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配套费需要交吗

2024-05-17 13:08

1. 房屋配套费需要交吗

  不需要交的。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商品房买卖应缴以下税费:
1、契税
2、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
3、买卖合同印花税
4、公共维修基金
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6、房屋所有权印花贴税
7、权证工本费

房屋配套费需要交吗

2.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配套公建吗? 物业服务用房都包括哪些??

1、物业用房不是配套公建,就是单纯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用房和配套公建都是服务于小区业主的住户的。但区别在于物业管理用房其建筑面积分摊到业主的住房面积之中;而配套公建有独立产权,可以注册开办商业设施,如洗衣店、理发馆、健身房等等。

2、物业用房分三部分:一、物业办公用房,包括物业各个办公室、接待业主的服务大厅以及物业工作需要的库房等等;二、物业设备设施用房,如配电室、污水泵房、高压水泵房、电梯机房等等;三、物业后勤用房,主要是物业员工的宿舍、食堂等等。

3.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配套公建吗? 物业服务用房都包括哪些??

1、物业用房不是配套公建,就是单纯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用房和配套公建都是服务于小区业主的住户的。但区别在于物业管理用房其建筑面积分摊到业主的住房面积之中;而配套公建有独立产权,可以注册开办商业设施,如洗衣店、理发馆、健身房等等。
2、物业用房分三部分:一、物业办公用房,包括物业各个办公室、接待业主的服务大厅以及物业工作需要的库房等等;二、物业设备设施用房,如配电室、污水泵房、高压水泵房、电梯机房等等;三、物业后勤用房,主要是物业员工的宿舍、食堂等等。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配套公建吗? 物业服务用房都包括哪些??

4. 物业管理用房不是配套公建,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

首先,“配套公建的社区服务中包含物业管理”这句话特指的是服务工作,意思是社区服务工作中包含物业服务在内。并不是指配套公建必须包含物业服务用房。
按照国家对配套公建的定义:配套公建(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
这里重点词有两个,第一,配套修建;第二,公用建筑。配套公建属于服务性建筑,具备独立的商业性质产权,可以用于开设独立运作的办公机构、商业门店、教育设施等等,但是这些机构和服务对象是以小区业主、住户为第一服务目标的。配套公建具备独立产权,产权归属产权人所有。产权人只要在房屋的用途上符合上述八种情况,可以自由支配其房屋使用属性。业主可以用房屋开设超市,也可以开设咖啡厅,健身房等等,也可以租赁、承包给第三方使用,别人无权干涉业主对房屋的使用。
而物业管理用房虽然也是配套建设的建筑物,但是其作用并不是公用建筑,而是专用建筑。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以建造成本价一并转让给购房业主集体,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以及各类设备机房。物业管理用房没有独立产权,产权归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以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但是不拥有产权。对于物业管理用房之中特定的房屋,比如配电室、水泵房等等,物业公司不能擅自改变其用途。而且物业管理用房不能用于对外经营、不能对外出租盈利。且配套公建的八类用途,除物业服务以外,均不适用于物业配套用房。

5. 小区配套房该不该付物业费

配套房应缴纳物业费
这些非居房大多数是盈利性质的,也有的属于公益性质的。一直以来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不少物业企业由于小区入伙时,碍于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原因,从未收取物业服务费,导致本该收取的费用流失,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利益。但也有不少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开始向非居配套房业主或使用人提出交涉,解决长期来存在的疑难问题。
位于某区的一个商品房小区配套建设了10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配套房,权属归街道所有,街道将楼上作为有关部门的办公房,沿街底楼出租经营。长期以来该房从未交过物业服务费,理由是,这些配套房与小区毫无相干,既不从小区出入,也不享受物业的相关服务,更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双方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小区物业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将业主某街道办事处告上人民法院,出具了该小区的公用房屋设施设备相关文件,小区规划图,政府认定的小区四至范围,小区维修资金的清册等,证明这些物业属于小区的一部分,作为业主同样应缴纳物业管理费。
最终,小区配套房屋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根据区物价局的指导意见及小区的实际,协调了较为合理的价格,双方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握手言和。
配套房收费标准可协商
虹口区一个大型商品房小区内有一个面积颇大,收费颇高,开发建造的配套对全社会开放的双语幼儿园,平时进出同于小区大门,据了解也由于种种原因,虽然享受着物业的服务,但却享受免单待遇。
分析这些问题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没有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使区域开始就模糊不清;由于大部分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区域范围缺乏了解,在讨论决定小区重大问题时将配套房大业主有意无意的排除在外,甚至将这些大业主排除在物业服务合同的管理服务范围和收费范围之外。所以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正本清源,明确规划区域,设施设备公用情况,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明确配套房大业主的权利义务,参考政府指导价,协商物业收费标准。
其实,根据《上海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小区配套房该不该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