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是什么意思

2024-05-08 03:36

1. 累积投票制是什么意思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有一个前提是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必须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就是说要么在公司章程中有规定累积投票制,要么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并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否则无法适用。20世纪50年代美国公司法学者威廉姆斯和康贝尔研究出一个累积投票制的公式,一直延续至今。该公式为:X=(Y×N1)÷(N2+1)+1,其中X是计算结果,代表某股东能够成功选出特定数额的董事或监事所需要的最大股份数;注:X出现小数时不能四舍五入,只能多持1股才可以。

累积投票制是什么意思

2. 累积投票制

1、上面说的复杂了,或者说“她”本人对此也不清楚;
2、累积投票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遏制大股东的滥用权利;
3、简单举例来说,你拥有某公司100只股票(份),如果某公司更换(或选举)2名董(监)事A、B,那么你拥有的表决权(累积)是100*2=200份,即“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或者说你只有累积200份的表决权;
你如果中意A,你可以将200份表决权集中全部投向A;如果无所谓,或中意B,也可以将50份投向A,其余150份投向B,依次类推。
4、累积投票权,目前实际意义不大,因为存在“一股独大”,或绝对控股的自然人或企业,你的股份*2了,大股东的股份也会*2的,而且现在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积极性并不高,更多人关心的是二级市场暨交易市场的盈亏,但如果将来股权相对分散时,小股东可以集中优势选举自己的代言人如董事、监事等;
5、当然也可以配合其他方式,如征集投票权,或签订类似的合作协议,这个问题似乎超出本问题的回答范围了。
附件:我国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建立之设想与完善.doc

3. 累积投票制的运用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累积投票制的运用

4. 什么是累计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一种表决权。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累计投票制的特点
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
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累计投票制主要是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5. 累积投票制的介绍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的介绍

6. 累计投票制的积极作用

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三、股东权利有哪些?
1、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2、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4、退股权。当公司招募说明书中出现不真实或隐瞒事实时,投资者拥有的退出投资的权利。购买互惠基金投资者的权利。在收到成交确认(confirmation)后48小时内按认购额或低于认购额的市值撤回所有投资,基金销售和管理公司不得收取包括管理费、佣金在内的任何费用。
5、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6、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7、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只是在公司法当中提到了累积投票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的作用,我国规定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选择当中关于董事会的选举主要是适用于累积投票制度,但是其他的公司法并没有规定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条件了,保护好小股东的利益还是在于公司法要完善相应的规定。
一、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例如,股东会需选五名董事,某股东持有100个普通股,这样他就有了500票的权力。他可以用500票去投某一名候选人,对其他候选人一票也不投;也可以把票分布开,同时去投几名候选人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1条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2.2.12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7. 累积投票制简单举例

  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总股数)×5(要选的董事人数)=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5000*51%),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即根据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选出当选的董事而不是看比例。
 
   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利,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利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独特作用在于:
 
   1、它通过投票数的累积计算,扩大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累积投票制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2、它通过限制表决权的重复使用,限制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绝对控制力。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累积投票制简单举例

8. 累积投票制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法律分析:累积投票制是股东实行选举权的形式之一。是指在公司的选举会上,实行每个股份持有者按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与被选人数的乘积为其应有的选举权力,选举者可以将这一定数的权力进行集中或分散投票的选举办法。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累积投票制仍属于任意性条款,即法律仅作出一种指引性的规定,不具有必然的强行性。据此,公司可以选择在章程中规定或不规定累积投票制,但只有在公司将该制度写入公司章程或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时,这一制度才能真正发生效力。我国《公司法》引入累积投票制,对于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日常事务决策者和执行者,更应当关注这项制度。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三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其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达到了30%以上,那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三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因此,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其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达到了30%以上,那么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