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防教育法

2024-05-09 10:48

1. 美国国防教育法

  背景:指责美国学校教育水平落后,学校教育是美国整个防御战略中最薄弱的环节。还有人指出,政府没有意识到科学研究的发展必须依靠强大的基础研究和完善的科研队伍。为此,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国会议员们就提出了一千多个涉及教育的议案,并至少通过了几十个涉及教育的法令。最后,政府以非常时期的工作效率,通过了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国防教育法》。
  美国《国防教育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明确了国防和教育的关系,使广大民众清楚地认识到教育与国防事业的深刻关系,把高等教育的发展视作关系国家安危乃至生死存亡的一个关键性因素。虽然其通篇围绕加强国防展开,但落脚点却是促进教育改革,提升教育质量,培养高质量的人才,尤其是国防尖端科技人才。因为国防安全依赖于发达的教育,国防的需求引导着教育的发展,只有依靠教育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高质量的人才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国防的强大。

美国国防教育法

2. 国防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美国教育的影响

1、《国防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加强普通学校的自然科学、数学和现代外语(即所谓“新三艺”)的教学;
(2)加强职业技术教育;
(3)强调“天才教育”;
(4)增拨大量教育经费,设立国防研究奖学金。

2、《国防教育法》对美国教育的影响:
《国防教育法》的颁布是美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大量教育经费的投入,有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并使小学的入学率迅速提高,中等教育普及速度也大大加快。该法令对培养美国科技人才也产生了巨大作用。成为至今美国教育的根本大法。

3. 国防教育法主要内容

《国防教育法》在第三条中对国防教育的内容和目的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国防观念是指人们对国防的认识和态度;国防知识是指有关国防的基本理论、常识;军事技能训练包括学习防原子、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知识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人民防空知识和战场救护知识常识,开展射击、投弹、刺杀等军事训练活动,以及越野、跳伞、滑翔、航海、驾驶等军事体育运动。因此,国防教育作为一门相对独立完整的教育学科,其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可以说,凡是与国防有关的理论、知识、精神等,都是国防教育内容的组成部分。从完整性和系统性两个方面来讲,国防教育主要包括:

  国防理论。国防理论教育是较高层次的国防教育,大体上包括国防地位和作用、国防构成、国防建设等三个方面的理论。

  国防历史。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都有灿烂和曲折两个方面,正确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对后人进行教育,可以起到激励精神、催人奋进的作用,国防历史教育最有震憾力和影响力。

  国防常识。国防常识是指国民应该了解的国防方面的一些基本知识,包括国家防卫知识,如领土、领海、领空的基本概念,防卫的重要意义及基本原则等。现代战争的基本特点、战时动员对国民的要求,以及形势战备、国防建设等方面的一些知识,如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主要职责任务,国防科普知识等。

  国防精神。国防精神教育是国防教育的中心内容,主要包括爱国主义精神教育、尚武精神教育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教育等三个方面。

  此外,国防法制、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国防外交与形势、国防体育等也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国防教育的这些内容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其核心是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的目的是使公民“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国防教育法主要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第八条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第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第十四条 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国防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事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计划,结合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承担国防科研生产、国防设施建设、国防交通保障等任务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所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国防教育。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的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第二十条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教育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征兵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第二十三条 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所需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第二十七条 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第二十八条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场所,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一)有明确的国防教育主题内容;(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五)有显著的社会教育效果。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建设,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国防教育的功能。被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命名。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为其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文物的收集、整理、保护工作。第三十条 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适用于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的国防教育教材,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依据国防教育大纲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的人员中选拔。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或者盗用国防教育名义骗取钱财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第三十七条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 国防教育法根据什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分为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8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国防教育法根据什么制定的

6. 国防教育法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分为总则,学校国防教育,社会国防教育,国防教育的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38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助国防教育的开展。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由依法成立的国防教育基金组织或者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使用单位对提供使用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及时归还。国防教育经费和社会组织、个人资助国防教育的财产,必须用于国防教育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克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必要的军事训练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在国庆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和全民国防教育日,经批准的军营可以向社会开放。军营开放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7. 国防教育法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法律分析:国防教育法是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 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因此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 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国防教育法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8. 国防教育法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目的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第八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