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的具体内容

2024-05-04 20:23

1. 337调查的具体内容

美国“337条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337调查的具体内容

2. 337调查的介绍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3. 337调查的相关事件

轰动一时并受到广泛关注的美国橡胶防老剂337调查案在圣奥的据理力争下取得了决定性胜利。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07年12月21日作出裁定,撤销并驳回下级ITC的裁决。这是橡胶行业第一次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赢得决定性的胜利。此前,ITC判定圣奥公司侵犯了美国富来克斯公司的专利,美方颁发了有限排除令。对此圣奥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法庭提出上诉。2007年12月2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该上诉作出判决:称ITC认定圣奥侵权的判决,是基于其对富来克斯公司有关权利要求中“控制量”一词的错误解释而作出的,圣奥并无字面侵权,ITC的判决被驳回。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助剂专委会理事长许春华表示,此次圣奥在337调查案中获得的胜利,不仅捍卫了中国的自主知识产权,也将有助于行业进一步推进清洁生产,突破欧盟发达国家的技术壁垒。圣奥高层领导表示,中方并非不能打赢337调查的知识产权官司,就本案,圣奥已经取得了完全的胜利,决定性的胜利。圣奥今后将一如既往地坚决捍卫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维护中国橡胶工业、轮胎行业的权益,为民族橡胶助剂工业的发展继续作出应有的贡献。据了解,2005年2月富来克斯作为申诉方,向ITC申请对圣奥等公司展开橡胶防老剂337调查,申请对由专利方法控制成的中间体4-ADPA、由4-ADPA制成的防老剂6PPD及其下游产品,颁发永久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06年7月,ITC复审裁决圣奥公司侵犯了富来克斯在美的部分专利,禁止圣奥公司出口的和Sovereign公司进口的、按圣奥公司方法生产4-氨基二苯胺和6PPD产品进入美国及在美国境内销售。美对多国烧结稀土磁体发起“337调查”2012年9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日本日立金属及其美国子公司要求,对中国、美国、德国和奥地利等29家企业生产的烧结稀土磁体产品发起“337调查”,以确定它们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表声明称,涉案产品主要是烧结稀土磁体产品及发动机、音响、耳机、无线工具、计算机硬盘和高尔夫球球位标等含有这一材料的产品。这项调查涉及4家中国企业、23家美国企业、一家德国企业和一家奥地利企业。 苹果热门产品遭337调查2012年8月17日,摩托罗拉移动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诉,指控苹果在美国市场销售的iPhone、iPad、iPod和iMac产品侵犯了该公司专利,要求对其启动“337调查”并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8月18日,ITC宣布正式对苹果上述涉案产品展开337调查。 根据有关程序,ITC在启动“337调查”后,该机构必须在45日内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并尽快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内作出裁决。若涉案企业被裁定违反了第337条款,ITC将发布相关产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这意味着涉案产品将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资格。 三一重工遭美国“337调查” 指控其涉产品侵权2013年,美国当地时间11日(北京时间12日),三一重工上诉奥巴马遭驳回。就在同一天,由于美国一家起重机公司申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宣布对三一重工生产的履带式起重机产品发起“337调查”,以确定这些产品是否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三一重工遭“337调查”,缘于起重机生产企业马尼托瓦克(Manitowoc)于6月12日指控三一重工在美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及相关配件侵犯了该公司专利,涉案产品是运用可变位配重(VPC)技术以改善起重机的操作和使用的移动起重机。该公司同时主张,由于涉案产品随意使用了申诉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损害或实质性损害了美国已建或将建的相关产业,要求启动“337调查”,并对三一发布永久排除令和禁止进口令。这家美国企业特别指控三一的SCC8500型起重机及其组件为侵权产品。马尼托瓦克称一位马尼托瓦克的前雇员约翰·兰宁向三一分享了这些商业秘密,兰宁为三一美国工作。在马尼托瓦克发起投诉之后,三一重工在一份声明中说:“三一的SCC8500履带起重机从头到尾均由三一的工程师设计,使用的是我们自己的创意和我们自己的技术创新。我们坚决驳斥马尼托瓦克的指控,并坚定支持我们在市场上领先的产品。”联想等7家企业遭美“337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又对联想等7家企业生产的光驱产品发起“337调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声明中称,此次涉案产品主要是台式机、笔记本电脑、DVD机、蓝光播放机、CD机和游戏机等含有光驱的产品,涉及联想、联发科技、LG、三星、任天堂、松下和东芝7家企业。

337调查的相关事件

4. 337调查的应对策略

多数中国企业积极应诉美337条款,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因为一个针对极小侵权认定的排除令,其杀伤力足以使被告无法继续经营。   一系列的中国产品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Commission,简称“ITC”)被告侵犯知识产权,如打火机、打印机墨盒、赖氨酸产品、电池等产品。过去许多中国公司选择不予理睬,多数都采取积极应诉,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本文将讨论如何在美国应对337条款的行政诉讼。   在美国提起337条款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美国公司,也可以是外国公司,如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日本公司或德国公司等。   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   向ITC递交的起诉书必须证明存在被相关专利涵盖的产品已经形成国内产业,或者上述产业正在美国兴起。“国内产业”的要求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涉及技术,另一部分涉及经济。在技术方面,原告必须证明专利涵盖的产品已经在美国生产或销售。在经济方面,原告必须证明已经在制造设施和设备上有相当数额的投资,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或在产品开发,包括工程、研发或授权许可等方面作出实质性投资。   ITC经过调查审理后若确认进口产品侵犯了知识产权,则可依据337条款规定发布两种命令:一种是“停止令”,另一种是临时性或永久性的“禁止令”或“排除令”。前者类似于美国地区法院发布的禁令,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果被告不顾这种命令而执意将侵权产品输入美国并进行销售,就有可能被课以巨额罚款。后者则明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ITC可以发布全面排除令,这种排除令并不针对具体的进口商,而是针对侵权的产品,禁止特定类型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口到美国。即便是有限排除令,也适用于被告的所有侵权产品。ITC的排除令并不指出具体型号,而是对禁止进口的侵权产品作出一般的总体描述。所以,如果美国市场对被告来说是主要市场的话,一个针对极小侵权认定的排除令,其杀伤力足以使被告无法继续经营。禁止令还用来防止被告销售已经进口至美国的侵权产品存货。   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   1、普通的不正当贸易。所谓普通的不正当贸易行为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但其构成非法必须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其损害达到了可观的程度。   2、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在美国销售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无需证明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   337条款的特点有二,一是短平快的调查程序(限定在12或15个月内结束调查),二是非常严厉的补救措施。一旦被认定侵权,非但被告的相关产品将可能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而且被告国内同行业的同类产品也可能永远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   337条款的诉讼是行政诉讼,除了能迅捷地裁决后下禁令之外,并不给原告以经济上的补偿。所以原告往往会双管齐下,一边在ITC进行行政诉讼,同时又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以获得经济赔偿。在行政诉讼进行的过程中,联邦地区法院通常会暂停审理民事索赔案。   企业的应对措施   在产品向美国出口前,首先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防患于未然。中国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首先进行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侵犯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专利,包括请专家分析产品在美国的专利保护状况。与败诉的损失相比,专利检索的费用实在是微不足道的。   如果发现有可能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的情况,则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以免侵犯知识产权。如果存在侵权可能,则可以使用其他方法绕过专利来避开侵权。如果有些核心的专利无法绕过,也可以从专利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专利的许可,或者与进口商取得协议,由进口商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337调查案,如果采取不应诉的“鸵鸟政策”,ITC就会缺席判决,这就意味着被调查的产品将长期甚至永久地失去美国市场。一旦被告积极应诉,至少可以取得谈判的筹码,争取胜诉或与原告庭外和解。   有的被告公司认为只要将公司关闭,重新注册一家公司东山再起,即可规避缺席判决的后果,这种做法是非常谬误的。如上所述,ITC的禁令或排除令是针对侵权产品,而不是针对具体的公司。即使公司改头换面,只要仍旧生产同样的侵权产品,就还是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中国正在向出口经济转型,在一个行业中往往有许多企业生产同类产品。337条款的诉讼往往是同时针对许多家中国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可以联合起来共同应诉,以降低诉讼费用。行业的商会往往可以组织和协调,如在温州打火机诉讼中,温州的烟具商会就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应诉的策略   在ITC调查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三种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在涉及多个专利指控的诉讼程序中成为被告的障碍:(1)从原告和第三方取证的时间非常有限;(2)行政法官举行听证会和颁布其裁定的时间非常有限;(3)委员会要求行政法官对听证会上提出的每一项争议进行裁定。因此,即使行政法官裁定因为专利无效而不存在侵权行,但他仍必须就听证会上提出的所有涉及上述专利的所有争议做出裁定。时间紧迫会对原告非常有利,并随着争议数量的增加和听证会的临近不断对被告施加压力。   被告可以通过即决裁定的动议来减少原告施加的压力并降低风险。即决裁定的提议可以只针对主要争议,例如侵权不存在、专利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以及缺乏国内产业等。如果成功,即决裁定将该专利撤出调查范围而不需要再举行最后的听证会。即使原告有难以反驳的侵权和专利有效的立场,上述专利也不列入委员会调查范围。被告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对其余的专利在听证会上作进一步的陈述,就每个抗辩提供充分的证明。   即决裁定动议即使不成功,仍有利于缩小争议的范围。至少上述动议能试探行政法官在该抗辩中所持的立场。如果动议被完全否决,被告则可放弃上述辩解,而在听证会上陈述其他抗辩。如果行政法官否决动议,但对抗辩感兴趣,则被告可以重新深化论据并提供补充证据,在听证会上或在随后的即决裁定动议中递交。   在听证过程中被告还可以辩称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对方的专利权。专利权的权项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技术要素。只有当被控产品涉及权项的所有技术要素时才可以判定侵权,否则就不属于侵权。   此外被告还可以辩称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如:专利的权项覆盖面太宽,原告申请专利时已经存在类似的技术,专利缺乏新颖性等。   败诉后的策略   如果经过分析,被告可能败诉,或是经过抗辩被认定侵权而败诉,这并不意味着全军覆没。   首先,被告可以根据分析或ITC认定的侵权绕过专利重新设计产品,重新获得美国市场。如果遇到实在无法绕过的核心专利,则可以与原告谈判,争取成为被告的OEM制造商,即生产贴上原告品牌的产品。这样做当然会让原告有更多的利润,但是如果市场巨大,则通过薄利多销被告仍可继续生存下去。   其次,被告还可以与原告谈判获得使用专利的许可,并交纳合理的许可费。这种做法对被告比较有利,因为专利许可费可以用被许可方的利润为基数,从利润中支付,这是双赢的局面。即使专利持有人坚持要用销售额为基数,被许可方还可以通过谈判,不以整个产品,而仅以涉及专利的零部件的价值为基数,尽量减少许可费。   此外,被告还可以与原告谈判成立合资企业,由原告提供专利技术,在中国制造产品。由于中国的劳力成本低廉,许多外国公司愿意与中国公司合资生产降低成本,这也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5. 337调查的调查程序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应诉、听证前会议、取证、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议并终裁、总统审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USITC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尽早的、可行的时间内”完成一项337调查并作出裁决。实践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般在12-15个月内结束调查,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

337调查的调查程序

6. 337调查的法律依据

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关于USITC调查的有关规定、《US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