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概论

2024-05-17 00:35

1. 商法概论

1、简述商业名称登记的效力。

答: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权。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

2、简述制作商业帐簿的意义。

答:(1)商业账簿的基本意义在于,向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关可靠、清晰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作为决策依据。(2)商业账簿也是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或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3)商业账簿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3、简述商业登记的意义。

答:1、是国家对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重要前提。2、是国家对商事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3、是商法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地位,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4、是保障商事主体依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必要形式。5、是维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

4、简述合伙协议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答:在传统民商法上,商事合伙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共同经营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契约,合伙人均负有对合伙出资的债务,该债务在合伙人相互之间构成对价关系,故合伙协议为双务及有偿契约。在我国《民事通则》及《合伙企业法》都要求合伙人就合伙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书面协议时合伙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必备文件。

5、商法对双方商事法律行为的控制有那些措施?

答:一、强行法的法律控制;二、推定法的法律控制。

 6、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答:普通合伙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只在其认缴的合伙出资的限度内,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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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概论

2. 商法总论的介绍

《商法总论》通过使用大量图片,对商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进行形象、生动地介绍和说明,使学生通过学习,对国内外商法的发展和现状,以及商法的基本知识结构有一个系统地了解,对商法有一个初步的感性认识。避免了理论说教的枯燥乏味,可有效地提高学生对商法学习的兴趣,有利于学生以后在此基础上,对商法进行更加深入地学习和研究。该教材是商法学基础知识教材,适合于初学商法的法学本科学生和非法学本科学生使用。

3. 什么是商法概论?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 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从本质上讲,商行为就是市场中经常化、专门化和规范化的行为。   4 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5 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沿革   商法虽源于古罗马时代的商事规约,但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意义上的近代商法却是始于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正式确立于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国古代“重农抑商”,商法极不发达,20世纪初以来的百年商事立法,主要是引进借鉴西方商法,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商法,但新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商事立法也有不少是借鉴了英美法等的商事立法。  第三节 商法的一般原则   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现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  一 强化企业组织  1 提高企业素质。主要依靠两套法律机制,一是,企业融资和确保企业财产基础的法律机制,  如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资本三原则。二是,实现企业优胜劣汰和实现资产优化组合的法律机制,如破产、重整、兼并制度。  2 完善企业结构。包括完善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主要是合理分配投资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协调企业内部关系(主要保护职工利益,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二 提高经济效益 即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营收益。商法的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保护产权、维护信用、促使交易便捷三个方面。  1 商法保护产权,主要体现在界定产权(明晰产权)和维护其权威上;包括在产权受侵害时,给予及时、充分的救济。  2 信用的核心是信任。信任就意味着可以低成本地进行交易,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破产法对维护信用有积极的作用。  3交易便捷可以节约时间成本。为此,商法提供了不少制度支持。如商事交易的技术化(定型化),大量运用默示行为、证明形式自由、时效短促、商事促裁等。  三 维护交易公平  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 例如,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权原则、禁止内幕交易等,体现了平等原则。 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体现了诚信原则。  四 保障交易安全 商法为此提供的制度主要有:  1、强行主义;  2、公示原则;  3、外观法则(客观主义);  4、严格责任;  5、保护善意买受人(第三人)。

什么是商法概论?

4. 商法总论的作者简介

张璎,女,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商法教研室教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法学会会员。曾赴瑞典留学,长期从事公司法、商法等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参编合著《中国证券法学》、《中国涉外经济法学》、《新编经济法学》、《公司法》、《商法教程》等多部教材。在境内外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