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办非企业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要交什么税?

2024-05-07 12:06

1. 北京民办非企业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要交什么税?

一、民办学校为什么要在章程中明确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的章程,是学校举办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规章制定的,规范学校组织与活动规则的法律文件。根据《教育法》的规定,章程是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学校按照章程进行自主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权利。章程不仅是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最重要的自律性文件,也是审批部门检查、监督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的章程中必须包含八项内容,其中第六款就是“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实施条例》第六章第44条也表明,出资人如果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必备的前提,就是要在学校的章程里,对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有明确的规定。
  所以,在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过程中,合理回报问题已经无可回避地摆在面前,每一所学校,每一位出资人,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里,对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做出选择,并且要明确写入修改后的章程。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的民办教育,就领域而言,大致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二是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合作办学;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对前两者作了排除性规定。也就是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调整范围,不适用前两种办学行为。
  尽管都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又进一步把这些公益性的民办学校细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等三类。对这三类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但是,一经选择决定,非经批准不得改变。如果举办者选择的是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那就不存在取得回报的问题,因为在捐资实现以后,你的财产权已经彻底进行了不可逆性的转移;如果是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则学校不论是否有办学结余,也不能取得回报;只有在章程中明确要求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出资人才能从办学节余中取得回报。如果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而取得了回报的,属于擅自取得回报,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必须明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给出资人“合理回报”,是国家给民办学校出资人的一种鼓励、奖励措施。所以,合理回报的内容,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是放在“扶持与奖励”的第七章而不是放在“资产与财务管理”的第五章。这就明确了“合理回报”的性质。这是我国立法者从中国国情出发而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创意。决策者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间资本尚不雄厚,缺乏各种公益性社会基金,相关政策也不配套,现阶段政府也不可能像西方一些国家那样给民办教育以资金的资助,要吸引民间资金办学,就得采取一些特殊政策,“合理回报”就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这里还涉及到产权归属问题。如果说,我出资,我办学,这个学校的产权本身就是我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我再给我自己扶持和奖励,这不是很矛盾么?
  有一件令民办教育界很尴尬的事。和教育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联想集团与新东方亲密接触,但最终5000万的资金没有投到最需要资金的实用英语学院,却去了新成立的网络教育机构——新东方教育在线,原因是新东方的主体部分产权不明,没人敢投资,而网络公司这部分,可以做到产权明晰。当年俞敏洪拎着糨糊桶在街上刷招生广告发展而来的新东方,至今已具有相当规模,但一直没有花钱去购买固定的校舍,关键,是产权问题。俞敏洪的心病是所有民办教育的心病。这种心病的存在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民办教育的缓慢前进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成本的巨大增加。
  民办学校曾被人称为“长不大的孩子”。因为从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财产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学校解散后,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上交教育主管部门,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许多民办学校举办者因此不敢让其长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时,草案初审稿曾提出了“谁投入谁所有”的产权认定模式,规定: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属于举办者所有,民办学校中国有资产投入部分属于国家所有,民办学校受赠的资产属于学校所有,校产增值部分除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外归学校所有。对此,有的委员又提出,民办学校的财产不可能一部分归举办者所有,一部分归国家所有,一部分归学校所有。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财产应该归学校所有,不得撤回其投资。国家拨款也应归学校所有,学校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最终采用了“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观点,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对民办学校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考虑到此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已有原则规定,并且实际情况比较复杂,该法最终表述为:“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人财产制度,又叫法人独立财产制。我国法人独立财产制的基本法律渊源,是《民法通则》。根据法人独立财产制,民办学校对其产权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涵义:
  1、民办学校法人的财产,来源于举办者的投入、社会捐赠、国家的支持,不同部分投入的所有权还是归原投入者所有,法人独立财产制并没有改变原所有者对投入财产的所有权。
  2、民办学校对其财产拥有独立的支配权,也就是说,对校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民办学校根据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决定,为履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职责,有权独立地、自主地支配其校产。
  3、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校产的原投入者,不能因拥有对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而随意从校产中撤回资产的投入。
  4、举办者个人的资产,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相分离。

北京民办非企业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要交什么税?

2. 申请民办非企业俱乐部的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民办非企业俱乐部的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三、民政部门向符和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新闻公告。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其中内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资产如何处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时,注册资金处理:1、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包括员工工资,物业费用等)后可以返回在帐的剩余资金。2、注册资金必须在公司注销前取出来并销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人投入资金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个人投入资金要具体内容具体处理,一般来讲由于是非企业,不做实收资本处理,作为借款处理。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剩余财产的处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拓展资料:一、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区别在哪   事业单位、企业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资格和设立资金的来源不同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讲属于事业法人,企业(包括公司)属于企业法人。由于这一性质,决定了设立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是国家拨款,或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筹措。设立企业(包括公司)资金是由出资者投入的。    2、设立主体和设立目的不同事业单位大都是由国家(包括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也有一部分是由国有企业设立的,如大型国有企业原有的医院、学校。国家设立事业单位是出于国家管理的需要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事业单位的工作和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例如,学校、公立非盈利医院(当然,现实并非完全如此)。设立企业(包括公司)的是出资者,国家设立企业时,其也应是出资者。设立企业的目的是通过经营盈利,国有企业也是如此。    3、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不同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业单位往往有其隶属的政府主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依靠行政管理的法规、规章、条例、命令和政策对事业单位进行领导和管理。例如国家对公办学校的管理。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只是宏观管理,企业的管理主要由出资者依法建立的包括董事会和总经理在内的管理团队来负责。根据企业的性质不同,出资者对于企业的管理分别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来进行管理。对于公司的管理,出资者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企业(包括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需要向国家缴税,而事业单位则不需要缴税。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资产如何处置

4. 求助!筹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手续过程!越详细越好!

  一、申办资格

  1、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有法律效力的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二、申办条件

  1、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办学层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3、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校长(负责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的职业教育经历;

  4、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的理论教室和实习操作场所必须具备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其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5、有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在市(州、地)及其以下申办的,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自有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在省劳动保障厅申办的,办学规模必须是500人以上,办学层次必须是中级及其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自有固定资产应40万元以上(不含房地产),固定资产价值必须具备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财务独立核算;

  6、招收住宿生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卫生条件。

  三、申办材料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办学目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开设专业(范围)、办学层次(高、中、初)、法定代表人、办学规模等内容;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批准文件;

  3、办学章程和学校发展规划;

  4、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5、教学计划、大纲及教材;

  6、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花名册及其资质证明文件、聘用合同;

  7、教学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的应出具有法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

  8、教学及实习设备清单;

  9、办学经费证明,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10、其他办学有关材料。

  四、设置标准

  1、基本办学规模应达到200人以上。

  2、管理人员

  (1)校长(负责人)1人以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经历,熟悉职业培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教学管理人员1人以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或从事职业教育工作3年以上。

  (3)办公室及财务管理人员2人以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做财务工作的要具有会计资格证。

  3、教师

  (1)理论教师按1:40配备,每个教师最多只能上两个不同内容的课。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2)实习指导教师按1:30配备,应具有中专或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并与其教学岗位相应原技术等级及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3)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4、场地

  (1)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

  (2)理论教学场地应具有与所开办规模相适应的理论教室,一般可按两个班级(100人)配备一个标准教室,理论教学与实习教学交替进行。

  (3)实习场地一般按2.5平方米每人设置,可两班倒。

  (4)具有满足师生食宿的食宿条件。

  (5)以上教学、实习、食宿、办公等场地用房须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

  5、设备

  (1)办公设备,具有满足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

  (2)教学与实习设备,具有满足教学和实习需要的设备。实习设备一般机械加工类可按6人一个工位,焊工、电工、电脑、美发、美容可按4人一个工位,汽车驾驶按12人一台车配备。其他视其所开工种专业另定。

  6、有与教学相适应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自编的要经过审定。

  7、具有齐备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8、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高级技工学校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到旗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到旗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1、领取有关资料。申请人应先到旗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并接受相关咨询,做好申办准备工作。
  2、办学申请:申请人按申办要求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将材料按顺序排列并附目录,交审批机关查验。
  3、申办受理:对申办者提交材料项目齐全的,经工作人员清点核对,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为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附《接收材料项目清单》;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4、审查决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文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凭办学许可证副本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后,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局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经审查评估达不到申办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原因。


  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许可须知

  一、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实施主体: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四、材料目录: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 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证明材料;

  10、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 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证明,聘用协议书;

  11、 教学管理人员 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 2年以上 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证明,聘用协议书;

  12、职业指导人员 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 工作经历 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 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4、 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五、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不含现场勘察时间)

  六、办理程序:筹设学校申领→取有关资料→办学申请→受理材料审查、实地勘察评估→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发放办学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