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非公开发行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案例

2024-05-14 03:53

1. 有哪些非公开发行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案例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将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600526,股吧)公告编号:临2014—055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
  将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提示说明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40,515,222股,全部由巨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巨化集团”)以现金认购,发行价格为8.54元/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菲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集团”)持有公司23.75%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诸暨市国资委持有菲达集团100%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巨化集团将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25.67%,菲达集团持股比例降为17.65%。浙江省国资委持有巨化集团100%的股权,将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15日

有哪些非公开发行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案例

2.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其他公司的控股权是好事吗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其他公司的控股权是属于好事。

3. 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有什么好处?为什么通常公告后会大涨?

  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好处
  1、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现在,企业自有资本金过少,技术改造难以实现,设备老化、工艺落后的现象迟迟不能改变,大大限制了企业自我发展。发行股票则可以迅速集聚大量资金,既能充实企业自有资本金,又能节省财政资金。在目前大规模公开发行股票尚有一定难度情况下,有计划发展非公开发行股票无疑是一个有利的选择。
  2、增加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内部职工参股几乎适合于各种公司,而职工参股后,其所获红利与公司效益挂钩,风险共担,利益同享,并能通过股东代表参与公司管理,可以使职工更加关心公司的生产和发展,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提高劳动生产率;也使公司的管理多了一种经济手段,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调动职工积极性。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有较高要求,一般可以非公开发现股票的公司发展态势都非常良好。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有什么好处?为什么通常公告后会大涨?

4. 非公开发行股票程序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停牌申请(选)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发行对象为下列人员的,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细则12条》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董事会决议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决议事项:(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另见《细则13条》
  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通过后,决议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决议同时刊登。表决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同时披露相关信息见《发行管理办法》 )。
  4、向深交所报送文件并公告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指引》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5、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结果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
  决议事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布: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6、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
  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详见《细则》
  包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
  结束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向深交所报告审核时间: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深交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审核结果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7、向深交所提交核准文件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发行核准公告;(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初审-发行审核委审核-核准或不核准决定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取得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之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申购报价过程由律师现场见证。之后,签订正式认购合同,缴款,验资,备案。详见《细则》)
  8、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深交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五条所述文件。
  刊登处: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证监会制定的网站,置备于证监会制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9、办理发行认购事宜
  发行: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销售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代销-报告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手续:  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股权登记: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限售处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10、办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荐人保荐
  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十)保荐协议;(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刊登: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深交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概况。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5.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社会上的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度地转让,价格波动小,风险小,适合于公众的心理现状。
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一下子在社会上推出大量的公开上市股票,那么,股民们在心理准备不足、认识不高的情形下,很容易出现反常行为,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扩展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2)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公开发行股票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什么意思

6. 上市公司停牌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控股股东转让部分股权,有可能变更股东控制权,如果一旦达成,对公

实质是股东权益的内部结构调整,对净资产收益率没有影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也并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因此投资者应理性看待高送转,由于上市公司转增股份不必掏出真金白银,还能把股价做下去,使价格不再显得那么突出。高送转更多的只是数字游戏,尤其是缺乏业绩支撑的高送转,在目前大盘并没有企稳的背景下,投资者贸然进场无疑风险巨大。

7. 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起股东股权稀释是利好吗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一种行为。利好,又可以称作利多,它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而利空则是能够促使股价下跌的信息。
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只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多种形式中的其中一种而已,所以并不能随意地把非公开发行股票归为利好,或是利空。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还是利空,主要得看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是什么,以及最终是否有落到实处。因为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买卖,只能在公司内部有限地转让,所以它对股价来说,还是存在一定的影响的。不过只要上市公司具有充足的发展潜力、成长性良好的话,那非公开发行股票通常就意味着利好。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建议,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11-2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起股东股权稀释是利好吗

8. 深市主版非公开发行股票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2007年02月05日 17:1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月5日在其网站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 ,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该通知落款日期为2007年2月2日,并要求上市公司遵照执行,以下为《指引》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五六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本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二)发行核准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二三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
  (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
  (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三第十四条所述文件。
  第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本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
  (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
  (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
  (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
  (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
  (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保荐协议;
  (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
  (十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发行概况。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不纳入指数计算;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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