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和基金公司和机构有何区别,详细解释一下

2024-05-19 01:42

1. ·券商和基金公司和机构有何区别,详细解释一下

  券商就是证券公司
  证券商

  是由证券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证券市场上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代理证券买卖业务、自营证券买卖业务及代理证券还本付息和支付红利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它主要由法人机构组成。证券商可分两大类,一类是证券发行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承销商;另一类则是证券流通市场上的证券商,属于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商又可分为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商两类。
  证券经纪商

  经营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商,是证券投资者参加与证券市场的中介。证券经纪商的利润来源是向委托证券买卖的投资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称佣金,各国一般对佣金收入作一定的规定。证券经纪商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证券投资经验,而且信息来源广泛,办事效率高;普通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了解少,投资金额小,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市场,通过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是一条可取的途径。

  投资基金
  通俗地讲,投资基金就是汇集众多分散投资者的资金,委托投资专家(如基金管理人),由投资管理专家按其投资策略,统一进行投资管理,为众多投资者谋利的一种投资工具。投资基金集合大众资金,共同分享投资利润,分担风险,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而证券投资基金就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基金单位筹集资金,并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持有者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处置权和其它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投资基金运作流程简图


  投资基金运作流程:

  1.投资者资金汇集成基金;

  2.该基金委托投资专家——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其中,
  (1)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契约方式建立信托协议,确立投资者出资(并享
  有收益、承担风险)、基金管理人受托负责理财、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资金三者之间的信托
  关系。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主要是银行)通过托管协议确立双方的责权。

  3.基金管理人经过专业理财,将投资收益分予投资者。
  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必须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管理人必须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基
  金投资人享受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也承担亏损的风险。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相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的。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有两种类型:即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

  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它是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该类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及投资者三方当事人订立信托契约。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依据信托契约,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及有关的代理业务等;投资者也是受益凭证的持有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参与基金投资,享有投资受益。基金发行的受益凭证表明投资者对投资基金所享有的权益。

  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先聘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基金业务。
  公司型基金的设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还要在股票发行的交易所在地登记。公司型基金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基金股东、基金公司、投资顾问或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基金转换代理人、基金主承销商。
  我国现在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均以契约型基金设立。

  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事先确定发行总额,筹集到这个总额的80%以上时,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封闭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
  例如,在深交所上市的基金开元(4688),1998年设立,发行额为20亿基金份额,存续期限(封闭期)15年。也就是说,基金开元从1998年开始运作期限为20年,运作的额度20亿,在此期限内,投资者不能要求退回资金、基金也不能增加新的份额。
  尽管在封闭的期限内不允许投资者要求退回资金,但是基金可以在市场上流通。投资者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套现。
  我国封闭式基金单位的流通方式采取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办法,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都必须通过证券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竞价交易。
  (注:基金存续期,即基金从成立起到终止之间的时间。)

  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开放式基金可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追加发行,也可按投资者的要求赎回。对投资者来说,既可以要求发行机构按基金的现期净资产值扣除手续费后赎回基金,也可再买入基金,增持基金单位份额。
  例如,我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首次发行50亿份基金单位,设立时间2001年,没有存续期,而首次发行50亿的基金单位也会在“开放”后随时发生变动,例如可能因为投资者赎回而减少,或者因为投资者申购或选择“分红再投资”而增加。
  我国开放式基金单位的交易采取在基金管理公司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主要是银行营业网点)通过申购与赎回的办法进行,投资者申购与赎回都要通过这些网点的柜台、电话或网站进行。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区别
  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主要区别通过下表可以看出:


  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

  交易场所
  深、沪证券交易所
  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网点(主要指银行等网点)

  基金存续期限
  有固定的期限
  没有固定期限

  基金规模
  固定额度,一般不能再增加发行
  没有规模限制(但有最低的规模限制)

  赎回限制
  在期限内不能直接赎回基金,需通过上市交易套现
  可以随时提出购买或赎回申请

  交易方式
  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网点(主要指银行等网点)

  价格决定因素
  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
  价格则依据基金的资产净值而定

  分红方式
  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再投资分红

  费用
  交易手续费:
  成交金额的2.5‰
  申购费: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赎回费: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

  投资策略
  封闭式基金不可赎回,无须提取准备金,能够充分运用资金,进行长期投资,取得长期经营绩效。
  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或流动性强的资产,以便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进行长期投资会受到一定限制。随时面临赎回压力,须更注重流动性等风险管理,要求基金管理人具有更高的投资管理水平。

  信息披露
  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
  单位资产净值每个开放日进行公告。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有:

  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基金资产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基金管理人配备了大量的投资专家,他们不仅掌握了广博的投资分析和投资组合理论知识,而且在投资领域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
  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与直接购买股票相比,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没有任何直接关系,不参与公司决策和管理,只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

  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小、费用低的优点。
  在我国,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元。证券投资基金最低投资额一般较低,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多买或少买基金单位,从而解决了中小投资者“钱不多、入市难”的问题。基金的费用通常较低。

  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根据投资专家的经验,要在投资中做到起码的分散风险,通常要持有10个左右的股票。投资学上有一句谚语:“不要把你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然而,中小投资者通常无力做到这一点。如果投资者把所有资金都投资于一家公司的股票,一旦这家公司破产,投资者便可能尽失其所有。而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汇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小额资金,形成雄厚的资金实力,可以同时把投资者的资金分散投资于各种股票,使某些股票跌价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涨价的盈利来弥补,分散了投资风险。

  流动性强。
  基金的买卖程序非常简便。对于封闭式基金而言,投资者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套现,买卖程序与股票相似;对开放式基金而言,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人直接申购或赎回基金,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等代理销售机构申购或赎回,或委托投资顾问机构代为买卖。

  基金发行方式
  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发行方式和网下发行方式。
  (一)上网发行方式
  是指将所发行的基金单位通过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联网的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向广大
  的社会公众发售基金单位的发行方式。主要是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方式。
  (二)网下发行方式
  是指将所要发行的基金通过分布在一定地区的银行或证券营业网点,向社会公众发售基金单位
  的发行方式。主要是开放式基金的发行方式。

  机构一般指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融通,可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此两种资金融通方式的区别在于有否金融机构介入,没有则为直接金融,有则为间接金融。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1、中国人民银行 2、政策性银行
  3、商业银行 4、保险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 6、证券机构
  7、财务公司 8、信用合作组织
  9、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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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银行、证券、保险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银行、证券和保险逐步融合的趋势;
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之间在运营上存在较大的差别;
但三者之间具有统一性,能被各方面接受并有意义的新的监管工具的开发构建;
是国家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

有人以生动形象的比喻,描述了金融三架马车之间的关系,银行催命,保险保命,证券玩命:
① 贷款一百万买房,还到四十万时患了大病,由于不能工作又能治病,无力还贷,最后银行收走了房子,在治疗费,居无定所等压力下,不久医治无效身故;

② 买一百万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投入保费四万,患了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一百万现金用于大病的治疗,因为有了保险公司给付的一百万现金,保证了自己治病的支出,也保证了家人不至于寄人篱下,在这种愉悦的条件下,不久康复;

③ 买一百万股票,玩成四十万时患了大病,没有人理你,赎回吧赔60万,不赎回又没钱治病,最后心力交瘁下身故。

3. 哪些企业属于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以金融企业为会计主体的一种行业会计。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分类,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

哪些企业属于金融企业

4. 公司与股东的关系 论述题 求答案

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汪艳英律师《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具有多重属性。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股东出资后与公司资产之间的法律关系。经常有人会把某个大股东(一般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混在一起,说“这个公司是他的”,所以,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股东就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这显然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公司和股东一样,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享有与自然人一样的人格,所以,公司的资产就是公司的资产,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公司的独立财产权最初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出资),股东一旦出资以后,就丧失了对其所出资资产的所有权,而股东以出资资产交换到的是出资人(股东)所享有的股权。这也是为什么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原因,也是为什么刑法中对抽逃出资和虚假出定罪的重要原因。换句话说,股东投资以后,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等职位只是在管理一笔已经不属于股东自己的资产,只是代公司这个独立的主体在管理资产,管理好了,公司产生效益和利润,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可以就其股权享有分红。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同时,也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当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资不位到、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情形,否则不能要求股东来偿还公司债务。 
    这就是股东与公司资产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一般是以这些权利以及相对应的义务为基础的综合法律关系。作为投资者的股东,如果上述这些法律关系没有搞清楚,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思维,难以依照法律规则定位自己的投资者身份,亦难以正确处理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问题,甚至触犯刑律 
如前所述,股东可以自己当个“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自己来管理经营公司,也可以选择管理者来管理经营公司。如果股东自己在公司任职,股东就跟公司又建立了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所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单纯一种,具有多重属性特征。 
    尽管股东与公司的人格相互独立,公司可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这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下,这个前提就是股东严格履行了出资义务,没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行为,否则,在涉及公司对外债务时,公司 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债权人可以向股东主张权利的情形: 
    1、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债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否定公司人格,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简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上的主要区别及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信托公司主要从事下列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参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4556&ClassID=14&SpecialID=

简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在业务上的主要区别及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7. 基金公司会倒闭吗?

理论上基金公司有倒闭的可能,所以要选择大的品牌基金公司。 但实际上不用担心,你的钱是有银行保管,不会消失!

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只管交易操作,基金资产只在银行,并且成立一个专门帐户,称为基金托管。所以,基金资产相对来说只有因那些高手操作不好而被亏损的风险,基本没有被偷挪走的风险。从法律角度说,即使基金管理公司倒闭甚至托管银行出事了,向它们追债的人都无权碰投资人基金专户的资产,因此基金资产的安全是很有保障的。换言之即使基金公司倒闭了,投资人的钱就一直在银行,在允许基金公司破产前,新的机构也会在之前接管。 

投资于基金安全吗? 

投资者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受到法律保障。从我国基金的运作模式可以看出,基金是一种非常安全的投资方式: 
• 监管机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设立、募集、运作及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 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 
我国法律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有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控制各种风险,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 托管机构:基金托管银行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而基金的资产则独立存放于托管银行的独立账户中,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自有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独立。目前国内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只有5家大的银行,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这些信誉良好的银行可以作为您的资金的保管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保管基金资产,确保不被挪作他用。 
•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会对基金的帐务进行审计,律师事务所会对基金的发行和设立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严格遵守,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法律法规 
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还对基金的设立、募集、交易、投资运作、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基金的规范运作和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从上面的安排您可以看出,您投资于基金的资产受到多重的保护,因此是相当安全的。但需提醒您的是,基金的投资回报并无保证,基金单位净值会随着投资市场的变化而出现波动,因此投资者投资于基金须承担投资的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倒闭,所投资的基金会不会受影响? 
从我国基金的运作模式来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基金单位持有人作出投资决定,并根据基金的目标作投资管理。而基金资产是保存在独立的基金专户内,由基金托管银行保管。资金所有的进出均委托独立的基金托管银行执行。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债权人对基金资产没有求偿权。也就是说,如果基金管理公司或托管银行面临危机,其债权人也无权动用基金专户资产。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基金管理公司或托管银行宣布破产,基金的资产安全性仍会得到保障。 

投资开放式基金是否会令我无法控制自己的资金? 
----不会。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后,资产由托管人保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人虽然无权决定资产的实际投资,但是投资者可以在任何一个营业日将投资套现或转换至其他基金,赎回资金一般会在7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向您预先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划出。 

----同时,开放式基金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您可以方便地掌握投资组合的最新情况。基金管理公司会提供大量的公开出版物以及服务使您能及时了解到您的投资及市场状况。最新的基金净值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向基金管理公司查询。基金单位净值也会在各主要报刊上公布,例如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

基金公司会倒闭吗?

8. 什么是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公司有什么区别

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分类:
一类进行正常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没有金融机构许可证;另一类是专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第一类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都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业务部或成立资产管理附属公司来进行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它们属于第一种类型的资产管理业务。基于这种正常的资产管理业务分散在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和证券经纪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之中。
第二类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管理和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直到九十年代初,曾经发生过一场影响很大的银行业危机。当时,美国约有1600多家银行、1300家储蓄和贷款机构陷入了困境。为了化解危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竭尽全力进行了援助,美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立了重组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以下简称RTC)对储贷机构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RTC在1989—1994年经营的五年多时间,在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多有建树,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处置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成功典范。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自RTC开始,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成了各国化解金融风险,处置不良资产的通行做法。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其他三家于1999年10月分别成立。 自2007年,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商业化运做,不在局限于只对应收购上述几家银行的不良资产.(详见百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词条) .2010年“国新资产管理公司”已获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复成立,同时随着国务院即将对原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方案批复,银纪资产管理公司此时应运而生,2010年,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与发展将深化。
2、公司的运营特点:政策与市场并重
从以上设立可见,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具有独特的法人地位(它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特殊的经营目标(政策性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采取市场化手段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及广泛的业务范围(包括资产处置、公司重组、证券承销、兼并等等,很多业务等同于全方位的投资银行),这一状况为其日后可能较为独特的运营模式埋下了伏笔,其运营模式呈现出“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并重的特点。
(1)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
由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来源于国有企业,设立初衷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收购范围和额度均由国务院批准,资本金由财政部统一划拨,其运营目标则是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并且,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为此,不良资产的收购采取了政策性方式,在处置中,国家给资产管理公司在业务活动中享有税收等一系列优惠。这种强有力的政策性保障措施,成为资产管理公司发挥运营功能与资源调配机制的一种有效前提;否则,在推动国有资本的运作中,很可能会受到许多非市场因素的干扰,致使预期目标不能顺利达到。
(2)市场化运营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手段
资产管理公司具体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收购并经营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资产管理范围内的担保;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3)政策性保障与市场化运营的悖论
政策性保障是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的前提,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尤其面临处置不良贷款过程中牵涉的利益相关方的利害关系时,在化解金融风险、关注社会稳定性需要及国有资产尽可能保值增值的多重目标中,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协调多方的利益共同点,因此一定程度上享有政策性保障只是资产管理公司在运作时处理多元利益体均衡的需要,但不能也不应该以此束缚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际运营中自身市场化机制的展开。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在综合协调社会资源方面起主导作用的独立中介机构作用,并以自身市场化的运营方式将利害相关方的利益尽可能平衡。但是,政策性保障是在帮助资产管理公司在起步设立、过程监管与延续方向上提供在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背景下应有的制度安排,国家对这一创新机构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权限给予了相当宽松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看,资产管理公司自身在实际运营中必须积极把握如何将业务创新与制度创新相结合,将企业的发展模式与持续经营能力联系一块考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有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形成符合自身发展的运营模式与经营风格,才能真正在市场化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自然,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主要来自实际运作中法律制度环境的不完善,诸如相关事项的法人独立处置权力的规定、股权转让与资本合作方式、资产处置中的评估、税收优惠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实施细案的制订,有关对外资开放合作的具体举措也应该有明确的细则可循。从根本上说,政策性保障的目的在于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创造一种相对宽松的环境,并以完善的制度措施确保企业真正置身于有效的市场竞争氛围中。显然,这两者存有一定悖论。
注册条件:

如果做融资和项目投资可以成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同,注册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00万元以上。如果是一人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次性到位;如果是2个或2个以上股东注册资本可以先入资200万,其余的2年之内入齐即可。
注册资金对比:
投资管理公司没有资金要求 ;
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一千万以上;
投资发展公司最低一千万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一般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受托资产管理;投资顾问;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财务顾问;委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具体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市场原则,商业化收购、管理和处置境内金融机
构的不良资产;
(十)接受委托,从事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关闭清算业务;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有银行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的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
(十一)运用现金资本金对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业化收购不良贷款的抵债实物资产进行必要投资;
(十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注:以上十二项需到银监会审批;概括为:
1、主要包括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资产重组,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服务,追加投资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不需要审批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供应链管理及配套服务,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资产)
基金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基金公司发起人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分类:

从狭义来说,基金公司仅指经证监会批准的、可以
基金公司
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从广义来说,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的经营业务以及人员活动受证监会监管,其从业人员属于基金业从业人员;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监管(新基金法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
从组织形式上说,基金公司分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公司。实践来看,公募基金公司全部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采用公司制的,也有采用有限合伙制的。
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一般称基金),是基金公司发行的的产品。在与基金相关发行、管理、托管、注册登记、销售等环节中,与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关的包括基金的发行和管理、登记注册、部分销售业务(直销)。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也就是说,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在基金公司破产清算或追债的时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行为不属于购买基金公司的资产。
设立原则: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
基金公司
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
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流程:

1、企业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办理入资手续
4、办理验资
5、登记注册
6、领取营业执照
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办理税务登记证
9、开设基本户
10、划资
经营范围:

注册基金公司经营范围:
1、管理型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参与设立投资型企业与管理型企业。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除可以核定以上范围外,还可以核定:非证券业务的投资;代理其他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 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3、管理型企业和投资型企业均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证券类投资、担保。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投资型企业不得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 后,投资型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
基金公司
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公司
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
第五条 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
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变更解散: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公司
(一)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二)变更名称、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后,股东的条件、股东的出资比例、股东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注册资本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处分其出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股东转让出资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在认购、受让出资时所做的承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转让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得采取虚报转让价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与受让方应当就转让期间的有关事宜明确约定,确保不损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得通过股权托管、信托合同、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四)变更股东的事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转让方应当继续履行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东权利;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涉及股东出资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时,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
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为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后方可进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外合资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公司。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基金公司股东限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这个要求俗称”一参一控“)。
人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主要由这几部规定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
其中,对于一般的基金公司人员而言,从业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在《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证监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
(三)参加过2003 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
(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一般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具体要求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规定。其中,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专门规定。
对于基金经理,虽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但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对基金经理的任免做出了规定。
注册登记: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注册地应符合相应监管服务要求,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管服务要求
1、区县要设立由发展改革、金融办、工商、商务等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为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服务。
2、有为股权投资企业服务的管理制度、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熟悉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运作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3、有相对集中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区域。
(二)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股权投资企业非法集资的违规处置工作。
2、协助市备案办做好本辖区内注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并定期向市备案办报送本区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税收缴纳、投资运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注册地原则上在北京各区,经市备案办书面认定符合条件的区县方可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应将确定的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备案办备案。经备案的注册地应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检查,工作人员需定期接受市备案办的政策培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地,市备案办取消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地资格。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注册名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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