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物权客体吗

2024-05-18 09:01

1. 债权是物权客体吗

物权请求不是债权,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的主要类型:(一)返还原物请求权;(二)排除妨害请求权;(三)消除危险请求权;(四)恢复原状请求权;其主要性质: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一、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区别是什么
1、主体不同:物权请求权的主体为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为占有人,二者有时并不同一。
2、基础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为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为事实上的占有。
3、功能不同:物权请求权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使已为法律确认的物权关系得到保护,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占有保护请求权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以使物的占有人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和平安宁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权利归属问题。
4、举证责任不同:物权请求权人须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人仅须证明原本有占有的事实即可。
5、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不同: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而物权请求权并无除斥期间的限制。
二、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一)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的涵义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从权利的角度观之,可称为“排除妨害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除去妨害或防患于未然,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二)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一般认为,物权请求权分为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类。相应于《民法典》中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即为物之返还请求权;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一般认为可归为妨害除去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则属妨害预防请求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债权是物权客体吗

2. 物权的客体是

法律分析:物权的客体:法律上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如机动车、电视机等。物指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也包括电等没有形状的物。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通常不是物权制度规范的对象。同时,能够作为物权制度规范对象的还必须是人力所能控制、有利用价值的物。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制度的调整范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财产权利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比如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形成权利质权,由此权利也成了物权的客体。因此,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3. 物权的客体是什么

法律分析:物权客体,这是一个法学概念物权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没有物理实体的无体物,如商誉、信用、商业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权的客体与之相对应的是物权主体。物权的客体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孳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的客体是什么

4. 简述物权的客体

物权客体,这是一个法学概念。物权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没有物理实体的无体物,如商誉、信用、商业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权的客体与之相对应的是物权主体。
物权的客体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5.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

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大家都应该之知道债吧,但是我告诉大家,债并不是只有借贷关系才会产生的哦,平时所说的借贷关系的债务,是二者之间相互签署契约产生的。那么债权是什么呢?债权法律关系又是什么呢?他的客体和他与物权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不知道了吧,下面就这一问题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说明。一、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二、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这两种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1、前者主体之间是一对多;后者通常是一对一      2、前者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分离;后者权利义务一般混合      3、形成原因不同      4、客体不同,一个是物,一个是行为三、债权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      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6、主债与从债。(两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以上,就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有债权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的区别以及债权的分类,看了这些,大家是否懂得了债权法律关系呢,通过这篇文章的学习,相信大家也对债权法律关系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

6. 物权客体是什么意思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1.物。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5.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又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
6.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亦称精神利益。如自由权的客体是自由价值。
除此而外,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可以是某种民事权利(如权利质押关系的客体是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如债务移转合同的客体即使被移转的债务)。
一、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影响物权取得吗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一)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三)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四)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五)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六)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七)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质押时物权变更了吗
1、所有权:交付生效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3、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时,与“交付”无关。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7. 物权的客体有哪些

法律上所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如机动车、电视机等。
物指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也包括电等没有形状的物。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通常不是物权制度规范的对象。
同时,能够作为物权制度规范对象的还必须是人力所能控制、有利用价值的物。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制度的调整范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财产权利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比如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形成权利质权,由此权利也成了物权的客体。
因此,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一、物权的特征是什么
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对物的管领、使用、处分、收益等。
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碍的效力;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物权是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实现,无须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2、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
3、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
4、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内容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物权的客体有哪些

8. 物权的主体客体有什么区别

含义不同,物权的主体是指享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