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树木的法律

2024-04-30 17:44

1. 保护树木的法律

法律分析:有森林法是关于保护树木的。这是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保护树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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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森林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编辑本段森林保护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武装森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
 
(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条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编辑本段植树造林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编辑本段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六条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编辑本段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未予纠正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附则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省、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四十九条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刑法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前款罪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八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树木保护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4、《森林防火条例》;5、《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6、《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7、《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8、《林地管理暂行办法》;9、《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0、《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3、《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14、《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4、《森林防火条例》;5、《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6、《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7、《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8、《林地管理暂行办法》;9、《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0、《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1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3、《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14、《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树木保护法规

4. 保护树木

1.在树干底部靠近地面约1米处涂上石灰可以防止害虫沿树干上爬损害树; 
2.在树上搭窝引鸟类来防治虫害; 
3.除了人为砍伐,火灾对树木的毁坏也非常大,而且要很久才能自我恢复; 
4.记得看过一本书上写的,高大乔木和灌木最好混种。因为灌木丛是鸟类栖息的绝佳场所,如果一味的只图美观而砍伐了灌木,那么鸟类一走,大树就会很快被虫毁坏。

5. 关于树木的法律规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关于树木的法律规定

6. 保护树木

我们要保护树木,不像有些人整天砍伐树木,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一般来说,森林开伐会造成环境退化和物种多样性的减少。许多国家还在进行森林开伐,造成了气候变迁和地理环境的改变。因为森林砍伐后没有足够的造林,结果造成了水土保持破坏、气候变迁、物种多样性的减少和生活品质的下降。自19世纪中期,约在1852年之后,地球已经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森林破坏,欧洲的森林正在被酸雨侵蚀,而西伯利亚的森林非常大的地区自从苏联瓦解之后就被转成耕地。在过去20年,阿富汗已经失去了超过70%的森林,然而全世界的`热带雨林破坏所造成的影响最为突出,像是物种多样性和正在进行中的全新世大灭绝。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报告,全球森林面积正以每年减少73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而目前,非法采伐已经成为森林消失的主要原因。
  
   因为我们砍伐树木,所以我们就会受到大自然的危害。

7. 保护树木

“知了,知了——”蝉在树上大声的叫着。
  
   窗外的树不像以前那样绿,那样茂盛,在太阳下显得奄奄一息。
  
   我们这里已经快两个月没下雨了,听爷爷说:“乡下的土都干得裂了缝。”
  
   我们这里是旱灾,但我看新闻和报纸上说福建广洲一带又暴雨成灾,山洪暴发。这就是因为我们破坏森林,过度乱砍树木,才会发生现在的'事情。
  
   如果我们的森林多,树木多,它就会给我们提供足够的氧气,能够给我们调节气温,那样我们就不会干旱了。它巨大的根系交差盘结在一起,保护了水土的流失。那样就不会山洪暴发了。但是人们没有这么做,他们把砍了的树木拿来做成一双双一次性的筷子,做成一根根串羊肉串的杆子,剃牙的牙签……一棵棵一百多年的大树,就被人们砍了,一百多年呀!它生长得那么慢,却毁灭得这么快……
  
   “独木不成林”,如果世界上的每一个人种一棵树,世界上的绿色不就更多了吗?
  
   人类呀!让我们去种下一棵棵树吧。好让我们的母亲地球不再哭泣。

保护树木

8. 如何保护树木

1、树木皮层受损后,输导组织被切断,使上下水分与养分无法畅通,以致长势受到严重影响,树木日趋衰弱。也易受病原微生物侵染。
可用锋利刀具细心刮除受损或受侵染的树皮,把伤口削成上下呈锐角的椭圆形。再将受损皮层以外较为完好的树皮削去宽约0.5cm左右(伤口边缘要削平),随即喷洒石硫合剂原液消毒,然后涂防水层。 此外,还可以通过桥接、根接的方法进行修补和复壮。 
2、树干保护 
有些树木枝干下垂或倾斜,有劈裂倾斜危险,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刚性支撑 使用铁箍与金属、木质、水泥制品或石料等立柱或支架进行支撑。必须有合适的托杆或承重盘,内垫橡皮或塑料等柔软物料,以防损伤树皮。
弹性支撑:使用绳索(棕绳、尼龙绳、铁链等)将有危险的枝干吊起,预防折掉落。此法在以下情况时采用:被支撑的枝杈距离地面较远,或需要支撑的枝干数量较多,位置又较高,而采用立柱支架等刚性支撑比较困难,或影响美观时。

扩展资料:
日前有报道称,南方某地大面积种植桉树等速生林,虽然森林覆盖率大幅提高了,但“森林质量已经衰退到不如原来的10%”。原因是,这种以提供造纸原料为目的的造林,植树者铲除了山上原有的草木植被,还大量施用化肥,导致生态学上的“栖息地破坏”。
植树造林是保护环境、修复生态的基本途径。但是,由于对自然规律认识不足和片面的发展观作祟,一些地方的种树往往事与愿违。
前些年江西搞“一大四小”绿化工程,为森林覆盖率达63%这“一大”目标,政府投入巨资和大量人力物力,道路两旁种树,租用农田种树,幻想一夜成林,实际上劳民伤财,树的成活率很低。
山东某市建设森林城市搞“大跃进”,为完成年度任务不惜毁草种树、在岩石上种树。这样的种树,不但毫不环保,反而破坏了生态。
一块地为何不长树只能长草、哪些地方适合灌木而不是乔木、什么样的气候条件和土壤环境适合哪种树木生长等,这些自然秉性其实在人类出现在这个星球前就基本确定了。
人类改造环境的每一个举动,都受到自然规律的严格制约。因此,只有充分尊重自然、研究自然,才有生态文明建设可言。
近日国家林业局在山西大同提出发展“近自然林业”和“以水定林”两大理念,值得推崇。这是总结37年三北防护林建设的经验教训所得,可以用来指导各地的植树造林。
以笔者之见,所谓的发展“近自然林业”,就是不能为完成指标而盲目种树。乡土树种不仅造林和管护成本很低,而且与当地的生态系统已有良好的兼容性,对促进环保具有天然的优势,所以发展近自然林业应以乡土树种为主。
所谓的“以水定林”,就是植树造林应以水资源的承载为前提,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特别是在北方干旱地区,不能盲目搞大树移栽。
参考资料:人民网---人民日报说道:种树未必就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