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法的案例

2024-05-17 02:43

1. 关于票据法的案例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改造甲公司的锅炉除尘工程,将锅炉的粉尘排放量控制在国家环境法规定的幅度内。甲公司将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为此给乙公司一张60万元的支票,一张7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约定在三个月内锅炉除尘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将该支票转让给丙公司抵偿欠丙公司货款60万元。三个月后除尘工程竣工,但验收不合格,除尘达不到国家环境法规定的要求。    甲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分析:
甲公司无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1)票据具有无因性特点不因票据基础关系而直接影响票据关系;
  (2)(假定成承兑成功)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应当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丙公司,各位请注意)。
2.   乙公司以银行违反《票据法》无条件支付规定是不妥的,此时银行是代理付款人,仅受甲公司指示,经甲公司委托停止付款符合委托行为。3.   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后,向乙公司提起诉讼。(假设支票的拒绝付款的话,是有效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为避免循环诉讼而基于原因关系——无对价支付而抗辩)

关于票据法的案例

2. 用票据法分析案例 帮忙啊

(1)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欺诈为由拒绝对B公司支付票款
(2)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汇票上未记载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3)无效,我国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所属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益,因此背书是有效的,但背书所附带的条件是无效的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其所属权索取前手,包括A、B、C、D公司。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3. 票据案例求解

(1)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和甲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2)乙方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票据被变造后,该票据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是有效的票据。
乙公司应当承担变造前的票据责任,也就是支付3万元。
(3)甲公司抗辩没有法律依据。虽然甲公司可以推到个人,但是由于有甲公司签章,其抗辩无效。甲公司应当对于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即支付余下的27万元。



参考:
《票据法》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案例求解

4. 案例票据问题!!

(一)首先,除了庚以外的所有出现在票据上的人都需要承担票据责任,但由于票据发生了变造,所以责任额度不一样。其次,甲,乙,丙,丁需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戊,己需要承担100万元的票据责任。最后,丁是否同意戊的更改行为,不会影响整个的判断。理由:《票据法》第十四条: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签章的,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二)第二个问错字太多,实在难以下笔。

5. 票据行为包括哪几种?请分别就各种行为应当注意的事项加以总结

一。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A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做成票据和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两个动作。做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票据的交付指以形成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予他人占有的行为,两者缺一不可。  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B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转让票据权利的重要方式,它的产生是票据成为流通证券的一个标志。
  背书按照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如果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背书无效。因为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将无法确定背书人的签章究竟是背书行为、承兑行为还是保证行为,因而也不能确认该签章的效力。
  背书时应记载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人签章。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缺少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该背书无效。
  C、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以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所特有的。
  D、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后,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保证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来担保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制度。是债的担保方式。
  票据保证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记载于票据上,才生效力;保证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也要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E、 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票据行为包括哪几种?请分别就各种行为应当注意的事项加以总结

6. 票据法案例分析

关键在于是否是现金本票。《票据法》规定: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本案中本票申请人为单位(西安某公司)而收款人为个人,则不得开具现金本票,须开具转账本票。

如果是现金本票,银行胜,可以申请退票,重新开具转账本票;如果转账本票,则银行应当见票无条件付款。

其实直接开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不就结了嘛,还打什么官司,伤神伤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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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啊,这出题的不专业呀。漏洞百出呀。

按出题者的意图,退票银行和出票银行是同一个支行吧。就不存在不知道:“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1、张某享有票据权利。
2、不能退票,本票是无条件见票即付的。至于退票理由,可以要求张某提供相关的贸易合同以证明不是洗钱或公款私存。
3、法院可以支持张某的请求。

7. 票据法案例分析 急

答:1.只要出票人没有记载:“禁止转让”的字据就是可以转让,所以甲公司可以转让;
2.丙公司可以要求银行立即付款,因为没有记载付款日期即为见票即付。
3.因票据的无因性,所以乙公司不得以与甲公司的抗辩事由来抗辩丙公司。所以没有法律依据。再有它主张丙公司提前得到票据款项属于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丙公司依据票据取得的货款属于正当利益,是有合法依据的,不是不当得利中所说的因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受有利益,对方有损失,此为不当得利。

票据法案例分析 急

8. 票据法案例分析

(1) 有效
(2) 丁某有权向甲某要求支付欠款,可向任何前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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