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的作用

2024-05-09 12:03

1. 非税收入的作用

是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
1、正面作用: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财政体系的有机构成。在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非税收入已成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的重要财力。
2、负面作用:非税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调节器,起到混淆一般预算管理、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混乱
地方政府越到基层,收费和集资行为越缺乏约束,收费主体多元化严重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上,预算外和财政外的非税收入的设立管理上较严格,近几年中央公布许可收费的项目只有13 0多种,而地方上执行的收费项目多达1000多项。
在市县乡三级政府,其非税收入设立管理约束力逐渐弱化,特别是乡一级政府,农村分配关系基本上处于多头管理的无序状态。乡镇统筹资金制度从管理权限和体制上没有理顺,农业部规定乡镇统筹资金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规定由乡镇财政管理。
实际上是乡镇财力实行乡镇财经所、乡镇农经所、乡镇其他机构的多头管理。实行“一事一费”,没有一个专门部门实行数量控制,而且没有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缺乏监督。分散管理之中,贪污腐败不可避免,浪费流失更是严重。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的作用

2. 什么是非税收入与税务新职能

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

将非税收入统一为一个部门征管,至少有以下几个有利之处:
第一,将非税收入统一为一个部门征管有利于地方政府统筹规划财政收支。通过统一的一个部门征管后,更能准确预测财政收入,从而确定一个更精准的财政支出预算。
第二,将非税收入统一为一个部门征管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通过统一为一个部门征管,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遵从成本,即企业再也不用跑七八个部门去交费,而只用跑一个部门,大量减少企业的跑路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是一个部门征管,再也不会多部门检查,大量减少企业常年被多部门检查的可能性。
第三,将非税收入统一为一个部门征管有利于规范防止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这一直是中央的大政策方针,但由于以前的多部门征收,使得对乱收费的监管困难重重,而统一为一个部门征管之后,监管部门只需要对这一个部门进行监管,有效提高了监管的效率。
当然,虽然将非税收入统一为一个部门征管,利多利好,但同样的,中央也考虑到各地情况的复杂性,因此,专门在两会报告提出,加大地方自主权,也就是地方政府在大方针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非税收入这块是全部,还是部分先归统为一个部门征管,进行调整。

3. 非税收入的作用

正面作用: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尤其是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共财政体系的有机构成。在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非税收入已成为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的重要财力。
负面作用:非税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调节器,起到混淆一般预算管理、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

扩展资料: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1、规范化管理以及解决策略
健全非税收入法规制度,以法规来明确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项目的制定、收费票据的使用、收费资金的征收分配、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2、统一审批管理权限,集中管理
取消不合法的项目,严格新增项目审批,将一部分具备税收特征且便于税收征管的收费,纳入税收征管体系。
3、非税收入全部进入财政专户
对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取消多头开户,确立收支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收入专户,一个支出专户。
4、实现“以票管收”
强化收费稽查工作,充分发挥收费票据的源头控管作用,监督各单位收取的费款及时、足额的入缴专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的作用

4. 什么是非税收入与税务新职能

是指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是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
将非税收入统一为一个部门征管,至少有以下几个有利之处:
第一,将非税收入统一为一个部门征管有利于地方政府统筹规划财政收支。通过统一的一个部门征管后,更能准确预测财政收入,从而确定一个更精准的财政支出预算。
第二,将非税收入统一为一个部门征管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通过统一为一个部门征管,一方面降低了企业的遵从成本,即企业再也不用跑七八个部门去交费,而只用跑一个部门,大量减少企业的跑路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是一个部门征管,再也不会多部门检查,大量减少企业常年被多部门检查的可能性。
第三,将非税收入统一为一个部门征管有利于规范防止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这一直是中央的大政策方针,但由于以前的多部门征收,使得对乱收费的监管困难重重,而统一为一个部门征管之后,监管部门只需要对这一个部门进行监管,有效提高了监管的效率。
当然,虽然将非税收入统一为一个部门征管,利多利好,但同样的,中央也考虑到各地情况的复杂性,因此,专门在两会报告提出,加大地方自主权,也就是地方政府在大方针不变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非税收入这块是全部,还是部分先归统为一个部门征管,进行调整。

5. 非税收入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非税收入
  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

非税收入的主要功能有哪些

6. 非税收入管理的介绍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于财政资金范畴,相对于税收收入而言,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各级政府公共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是包括非税收入取得、非税收入预算、非税收入使用、非税收入监督在内的一个完整系统。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对“做大财政收入蛋糕”增强各级政府财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有效遏制腐败追求良治和深化改革建立公平社会分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7. 非税收入是指什么

看一下非税收入的含义: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非税收入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 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明白了非税收入的含义,非税收入票据就好理解了,非税收入票据就是指各级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缴)款凭证,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非税收入是指什么

8. 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有哪些

法律分析: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 (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