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

2024-05-05 08:38

1.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

法律分析:2008年,上海市和广东省政府先后向国务院提出希望在当地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鉴于上海市和广东省在企业选择和政策配套等方面准备比较充分,国务院批准了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同时,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法律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审核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即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

2.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

法律分析: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
法律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二、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
三、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

3.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批准试点地区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适用本办法。

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依据是什么

4.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人民币结算试点

 会议指出,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推动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发展,规避汇率风险,改善贸易条件,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5.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操作模式

商业银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两种操作模式,即代理模式和清算模式。所谓代理模式,主要是指中资行委托外资行作为其海外的代理行,境外企业在中资企业的委托行开设人民币账户的模式;而清算模式主要是在指在中资行境内总行和境外分支行之间进行的业务,即境外企业在中资行境外分行开设人民币账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操作模式

6.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政府政策

国务院常务会议2009年4月8日正式决定,在上海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这将迈开人民币走向国际化的关键一步,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地位的逐步提升。而上海多功能金融中心的形成,特别是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将为推进人民币国际结算试点、逐步走向国际化提供基础支持,有助于提升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成为未来国际货币多元化中的“一极”。2011年8月23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7. 人民币贸易结算的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昨日公布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作为首批试点地区将选择企业进行试点。业内人士认为,外贸企业汇兑风险将随之大大降低。今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这5个地区开展试点,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办法》指出,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试点企业,由央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试点企业应当满足的条件包括: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指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直接使用人民币结算,而不使用外币。央行相关负责人昨日解释称,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和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致使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央行称,对于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将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企业出口所得的人民币款项可以存放在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央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银发〔2010〕186号《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试点范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增加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四、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可以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2.91,0.00,0.00%)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五、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将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审定试点企业名单。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六、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8个边境省(自治区)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以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按照《试点管理办法》开展人民币结算试点。其中,内蒙古、辽宁、广西、云南等四省(自治区)按照《试点管理办法》选择的试点企业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及退(免)税手续;8个边境省(自治区)的其他企业在指定口岸与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报关及退(免)税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办理。七、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部门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积极做好试点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顺利进行。银发[2011]14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得通知》扩大业务范围该通知规定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业务。

人民币贸易结算的试点

8.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需要注意的方面和手续流程是什么?

【操作流程】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企业信息情况表;(2)营业执照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4)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提出业务申请。将上述资料提交银行。
3.完成信息激活。银行复核通过后,留存企业信息表等资料,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激活企业信息。
【注意事项】
1.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并由银行将企业信息完整录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2.企业办理对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或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还需进行对外或对内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登记。
第二节 ,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2013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进一步简化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
【操作流程】
1.准备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
2.提出业务申请。将上述资料提交银行。
3.银行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后,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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