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审计工作规定

2024-05-04 20:33

1. 铁路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加强对铁路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铁路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2条 铁路系统设立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铁路审计机构是对铁路企事业单位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管理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第3条 铁路审计工作应服从于、服务于党的总任务和总目标。通过对铁路财经活动的审计监督,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肃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经济权益,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和促进铁路事业的顺利发展。第4条 铁路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有铁路资产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铁路审计机构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各项财经活动的事前、事中审计。第5条 铁路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铁道部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协助执行。第6条 铁路审计机构受本单位和上一级审计机构双重领导,对本单位和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构领导为主。第7条 铁路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是铁路审计的辅助力量,可以接受委托,开展对铁路企事业、铁路多种经营、集体经济等单位的财经活动进行审计查证、咨询服务和培训审计、财经干部等业务。第二章 铁路审计机构和审计干部第8条 铁道部审计局既是审计署派驻机构又是铁道部归口管理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
  铁道部审计局在审计署和铁道部的领导下,负责规定范围的国家审计事项和组织领导全路的审计业务工作。第9条 铁路大中型企业单位、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事业单位可设置与本单位行政监察部门相同级别的审计机构。
  小型铁路企业单位和财务收支金额较小的铁路事业单位,可设置专职审计干部。
  铁道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审计机构,在本单位和上一级审计机构的领导下,组织领导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审计业务工作,负责本级审计机构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第10条 各局、总公司、公司审计机构,可在其编制内向重点地区派驻审计干部,对该地区的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或组织审计监督工作。
  派驻的审计干部应具备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能力,能独立处理重大的审计事项。第11条 各级审计机构的编制,应按审计机构负责审计范围内审计对象的数量、审计事项的繁简和规定的审计周期,以及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基础建设等任务量,综合考虑确定。第12条 铁路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并应事前征得上一级审计机构的同意。
  根据工作需要,在坚持干部条件的前提下,各级审计机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审计干部若干人。
  按照国家规定,评聘铁路审计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第13条 铁路审计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方针,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
  2、熟悉财经政策、法规,具备执行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审计工作;
  3、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4、为人正派,作风严谨,能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5、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6、热爱审计工作,刻苦好学,具有进取精神。第14条 审计干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第三章 铁路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第15条 铁路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有铁路资产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国家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执行;
  2、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以及运输、销售收入;
  3、各项资金收支,各专项基金提取使用,外资和信贷的利用;
  4、基建项目概(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5、境外铁路单位和有铁路资财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的财务收支;
  6、铁路资产的管理情况和外汇收支;
  7、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8、侵占铁路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
  9、下属单位第一管理者的经济责任和承包,租赁合同的执行,任期终结的审计评议;
  10、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
  11、内部控制制度;
  1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和审计签证事项;
  13、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以及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审计事项。

铁路审计工作规定

2. 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实施办法

第1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企业机构体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 实行厂长(包括局长、经理等,下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制度的目的,是对厂长任期目标的实现,以及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推动厂长经济责任制的健康发展。其审计评议结果,供干部管理部门全面考察、使用干部参考。第3条 凡实行厂长负责制的铁路企业的厂长,任职期间的某一阶段和任职期满、任期中因各种原因离职的,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可按照本办法进行审计评议。如无特殊情况,审计评议的日期应在财务年度决算编报期后进行,以保证审计评议的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整性和可比性。
  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一般情况实行先审后离,或一离任二审计三使用的原则,特殊情况可根据主管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审计。第4条 对厂长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权限。铁路审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采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计部门审计评议所属企业厂长的办法。铁道部任命的铁路局长、总公司(公司)总经理及部直属在京企业的厂长,由部审计局负责审计评议;铁道部任命的工程局长、厂长、铁路分局长,委托各主管总公司、铁路局的审计部门负责审计评议。第5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1、厂长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和经营承包目标完成情况及其真实性。
  2、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合法,准确真实,有无虚盈实亏等问题。
  3、缴纳税金、上交利润、铁路建设资金、留成比例、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使用,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截留、挪用应上交的款项;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处理是否行当,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经济权益的行为。
  4、财产物资是否完整,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理是否及时,有无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财产物资损失问题。
  5、执行财经纪律情况。有无指使或暗示财会人员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以及玩忽职守、官僚主义造成损失浪费问题。
  6、廉政情况。有无以权谋私、侵吞国家资财、贪污贿赂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7、设备技术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按规定增值,有无企业短期化行为。
  8、上级领导和委托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经济事项。第6条 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程序
  1、根据厂长主管单位的要求,由干部管理部门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委托书》(以下简称《审计评议委托书》)。审计部门接到《审计评议委托书》后,应及时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对铁道部任命的工程局长、厂长、铁路分局长等离任时,铁道部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审计时,向部审计局提出《审计评议委托书》,部审计局根据《审计评议委托书》,委托总公司、铁路局审计部门按委托审计办理。或由部干部管理部门授权总公司、铁路局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其同级审计部门实施,《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书》主送委托单位,抄报部干部管理部门。
  对任届期满或离退休的厂长,干部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审计评议的,应于当年年初一并向同级审计部门提出《审计评议委托书》,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评议委托书》列入当年审计计划,按干部管理部门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审计评议。
  2、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清理帐项,清点财产物资,编制财产物资清查清理清单;厂长应按照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写出述职报告。
  3、审计组进点在听取被审单位财产清理情况介绍和厂长述职报告后,按照一般审计程序实施阶段的要求,进行审计。
  4、审计实施终结后,审计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铁道部的规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报告和审计评议书,经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和厂长签署意见后,报委派审计组的审计部门审定,并由审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审计评议书送交委托审计的干部管理部门,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和厂长;并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由上级审计部门委托下级审计部门实施审计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评议书,应由被委托审计部门签章后,送委托审计部门审定,经委托审计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委托审计部门将审计评议书送交干部管理部门、被审单位和厂长,并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

3. 【铁财[2006]150号】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 
铁财[2006]150号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明确责任,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现将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责
(一)铁路局是建设项目的管理主体,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铁路局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2.依法合理安排建设资金,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
3.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承担建设资金安全责任。
4.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监督、检查建设成本支出情况以及利用外资项目的设备台账和使用情况。
5.根据铁道部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借款和还本付息手续。
6.及时汇总、编报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和财务决算。
7.组织办理建设资产交付、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建设项目后期收尾工作的财务接收和财政评审工作。
8.指导合资铁路公司建设财务工作,掌握合资铁路建设情况。
9.依法接受审计和检查,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建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办法,制定建设项目财务内控制度。
2.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单独核算项目的建设成本,控制支出,节约投资。
3.按工程进度及时请领、管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承担建设资金安全责任。
4.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及概算清理等相关工作。
5.根据合同、验工计价、发票等资料,办理工程资金、征迁补偿及物资设备款的预付、清算和结算。
6.监督、检查拨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7.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保证资产完整。
8.编报建设资金预算、快速月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9.办理项目后期收尾工程和会计档案等资料的移交。
10.依法接受审计和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三)运输站段是建设项目的资产接收使用单位,其职责是:
1.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配合办理资产交接。
2.接管资产按规定及时入账,保证资产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存储和使用的管理
(一)银行账户的开立
1.开立、撤销或变更银行账户,均应按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报批。
2.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要求工程总承包的主办方在当地与铁道资金结算所(或室)签订监督协议的商业银行开户。
(二)建设资金的请领和拨付
1.铁路局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支出预算、合同及工程进度,按照“先请领权益性资金,后请领债务性资金”的原则,逐级申请领用建设资金,报送月度用款预算。铁路局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用款需要请领资金,避免滞留建设资金。
请款额度不包括工程进度结算款中暂不需要支付的部分,不包括工程竣工结算中的质量保证金。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概算,年度财政预算、年度投资概算分章节计划、合同、经审核签认的验工计价(或有效票据)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无依据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挪用、调剂、串换建设资金。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拨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实行月份预付、季度结算、竣工清算的,每月按照建设项目执行单位下达的月份投资计划预付,额度控制在70%以内,季度按照批复的验工计价结算,额度控制在90%以内,月度预付款同期扣回。
合同中预付款拨付的条款内容,应在签订合同时考虑年度资金预算安排,预付款比例适度,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投资计划逐年预付。
(2)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办理协议付款时,征地拆迁费应取得合法票据;物资设备的支付应按照物资设备到货情况同比例支付,并预留质保金;对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付款及小型基建的设备购置款,按不高于协议总额80%的比例分次拨付,待配合单位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付清余款。
(三)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建设项目必须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和返还时间应考虑财政评审的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资金的使用及监控
1.铁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
2.铁路局应对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资金支付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建设资金安全。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对主办方向协办方的资金拨付实行实时监控,确保协办方的资金需求,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4.铁路局建设、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和资金结算所应按照各自权限,履行建设财务监督检查职能。
三、强化会计核算,控制建设成本
(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铁路大中型基建项目应按项目建账和明细核算,或通过设置工程成本辅助账,详细记录和真实反映项目章节的建设成本。同一个建设项目,不同性质的建设资金,应在同一会计账套内管理和核算。
(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基建支出的性质,分别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对建设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依据合同、验工计价和发票等计列投资支出,并按工程件名、批准的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等实施总额控制。禁止超概算、超计划列支建设成本,禁止挤列建设成本。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批复概算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分年度据实列支。
(四)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会同监理单位必须依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并批复验工计价,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财务依据审核签章的验工计价计列建设成本。建设项目在竣工时要进行全面清理,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末次验工计价。
(五)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拨付施工单位的预付工程款和支付供货厂商的预付设备款,以及拨付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应在“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严禁“以拨代支”直接列入建设成本。
(六)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拨付给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要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与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收到协议款,应提供合法票据和验工计价,经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作为计列建设成本的依据。
(七)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提报真实的验工计价,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建设,严禁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四、     切实完善项目收尾工程管理
(一)收尾工程的管理及移交
建设项目销号后应做到工完账清。对经初验合格后仍留有少量未完收尾工程且铁道部批准销号的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在销号前列出详细的剩余工程量和投资清单,明确完成时限。
(二)尾工款的上交及请拨
销号年度后一年内未完成全部工程的剩余资金(含质量保证金)应上交铁道部,同时将剩余工程的明细清单报铁道部建设、计划、财务、审计等部门备案,并进行台账管理。质量保证金应列出详细单位和金额。具体实施时需使用资金,应提供合同和完成情况向铁道部请领,完工后报主管部门核销。
五、     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一)资产交付
1.建设项目竣工初验合格后,应按初验委员会编制的初验报告确定的时间办理资产移交,同时,铁路局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报的“竣工验收项目资产估价入账明细表”(含需分摊费用),估价入账。
2.建设项目竣工交付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对整体项目概算、投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及各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分析,按规定分摊待摊投资支出,及时转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保证交付资产的完整、准确。
3.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填写《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据此办理资产交接。接管单位应积极配合,认真核实,签章确认。铁路局根据双方签认的《新建(购置)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列账或调整已估价入账的资产价值。
4.大中型建设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铁路投资但产权不归属铁路的资产,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于项目初验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逐级报铁道部,经财政部批准后作转出投资处理。地方投资但产权归属铁路的资产,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5.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自用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概算统一管理。工程竣工后,与其他资产一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移交接管单位。
(二)竣工财务决算
1.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初验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2.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将与项目有关的会计档案、竣工财务决算、工程明细资料等按规定移交。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铁财[2006]150号】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

4.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搞好投资、质量、工期管理与控制,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第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单位,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第四条 铁路建设单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合资铁路也可由合资铁路公司的董事会)选定。有条件的,可采取招标方式选定。第五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本着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和工作标准。第六条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办法。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还必须执行国家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的规定。第七条 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实行行业归口管理。铁路建设单位必须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单位实行资质分级管理。第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建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实施建设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铁路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管理,按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第十条 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方与建设单位必须明确包保责任,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必须实行施工、监理招标,择优选定施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合理安排和使用投资,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设计概算、建设工期,质量良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第二章 职责 权益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铁路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向铁道部或其他投资方全面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按招标投标法规和资质条件,择优选定施工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在招标活动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严格控制分包,一般情况下不许分包。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确需分包的工程,严格审查承担分包工程单位的资质。
  严禁工程转包。
  四、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负责工程监理的招标。
  六、负责办理开工前审计工作。
  七、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开工后,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开工(复工)报告。
  八、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九、负责设计文件供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技术交底。
  十、负责统计、汇总、报告工程进度,组织、协调解决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国外贷款项目应按贷款协议等规定,按时编写、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及其他报表。
  十一、负责编报建设项目年度建议计划。
  十二、负责组织设备招标、订货工作。
  十三、按部规定权限办理变更设计和费用的申报或处理。
  十四、实施工程质量控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部规定,组织或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及工伤、行车等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
  十五、负责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铁道部有关基建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办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种结算业务,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
  十六、负责工程验工计价和投资控制,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国外贷款附加支出、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的拨付与结算。
  十七、负责组织工程临管运输工作。
  十八、负责主持现场初验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组织或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十九、统一组织并负责编制竣工决算。对编制的竣工决算,应组织自审自纠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组织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通过国家正式验收或自行验收后半年以内,向部报送竣工决算。
  二十、组织工程总结和工程项目后评价工作。国外贷款项目应按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项目后评价报告和竣工报告。

5.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和滞留环节,调节资金余缺,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铁路重点工程建设资金供应,适应不断发生的新情况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部往来中与下列结算业务有关的部属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单位):
    1.进口钢轨(材)、空调机结算;
    2.落实冶金部国家经贸委〔1993〕冶金字第292号文有关的结算;
    3.内部清欠结算。
  凡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单位及财务司各有关处在资金中心设立内部往来专户办理结算。第三条 为加强责任感,按经济规律办事,明确相互经济利益,对结算过程中占用资金的单位比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核收资金使用费。第四条 凡由资金中心垫款结算的成批进口采购业务,在其发生前15天,由物资总公司财务处向资金中心提供垫款计划及供货合同副本(或复印件),资金中心据此筹款。第五条 采购业务发生后,由物资总公司按收货单位归集发票、质量证明书及其他据以付款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审核后作出付款确认,汇总报送资金中心。第六条 资金中心根据物资总公司审核后作出的付款确认,办理资金的及时承付。第七条 物资总公司应在资金中心货款承付的10日内,向资金中心提供进口物资的用户分配清单,资金中心据此向用户扣款,超过10日,资金中心开始对占用的资金向物资总公司计收资金使用费。第八条 结算过程中发生的货物品名、规格、质量等内容与供货合同不符时,由物资总公司按规定程序解决,由于物资总公司责任造成的资金占用,其使用费由物资总公司承担。第九条 根据冶金部、国家经贸委〔1993〕冶金字第292号文规定和铁道部铁物函〔1993〕467号要求,用料单位承付确有困难时,由各物资分公司垫付,资金由物资总公司调剂。第十条 物资总公司由此增占的资金,内部难以调剂时,资金中心以内部临时借款解决,比照银行同等利率收取资金使用费。第十一条 物资总公司逐月向资金中心报送代垫路内单位钢厂料款情况表,资金中心确认后,据此向有关单位扣款,同时,计收资金使用费。第十二条 内部清欠主要包括:路内各系统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对部逾期不还的借款;欠缴部的各种税、利、费等。第十三条 路内各系统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由部财务司委托部资金中心负责组织定期清理。由债权人提报欠款清单,经债务人签认后,由资金中心牵头负责扣款。第十四条 凡向部借款的单位,逾期不还影响资金中心资金使用者,由资金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向借款单位扣款。第十五条 资金中心将按季度组织清理拖欠上缴部的各种税、利、费等,季度决算上报后的10日内,欠款单位应主动向部缴款,逾期不上缴者,财务司将委托资金中心扣款。第十六条 上述内部往来结算扣款,资金中心区别不同业务,依据:
    1.进口物资用户分配清单;
    2.代垫路内单位钢厂料款情况表;
    3.“三角债”情况签认表;
    4.借款合同;
    5.财务司有关处的扣款转帐通知。
  分别通知财务司有关处从基建拨款、机车车辆购置费、部管更改、大修拨款、转产补贴及运营上下级往来中抵扣。第十七条 扣款时由资金中心开出通知书,分别通知财务司运营、基建处列帐,同时由运营、基建处通知被扣款单位列帐核算。第十八条 结算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属内部纠纷,由财务司仲裁;涉外纠纷按规定程序处理。资金中心负责内部裁定结果的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6. 铁道部财务司的职能介绍

其具体负责:1.拟定国家铁路财务会计规章和管理办法(包括运输进款清算规章)。指导部属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2.研究并向国家提出关于铁路运价、税收、财政、信贷和金融方面的政策建议,并进行相应的协调工作。3.管理铁路建设基金的收缴、拨付和预决算工作。4.筹集、运用、拨付国家铁路各类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5.负责国家铁路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建立产权制度,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组织、指导财会监督检查,维护国家投入铁路资本的权益,维护财经纪律。负责国家铁路货车资产价值的管理。6.管理国家铁路事业经费。审核、编制下达部属事业单位、中等专业学校和部机关部分直附属机构收支预决算以及部机关部拨经费计划。宏观调控运输设备大修工作并管理部集中的年度计划。负责国家铁路外汇管理。7.负责国家铁路财务预测和经济活动分析,指导部属单位经济核算工作。审核、汇总、上报部属企业的财务报告和事业单位的决算。8.承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企业内部财务关系及职责分工,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使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建设服务,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快步走向市场,开拓经营,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结合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依照资金运动的规律,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运动进行组织、监督和调节,正确处理企业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独立的经济管理工作。它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职能性管理工作。第三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正确组织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和处理各项财务关系,挖潜增效,提高生产经营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四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在内部财务管理中,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合理组织经济核算,加强基础工作,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收、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财务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内部财务管理的职能作用。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物资供销企业。第二章  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现行组织机构的情况下,实行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监督下的分层管理负责制。第七条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层次
    一、铁道部财务司的财务管理 
    (一)作为国家资本金出资人的代表,在铁路内部行使法规赋予的权力,取得规定的投资回报,监督各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本收益。 
    (二)规划、指导、监督、检查部属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和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审查、汇总并向国家提报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报告。 
    (三)参与审批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和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金融、税收、外贸、外汇、投资、价格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 
    (四)规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检查总公司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管理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特点所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六)考核总公司的财务指标,对总公司的资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七)规划、指导对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及对适合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财务管理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的推广和应用。 
    (八)需要由铁道部财务司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铁路物资供销企业总公司的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分层管理的原则,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人,在本系统行使国家和铁道部赋予总公司的权力和承担相应的责任,监督所属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本收益、利润分配和资金管理。 
    (二)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财政、金融、税收、外贸、外汇、投资、价格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保证按规定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三)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法规,根据企业的经营特点,监督所属企业资本金的使用,统筹管好用好铁路物资供销企业资金,指导所属企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考核主要财务指标,审核、汇总、上报各类财务报告。 
    (四)监督检查所属物资供销企业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财经法规情况,对所属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五)根据铁道部财务司的宏观管理要求和制订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六)规划、组织、指导财会人员的培训和财会电算化等现代化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七)需要由总公司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物资公司及以下具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条件的企业的财务管理 
    (一)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监督下的分层管理的原则,企业作为国家资本金及其它资本金的直接使用和经营者,行使国家、铁道部、总公司赋予企业财务管理权责,综合使用各项资产,负责本企业资金的筹集、供应、运用、回收,并对其运动全过程实施全面管理。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负连续的经营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定本企业的财务计划,合理使用资金,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定期经济分析,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按期提供财务报告,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上交税金,保证提供投资回报,自觉接受国家财税、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落实企业经济责任制,企业要将已确定的年度财务指标逐层分解到有关科室(经营部)、材料厂并考核各部门的经营成果。 
    (四)科室(经营部)、材料厂要根据公司目标成本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把分解后的财务指标落实到班组,并进行部门成本费用的核算。 
    (五)根据本办法及总公司的要求,制订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逐步提高财会电算化水平。

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1)

8. 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

第一条 铁路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铁路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第二条 铁路建设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取,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准任意调整。第三条 铁路建设基金由铁路运输企业在核收铁路货物运费时一并核收,在运费收款凭证中应注明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并纳入铁路运输企业运输收入中单独核算。第四条 铁路建设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的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五条 铁路建设基金由各运输企业按铁道部的规定及时汇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直接向财政部申报征收情况,填制一般缴款书,以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企业汇交的铁路建设基金收入收缴入中央国库。缴入国库的铁路建设基金由铁道部按照经国家批准的使用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该项基金的入库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铁道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和用款单位。
  有关汇交和下拨基金的开户银行和帐号的设置,由铁道部商财政部确定。第六条 货物托运单位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随同铁路运费一并在成本或费用中列支。第七条 铁路建设基金(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部分)作为铁路建设基金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第八条 铁路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铁道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下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由财政部按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之内,编制上年度铁路建设基金收支决算,并报财政部审批。铁路建设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办法由财政部商铁道部另行制定。第九条 铁路建设基金应主要用于国家计划内的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有关的支出,主要包括: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购置铁路机车车辆;与建设有关的还本付息,建设项目的铺底资金;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用;合资铁路的注册资本金;建设项目的周转资金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第十条 铁路建设基金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负责日常监督。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将铁路建设基金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原发布的〔91〕财工字第226号、第587号文相应废止。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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