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高中的助学金怎么规定?

2024-05-05 14:45

1. 国家职业高中的助学金怎么规定?

  一、关于政策

  1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每年年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份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及预算下达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之前,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同时逐级上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教育部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73号)同时废止。

  二、关于发放对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贫困学生的关怀,体现了党和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主要是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此次的国家助学金发放的范围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发放的对象则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低保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的标准是每人每年1500元,共资助两年,分10个月按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三、关于申请和发放程序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    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②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④    学校组织初审,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⑤    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有关部门审批;
  ⑥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在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学校要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并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国家职业高中的助学金怎么规定?

2. 如何界定民办教育营利性非营利性


3.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各地政策不同,以湖南为例:民办学校可享受五种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的优惠政策,依法享受以下五种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参考资料:红网-民办学校可享受五种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4. 中国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享受税收优惠吗?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是保持其市场竞争力的必要选择

从我国民办教育30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观察,民办学校整体上有超过公办学校的市场竞争力。分类管理以后,民办学校一分为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原有竞争优势的基础上预期将会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此类学校的市场竞争力应该不会下降。但是,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能够保持原有的竞争力则是一个疑问。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相比,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目前的分类管理框架下将在两个方面受到负面影响。

一是财政资助下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简称《修法决定》)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这意味着今后营利性民办学校得到政府补贴的可能性大幅下降。这个判断在2017年1月18号公布的国发[2016]8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得到证实,其中第六条要求“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二是税负成本上升。相对于修法前的非营利组织状态,修法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学校运行期间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多项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简称《税收通知》)。初步测算表明,如果营利性民办学校缴齐这些税,相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大幅增加办学成本30%以上。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政策预期,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市场竞争力下降难以避免,如果营利性民办学校指望通过提高收费来抵消前述政府资助下降和税收成本上升的财务压力,那么,无论是经验还是经济学的理论分析都会得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市场竞争力将下降的结论。为了避免营利性民办学校丧失市场竞争力,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成为必要的政策选择。

教育的“政府责任产品”属性使税收优惠具有政策合理性

对照我国民办教育在修法前的政策实践,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并不存在制度上的冲突和实践上的障碍,学术界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困扰在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理由缺乏系统的论证和普遍的说明。这既是修法前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几年难以出台的重要原因,也是本次《修法决定》和国务院《若干意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依然语焉不详的问题所在。

上面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阐述是基于实践理性的视角:没有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市场竞争力下降,竞争力下降导致举办民办学校风险增加,风险增加导致民间投资减少,民间投资减少导致民办教育发展受挫和分类管理的失败。因此,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基于具体政策目标的必要性论证难以回应对分类管理必要性的质疑:获得税收优惠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当于修法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那分类管理还有必要吗?同时也难以回应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合理性的质疑:营利性民办学校竞争力不足需要税收优惠,那是否所有竞争力不足的行业或企业都需要税收优惠呢?所以,要说明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我们还需要一种新的分析视角和论证逻辑。

教育在现代社会具备了两个重要的功能:一方面,教育是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必需品,人们只有接受教育才能在社会上生存与发展,由此导致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日益旺盛;另一方面,教育又是国家之间竞争的重要基础,国力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教育的竞争。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使教育在现代社会成为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共产品。因此,在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中,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就意味着政府需要用更多的公共资源来保障原有的教育供给格局。为了更生动、更深刻地刻画教育在现代社会中的这种特点和功能,我们可以将教育称为“政府责任产品”,以凸显政府对教育供给的责任主体地位。有了这样的观念基础,立即可以得到一个推论:民办教育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其教育责任,因此,任何以低于公办教育办学成本向社会提供教育的民间办学行为都应该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这就为政府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确立了合理性基础。

5. 中国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享受税收优惠吗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是保持其市场竞争力的必要选择

从我国民办教育30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观察,民办学校整体上有超过公办学校的市场竞争力。分类管理以后,民办学校一分为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原有竞争优势的基础上预期将会得到更多的政策扶持,此类学校的市场竞争力应该不会下降。但是,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能够保持原有的竞争力则是一个疑问。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相比,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目前的分类管理框架下将在两个方面受到负面影响。

一是财政资助下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简称《修法决定》)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这意味着今后营利性民办学校得到政府补贴的可能性大幅下降。这个判断在2017年1月18号公布的国发[2016]8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得到证实,其中第六条要求“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二是税负成本上升。相对于修法前的非营利组织状态,修法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学校运行期间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多项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简称《税收通知》)。初步测算表明,如果营利性民办学校缴齐这些税,相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大幅增加办学成本30%以上。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政策预期,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市场竞争力下降难以避免,如果营利性民办学校指望通过提高收费来抵消前述政府资助下降和税收成本上升的财务压力,那么,无论是经验还是经济学的理论分析都会得出营利性民办学校市场竞争力将下降的结论。为了避免营利性民办学校丧失市场竞争力,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成为必要的政策选择。

教育的“政府责任产品”属性使税收优惠具有政策合理性

对照我国民办教育在修法前的政策实践,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并不存在制度上的冲突和实践上的障碍,学术界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困扰在于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理由缺乏系统的论证和普遍的说明。这既是修法前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几年难以出台的重要原因,也是本次《修法决定》和国务院《若干意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依然语焉不详的问题所在。

上面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阐述是基于实践理性的视角:没有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市场竞争力下降,竞争力下降导致举办民办学校风险增加,风险增加导致民间投资减少,民间投资减少导致民办教育发展受挫和分类管理的失败。因此,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基于具体政策目标的必要性论证难以回应对分类管理必要性的质疑:获得税收优惠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当于修法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那分类管理还有必要吗?同时也难以回应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合理性的质疑:营利性民办学校竞争力不足需要税收优惠,那是否所有竞争力不足的行业或企业都需要税收优惠呢?所以,要说明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我们还需要一种新的分析视角和论证逻辑。

教育在现代社会具备了两个重要的功能:一方面,教育是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必需品,人们只有接受教育才能在社会上生存与发展,由此导致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日益旺盛;另一方面,教育又是国家之间竞争的重要基础,国力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教育的竞争。这两个方面的结合,使教育在现代社会成为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共产品。因此,在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中,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就意味着政府需要用更多的公共资源来保障原有的教育供给格局。为了更生动、更深刻地刻画教育在现代社会中的这种特点和功能,我们可以将教育称为“政府责任产品”,以凸显政府对教育供给的责任主体地位。有了这样的观念基础,立即可以得到一个推论:民办教育使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其教育责任,因此,任何以低于公办教育办学成本向社会提供教育的民间办学行为都应该受到政府的鼓励和支持。这就为政府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确立了合理性基础。

中国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享受税收优惠吗

6. 民办学校的政策

 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发〔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二)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教育投入体制。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三)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调动全社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民办教育体制机制上的优势和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探索完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机制。二、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以下同),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引导民办中小学校办出特色,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培训和继续教育。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鼓励民间资金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与教育培训,推进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监管机制,培育、规范非学历教育和教育培训发展环境,建立健全培训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七)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境内开展教育活动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的规定。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赴境外办学,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三、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八)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进一步清理教育行政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流程,规范民办学校审批工作。民办学校设置,执行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幼儿园审批条件。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九)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依法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利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规章、政策和做法,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重点清理纠正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十)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组织机构,聘任教师和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订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基础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依法进行审定。(十一)落实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支持民办高校参与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民办本科学校招生自主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生源情况允许民办本科学校调整招生批次。完善民办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允许办学规范、管理严格的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层次以下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办学规模,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十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户籍迁移、住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为教师办理补充保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采取设立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专项补贴等办法,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保障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任职。(十三)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十四)完善民办学校税费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办学校同价。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政策。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试点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各种代收代办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十五)支持高水平有特色民办学校建设。扶持和资助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四、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十六)健全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限定学校举办者代表的比例,校长及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董事会召开会议议决学校重大事项,应做会议记录并请全体董事会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健全校长和领导班子的遴选和培养机制,实行校长任期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实现民办高校党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建立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办高校要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辅导员和班主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力量,完善安全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十七)健全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政府资助形成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将学费收入、政府资助等公共性资金存入学校银行专款账户,主管部门要对学校公共性资金的银行专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办学经费不被挪作他用。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实行财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规出具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十八)建立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制订工作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运行情况,对举办者非法干预学校运行、管理,抽逃出资,挪用学校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要加强监管,对可能影响所举办学校的重大事件及时了解、快速预警,督促学校规避风险、平稳运行。(十九)建立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办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护师生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变更后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或者备案。五、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二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各地在制订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学校布局时,要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作用,挖掘民间资金的潜力。新增教育资源要统筹考虑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发展实际。(二十一)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健全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督导专员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民办学校督导评价科学化水平。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二十二)提高民办教育管理和服务水平。各地要逐步建立满足公众需求、方便办学者需要、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的民办教育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强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和社会培训事业的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引导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加强民办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教育部成立民办教育办公室清理各项歧视性政策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回答提问国务院在人民大会堂就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教育部部长袁贵仁说,民办教育是我们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到2010年全国有民办学校近12万所,占全国学校数的22%。在校生3400万左右,占在校生总数13.1%。其中幼儿园最多,占47%,其次是高等院校,占20.9%,义务教育阶段少一些。民办教育为我们国家教育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是三个方面,扩大了教育资源,优化了教育结构,促进了教育改革。  “但应当看到,由于我们国家民办教育真正的恢复和兴起时间还不长,我们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特点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有关民办教育的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已有的法规政策也有不少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思路就是要把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作为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把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袁贵仁表示,教育部成立了民办教育办公室后,充实了管理服务的力量,加强了民办教育全国调研,梳理了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涉及到许多部门,我们正在会同多部门,起草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筹备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对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作出新的部署。袁贵仁说,主要作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平等对待,对学校,要保证民办学校在招生、专业设置、学位点审批、对外交流等方面享有同公办学校同样的待遇。对教师,要依法推动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工龄计算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对学生,要落实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就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  二是要大力扶持。在政策上,全面清理对民办学校的各项歧视性政策,重点破解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法人属性、产权归属等难题。在资金上,在教育规划和教育的重大项目中,把民办教育放进视野,纳入其中。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的任务要实行购买,拨付相应的费用。要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  三是要规范管理,要加强民办学校的党的建设工作,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健全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四是要推进改革,民办学校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在于对学校是否营利这个界定和判断上不清楚。我们将积极推动试点,形成完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体制和扶持政策,推动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7. 与民办学校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第一处是依据新《民促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包括学校章程。
第二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第三处是新《民促法》第二十二条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职权中,包含修改学校章程。
第四处是新《民促法》第五十六条中,民办学校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处是国务院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规定: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
扩展资料: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生,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可以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与民办学校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8. 高中生助学金申请怎样写,

尊敬的学校的领导: 您好!

      我是来自XX中学XX班的XX,性别:男,现就读于XX中学,中考不计体育分为XX分,因家庭经济困难,特申请此次的专项助学金补助。

      我来自一个四口之家,父亲在一家工厂上班,但因某种原因,父亲每月的工资十分微薄,但一家人凭借勤俭节约,也能够算的上是一般的幸福家庭。然而,我即将升入高中的高昂学杂费以及生活费让父亲的压力很大,才毕业正在找工作的姐姐,也需要家里经济上的支持,加上母亲因肾衰竭,不能工作且抵抗能力又差,故常年生病,需要药物长期支持,她的医药费用更是压的父亲直不起身来,由于姐姐的生活费,我的学杂费及生活费和母亲的医药费花销太大,父亲的身体也垮了,父亲的身体不时的出现一些毛病,因为身体的原因,他已经无法长时间工作,现在只能在工厂做零工。
      并且我现在就要就读高中了,学费比初中而言花费更重,以前就读初中的的时候,到每年期末考试的时候,父亲必须东拼西凑才能将学费给我凑够。但今年家里的情况并不是很好,母亲的身体每况日下,必须用更好的药物才能继续支撑,而高中的学费让家里经济更加困难,就在这学期的开学,父亲虽然已经为我凑到了学费,但家里的经济已经油尽灯枯,日常生活开支也已无法承担,所以当我忽然听到学校可以申请助学金的时候,我心里很高兴,虽然我不知道我能不能申请到,但我想只要我试了,才会有机会。
      在我看来,贫困生也不是什么坏事,反倒认为,贫困能更磨练我的意志,我是一名贫困生,我有我自己的经历,我的经历使我认识到,贫困并没有给我带来什么阻碍,我最大的阻碍在我的心中,只有我克服了自己的贫困心理,我会做的更好,“人穷志不穷”这么一句古语已经告诉我了,我想我自己不会被贫困击倒,正因如此,我从小就努力学习,在家帮助父母做家务,减轻父母负担,虽然我知道现在我并不能改变什么,但我相信只要努力学习,贫困并不是问题,只要自己去努力学习,将来才能来改变现状,才能真正帮助到家里,这才是一名贫困生应该做的。因此希望能够得到这次学校的补助,缓解一点经济压力。

      此致敬礼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xx县孟坝中学高二级学生。现在因家庭出现困难特向政府申请贫困助学金。

      我家在x县x渠乡x大队。我家3口人,爷爷、爸爸和我。我的爸爸视力不好,无劳动能力,妈妈在我很小的时候就离家出走;因此现在这个家靠年迈的爷爷支撑,爷爷现在的身体一年不如一年,根本无劳动能力,全家就靠爷爷那点“五保”经费在维持基本生活。高中的生活让我的那个原本就困难的家更加困难,无力支付我的学费,我的入学学费都是父亲跑遍了亲戚之后凑齐的。

      我自知家中的困难,因此决定要靠读书来摆脱现在的生活状况,我知道单凭我的力量是不够的,我要靠自己的行动来证明,也希望得到政府的帮助。

      在校期间,我会以“奉献学院,服务同学”为宗旨,真正做到为同学服务,代表同学们行使合法权益,为校园建设尽心尽力,工作中大胆创新,锐意进取,虚心向别人学习,做到有错就改,有好的意见就接受,同时坚持自己的原则;在学生利益的面前,我坚持以学校、大多数同学的利益为重,决不以公谋私。在班级,积极参与院里的各项活动。

      我是一名贫困生,我有我自己的经历,我的经历使我认识到,贫困不能给我们带来什么阻碍,我们最大的阻碍在我们心中,只有你克服了自己的贫困心理,你才能做的更好,”人穷志不穷”, ‘穷且益坚”,这么一句古语已经告诉我们了,我想我自己不会被贫困击倒.而且会更加努力.来改变我们的现状,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摆脱贫困,否则我们会一直贫困下去.贫困不是我们的绊脚石,相反塌实我们的动力. 我会更努力!!

      因此希望能够得到政府的补助,缓解一点经济压力。

      篇三:

      尊敬的xx校领导:

      我是高一(2)班的xx,因家庭原因,现申请获得2011年国家贫困生补助金,希望学校能予批准。

      我家有6口人,年过60的爷爷奶奶、正在读高中的我和一个正在读小学四年级的妹妹。于是担负起这个家的重任就落在爸爸和妈妈的身上。爸爸是修车工人,收入极不稳定,有时能赚一些钱,有时却只有空手而归。爷爷是中共党员,年轻时是村里的干部,本来有退休金,可近几年,不知是何原因,退休金越来越少。好在妈妈刚找到一份工作,虽然很辛苦,妈妈还是很高兴,因为那是一份稳定的工作,又稳定的收入。但是妈妈的工作始终还在实习期,工资也不是很多,所以我想为家人分担这份重任。因此提出申请国家贫困补助。

      我平常在生活中,勤俭朴素,广交好友,并在2010年凭借在老师和同学记忆中的深刻印象。加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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