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24-05-06 02:53

1.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第六条 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机制。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九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但是,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且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者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前款所称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第十二条 单纯设备购置类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策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依照本条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府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
  申请项目立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市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项。第八条 立项申请由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报市政府批准。特别重大的项目,市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市计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第九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设计;
  (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总投资在三千万以下或者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市计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经费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报市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项目总概算须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并由市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进行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不得批准。
  咨询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规定。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于下一年度计划开始前编制完毕。第十五条 新开工项目的初步设计已获批准,项目总概算已经核定,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市计划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为依据。

3.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有效监督。”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按照规定交送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四、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验收。有特殊情况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五、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列入市预选中介机构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核意见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2018)

4.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2020)

第一章 总则一、基本信息

  1.用地单位;2.用地位置;3.地块编号;4.用地项目名称;5.用地性质;6.总用地面积,其中:建设用地面积,绿地面积,道路用地面积,其他用地面积。二、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指标

  1.规定容积率;2.建筑覆盖率;3.建筑间距;4.建筑限高;5.规定建筑面积:(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民防设施、公众交通、不计规定容积率)。

  (二)总体布局及建筑退红线要求

  1.建筑退红线要求;2.总体布局要求。

  (三)市政设施要求

  1.车辆出入口;2.人行出入口;3.机动车泊位数、非机动车泊位数;4.室外地坪标高;5.市政管网接口。

  (四)其他要求(备注)

  1.绿色建筑要求;2.海绵城市要求;3.新能源推广要求;4.轨道交通工程要求;5.公共设施配套(公交场站、幼儿园、中小学、市政设施、社康中心、垃圾站、警务室、社区服务站、文化站等)要求;6.其他告知性事项。三、市政线性类工程规划设计要点依据项目类型出具。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善职权行使方式,简化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实行主办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重合管理,在审批过程中主动指导,协同推进,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第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审批标准、简化业务流程,开放业务数据,提供工作指引,规范办理行为。改变坐等审批、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项目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在线平台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事项跨部门协同办理的平台,并作为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行政区域的在线办理系统。在线平台应当满足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多方使用单位共同应用和数据共享的要求,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对接,数据双向实时流转,在线平台实现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的强制共享、结果互认,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多规合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多规平台),整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海洋、林业、水务、气象、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各领域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形成全市空间规划“一张蓝图”,为项目空间论证、策划生成提供平台支撑,不断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汇交、共享协调一致后的空间性规划和相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涉及空间性规划管控条件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管控内容、核查规则、法律依据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立深圳市投资项目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通过登记平台对政府投资项目赋码,按照有关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通过的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单位首次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事项前,应当通过登记平台登记项目基本信息,获取项目全生命周期唯一身份标识的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代码时一并申报项目建议书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同步办理。

  各部门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加强信息共享,推进网上受理、并联审批和网上出件,通过视频会商、在线征求意见等方式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全过程审批,推行“不见面”审批。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时序包括项目策划生成和项目审批两大流程。项目策划生成是建设项目进入审批的必要条件,市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项目策划生成是指项目单位提出建设意向、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并初步明确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以及空间初步论证、详细论证。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管理项目策划生成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项目单位应当提前谋划,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按照程序申报项目策划生成论证。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论证生成工作,通过多规平台反馈空间论证正式意见,并负责解释论证意见和相关数据问题。项目在策划生成后,已提前介入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重复组织同类技术评审或者审查工作。

  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用地规划许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下简称可研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项目审批的每个阶段内包括应当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各阶段具体事项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目录。

5.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第六条 市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监察、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机制。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九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但是,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且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者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前款所称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第十二条 单纯设备购置类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修正)

6.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机制,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市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机制。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九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但是,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和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列入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且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者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且项目总投资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前款所称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第十二条 单纯设备购置类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安全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7.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按照“投资服务需求、设计服从规划、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构筑政府管理和项目管理“双流程、双优化、共提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财政性资金开展的用于民生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等涉及空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建类和市政类。
  轨道交通项目、围填海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全流程遵循主动服务、优化审批,强化职责、放管并重、流程管控、信息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善职权行使方式,简化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实行主办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重合管理,在审批过程中主动指导、协同推进,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第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审批标准,简化业务流程,开放业务数据,提供工作指引,规范办理行为。改变坐等审批、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或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建设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第六条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应满足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多方使用单位共同应用的要求,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对接,数据双向实时流转,在线平台实现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的强制共享、结果互认,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严禁在在线平台之外业务流转。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流程按照项目建设的时序,分为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施工许可三个阶段,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相同。
  每个阶段包括应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建流程图、各阶段具体事项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
  截至施工许可办理完成,房建类(含市政非线性)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85个工作日以内,市政线性建设项目控制在90个工作日以内。第二章 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第八条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2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定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核发2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赋码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印发相关文件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即按照计划所列项目向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直接下达前期经费。
  各部门报市委市政府决策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下达即为项目启动,并作为项目立项文件。
  建设项目提交市政府研究决策之前,项目提出部门应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运输、人居环境、水务、工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对项目涉及的规划、用地、资金等重大问题充分研究,提出立项建议。第十条 前期经费下达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房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主体功能和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建设起止时间、经费额度等内容。
  前期经费可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概算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五通一平、生活临建设施建设、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经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5%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需开展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下达经费。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