业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的财务处理。原先文件规定,在公司制改建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在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中优先支付。
  新文件规定,改建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在册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的,所需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应当作为管理费用,据实处理。国有企业在分立式改建情况下,改建企业内退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经批准可以从改建企业国有净资产中预提所需的内退人员生活费及社会保险费等,并实行专户管理。预提数额以改建企业可支付的国有净资产为限,不足部分作为管理费用,由内退人员的统一管理单位据实承担。
  (3)关于母公司对子公司在公司制改建中核销国有权益的财务处理。这是一个补充规定,新文件指出,在企业集团内部,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由于资产损失或产权转让等原因,经核实批准实际折股的国有权益或国有产权转让作价少于原有账面价值的,母公司相应核销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投资损失可以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依次以结余的年初未分配利润及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