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扶持资金怎么做账,要交税吗?是交增值税,所得税吗

2024-05-09 00:08

1. 财政扶持资金怎么做账,要交税吗?是交增值税,所得税吗

  一、财政扶持资金
  (一)做账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扶持资金
  (二)财政扶持资金不用交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所得税,符合不征税规定的不征税,否则要交所得税。
  二、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财政性资金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属财政性资金。该财政性资金应按上述规定确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若属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财政性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扶持资金怎么做账,要交税吗?是交增值税,所得税吗

2. 取得财政性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对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财政性资金)“,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征税或不征税的判断和处理: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财政支持资金是否要缴税


财政支持资金是否要缴税

4. 财政支持资金是否要缴税?

  一、财政扶持资金
  (一)做账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扶持资金
  (二)财政扶持资金不用交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于所得税,符合不征税规定的不征税,否则要交所得税。
  二、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财政性资金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财政贴息属财政性资金。该财政性资金应按上述规定确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若属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财政性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则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 财政拨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法律分析: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需要分为两种情况:1、政府补助与企业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无关的,不征收增值税。比如,政府给予的科研项目补助款,就业稳岗补贴等。2、政府补助与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有关的,需要作为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征收增值税。比如,政府给予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按照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进行的补贴。【摘要】
财政拨款是否缴纳增值税【提问】
亲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鲜花]根据您的问题【财政拨款是否缴纳增值税】,以下是我为您分析的结果:不征收【回答】
法律分析:地方财政给企业的补贴的财政拨款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回答】
法律分析: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需要分为两种情况:1、政府补助与企业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无关的,不征收增值税。比如,政府给予的科研项目补助款,就业稳岗补贴等。2、政府补助与销售收入或销售数量有关的,需要作为销售收入的组成部分征收增值税。比如,政府给予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按照新能源汽车销售数量进行的补贴。【回答】

财政拨款是否缴纳增值税

6. 取得财政专项资金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并没有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税劳务,也未发生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不用缴纳营业税。

7. 取得财政专项资金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问题】  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并没有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税劳务,也未发生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不用缴纳营业税。

取得财政专项资金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8. 取得财政专项资金是否需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并没有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税劳务,也未发生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不用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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