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寻判例!!!

2024-05-14 05:26

1. 急寻判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盛大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4年9月10日辽宁盛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与辽宁省交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双方联合开发建设北市场商业及住宅小区,占地面积为1.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投资规模为5,500万元,启动资金为3,000万元;盛大公司以项目投入占总投资比例的20%,1994年11月投入资金1,00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的20%,合计占总投资比例的40%;交通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的60%,在1994年底以前投入1,000万元,1995年4月底以前投入1,000万元。双方还就盈利分配、亏损负担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盛大公司与交通公司共同成立了联合开发办公室,由各公司派经理主持工作。1994年12月底交通公司将1,000万元资金转入联合办公室账目上,盛大公司将该款投入到合建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并投入资金293万元,办理了该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1995年4月,交通公司因盛大公司未按约定向该项目投足1,000万元资金为由,拒绝向该项目再投入另外1,000万元资金,同时向盛大公司提出将合建项目的土地分块,由交通公司、盛大公司分别自建的要求;盛大公司以项目、土地使用权是政府批给盛大公司的,其无权转给交通公司为由,拒绝了交通公司的要求。双方经多次协商不成。交通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盛大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明,联建项目用地的使用权系盛大公司由划拨取得,该公司仅向沈阳市土地管理局支付了城市建设补偿费,未办理土地使用出让及变更登记手续。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与判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盛大公司未依约投足1,000万元资金,交通公司不再投入另外1,000万元资金。因此双方均有违约,但盛大公司应负主要责任,盛大公司占用交通公司资金应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盛大公司与交通公司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亦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增开发经营条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判决:      (一)盛大公司与交通公司所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无效;(二)盛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给交通公司1,000万元;(三)盛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交通公司经济补偿600万元;(四)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上诉请求与答辩理由
      盛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协议后,均未提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联建审批手续问题,以此造成协议无效,双方有同等责任;交通公司投入的1,000万元资金全部用于联建项目的前期工作,没有转化为在建中的建筑物;双方协议无效后,盛大公司仅应返还1,000万元投资款外,还补偿交通公司60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交通公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和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盛大公司与交通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使用的土地使用权系盛大公司划拨取得,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协议应认定无效。盛大公司对此负有主要过错责任。盛大公司提出的协议无效后,盛大公司应返交通公司1,000万元资金及利息,不应给付交通公司600万元补偿的上诉主张,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第(2)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15日以(1996)民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辽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变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辽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盛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返还交通公司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付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执行。
      (三)撤销辽宁省最高级人民法院(1995)辽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0,530元,由盛大公司承担88,414元,交通公司承担22,1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盛大公司承担30,005元,交通公司承担30,005元。
       五、本案评析
       合同的效力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实际上合同的效力确认之后,所谓违约或损失补偿费的问题也就不难认定了。
      (一)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其性质应是名为联合开发而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对于划拨土地的转让问题,早在1995年《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实施以前,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就规定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该《条例》第45条第1款第(4)项规定:“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联合开发协议》时,该划拨土地并不符合转让条件,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房地产管理法》尚未开始施行,只要在一审期间补办了相关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但在本案一审期间盛大公司并未补办相关手续,因此,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是无效的。盛大公司作为出地一方,对于合同的无效应负主要责任。而交通公司明知对方提供的土地不具备转让条件仍与其签订合同,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二)关于提供补偿问题
        一审法院在确认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又认定双方均有违约责任。这样的判决是自相矛盾的。既然合同无效,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合同从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也根本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而对于损失补偿,正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所言,庭审中交通公司未提出因协议无效给其造成损失的有关证据,更主要的是,对于合同无效交通公司本身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更加准确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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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后凭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 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第三章 入 境
  第九条 在境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证件入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第十一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工作的,应当向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或者聘请、雇用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或者回国工作抵达目的地后,应当在30天内凭回国定居证明或者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聘请、雇用证明到当地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十四条 中国公民应当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边防检查站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持用无效护照或者其他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涂改的护照、证件或者冒用他人护照、证件的;
  (四)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持证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机关和原发证机关有权依法吊销、收缴证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扣留证件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留证件。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应在护照有效期满前提出。
  在国外,护照延期,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护照延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住国内的公民在出境前的护照延期,由原发证的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的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这种证件在有效期内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时由边防检查站收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如因情况变化,护照、证件上的记载事项需要变更或者加注时,应当分别向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或者说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公民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因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换发,同时交回原持有的护照、证件;要求保留原护照的,可以与新护照合订使用。护照、出境入境证件遗失的,应当报告中国主管机关,在登报声明或者挂失声明后申请补发。换发和被发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在国外,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在国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
  (二)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
  (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
  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吊销和宣布作废,由原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作出。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缴证件外,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和中国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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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入境时须持有有效护照和签证或落地许可证,(有效期30天),游客签证有效期3个月,在有效期内可多次出境和入境,若需延期,可在移民局申请办理最多6个月的延期。过境签证有效期15天。来自疫区的游客需持有免疫证书。到受限制或保护的地区(大吉岭、阿萨姆邦梅加拉亚邦、曼尼普尔邦、那加兰邦、安达曼群岛、尼巴群岛、拉克代夫群岛、米尼科伊岛和阿明迪维群岛)需得到特许。
  携入外币数量无限制,但携带1 000美元以上需向海关申报,申报单在兑换卢比或出境将剩余卢比兑回外币时须出示,外币只能在银行或受权机构兑换,兑换收据应保管好,以便出境时将剩余的卢比兑换为外币。入、出境时不准携带卢比(卢比旅行支票除外)。危害药品、生物、金币、金条(块)、银币、银条(块)禁止携入。出境时带出的物品必须是带进和申报的物品。在印度购买纪念品无限制,宝石、珠宝最高价值限为1万卢比。如想携出古董,须听取印度旅游局的告诫。严禁带出被保护动物的毛皮和象牙,但小饰物如手袋、耳坠是允许的。免税物品: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草半磅(227克);葡萄酒1夸脱(1.14升),烈性酒1/5品脱(0.35升);香水1/2品脱(0.88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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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个人一定要准备一条细密的蚊帐,而且睡觉时千万不能够让皮肤贴近蚊帐!
  2)尽可能多的清凉油,(可以送印度朋友,这是最受欢迎的礼物),睡前涂满外露的皮肤;
  3)要准备驱蚊子水!
  4)要带"雷达"牌之类的驱蚊剂.因为印度是禁止杀生的,连对蚊子也一样,所以到了印度,应该这样使用:黄昏时间,房间里的光线已经暗淡下来,但是窗外是亮的,这时应该先打开窗子,赶快喷药----每个角落! 关上门,人出来,5-10分钟后进去,关上窗户.
  5)尽可能地穿长衣长裤和袜子,如同防蜜蜂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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