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有担保公司吗

2024-05-11 22:49

1. 私募基金有担保公司吗

一、私募基金有担保公司的内容
基金投资人需注意,如果担保公司申明为主合同《合伙协议》中基金管理人的变现义务提供担保,此类担保都是无效担保,对应出具的《担保函》也是一纸空文。担保是为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到期债务时替代主债务人履行(代偿),担保人代偿后再向主合同债务人追偿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主合同中有主债务人和到期主债务。而这种情况下针对《合伙协议》,在合伙清算前,合伙体内部的合伙人之间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故这类案件在合伙清算前是没有主债务人的,担保人代偿主体无法确定。假设担保人向私募基金投资人代偿了,担保公司又找谁追偿?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因私募基金没有投资变现期,不能形成到期主债务,也就对担保人形不成担保债务。
其次,基金投资人在签署《合伙协议》时需注意,即使有担保公司对《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等或其他已被相关规定列为为无效的条款做担保,此类担保都是无效的,一旦后续发生分歧,担保人没有强制赔付义务,基金投资人的权益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私募基金的特点
1、私募资金: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2、股权投资: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股权投资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其主导地位也并不会轻易动摇,但是多种投资方式的兴起,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运用,也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
3、参与管理: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三、退出渠道和机制
私募股权基金及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和机制通常有三种:
第一,通过创业板上市,投资者通过股票的抛售退出。这种退出方式投资者通常可获得十倍甚至十倍以上的投资收益。
第二,通过转让给第三方企业退出,这可获得3倍左右的投资收益。
第三,转让给企业内部的管理人,投资者通常可获得70%的投资收益。我们出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高达100倍以上的投资神话比如美国S.A.C基金。但是做投资要有风险意识。而格上理财认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退出,一般而言则有如下四种方式:1、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上市;2、股权转让;3、将目标企业分拆出售;4、清算。

私募基金有担保公司吗

2. 信托基金或者私募基金的LP保本担保。由于通常目标企业以及GP都少反担保物,那么担保方如何控制风险。

私募不太懂,说说信托基金。目标公司是指融资方吗?融资方需要提供一个担保人或抵押物或质押物,从我经手的案例来看,做个分类解析。
房产类信托基金,融资方通常为项目公司,担保人通常为关联公司,同为同一股东控制,所以不存在反担保风险。
政府融资平台类,法律规定政府不能担保,但是实际操作中基本上都会有财政担保,通常有人大决议。政府担保的风险只是信用风险,也不存在担保风险,这种强行担保本身不合法,所以风险只在于评估政府信用。
最近比较多的还有股权投资类基金,这种实话说风控措施比较特殊,作为信托公司的自有业务,信托公司做GP,基本以GP信用担保,这种风险无法量化,而且信托行业本身受政策影响比较大,也没法控制。都属于外部风险。

3. 私募基金不得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吗

私募基金不得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一、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区别有哪些?
(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二、私募基金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
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

私募基金不得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吗

4. 私募基金有担保基金公司么

基金投资人需注意,如果担保公司申明为主合同《合伙协议》中基金管理人的变现义务提供担保,此类担保都是无效担保,对应出具的《担保函》也是一纸空文。担保是为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到期债务时替代主债务人履行(代偿),担保人代偿后再向主合同债务人追偿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主合同中有主债务人和到期主债务。而这种情况下针对《合伙协议》,在合伙清算前,合伙体内部的合伙人之间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故这类案件在合伙清算前是没有主债务人的,担保人代偿主体无法确定。假设担保人向私募基金投资人代偿了,担保公司又找谁追偿?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因私募基金没有投资变现期,不能形成到期主债务,也就对担保人形不成担保债务。
其次,基金投资人在签署《合伙协议》时需注意,即使有担保公司对《合伙协议》中的“保底条款”等或其他已被相关规定列为为无效的条款做担保,此类担保都是无效的,一旦后续发生分歧,担保人没有强制赔付义务,基金投资人的权益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私募基金的特点
1、私募资金: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2、股权投资: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股权投资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其主导地位也并不会轻易动摇,但是多种投资方式的兴起,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运用,也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
3、参与管理: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二、退出渠道和机制
私募股权基金及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和机制通常有三种:
第一通过创业板上市,投资者通过股票的抛售退出。这种退出方式投资者通常可获得十倍甚至十倍以上的投资收益。
第二通过转让给第三方企业退出,这可获得3倍左右的投资收益。
第三转让给企业内部的管理人,投资者通常可获得70%的投资收益。我们出现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收益高达100倍以上的投资神话比如美国S.A.C基金。但是做投资要有风险意识。而格上理财认为国内私募股权基金退出,一般而言则有如下四种方式:
1、境内外资本市场公开上市;
2、股权转让;
3、将目标企业分拆出售;
4、清算。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