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与经销商的区别在哪

2024-05-18 10:50

1. 代理商与经销商的区别在哪

法律分析:1、经销一般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
2、从法律关系上讲,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要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3、经销可以分为一般经销与独家经销。在独家经销情形,一般会规定经销商最低交易数量、不得经销相竞争的其他供货商产品等。
4、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销售商品的代理权”,在销售代理权限内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以及办理销售有关事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商与经销商的区别在哪

2. 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是什么

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1、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2、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3、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4、法律后果的归责方不同。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它分为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等,又分为独家代理,总代理,分级代理,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代理商:得到原厂授权,销售部分产品,原厂会返利之类。代理商在国外有的也叫分销商。代理商的支持者是原厂(对于单个品牌存在唯一),我们一般理解的分销商和经销商是整合市场资源,为客户服务,多个点的支持!代理商和经销商实际上都是中间商,但二者在概念以及性质商还是有所区别的,比如在收入商,代理商收入的是佣金,而经销售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产品收入商的差价;代理注意是以厂商的名义售卖货品,而经销商则是以自己的名义售卖货品。

3. 代理商与经销商的区别在哪?

法律分析:
1、经销一般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
2、从法律关系上讲,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要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3、经销可以分为一般经销与独家经销。在独家经销情形,一般会规定经销商最低交易数量、不得经销相竞争的其他供货商产品等。
4、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销售商品的代理权”,在销售代理权限内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以及办理销售有关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商与经销商的区别在哪?

4. 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是什么?

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是:
1、代理双方是代理关系,经销双方是买卖关系;
2、代理以委托人即厂家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销售;
3、代理收入为佣金收入,经销商收入为商品销售差价收入;
4、在法律关系方面,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的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授权范围内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委托人,经销商与用户之间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代理只在买卖双方之间发挥媒介作用,形成交易,赚取佣金。经销是指对经营的商品有产权的独立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一、什么是行纪人直接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行纪合同的法律关系较之其他要复杂一些,这当中有两层法律关系,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同时涉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和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由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提出自己的异议。
二、委托人义务是什么
1、土地登记
(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来源:考试大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2、开发研究
(1)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应当提供全部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包括购买研究必需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能源、试制、安装以及情报资料等项费用。研究开发经费是委托开发合同履行所必需的费用,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后,研究工作开始前支付,也可以根据研究的进度分期支付,但不得影响研究开发工作的正常进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办法。合同约定按照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如果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包干使用,那么结余经费应当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结算办法,可以按照包干使用的办法,处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与研究开发经费不同,它是研究开发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合同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贴的,可以不单列报酬。
(2)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
委托开发工作是研究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只有委托人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和数据,并作好必要的协助工作,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才能更好地满足其要求。因此,合同成立后,委托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研究开发工作必要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的义务。但是,委托人为研究开发人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完成协作工作,只是为开发工作提供的辅助性劳动,不能因此认为是参加了开发研究,将委托开发合同变为合作开发合同。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委托人还应当应研究开发人的要求,补充必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但应以研究开发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围为限。
(3)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后,委托人享有接受该项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这也是委托人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按期接受这一成果。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方式、时间或者期限,便于合同及时履行。

5. 代理商与经销商的区别在哪

1、经销一般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
2、从法律关系上讲,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要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3、经销可以分为一般经销与独家经销。在独家经销情形,一般会规定经销商最低交易数量、不得经销相竞争的其他供货商产品等。
4、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销售商品的代理权”,在销售代理权限内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以及办理销售有关事务。
一、代理商和特许经营的区别
(一)特许经营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代理商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作为核心前者从事商业行为,后者可以随意设立于变化。
(二)特许经营权是指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也拯、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权利。在特许经营权中,品牌和技术是核心,品牌一般表现为特许人拥有或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企业标志等;技术包括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专有技术、管理技术等。
(三)特许经营是以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作为特许人的经营核心,而代理商则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作为核心:
(四)特许经营行为是在统一与成熟的模式下从事商业行为,而代理经销的经营形式可以随意设立与变化;
(五)特许人需要对被特许人提供持续的指导与支持,而代理商靠自身的渠道占领市场。
(六)法律关系不同。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亚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七)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计,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独立,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负责人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二、经销商需要营业执照吗
经销商需要营业执照。经销商,就是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这个就是经销商。经销商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获得经营利润,多品种经营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代理商与经销商的区别在哪

6. 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在哪

(一)概念不同
1、经销一般是指经销商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达成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的商品。在经销情形,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
2、从法律关系上讲,供货商和经销商之间是本人对本人的关系,经销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在规定的区域内转售时,也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价涨落等经营风险要由经销商自己承担。
3、经销可以分为一般经销与独家经销。在独家经销情形,一般会规定经销商最低交易数量、不得经销相竞争的其他供货商产品等。
4、代理是指被代理人或委托人授予代理商以销售商品的代理权,在销售代理权限内代理商代理委托人搜集订单、销售以及办理销售有关事务。
(二)业务不同
1、经销商有独立的经营机构;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获得经营利润;
2、经销商多品种经营;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3、代理商不一定是独立机构;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代理制造商的产品服务);赚取佣金(提成);
4、代理商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供货权力较大。
(三)双方关系不同
1、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2、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3、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四)利润获取方式不同
经销商前者是加价销售,获得经营利润;代理按照规定价格售卖,赚取佣金,也就是所谓的提成。
(五)经营权限不同
经销可以经营多品种,甚至经营竞品;代理经营品类较少,一般不经营竞争品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6、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7. 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有哪些

一、代理的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而经销双方则是一种买卖关系; 二、代理是以委托人即厂商的名义销售,签订销售合同,而经销商则以自己的名义从事销售; 三、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而经销商的收入则是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 四、法律后果的归责方不同。《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有哪些

8. 代理商和经销商有什么区别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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