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44条是什么规定

2024-05-15 23:28

1. 刑事诉讼法144条是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44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不应当提起公诉而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说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根据。公安机关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认为自己移送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复议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注意,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期间不停止对不起诉决定的执行,不能以复议、复核为由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刑事诉讼法144条是什么规定

2. 新刑诉法144条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2、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2、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3. 刑诉法144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一、刑诉法对查封的规定还有哪些?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二、书证的特征是什么?
1、从概念上的认知角度而言,书证具有广义与狭义的双重属性,狭义上的书证主要是指文书,即以书面文字材料为本质特征的证明文书,而广义上的书证则包括文书在内的可通过其客观载体来体现特定思想内容的一切物质材料。在一般证据法意义上,书证是采用广义的理解来对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2、书证在形式上必须是文字、符号或图案等来记载或表达人的特定思想内容的物质材料,并且,这种为一定方式所记载的思想内容,应按照通常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以此作为传播信息资源的必要媒体。
3、书证由于其所载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
4、书证不仅内容明确,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于长期保存。
5、书证具有物质性,基于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必须以反映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其存在的客观载体。
6、书证具有思想性、客观性、真实性、并与案件有关联性。

刑诉法144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4. 刑事诉讼法148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 刑诉法14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刑诉法14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6. 刑事诉讼法148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7. 刑事诉讼法143条规定内容有哪些?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怎么处理
一般来说:如果刑事案件,法院会认定证据不足,无罪释放;如果是民事案件,法院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中,刑事案件中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凡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具体来说: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处理方式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同的三种情况。
1、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在
2、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3、在审判阶段,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检察院如果不起诉会不会通知
检察院如果不起诉会公开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并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同时为各方送达不起诉决定书,而如果当事人处于在押情形的,会立即释放。如果案件存在被害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若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三、二次退侦后多久到法院上诉
二次退补后如果还是证据不足可以此为由申请取保候审或者不起诉。退补公安机关一个月返回检察院,审查起诉算延长审理也不超过四十五天到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143条规定内容有哪些?

8. 刑诉法143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决定不起诉案件的处理程序的规定。
不起诉的决定必须经过公开宣布的程序,不能以送达代替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的地点、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但必须有被不起诉人在场。同时,检察机关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被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起诉的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被不起诉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无罪的。对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一、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三种情况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第173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条件
根据《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罪名条件,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并且是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
3、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有悔罪表现;
4、程序条件,是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由此可见,刑诉法143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对当事人做出不起诉的这种决定的时候人民法院必须当庭宣判的,而且不起诉的决定必须要进行公布。如果说在检察院就作出了不起诉的这种决定的话应该马上将当事人释放。不过,案件已经递交到检察院的状况下却决定不起诉的,肯定是属于情况非常特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