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问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2024-05-18 01:06

1. 顾问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顾问合同和劳务合同之间具有某些共性,比如合同的目的实现都依赖于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动力,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但是两者又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当事人签订顾问合同的目的是希望顾问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将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实现化,劳务仅为一种实现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过程劳务合同只关注提供的劳务行为本身,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务的过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实现的过程。      第二,顾问人请求工作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前提或基础是顾问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劳务的事实行还不能请求劳动报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顾问方还可追究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与顾问合同报酬的债权请求权不同的是,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只要依约提供劳务了,即可享有请求支付报酬的债权请求权,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      第三,顾问人提供劳务具有独立性,具体分为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工作上的独立是指,定作人与顾问人之间订立顾问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顾问人的能力、条件等基础上,顾问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人格上的独立是指顾问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约束,享有独立的工作空间,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完成工作内容即可。综上,顾问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与此有别,劳务合同的雇员服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监督管理,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服劳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雇佣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法律尽管规定顾问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终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与之不同,受雇人服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专属性很强,一般不得代为履行。

顾问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2. 顾问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

顾问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是:顾问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解约时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方因顾问合同发生争议,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申请仲裁或诉讼,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的作用如下: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4、它是建立规范有效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劳动合同的特点如下: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顾问合同就会很详细写清期限内的服务内容;最后就是看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劳动合同一般就两块会有违约禁业禁止和保密协议,其他不会规定,纠纷解决一定先仲裁后诉讼;而顾问合同一般会很详细写服务不到位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双方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 顾问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顾问合同属于劳务合同,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解约时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方因顾问合同发生争议,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申请仲裁或诉讼(该仲裁是指经济仲裁,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顾问合同上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会做详细约定,还有看合同最后的纠纷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顾问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4. 顾问合同和劳动合同区别

法律分析:1、适用范围不同。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顾问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顾问和劳务的区别

顾问合同和劳务合同之间具有某些共性,比如合同的目的实现都依赖于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动力,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但是两者又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当事人签订顾问合同的目的是希望顾问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将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实现化,劳务仅为一种实现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过程劳务合同只关注提供的劳务行为本身,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务的过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实现的过程。      第二,顾问人请求工作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前提或基础是顾问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劳务的事实行还不能请求劳动报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顾问方还可追究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与顾问合同报酬的债权请求权不同的是,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只要依约提供劳务了,即可享有请求支付报酬的债权请求权,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      第三,顾问人提供劳务具有独立性,具体分为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工作上的独立是指,定作人与顾问人之间订立顾问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顾问人的能力、条件等基础上,顾问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人格上的独立是指顾问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约束,享有独立的工作空间,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完成工作内容即可。综上,顾问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与此有别,劳务合同的雇员服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监督管理,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服劳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雇佣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法律尽管规定顾问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终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与之不同,受雇人服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专属性很强,一般不得代为履行。

顾问和劳务的区别

6. 服务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服务协议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但服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而服务协议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7. 劳务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区别?

法律分析: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服务协议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但服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服务协议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
因服务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区别?

8. 劳务合同和服务合同的区别

律师解析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服务协议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但服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而服务协议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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