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024-05-05 00:27

1. 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 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3.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情形有哪些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情形有哪些

4. 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5. 针对哪些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针对哪些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6.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的情形

二、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提取规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
8、市公积金管委会允许的其他情形。职工符合上述
(一)、
(二)、
(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金额。同一时间段内,职工只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况提出申请,职工同时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请提取。
三、中山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公积金联名卡(或存折)原件及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提取所需材料原件。
2、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3、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地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7.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情形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一)退休、退职的;(二)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的;(三)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四)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办理非销户提取:(一)购买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和购买二手房的。购买普通住房(不包括商住两用住房)不超过叁年(从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计算);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限为办理过户手续两年内;(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缴存地无住房支付房租的;(四)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因大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共同资料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份,并加盖预留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的财务印章;
2、支取人身份证。
不同资料
1、购买住房时:
①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购房合同或协议及首次付款的付款凭证。
②购买私房的,应提交经房屋产权交易机构核准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付款凭证。
③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产权买卖审批表》及交款凭证。
2、建造住房时:
自建私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土地部门的批文;在农村建私房时,应提供当地乡(镇)、村级机构批准建房的证明。
3、大修住房时,应提供规划、建设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修房证明,在农村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当地乡(镇)、村级机构批准修房的证明。
4、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
(一)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的批文或证书。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出国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四)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借款余额证明。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情形

8. 哪些情形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谓“”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2、离休、退休的。因为离退休时终止了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来源不存在了,而且,离退休职工在住房方面一般不存在问题,没有必要继续限制其使用方向,所以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养老、医疗等方面。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这里对终止劳动关系进行了限制,因此如果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是因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致,而是因为辞退、辞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所致,则不允许提取。
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此种情况下职工已不在原住房公积全管理中心和管理范围了,故应允许提取。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使用住房贷款购房,每月的还款额就是住房消费支出,因此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但与第一种情形不一样的是,若是建房、大修住房贷款,则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即房租超出了职工对住房消费承受能力的,也可以提取。如果是依照前述第
2、
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因为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出境定居的,相当于劳动关系结束,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也就不需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提取的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另外,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也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因为住房公积金作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个人财产,应当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如果死亡的职工既没有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服务大众。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如果没有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近年来,随着公众需要,不少地方开始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提供更多便利,如实行提取公积金进行租房、缴纳物业费等,读者也可以咨询当地的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咨询相关业务内容及受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