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不良资产转让规定

2024-05-11 21:00

1. 银行不良资产转让规定

法律分析: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信贷资产是指确定的、可转让的正常类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转让与处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原先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信贷资产用途的合规性和合法性、担保情况等。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当将拟转入的信贷资产提交授信审批部门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复评贷款风险度,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银行不良资产转让规定

2. 银行转让不良资产法规

法律分析:(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 银行转让不良资产规定

法律分析:(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银行转让不良资产规定

4. 银行转让不良资产标准

法律分析:
(一)坚持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民商事审判工作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国法院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的监、控,从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发,以民商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为依托,本着规范金融市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
(二)坚持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原则。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纠纷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
(三)坚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将法律条文规则的适用与中央政策精神的实现相结合,将坚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护等理念与国家经济政策、金融市场监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保护国有资产、保障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合理,确保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统一,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国家的政策精神,澄清当事人对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认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尽最大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进行妥善公正的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 不良资产转让银监规定

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法律依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不良资产转让银监规定

6.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必须批量转让吗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转让,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批量。
不良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资产重组、实物资产投资等方式。

7.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8. 银行两类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启动在即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获悉,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启动在即。业内人士认为,监管此举将疏通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堵点,预计下半年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节奏将加快。由于不良风险暴露具有滞后性,下半年银行资产质量管控压力犹存,尤其需要重点关注中小房企、外向型企业、小微等领域的信用风险。
不良处置力度加大
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强调,坚决治理各种粉饰报表行为,督促银行做实资产分类、真实暴露不良、足额计提拨备。疏通不良资产核销、批量转让及抵债资产处置等政策堵点,指导银行采用多种方式加大不良处置。
近期监管部门已向相关机构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和《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将进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与此同时,《通知》强调严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出表、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转移资产。
华泰证券研究所大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沈娟预计,下半年贷款核销力度加强主要基于三个因素:一是疫情影响具有滞后效应,不良暴露逐渐加快;二是监管引导银行业对于不良贷款“应核尽核”,强调要加大不良资产的核销和处置能力;三是银行拨备覆盖率较高,处置空间大,一季度末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达183%。
浙江银保监局局长包祖明强调,银行必须认真穿透贷款企业,了解企业订单情况,量化评估每家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程度,并对未来做出准确判断。要防止疫情短期冲击后,一刀切地把一些企业统统划入不良。
二三季度为重要观察时点
沈娟表示,目前零售对公风险暴露情况有一定分化,零售风险暴露更早,对公不良生成滞后性更明显。后续资产质量压力仍存,二三季度为重要观察时点。
浙江地区某大行二级分行负责人陈亮(化名)介绍,截至5月末,该行不良率0.48%,新发生不良贷款1.62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0.26亿元。新发生不良主要集中在个人及卡业务,占比达97.67%。他坦言,现阶段不良发生存在滞后性,预计下半年该行不良率会有所提高。
某股份制银行华南地区分行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出于对信用风险的考虑,该行上半年以来的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都采取了与政策性担保公司合作的模式。“一旦出现不良,担保公司承担80%,银行承担20%。如此,担保公司会对信用风险多一道把关。预计到二季度末我们全年的小微贷款投放指标就可以完成,下半年主要做好贷中管理工作。”
中部地区某大行风险管理部人士介绍,上半年该行资产质量可控,主要得益于对担保链、担保圈和过度投资的控制。“受疫情影响,下半年下游外向型企业料经营萎缩并向上游传导,同时外向型企业的转向内销也对原内销企业产生一定挤压效应,但我们当地制造业较散、规模较小,资产质量容易控制。”
关注中小房企等领域风险
专家表示,商业银行部分领域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需重点关注。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赵亚蕊表示,包括疫情加速债券违约可能引起的风险传导有所增加,小微企业资产质量需要密切关注,中小型房企面临较大偿债压力。
赵亚蕊强调,随着疫情影响的逐步降低以及购房需求的延后释放,大型房企总体信用水平相对稳定。而中小型房企由于高杠杆、经营能力较弱、销售增速放缓、融资环境紧缩,经营性现金流将进一步承压,面临较大偿债压力。考虑到负面影响因素短期内仍会存在,未来一段时间需对中小型房企信用风险提高警惕。
标普全球评级报告称,中国房地产开发商近年来实现的显著销售增长,部分依赖于联合营项目的贡献。但是,联合营模式面临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正在上升。若按比例将此类债务并入穿透式指标,或令开发商的信用状况承压。
此外,外需型企业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也需关注。沈娟分析,4月以来,港口、商业贸易、计算机、汽车等外需型行业的信用利差出现较大上升,预计外需型行业受海外疫情影响较大。二三季度需重点关注对公端的外需型产业,海外疫情后续进展或导致其资产质量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