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补交问题

2024-05-10 20:20

1. 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补交问题

您好~首先如果你想补交医疗保险,必须先先看您有没有交纳养老保险,如果你在缴纳养老保险的话,那么补交医疗保险需要的手续如下:
1.先到盛京银行开办医疗保险专用缴费卡,预存600元钱(预存钱是你的,不是缴费不用担心,不想办了,手续办理之前都可以取出来)。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近期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去交养老保险的银行可以打印)
4。失业证(如果没有可以不带)
准备好手续到市医保中心2楼办理补缴手续,每月1~20号办理。
具体补缴钱数多少,实在无法核算具体数字,最高大约7200左右,最低4900左右,如果你领过2年失业金,这样会更少,大约2500左右。所以要视你的具体情况来看,由市医保核算才能知道。
希望我的回答会给你一定帮助。

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补交问题

2. 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补交问题

医疗保险中断的可以自己去社保中心补交,也可以等找到新工作时新单位帮忙处理,直接找人事处理就行。

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0/25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现在的退休年龄为:男性60岁,女性55岁。当然从事高风险工种,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并领取养老金待遇。 
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补,也可以不补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 
个人名义交纳需要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即可。且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 
交纳多少是根据当地去年社平工资进行计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样的。 
比如A地社平工资为20000元,医疗保险为20000*10%=2000左右/年。

3. 事业单位可以补缴保险吗

1,如果此人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启动前的工龄是视同缴费年限的,是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并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果是80年代开始工作,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该满足退休条件。不需要补交,即可办理退休。2,如果此人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于前单位已经不复存在,要求补缴养老保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了。已经缴纳了12年,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自愿申请退回所交养老保险,但是非常不好划算,毕竟只需要缴纳3年即可。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就是说,此人可以往后延续缴纳3年,不能补缴。如果在单位继续工作,可以继续缴纳3年社保。无单位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保往后延续缴纳3年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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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可以补缴保险吗

4. 事业单位可以补缴保险吗?

1、可以先跟单位协商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2、协商未果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该单位行为(可收集证据:银行流水,证明该学校按月给你支付劳动报酬;签到表、考勤表、工作证等;同事证言等),确认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4、向申请,控告你的事业单位。扩展资料:临时工享受福利: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临时工虽然没有所谓的正式编制,但其与单位间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属于单位的一名劳动者。
其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238号)规定:《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因此,单位领导所谓“临时工”不享受正式工福利待遇的说法已没有法律依据。再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国家制定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因为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所以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临时工作为单位的一名劳动者,完全有权享受年休假。养老保险具体要求: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以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例:企业每月按照缴费总基数的19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

5. 医疗保险单位可以补缴吗

医疗保险是可以补缴的。国家开始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大约在2001年前后。医疗保险一般不用补交,但是各地区的规定不同,有的地区规定必须补缴,有的地区规定可以补缴,也有的地区规定不到退休时间不准补缴,是否需要补缴,应当视本地区的规定而定。医疗保险在退休时必须积累一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一般规定为20年-30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5年(或10年),才可以在退休以后免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如果在退休时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要求,可以按当时的费率标准补交所差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当地实施医疗保险制度以前,个人的经劳动部门认可的连续工龄和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连续交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年限)。职工医疗保险补缴须知一、医保机构征缴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欠费情况,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二、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与其签订社会保险补缴协议。如欠费单位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1、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2、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3、欠费单位进入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4、单位被拍卖出售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三、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单》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予以受理,并通知医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收款。四、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医保机构征缴部门受理单位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申请,审核后送稽核监督部门处理。五、医保机构征缴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传来的职工医疗保险补缴欠费到账信息和稽核监督部门传来的核销信息,调整参保单位欠费信息。职工医疗保险补缴温馨提示1、职工医疗保险补缴除退休补缴、工作调动时中间间断了几个月、个体缴费间断时间不超过3年的这三种情况之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是不可以补交的,只能是重新参保。补交医疗保险不需要交滞纳金。2、工伤保险是否可以补交呢?市工伤保险处办公室的赵科长介绍,今年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不能补交参保以前的工伤保险,如果以前就已经参保了,工作单位又一直没有变化,中间欠缴了工伤保险的可以补交,补交工伤保险不需要交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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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单位可以补缴吗

6. 单位补缴职工医疗保险怎么办理

一、职工医保补办怎么办理

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应立即拨打医保自助语音电话12333,

2、可同步办理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的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15天。口头挂失有效期内仍需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不办理,口头挂失将在15日后自动解除。

3、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丢失确认无法找回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书面挂失,并打印《当地市社会保障卡补发领取单》。委托代办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4、社保功能挂失后,须本人持《当地市社会保障卡补发领取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立即到社保卡开户银行,按银行规定办理金融功能书面挂失。书面挂失后不能办理解除挂失业务,原卡终止使用。"

二、法律规定

社保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摘要】
单位补缴职工医疗保险怎么办理【提问】
一、职工医保补办怎么办理

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丢失后,应立即拨打医保自助语音电话12333,

2、可同步办理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的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15天。口头挂失有效期内仍需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不办理,口头挂失将在15日后自动解除。

3、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丢失确认无法找回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书面挂失,并打印《当地市社会保障卡补发领取单》。委托代办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4、社保功能挂失后,须本人持《当地市社会保障卡补发领取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立即到社保卡开户银行,按银行规定办理金融功能书面挂失。书面挂失后不能办理解除挂失业务,原卡终止使用。"

二、法律规定

社保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回答】

7. 事业单位 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3]52号文件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基础上,为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型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补充医疗保险是国家给予政策支持的一种员工保障福利,所有在京的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都必须建立医疗补充,这项保险可以由企业自保、可以是投保商业保险还可以二者结合。总之无论何种形式的补充医疗都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的。也正式这种半强制的性质,使得保险公司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条款并不像一般商业医疗保险那样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反而更多的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因此,很多企事业单位选择更有保障的保险公司经办员工补充医疗保险。目前成熟企业基本会将此项保险做为必选项目,这不仅是因为此项保险确实解决员工医疗负担,更重要的是这也是目前常规企业福利,是在人才竞争中必不可少的福利项目。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事业单位 补充医疗保险

8. 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您好,天星培训百度知道团队为您服务。什么是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中山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以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参保人,可以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编制内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三)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四)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五)其他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含退休人员)。第三条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第四条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下比例逐月缴纳:(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在职公务员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二)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在职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5%进行补贴;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8%进行补贴;(三)除本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8%的比例缴纳。第五条用人单位负责填写《中山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持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填写专家名册并确认其行政级别,由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每年7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专家人数及应缴金额,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补贴经费拨付到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被判刑、开除公职以及出国定居的人员,不纳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申报手续,足额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原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单位,视同按本办法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并按原缴费途径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属经费自筹解决的单位,如不再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于当年5月23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第八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九条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第十条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自缴费月的次月起,按规定向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参保人还可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参保人停止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第十一条个人医疗账户及其管理。(一)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年龄和职务(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按以下标准每月向参保人的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1、参保人年龄在36周岁以下的,划入75元;36周岁以上至46周岁以下的,划入93元;46周岁以上的,划入118.5元;2、参保人职务为厅级划入20元、处级划入10元、科级划入5元。(二)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支付的属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三)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1、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下一社保年度使用、转移及继承。2、长期异地定居或异地工作的参保人,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个人医疗账户金额按月划入其个人银行存折。3、个人医疗账户转移办法。(1)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由外市转入本市的,可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移手续,将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转入参保人在本市建立的个人医疗账户。(2)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由本市转往外市的,可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移手续,将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转往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账户;确实无法转移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发还给本人,并终止社会医疗保险关系。4、参保人死亡,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人继承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转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第十二条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参保人个人支付的门诊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办理了特殊病种(含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登记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0000元。第十三条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第十四条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含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0万元。第十五条参保人因职务、级别调整或工作变动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3日前凭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级别标准向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参保人脱离公务员序列或脱离比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但逐月缴纳原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退休人员,原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逐月全额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单位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负责核拨到各单位;经费自筹解决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渠道解决。第十八条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监督、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待遇调整、奖惩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社保年度内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属于统筹基金的部分,提取5%作为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期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20%。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结余(不含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并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中府〔2004〕141号)同时废止。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天星培训百度知道团队提问。祝您生活愉快。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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