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理论的评析

2024-05-17 12:37

1. 公司治理理论的评析

公司治理理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代理问题的论述,他认为在股份制公司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从而应当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Berle和Means于1932年的一篇开创性研究成为公司治理理论文献的开山之作,他们在对大量的实证材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现代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了分离,控制权从所有者手中转移到管理者手中,而公司的管理者常常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应该强调股东的利益,实现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制衡。从此,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公司治理问题受到理论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在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了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基础的单边治理和以“利益相关者”为核心的共同治理两种代表性的治理理论。股东利益至上的单边治理理论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基础的单边治理理论认为,企业是股东的企业,股东拥有企业的全部所有权,企业的目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从而主张“资本雇佣劳动”即物质资本主导治理模式的稳定性和合理性。其代表人物主要有Shleifer、Vishny和Tirole等。例如, Shleifer和Vishny认为公司治理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向公司所提供资金的供给者能够从投资中获得收益; Tirole认为公司治理的标准定义为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单边治理的理论依据是现代企业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由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回答了为什么企业必须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经营的问题,比如: Alchian和Demsetz曾经从团队生产的监督差别角度解释了最优的契约形式是由监察者拥有古典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从而为资本家得到企业利润提供了证据; Grossman、Hart和Moore等人从资产专用性和不完全契约的角度证明了由于物质资本的专有性和不可证实性使得物质资本的所有者应该掌握企业的所有权(即剩余控制权) ; Jensen 和Meckling、Fama和Jensen等人也分别从代理成本角度、风险分担和决策程序角度证实了企业为股东所有并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的合理性。可见,企业理论的成熟和完善为股东利益至上的观点提供了最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而委托—代理理论则为如何进行公司治理即治理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它主要研究委托人如何设计激励—约束机制使代理人努力工作。对于为何只有股东才拥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权,即公司治理的权力来源问题,“股东利益至上”的单边治理理论主要有两种理论流派:一是剩余索取权理论;二是剩余控制权理论。 “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谁承担剩余索取权,就承担了剩余风险,从而具有对公司进行治理的权力,并认为所有者是剩余索取权的天然拥有者,占有剩余的动机促使所有者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所有者追求的是剩余最大,而经营者追求的是自身报酬最优,在给定企业收益的情况下,二者的利益相互侵蚀使得所有者产生对经营者治理的需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剩余索取权”理论可以直接追溯到18世纪末法国庸俗政治经济学的鼻祖萨伊。萨伊认为,劳动、资本和土地是商品生产的三个要素,是其价值的源泉,每一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应得到他们各自创造的收入,即工人得到工资、资本家得到利息①、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若当事人行为和企业的产出均可测,可以依据各个要素所有者的贡献来给予这些当事人应该得到的收入,这样,企业生产分配效率达到最优,帕累托最优分配均衡实现。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主体行为不可测、产出不可测或二者均不可测成为现实世界的主要特征,人们无法准确地判定企业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各种状态下各要素所有者的贡献,这样就不能按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最优帕累托分配均衡无法实现。“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让某一类或几类人承担剩余索取权,并且由不同的人承担带来的效率也不一样,企业产权安排和产出效率以及物资资本更高的偿付能力等原因决定了资本提供者有占有企业剩余的可能。具体到公司治理,就是只有股东才能成为公司治理的主体。但是,用“剩余索取权”理论来指导公司治理是有缺陷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剩余索取权”本身不是一个好的概念。在Jensen和Meckling的契约分析框架中,他们用剩余索取权来定义企业所有权和投资者权力,指的是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掉所有的固定的合同支出(如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的余额要求权[3] 。但是,剩余收入往往是多方分享,特别是在新经济②背景下,不单只有投资者,其他人比如经理人员甚至普通员工也参与剩余收入的分配,从而也具有剩余索取权。这使得在很多情况下谁是剩余索取者是不清楚的,比如在两方都获得一个变化收入的前提下,我们不能说一方是另一方的剩余收入索取者。其实, Hart就曾对剩余索取权的概念进行过批评,因此他转而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投资者的权力。(2)将本来作为分配理论的“剩余索取权”理论用在公司治理理论上也存在着重大的问题。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理论属性使得其研究范围狭窄,它只能将企业收入分配者纳入研究范围,而将那些不参加分配但是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排除在外,比如承担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政府或者存款保险机构,它们只是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外部者,并不参与企业收入分配,但却要参与商业银行的治理。(3)显然,“剩余索取权”理论不是将实际中是否获得剩余收入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剩余索取权的标准,因为现实中不仅仅是股东获得剩余收入,那么怎么判断谁具有剩余索取权呢? 该理论没有回答。“剩余索取权”理论没有提出一个在现实中如何判断谁具有剩余索取权的方法,只是有一个股东先天就应该获得剩余索取权的先验假设,这样,该理论便无法从现实中检验,这是其最大的一个理论缺陷。综上所述,“剩余索取权”理论的缺陷使得运用它来指导公司治理实践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如果仅仅依靠自有资本占比较少的商业银行股东来掌握对一国经济具有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的治理权的话,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其后果也极其严重。但是“剩余索取权”理论认为由于股东承担剩余收入从而承担风险才会有治理要求的思路却是对的。 在完全的契约条件下,是不存在剩余的控制权的,因为这时所有的权利都能通过契约得到界定,都有主体。“剩余控制权”理论认为,正是由于契约是不完全的,使得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对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对策都做出详尽可行的规定,这就需要有人拥有“剩余控制权”,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合同规定的或然事件出现时做出相应的决策。那么,如何将这些不同的控制权在外部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进行有效的分配呢? 该理论认为,这种权力天然地归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所有,物质资本所有权是这种权力的来源。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将股东作为公司治理的主体就合情合理了。但是,该理论同“剩余索取权”理论一样,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剩余控制权”理论的前提是不完全契约理论,但是契约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完全的呢? 很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Hart等人认为合同的不完全性主要来源于相关变量的第三方不可证实性,但是Tirole就深刻地认识到合同当事人所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具体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对支付的影响,并且只有当两种或然事件对支付的影响无法被区分时,才会影响契约的完全性,这样就削弱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博弈理论也证明了在多次重复博弈而非一次静态博弈时,契约相关变量的不可证实性对当事人行为的影响也会削弱。因此,抽象地谈论契约绝对意义上的不完全性是没有意义的,剩余控制权理论还没有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4]。(2)“剩余控制权”概念也存在问题,其内涵和外延十分模糊。本来“剩余控制权”是指“可以按照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所有用途的权力”[5] ,但是,由于现实中很多治理的权力已经在合同中作了规定,所以在很多文献中,剩余控制权和控制权经常混用,就连Hart和Moore自己也不得不承认“事实上我们并不区分合同规定的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而且事实上剩余控制权等同于完全控制权”。(3)同“剩余索取权”理论一样,“剩余控制权”理论的“资本强权观”也只是一个先验性的假设,其存在条件和适用范围从来都没有被认真考察过。该理论认为物质资本所有权是这种权力的来源,但是不能回答人力资本的所有权为什么不能带来这种权力。并且,很多学者也意识到这种抽象意义上的“剩余控制权”没有意义,从而转向了研究那些拥有信息和知识优势的代理人对企业资源的实际控制权,比如Aghion和Tirole等就认为应该在名义与实际的控制权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4)“剩余控制权”理论存在着内部逻不一致的矛盾。在Grossman和Hart等模型[6]中,投资者天然拥有剩余控制权,但是这是建立在当事人不受财富约束的条件上的。一旦放弃这个不现实的假设,投资者的天然的剩余控制权就可以转移给无资产的企业经营者,比如Aghion 和Bolton 就得出了“控制权相机转移”的结论,认为在企业经营状态好时企业家应获得控制权,反之投资者应获得控制权[7] 。这其实已经否定了“股东至上”单边治理结构的传统观念。(5)“控制权”概念与“治理”概念的内涵不一致。“控制权”中不但包括治理的权力也包括管理的权力,将二者统一起来研究不会得出任何对治理有意义的结论,最终的结论只能是“控制权”在企业中的分配的多元性,即多方占有“控制权”。可以看出,“剩余控制权”理论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其认为股东是最后的风险承担者,就应该获得控制敲竹杠风险的权力,这种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萌芽始于Dodd,但是其成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则得益于Freeman的开创性研究。与传统的“股东至上”理论不同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认为公司是一个责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还必须承担社会的责任,企业追求的不能仅仅限于最大化股东利益,而且也要考虑其社会价值方面。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当这些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后,他们或是分担了一定的企业经营风险,或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付出了代价,就应该参与治理并分享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有B lair、Porter等。“利益相关者”理论其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流派,但是都认为在公司治理中应该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位置。“专用性投资”理论是“利益相关者”理论最主要的权力观之一, 代表性观点主要有:Freeman和Evan认为由于利益相关者也投入了专用性资产,所以也应该考虑其利益; Blair从人力资本专用性的角度,指出利益相关者向公司投入了专用性资产,并由此承担了公司的剩余风险,那么就应该享有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即应该参与公司治理;Rajan和Zingales认为企业是市场不能完全复制的专用性投资的联结,谁掌握了这种决定企业准租金生产的专用性投资,谁就获得权威。可以看出,与科斯将企业的权威归结为外生的、阿尔钦和德姆赛茨将企业的权威归结为团队生产中监督的需要不同,“专用性投资”理论将企业的权威归结为专用性的投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关注利益相关者(特别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希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这是应该充分肯定的。该理论可能指出了公司治理结构演变的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现实中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这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无论从逻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存在着很大问题:(1)利益相关者很难界定。一个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可以无限扩展到所有的人,但是,显然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人都作为企业的治理主体。即便按照利益相关度和相关形式的差异来详细划分,也不能界定利益相关者。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就是政府可能比持有某个公司若干股票的个人更与这个公司利益相关,因为该公司对政府的纳税额远远超过此人对该公司的投资,难道我们就能说政府比这个人更有参与该公司治理的权力吗?(2)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增加交易成本。即便能够确定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主体,那么肯定不会是一个小的数目。如果他们都参与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治理结构的组织成本也许非常大,这难以保证公司运作给利益相关者带来更大的利益。(3)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可以通过相对股东来说更加完备的契约来保护。“专用性投资”理论认为每个利益相关者都为公司贡献了关系专用性资产,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利益相关者来说,这种专用性相对于其通用性来说是很弱的,与股东投入资产的专用性相比也微不足道。因此,这不足以成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依据。而且,虽然利益相关者都承担了公司的风险,但是他们要么承担的风险可以通过某种契约得到补偿,要么具备优先偿付权,这样,如果赋予他们公司治理权力的话,他们就可以通过“敲竹杠”的方式侵犯最后风险承担者的利益,因此,只有最后的风险承担者,才应该获得控制“敲竹杠”风险的权力,即公司治理的权力。(4)现有文献中也缺乏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从而不能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提供有力的证据。可见,“利益相关者”理论虽然认识到风险在决定公司治理主体中的作用,但是没有认识到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导致其承担主体参与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理论的评析

2. 公司治理理论的定义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从狭义角度上理解,是居于企业所有权层次,研究如何授权给职业经理人并针对职业经理人履行职务行为行使监管职能的科学。从广义角度理解,是研究企业权力安排的一门科学。 公司治理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是一个很新的概念。90年代以来,公司治理在发达国家成为一个引起人们持续关注的政策问题。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公司治理改革成为东亚国家和地区的热门话题和首要任务。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投资者要求各国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浪潮。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自1932年美国学者贝利和米恩斯提出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以来,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公司治理理论进行了研究,其中具代表性的是超产权理论、两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它们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理论基础。 超产权理论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兴起的一种治理理论,是产权理论经过实证解释和逻演绎的结果。该理论认为,企业产权改革、利润激励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能发挥作其刺激经营者增加努力和投入的作用。要使企业完善自身治理机制,基本动力是引入竞争,变动产权只是改变机制的一种手段。该理论的基本观点有:产权改革并不能保证公司治理结构就一定变得有效率,竞争才是保障治理结构改善的根本条件。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经过实证研究后发现,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产权改革后的平均效益有显著提高,而在垄断市场上并没有明显提高,相反,一些未私有化的国有企业由于引入内部竞争机制而走出困境的事例也有很多,澳大利亚经济学教授泰腾朗的研究结论也与此相似。因此,他们认为,企业效益主要与市场结构即市场竞争程度有关,因而企业通过产权改革等措施改善自身的治理结构还不够,重要的是要引入竞争性的动力机制。对经营者的利润激励与企业绩效的提高并不总是正相关,只有在市场竞争的前提下才是如此。在没有或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上,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人为抬价来“坐收地租”式地增加自己的利润收益,而不会努力地增加自己的投入,这种情形只有在市场存在较充分的竞争时才会改变。此外,现代企业的经营者不但受剩余索取权的激励,同时还要受剩余控制权收益的激励。控制权收益越高,经营者就越重视他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收益激励同样随市场竞争程度加大而发挥更大的作用。超产权论作为公司治理理论的新兴分支,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它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概念,诠释了国际上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控股公司成功的经验,同时,也为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新的启示:只有健全和完善市场体系,并通过积极而主动地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多方利益得以有效实现。 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所带来的最直接问题,是作为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监督制约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以实现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去进行经营决策,而不是滥用经营决策权,这同时也是委托代理理论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委托代理理论是公司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理论将在两权分离的公司制度下,所有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双方关系的特点归结为:经济利益不完全一致,承担的风险大小不对等,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运用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拥有绝对的信息优势,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行为很可能与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不一致,甚至于侵损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从而诱发风险。为了规避这一风险,确保资本安全和最大的投资回报,就要引入公司治理这一机制,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不同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所以,公司治理结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风险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实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经营者为所有者(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 围绕着公司治理目标、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以及公司治理机制改革等一系列课题,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提出了单边和多边治理理论,而且多边治理理论已经逐步占据了学术主流地位。以股东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的单边治理理论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必须具备人和物两个基本的要素。单边治理理论定义公司时,将公司理解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公司的权力只能在所有者之间分配。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股东通过何种制度设计使经营者在自己的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实质是所有权对经营权的约束与监督问题。单边治理理论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股东所有权论。即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才享有公司权力,他们对公司的财产不仅享有“剩余索取权”,而且还对公司的经营享有最高的直接控制权。为了体现这种股东至上主义,股东大会被认为是最高权力机关。信托关系论。即董事会与股东大会之间被认为是一种信托关系,董事会对股东负信托义务,负责托管股东的财产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维护股东的利益。委托代理关系论。即董事会与高层管理层之间被认为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其中,董事会负责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董事会的代理人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受董事会的监督。我们认为,单边治理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瑕疵:虽然股东是公司剩余索取者并由此而承担公司生产经营风险,但是公司往往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一部分而不是全部风险;股东虽然持有公司的股票,但大型公司的股权是相当分散的,每个股东只持有公司总体股份的很少份额。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监督收益与监督成本不对称,股东很难有效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委托人模式所主张的若干公司治理机制虽然有利于股东,但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是不利,甚至是有害。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的多边治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国学者杜德,他认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应当是公司董事唯一的追求,他们还应当代表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如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社区的整体利益。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最先提出“利益相关者”的概念。20世纪70年代以来,利益相关者的定义越来越多。其中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最主要倡导者美国学者布莱尔,在1995年出版的专著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理论。支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学者认为,组织——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联合起来而组成的一种具有法人资格的契约联合体。尽管这些学者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具体范围尚存分歧,但也已经达成了一定范围内的共识,即公司不仅仅是一个由资本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更重要的是它在本质上是为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充当联接点。在这一理论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定义为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配置机制。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公司成为这种理论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思想。与利益相关者理论相联系的是受托人理论。该理论认为大型公司是社会机构而不仅仅是私人契约的产物,董事会应被视为公司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受托人,职责是确保在其控制经营下的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使资产收益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得到相对公平的分配。受托人不仅应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而且应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导下,公司治理问题将可以更广泛地理解为一种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机整合。这一整合决定了公司行为的范围,控制权的归属,控制权行使的方式和程序,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的机制等等。 1, 公司治理的内涵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以及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 1976)认为公司治理应致力于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的焦点在于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相一致。法马和詹森(Fama and Jensen, 1983)进一步提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代理人问题,其中心问题是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施莱佛和维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 1997)认为公司治理要处理的是公司的资本供给者如何确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资回报的途径问题,认为公司治理的中心课题是要保证资本供给者(包括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上述学者对公司治理内涵的界定偏重于所有者(一般情况下即为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信奉“股东治理模式”。?科克伦和沃提克(Cochran and Wartick,1988)认为,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是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会和公司的其他相关利益者相互作用产生的诸多特定的问题。布莱尔(1995)认为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拥有公司,如何控制公司,风险和收益如何在公司的一系列组成人员,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用户、供应商以及公司所有的社区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以上学者对公司治理的阐述把利益相关者放在与股东相同的位置上,因而他们提倡“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

3. 企业治理结构的目的

治理结构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适当地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即企业所有权),来确保企业的决策效率和稳定持续发展。一、一个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在于责权利统一基础上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长期合作治理结构有效率的前提是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对称分布,即我们常说的要责权利统一。但是,谁有资格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传统的看法可归纳为“股东至上”逻辑。按照“股东至上”逻辑,一个必然的推论就是:有效率的治理结构只能是“资本雇佣劳动”式的单边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全部归雇主(或股东、出资者)所有。单边治理结构常见于业主制企业、合伙企业及一些股东主导型公司。这些古典企业生存了几百年。然而,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正是这些符合“股东至上”逻辑的企业制度,在微观经济领域的地位日渐衰退。现代社会几乎成了“公司社会”,大量处于统治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恰恰是偏离“股东至上”逻辑的。〔1 〕首先,从理论上说,企业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缔结的一组合约,其中每个产权主体向企业投入专用性资产,构成了“企业剩余”生产的物质基础。可见,对“企业剩余”做出贡献的不仅仅是股东投入的实物资产,而且还有雇员投入的专用性人力资产,以及债权形成的资产等,按照谁贡献谁受益原则,这些产权主体都有权参与剩余分配。其次,出资者投资形成的资产与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公司营运过程中的财产增值和无形资产共同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公司凭借法人财产获得相对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由此得以成为人格化的永续的独立法人实体。显然,公司行为的物质基础是法人财产,而不是股东的资产,其权利基础是法人财产权,而不是股权。再次,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绝大多数资本所有者只不过是资本市场上的寻利者,真正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操心,真正支配企业的其实是向企业投入大量人力资产的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最后,企业面临日益复杂的外部环境,其生存和发展越来越依赖职工的素质,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相对地位的变化增强了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权的谈判力,物质资本所有者要想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必须依赖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合作。所以,把企业的目标简化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没有道理的。企业的核心问题应该是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企业的生命力决不是来自股东,而是来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这就要求一项制度安排必须平等地对待每个利益相关者的产权权益。具体地说,就是通过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来实现各自的产权权益;通过控制权的分配来相互制约,以保护自身权益,免遭他人侵害,从而达到长期稳定合作的目的。简而言之,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拥有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并且对每个利益相关者来说,相应的两种权利都是对应的(杨瑞龙、周业安,1997)。我们把这种双边或多边式的合作模式称为“共同治理”。

企业治理结构的目的

4. 剩余索取权的学术解释

1、“剩余索取权”是指对总产品扣除了所有签约要素的报酬之后的剩余利益的占有权.按照新制度经济学者德姆塞茨的观点,长期投资经费的提供者应该是剩余利益的索取者,监督者也是剩余利益的索取者,提供劳动力的只是工资的获得者。。2、根据剩余权理论,剩余索取权是指享有企业扣除工资支出后剩余收入的权利.剩余控制权是企业生产过程中,通过监督劳动力实现企业剩余的权利。3、(二)农业剩余索取权在现代产权经济学中,剩余索取权是指为了避免偷懒和搭便车等道德风险,通过企业产权制度的安排,赋与企业的所有者获得扣除工人工资后企业剩余收入的权利。4、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的固定合同支付(指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利息等)后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具体表现在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利润或企业股票升值的合法索取权。5、其中,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收入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固定工资、利息等)之后的余额的要求权,而剩余控制权指的是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6、所谓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剩余(总收益减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权.控制权是指选择和监督其他代理人的权力,同时也包括经营决策权。7、所谓剩余索取权主要是指股东从公司的收益中获得现金股利的权利.当然也包括股东抛售股票获得差价.而控制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的权利。8、所谓剩余索取权,是指在其他各方按合同获取他们的收益之后,剩余的收益由所有者索取,也就是索取扣除合约报酬后的收益的权利。9、这里,剩余索取权是指在契约中事前不能明确规定的那部分索取收益的权力.剩余控制权是指在契约中事前不能明确规定的那部分控制权的权力,是“决定企业资源在契约所限定的具体用途之外如何被使用的权力”。10、剩余索取权是指,合同中未能规定分配方式的那部分盈余的归属.剩余控制权是指,可以按任何不与先前的合同、惯例或法规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的所有用法的权利[1](P78),是“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

5. 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什么意思

控制权机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一、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关系分析的误区 

  近年来,股权结构问题一直是国内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因为股权结构问题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进而影响企业绩效的重要原因。然而,我们注意到,对于股权结构的研究,因诸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存在着分析路径、指标选取、研究方法等方面的误区。 

  1.关于股权结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对股权集中与分散的探讨,受美国、日本治理模式巨大的示范效应的影响,人们习惯于用孰优孰劣的是非标准来检验和判断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总是力图寻找两者之间的某种线性的或非线性的关系,而且希望用一定的表达式来体现。在这一过程中,股权集中度被绝对化了,被作为与企业绩效相关的惟一变量,也被理解为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惟一因素,因而这种分析必然带有片面性。 
  2.实证分析过程中的指标选取。目前的研究,大多选取某一年度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截面数据而不是时间序列资料,换言之,是以某一静态数据来分析两个指标长期以来的动态相关性,这种计量结果的稳定性有待进一步检验。而且,所筛选的样本都是业绩相对较好、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上市公司,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样本误差。 
  3.不同的研究变量。比如,反映股权集中程度的指标包括: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份在公司全部股份中所占的比例、持有股份超过5%的股东的个数、CR指数(指公司前n位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Herfindahl指数(指公司前n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方和)、Z指数(指公司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比值)、内部人股权比例(包括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所占股权比例相加)等。反映公司绩效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相对公司价值、公司的价值成长能力等。这些不同的研究变量,使得分析口径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4.研究方法。目前的研究大都忽略了股权结构的系统连动特征。公司绩效确实与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不能忽略公司所在的行业特性、市场竞争、宏观经济环境、管理模式等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股权结构会在某种条件和某种程度上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但其作用的范围和程度是有限的,也需要有特定的客观条件,因此,把其他相关因素都看做是既定变量,不符合客观现实。 

  二、控制权机制是解决公司治理的核心和关键 

  美国接连暴露的财务丑闻揭开了美国现行公司治理中存在问题的冰山一角,也打破了美国式股权结构模式的神话,以往被奉为范例的分散治理的模式在事实面前被质疑,迫使人们回过头来反思什么才是解决公司治理的核心和关键,因而控制权机制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一)控制权机制研究的必要性 
  控制权机制是总体企业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企业的制度特征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从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上看,企业是一种特定的分工形式;其次,从社会经济的产权结构看,企业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分配形式。这种权利分配形式既涉及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也涉及两者之间的权力和利益的分配。 
  传统上讲“股东是企业所有者”,显然是一个过分简化的说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企业理论的经济学家们越来越认识到,企业所有权只是一种状态依存所有权(state-contingentownership),股东不过是“正常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尽管从时间上讲,这个“正常状态”占到90%以上。股东、企业债权人、经营者和工人四方的利益关系可用如下关系加以界定。如果令x为企业的总收入,w为应该支付给工人的合同工资,r为对债权人的合同支付。假定x在0到X之间分布(其中X是最大可能的收入),工人的索取权优于债权人。那么,状态依存所有权说的是,如果企业处于x≥w+r的状态,股东是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w≤x<w+r的状态,债权人是所有者;如果企业处于x<w的状态,工人是所有者。进一步讲,由于监督经理是需要成本的,股东只要求一个“满意利润”,即存在代理成本下的最大利润。只要企业利润大于这个满意利润,股东就没有兴趣干涉经理,经理就可能随意地支付超额利润(如用于在职消费)。假定π是这样一个满意利润。那么,我们可以说,如果企业处于x≥w+r+π的状态,经理是实际的所有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简单地将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误导。从以上分析角度不难得出:现代公司制企业追求的目标,不过是保持股东满意的、可以接受的最低限度的投资回报,一旦超过这一限度,就要牺牲利润来提高经营者的效用。经营者同样作为理性的个体,其行为的效用最大化,要求利用企业资源给经营者提供工作乐趣。 
  从美国最近发生的丑闻看,几乎都与这些公司的创始人或CEO、CFO有着直接关系。近年来,一方面美国企业的股权分散,出资人的概念模糊了,另一方面权力过分集中到高层管理者手中,企业内部的权力制约和平衡遭到破坏,高层管理者成了事实上的委托人。在安然事件中,少数企业的高层经理人员不仅隐瞒了公司的巨大亏损,而且早在事件败露前大量抛售手中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将损失转嫁给不知内情的投资者。因此,以新的角度重新审视公司治理中的控制权问题是必要的。 

  (二)控制权机制产生和发挥作用的机理 
  早在亚当·斯密时代,经济学家们就注意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亚当·斯密曾说,股份公司这种企业制度不可能发展起来,因为经理是为别人理财,股东是委托别人为自己理财,这无论如何也不比自己为自己挣钱的私人经营企业更有激励。在斯密看来,股份制度由于无法解决激励与控制的问题是不能持续发展的。现代公司制企业发展的历史驳斥了这个观点。哈佛商学院的著名教授钱德勒认为,现代化大企业经历了长足的发展,职业经理人取代“强资大亨”管理企业,管理得井然有序,并不比自发的市场经济秩序更差。然而,面对华尔街丑闻,人们进一步意识到,公司的控制权机制并不会自动地、天然地发挥作用,如果没有良性的运转机制和与之配套的约束机制,失去制衡的企业高层经理们有可能严重危害公司的健康发展。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而且,作为契约,企业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于是,就产生了剩余索取者和剩余控制权(简称控制权)。在治理结构层次上,剩余索取权主要表现为在收益分配优先序列上“最后的索取权”;控制权主要表现为“投票权”,即契约中没有说明的事情的决策权(张维迎,1996)。说得再具体一点,企业控制权可以理解为排他性利用企业资产、特别是利用企业资产从事投资和市场运营的决策权(周其仁,1997)。那么,企业中谁应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呢?在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这种古典式企业中,情况很简单,所有者同时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但在现代企业比如说股份制企业中,情况就要复杂得多了。在典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是剩余索取者,他们的收益来自于企业扣除了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之后的余额(利润),是不确定的,带有很大的风险性,因而,他们拥有控制权,掌握着契约中没能明确规定的公司决策权。但是,在现代企业中,为了使企业能更迅速地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加快企业的发展,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除保留可以通过投票来选举董事会等少量决策权外,将其余的大部分决策权交给了董事会,而董事会又将大部分经营管理决策权交给了由他们选择和聘用的总经理。也就是说,事实上,在现代企业里,并不拥有充分剩余索取权的企业家拥有了充分的企业控制权(周其仁,1997)。这不仅对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使得作为经营者的经理人员的收益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控制权收益”成了经营者最主要的收益来源。这种情况不仅在华尔街,在我国国有企业中也表现得十分突出,所以也就不难解释内部人控制产生的根源了。 
(三)强化控制权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个很难界定的词,其英文原文是corporategovernance,国内有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治理机制等几种译法。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制度安排,其中的“结构”应当理解为兼具“机构”(institutions)、“体系”(systems)和“控制机制”(controlmechanism)的多重含义。公司治理结构中必须强调一定的制衡关系。在《新帕尔格雷夫货币与金融大词典》的“公司治理”条目中,接管被看做是以往英美公司治理的有效的、简单的和一般的方法,它的本质是使经营者忠于职守。但是,由于决策失误和成本高昂,近年来接管的影响已经下降,人们重新对董事会发生兴趣,把它作为监督经营者、协调股东与经营者关系的工具。然而董事会与企业经理层的关系越来越趋于同化和勾结状态,既表现在人员的任命上,也体现在决策程序的构建上,因此,在企业的契约关系中,经理占居了主动的位置。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制衡经理,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成为现代企业制度设计的主要问题。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控制权机制存在多种形式。通常包括以下6种方式,即董事会监督、大股东监督、敌意接管、争夺代理权、融资结构的约束和员工持股计划。其中,独立董事制度、首席执行官制度和股票期权制度的引入,在传统公司制向现代公司制迈进中发挥了质的作用,并形成了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 
  独立董事制度由英美实行“一元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国家首创,强化了公司的监管职能,通过独立董事在人数和专业(法律、管理等)上的优势,行使对执行董事和经理的监管权。CEO的设立,强化了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权利,使传统意义上负责公司决策的董事会变为主要负责选择、考评CEO为中心的管理层和订立薪酬制度,不再对重大经营决策拍板的“小董事会”。CEO制度克服了传统公司制采取行政化方式民主决策的低效率,使经营决策程序适应瞬息万变的竞争形势。独立董事制度与CEO制度相配套,既强化了对经营者的制约监督,又突出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重点,并增强了决策的效能,同时使企业经营者拥有更多的经营决策权,更好地理顺了股东和经营者的关系。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严谨和可行的,也体现了激励与约束并举的制衡思想。然而,在赋予了企业经理们超常的决策权和巨大的激励机制后,对其相应的约束机制却没有同步跟上,如CEO除拥有公司经理的全部权利外,还分担了董事长50%的权利,董事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对CEO的制约显得力不从心,董事会成为“有浓厚人际关系的俱乐部”,这使得股东对管理层不能实施有效的监控,出现了“弱股东,强管理层”的现象,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一般来说,一个企业的决策过程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即动议(initiation)、批准(ratification)、执行(implementation)和监督(monitoring)。其中前三个是管理决策,由经理层完成,后一个是控制决策,由所有者完成。但在上述环节中,经理层的决策往往被强化,因为其本身独占执行权和解释权,而所有者的控制决策却流于形式或被虚化。因此激励与约束二者之间的协调统一关系严重失衡,过度向经理人的权利倾斜导致了十分明显的责权利的不对称,矫枉过正也就使控制权机制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期权制的实施也带来了巨大的负效应。当代企业管理中的激励是以期望理论为基础的,是建立在心理学基础之上的。股票期权是使企业经营者用一定价格在一定期限内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它将经营者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将经营者的收益和经营者的业绩挂钩,充分体现人力资本的作用。老板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将高级管理人才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结合起来。据资料显示,全球排名前500家的大工业企业中,至少有89%的企业对经营者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期权制在美国一直被叫做经理人的金手铐,如果企业运转良好,公司股票升值,期权持有人可以靠手中股票的差价赢得大笔财富,这无疑可以改变那种企业搞好搞坏与自己无关的状况;而且期权可能会占用经营者大量的资金,如果公司业绩出现大幅下滑的话,对期权持有人可能是一场灾难,这也将迫使经营者减少因疏忽和过失带来的企业损失。但是,应当看到,在控制权机制失灵的情况下,期权制运行会出现管理层的薪酬过高,期股、期权被滥用,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等严重的弊端。如在美国,大企业经理的收入大部分来自其拥有的股票和股票期权。公司高层拥有足够的动机通过做假账粉饰公司业绩,抬高股票价格,使得自己手中的股票期权可以在高价位出手,从中牟取巨额收入。安然事件之后,无数普遍员工倾其毕生积蓄购买的股票成了废纸,而企业高层们却早已敛足财富。美国著名的管理大师德鲁克曾经说,任何公司领导人的收入不应该超过公司中最低收入者的20倍,但是2001年美国高级经理人的平均年薪高达2740万美元,是普通员工的411倍,不仅远远高于其欧洲的同行,而且远远高于普通员工。 

  三、结论 

  股权结构、控制权机制都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在不同的国家、现代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两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不同模式的适用性也有待于不同的文化或机制的配合,所以不能将治理结构的模式神化,也不能将目的与结果、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倒置,要从问题入手,追根溯源。与股权结构问题的研究相比,控制权机制问题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无论在何种股权结构模式下,它都实实在在地影响着公司治理的效果和作用,因此,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和完善控制权机制势在必行,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举的机制是较为有效的方法。 

  我国的公司治理状况与美国的情况有着显著的区别。美国公司治理的问题主要是由于股权高度分散导致股东对管理层缺乏约束而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所造成的。与此相反,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是股权相对集中,由于国有股权代理人的缺位而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但是两国的后果却很相似:都缺乏足够的控制权约束机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利过多过滥。我国已出台了《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为独立董事的人数及独立性、董事会的结构设定了基础框架,但比照美国两个交易所新近提出的改革方案仍显粗糙。同时,在发展机构投资者、增强对中介机构的约束、强化事后监管和严厉处罚、形成健全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股东诉讼制度等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和实践盲区,这些都应该成为我们改进的目标。 

作者:宋冬林 张迹 赵利胜 

来源:《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 中国公司治理网

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什么意思

6. 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有什么区别

区别在于:定义不同、进行模式不同、原则不同。
1、定义不同:公司治理居于企业所有权层次,研究如何授权给职业经理人并针对职业经理人履行职务行为行使监管职能的科学;企业管理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2、进行模式不同:公司治理全体股东认同一个价值趋向,以现金或其他出资方式为衡量股份权益形成契约而成立有限公司,企业的安全性和成长性均取决于该公司内设机构积极的履行职能;企业管理尽可能利用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实现多、快、好、省的目标,取得最大的投入产出效率。

3、原则不同:公司治理的原则包含着要素:诚实、信任、正直、开放、表现导向、责任感及可靠性、互相尊重及对组织有承诺;公司管理为搭起战略和执行之间的桥梁:以超强的执行力保证战略目标得以快速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治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管理

7. 请问什么叫做“剩余索取权”,可不可以很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

您好!剩余索取权是一项索取剩余(总收益减去合约报酬)的权力,也就是对资本剩余的索取。简单地说是对利润的索取,即经营者分享利润。在实践中,将剩余索取权分剩余索取权配给经营者的一种做法就是在市场经济国家盛行的让经营者持有股份或分配给经营者期权。这种激励方式的主要机理在于,让经营者成为公司的股东或虚拟股东,使经营者与其他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利益取向完全一致。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您做老板(或者股东)就由索取利润的权利。谢谢阅读!

请问什么叫做“剩余索取权”,可不可以很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释

8. 什么是公司治理的概念

在公司治理框架里受托责任和责任的问题经常被谈论。
虽然这个言词有一个描写性的内容,但常被注入渴望的感觉,就是为了给予"实践是应该寻求看齐"这么样的一个模型。就此公司治理原则或指南的各种各样的声明、劝告和规定就成了参考。
由于利益相关者影响从现代组织的控制中分离,为了代表利益相关者要求减少代办费用和信息非对称性而实施了公司管治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用来监测结果是否与计划符合;并且为了维护或修改组织活动鼓励充分地通知整个组织。虽则主要,公司治理是鼓励个体的实际行为依着整体公司方针的一个机制。
在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治理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有吴敬琏、林毅夫、李维安和张维迎的观点:
△吴敬琏(1994)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各自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三者之间的关系。
△林毅夫(1997)是在论述市场环境的重要性时论及这一问题的。他认为,“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并随后引用了米勒(1995)的定义作为佐证,他还指出,人们通常所关注或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
△李维安和张维迎都认为公司治理(或公司治理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李维安(2000)认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供应者、雇员、政府、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张维迎(1999)的观点是,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与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这样一些问题,并认为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