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是如何全面而历史的分析雇佣劳动制度的

2024-05-09 14:11

1. 马克思是如何全面而历史的分析雇佣劳动制度的

当代的人类世界,正处于马克思所说的“人类史前时期”的最后阶段——资本雇佣劳动社会,突破并否定资本雇佣劳动制度,是劳动社会主义的历史意义之所在。从劳动者的立场和意识批判资本雇佣劳动制度,论证其经济、政治、文化,是劳动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也只有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才能进行劳动社会主义运动,以不断发展的劳动者联合势力,变革社会制度,实现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提高其素质技能,使人类真正开始人的历史。

  1资本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

  资本雇佣劳动制是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初级阶段,它突破了封建领主制和集权官僚制,初步实现了全体人的人身权,并经劳动者的长期斗争,逐步争得了公民权。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基本经济权利是两个,一是资本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二是劳动力的所有权。这两个权利是分离的,分属于资本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正是这两个分离的权利主体,构成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基本经济关系,他们之间的矛盾,是资本雇佣劳动社会的主要矛盾。

  资本雇佣劳动制是经过长期的经济发展和矛盾斗争,才得以形成的。当我们今天批判这个制度,揭示其没落的时候,必须明确它在历史上曾有过的进步意义,即它作为对封建领主制的否定,是社会变革和人性升华的一个必要阶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此做了相当精确的论述: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个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这两个阶级的经济基础,就是资本雇佣劳动,其法权体系,就是建立在资本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这两个基本权利的对立之上的。资本所有权是以资本形式存在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同时也包括用于购买劳动力使用权的货币资本的所有权,不过,当它作为功能资本以后,就已经转化为对劳动力的使用权,而货币资本则转化为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生活资料。在资本雇佣劳动制中,资本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这对矛盾的主要矛盾方面是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是次要矛盾方面。劳动力作为劳动者个人的劳动能力,只有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中,即在劳动过程中才能发挥作用。在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者不可能拥有大工业的机器设备,他们要生活,就得劳动,就只有出卖劳动力的使用权给资本所有者。虽然劳动力使用权的买卖过程,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且是自由的交易,但不出卖劳动力使用权就没有生活资料的劳动者,必然在出卖时处于不利地位,这不仅表现于劳动力使用权的价格上,而且表现于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中。既然劳动力的使用权已卖给了资本所有者,那么,如何使用,使用的时间和强度,都取决于买者。但卖者出卖的并不是一件物品,而是他的人身中体现的劳动力,也就是说,其人身也要随劳动力的出卖而由买者支配。这样,他的人身权利就与劳动力的使用权相冲突,为了捍卫人身权利和劳动力所有权,必然与购买劳动力使用权的资本所有者产生矛盾。

  资本所有者与雇佣劳动者大都源自封建领主制下的农奴,但前者比后者先摆脱农奴身份,成为城市中的市民。15、16世纪各封建王国为争霸而推行的重商主义政策,为这些市民成为商人资本家提供了契机,他们在国王的支持下,通过商业,特别是国际贸易,迅速地积累财富。与此同时,那些海盗、开明贵族也不断加入商人资本家的行列。最初的资本所有者阶级由此而生。商业资本的发展要求手工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以前那种封建的或行会的经营方式已不能满足新市场(特别是殖民地贸易)的需要,于是,工场手工业出现,进而引发工业革命,机器大工业代替了工场手工业。大工业建立了由美洲的发现所准备好的世界市场。世界市场使商业、航海业和陆路交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这种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工业的扩展,同时,工业、商业、航海业和铁路愈是扩展,资产阶级也愈是发展,愈是增加自己的资本,愈是把中世纪遗留下来的一切阶级都排挤到后面去。

  由此可见,现代资产阶级本身是一个长期发展过程的产物,是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一系列变革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资产阶级的形成过程,也即资本的积累和资本所有权的确立过程。最初的商人,其资本的所有权并没有充分的法律规定和保证,随着资本量的增加,他们不断迫使国王承认其对资本的所有权和相应的政治权利。这是一个漫长的斗争过程,经过不断的较量,包括武装革命和议会斗争,资产阶级在西方各国夺取了政权,并以法律的形式最终将资本的所有权确立,并以法制予以保证。当我们今天读到各国由资产阶级主导所颁布的宪法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时,其所指主要就是资本的所有权。资本是私有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为了保护资本的所有权,就必须保护全部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明确其主体。这也包括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虽然它只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以“财产”的形式存在,但它也是私有的,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是平等的,但它所保护的私有财产却是不平等的,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并不追究这种私有财产的来源,只要没有人依法追讨盗贼强行占有的财产是对其主体的所有权的侵犯,那么,盗贼的财产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资本作为财产,其原始的积累有多种途径,既有经商的利润、领主的地产、海盗的劫掠、奴隶贩卖,还有——尽管是极少数——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勤劳,它们都在资本的发展中,在资产阶级的立法中被确立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所有权。而更具体的民法及其他法律,则明细地规范了资本所有权的权能。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拿破仑法典》中找到其典范。

  资本所有权的确立,是资本雇佣劳动关系形成的主要内容,与之相应的劳动力所有权的确立,却要晚一些。这样说,并非指在劳动力所有权确立之前没有劳动力的出卖,而是说有相当一段时间没有法律对劳动力所有权的规定和保护。虽然资产阶级在争取其资本所有权和政治权利的斗争中,广大劳动者曾是其同盟军,特别是在政治斗争和武装革命中,他们还是主力,但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却远没有资产阶级得到的那么多。雇佣劳动者也主要来自中世纪的农奴,以及少量的手工业者,他们之所以参加资产阶级主导的革命,首先是要摆脱农奴的身份,争得人身自由,进而是对土地的所有权。对于刚刚解放的农奴来说,最切近的利益,就是有一小块土地的所有权。法国大革命中的土地改革,正是农奴这方面要求的实现。欧洲各国几乎都在资产阶级主导的社会变革中,解放农奴和土地改革,从而在封建领主制和资本雇佣劳动制之间,出现了短暂的小农经济阶段。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它的历史意义,是农奴向雇佣劳动者转化的中间环节,更重要的是其理论意义,即为规定私有制和劳动价值论提供了基本依据。

  不论是早期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还是西斯蒙第等小生产者的思想代表,都是“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论证私有制和劳动价值论的。个人所拥有的非自然的力量,就是劳动力,劳动使自然物改变形态,并生产出农作物——对于个体农民来说是主要的劳动产物——以供人类消费。个人自己的劳动就成为对这些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以及规定其价值的根据。而当个体农民被迫放弃自己的小块土地,出卖劳动力使用权为生时,他们的劳动力也就成为其惟一的私有财产,而这个财产的价值也应由劳动来决定。这是雇佣劳动者在争自己利益时所能依据的“理”。但生产关系和劳动方式的变化,又要求改变这个“理”,提升这个“理”,这就是马克思从雇佣劳动者,主要是产业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意识规定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与原因。

  到19世纪中、后期,在产业革命的进程中,资本得以迅速扩张,资本所有权也已经确立并争得了政治上的主导权。在这种情况下,雇佣劳动者争取劳动力所有权的斗争也不断高涨,经过长期的、联合起来的斗争,终于迫使资产阶级做出让步,承认劳动力的所有权,各国的劳动法、工厂法都对此有所规定。从此,资本雇佣劳动制才真正确立。雇佣劳动者依据其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所有者的斗争也进入一个新阶段——争取民主权的阶段。资本雇佣劳动制的主要矛盾,即分离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之间的矛盾,制约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层次的矛盾和斗争。资本雇佣劳动制在20世纪的演进,都可以从这个主要矛盾中得到说明。

  2资本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之组合及其派生的占有权

  资本雇佣劳动制权利体系中的主要权利,也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资本化了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形成并保证这个所有权,是资本雇佣劳动制的核心和主体,只有这样,才能维持资本所有者对雇佣劳动者的支配和统治。

  资本是一种体现于物的社会关系。在物的形式上,资本是财富或财产的一种,但它与其他用于消费的财富或财产又有不同,它体现于物、存在于物、作用于物只是一个过程,它的真实存在是货币,是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通过货币,资本的价值量得以表现,并在货币的各种职能上发挥其作用,由此而购买劳动力的使用权并支配、控制劳动者及全部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而制约社会总体的供给与需求,影响社会生活。

  资本关系是特殊的交换关系,它以货币所体现的价值来确定其所有权主体在交换中的地位,并依据所有权来支配货币价值所能交换的具有相应价值的财富和劳动力。资本又不过是以货币形式标志其价值的劳动的集中体现和积累。资本的积累就是劳动的积累,是资本关系中,资本所有者对其支配的劳动力的使用超过劳动力价格的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的所有权的体现。

  随着资本关系的制度化,资本积累的劳动价值日益增加,这是资本所有权及其支配、控制劳动力的地位的强化。资本的本性是要不断增殖,因此要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改进经营方式。在这个过程中,资本的所有权作为根本的权利,只能采取新的组合,并由此派生出一个新的权利,即占有权。

  从罗马法一直到今天的民法,所有权都是基本的权利,而占有则是所有权的第一个权能,此外还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能。所有权是根本的权利,也是静态权利,它的作用体现于它的四个权能上,这四个权能可以说是所有权的动态表现。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管领,或实际控制,它主要是针对物的,但也可以针对人。比如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其权能之一就是对奴隶人身的占有;封建领主虽然已不具有对农奴的所有权,但依然保有以契约形式确定的对农奴人身的占有权。

  占有作为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不仅表现于所有权确立之后,还表现于所有权确立之先。罗马法中“先占”这个概念,是“自然取得方式”的一种,指用劳动蓄意对无主的财物的占有,或以武力对所战胜的敌人财产的占有。先占即对没有确定所有权物品的先行占有,是确定占有者所有权的根据,而对敌人所有财物的占有,也是确定其所有权的根据。这种先占,不仅是“自然法”,也是人为法中确定所有权的前提。一直到现代社会,先行占有依然是所有权的依据,包括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所有权,也是以占有包含剩余价值在内的产品为前提,待该产品价值实现以后,才能对以货币形式存在的剩余价值拥有所有权。

  而更为实在的占有,则是在所有权确立之后,由所有权展开的控制或管领。占有持续于所有权的法定期限内,只要该所有者拥有特定的所有权,就拥有占有的权能;而能否行使占有的权能,又是所有权的证明。

  占有又是使用、收益和处置权能的前提,没有占有,或失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能也就无从施行。

  在资本主义制度之前,或资本主义制度初期,经济生活中的所有权主体往往是自己行使占有的权能,而且占有与使用、收益、处置是统一的。其间大概只有中国集权官僚制下土地的占有权能从其所有权那里派生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由拥有所有权的国家将全国的土地以职田、禄田、勋田等名义分给官僚占有,以及用“均配”的办法分给农民占有。而这种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又因其占有的是土地这种不动的自然资源,而使人们忽略其占有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至今仍有经济史的研究者将中国古代的土地占有权直接说成所有权。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体制初期,大部分资本的所有权主体还自己行使占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权能,因此,占有并未从所有权中分离,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资本主义的经济学和法学,都只是谈所有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能,并未将占有及其他权能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来论述。

  从19世纪中叶,股份公司出现,并逐步成为资本存在的主要形式。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其权利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股份公司有两个特点:一是私人资本的联合,虽然取得“社会资本”和“社会企业”的形式(在这里,也可以看出“社会”一词是指总体性、集合性的团体,而不表示其阶级性质,马克思之所以不将自己的主义称为“社会主义”,与此有密切关系),但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依然保存着,或者说股份公司不过是联合起来的若干私人资本所有权的组合形式;二是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不再从事经营管理,而由经理行使经营权。

  马克思没有看到:在若干私人资本家组成股份公司时,实际上已从联合的所有权中派生出占有权,由占有权来支配和控制经营权,而非由分散的所有权来支配和控制经营权——若干个分散、独立的所有权主体支配和控制统一经营权行使者的经理,是不可能,也不可行的。只有由各所有权主体分别将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能集中起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利及相应机构,并统一行使占有的权能,以支配和控制经营权的行使者,才是有效的、可行的。

  事实上,资本的所有者在组建其股份公司时,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并成立了公司董事会来集合占有权能,而当它集合了占有权能并统一行使时,占有权就确立了。

  然而,不论经济学,还是法学的理论,都未能对此做出规定。如果说一个多世纪前尚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股份公司刚刚起步时的马克思,只能注意到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有其历史原因的话,那么,进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股份公司已成为经济的主要形式,而且其资本额巨大,股东众多,并以股票来吸纳社会闲散资金的时候,依然看不到占有权的存在,不能以概念对之进行规定的话,就很难说清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特点了。

  对股份公司,经济学和法学界都是注意到了的。美国在20世纪初形成并演化至今的制度学派,一开始就很关注股份公司的权利关系和组织形式,其所说的“制度”,主要是就此而发的。可是,从凡勃伦、康芒斯一直到现在依然支撑制度学派门户的科斯等人,虽然反复探讨了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联合,公司董事会如何控制经营权行使者,以及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利益,他们与所有权主体的关系等等。但就是提不出占有权这一概念,从而使其论证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打转。其所谓“产权理论”,主要目的是解决这些问题,但“产权”一词的不准确,不仅显示了英语的模糊性,也暴露了美国实用主义思维方式的严重缺点。

  “产权”之“产”,是一般性的财产,还是特殊性的资产?制度学派并不明确。“产权”之“权”,是所有权,还是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制度学派也不明确。

  制度学派虽然不能说明资本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因股份公司或股份制而派生占有权,从而导致资本所有制关系的变化,但他们毕竟在关注这个问题,而且试图说明其间的各种关系。以“主流派”自居的所谓“新古典综合派”,则对此不屑一顾,毅然地在那里用高等数学来计算马歇尔和凯恩斯在一百多年和六十多年前提出的那些“原理”,只要有某一定律甚或公式可以演算出来,就弹冠相庆。在他们看来,资本私有制是绝对的、永恒的,不可能,也不应该有变化。制度学派的“产权理论”已是多此一举,是非主流派不得不做的经济学中的“勤杂工”活计。

  而以“马克思主义”为旗号的经济学家,当然要关注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这种变化,但是,由于既有的经济学教科书或马克思著作中,并没有“占有权”这个概念,因此,也不能概括变化的要点或主要矛盾。除了一些人依然在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来论说资本所有制外,比较新的认识,是提出了一个“法人资本”概念,进而衍生出“法人资本所有权”和“法人资本所有制”两个概念。法人在民法上是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特定组织机构,二是拥有独立的财产,三是独自承担财产责任。“法人资本”是指生产、流通、金融等领域中的企业和机构。

  由于法人资本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独自承担财产责任这两个特点,因此有研究者提出“法人资本所有权”这一概念,即认定法人资本是所有权主体。并由此而得出“法人资本所有制”的概念。

  法人资本是存在的,但法人资本所体现的企业和机构,并不是所有权主体,因此,法人资本所有权是不能成立的。

  法人组织,实则由资本所有权派生的集中行使其占有权能的机构,法人组织对这由股份或基金等形式集合起来的资本的权利,是占有权,而非所有权。

  法人资本是由若干私人资本联合而成的,也是这些资本所有权的占有权能集中的形式。私人资本所有者在将其资本投于股份公司和基金会等法人组织时,并未放弃其所有权,或者说不是将所有权直接投入,而是将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占有权投入,并集合成法人组织的权利。这样,所有权主体依然保有对法人组织的支配和控制权利,这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证,并可以撤回其所有资本的占有权,退出该法人组织。

  法人组织作为集合并行使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的机构,一方面要对所有权主体负责,另一方面又由占有权派生出经营权,选聘经营者,签订经营契约,将其占有的资本的使用权能交给经营权的行使者,由其负责经营活动。法人组织在保证经营者按契约自主经营的同时,施以必要的监督,并按契约验收其经营成果,进行相应的奖惩。

  法人组织往往是以董事会的形式组建的,同进配有监事会,当然,名称会有改变,但其性质和职能大体相同。

  正是在法人资本及其组织上体现的资本占有权,是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特点。而以占有权这个概念规定这个特点,不仅可以明确现代资本制度的性质,也可以认识它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资本,主要不是由自然人所有的私人资本。而是由自然人的私人资本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所集合的法人资本。虽然私人资本由其所有权主体自己经营或直执着委托他人经营的企业还存在,但已不是经济生活的主体。

  3劳动力所有权的确立与强化

  资本不过是由非劳动的所有者掌握积累了过去劳动创造的价值而形成的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购买与使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导者是资本所有权主体,被动者是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但由于劳动者不出卖其劳动力的使用权,就不能生存,因此,他们对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卖,也是主动的、自觉的,甚至是自由的。在出卖劳动力使用权时,劳动力的所有者与资本的所有者是平等的交换关系。当资本所有者以股份公司等形式将其资本联合起来的同时,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在强化其劳动力所有权意识的基础上,进一步联合起来,组织成工会和形成与资本所有者相对立的社会势力,并以不断的斗争维护自己的利益。

  劳动力的所有权概念,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规定了的,并作为对资本关系分析的重要范畴。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关系从本质上说,就是资本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的对立统一。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的分离,或者说劳动者本人不具有必要的生产资料,也就不具备劳动创造价值的条件,为了谋生,只得将自己仅有的劳动力的使用权作为商品卖给资本所有者。

  劳动力的所有权是劳动者在资本关系中存在的依据,劳动力的质与量则是其所有权的力,这一点,与资本的货币量是其所有权的力是一样的。资本与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之间的交换,是自由的权利主体间按商品经济一般原则的平等交换,而且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劳动力的力,取决于劳动者本人的素质技能,也取决于劳动者相互间的联合,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劳动者个人素质技能的提高,或许可以在出卖劳动力使用权的时候,比其他劳动者更有竞争力,可以卖得比较高的价格,但个体的劳动者在与资本家较量的时候,明显的是弱者,特别是在劳动者各自只顾私利,相互竞争和排挤的时候,其弱就更为突出。现在中国私有企业中的雇佣劳动者,往往受其自身小农意识的束缚,自私自利,安分守己,“各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因此,在出卖劳动力使用权的时候,往往被买主压低价格,特别是当同事者受老板欺负的时候,不能出面相助,甚至还会暗自庆幸,更可怕的是同事间的互相排挤,似乎是在谋个人私利,实则在损害他人和总体利益的同时,必然损害了个人利益。

  欧洲虽然没有小农意识的传统,但在资本雇佣劳动制度刚确立时,也曾出现过雇佣劳动者间的竞争和排挤现象。当时工人劳动强度之大,劳动时间之长(可达日16—18小时),劳动力价格之低,既与劳动者素质技能水平有关,更与劳动力使用权出卖者的相互排挤有关。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真实地描述了当时的情形。

  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资本与劳动力使用权交换关系的一个基本权利,但只有在劳动者意识到这个权利,并以自己的斗争在法律上明确这个权利,进而在劳动力所有权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与资本所有权主体进行斗争的时候,这个劳动者在现代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权利才算真正确立,并由此而派生出民主权。

  经济权利是经济关系中人的地位和利益的界定,当一种经济关系形成后,其相应的权利就已经具备条件,但权利作为以法律形式对经济关系的规范,一是要有法律条文的明确,二是要有权利主体对它的明确意识和努力争取,才能真正地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

  在经济生活中只要有雇佣关系,就已经出现劳动力的所有权,但对它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以及其主体对它的意识并运用相应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都是在资本关系成为居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即资本雇佣劳动制度确立之后。这在西欧和美国,大体是19世纪以后开始的,其他国家则更晚。规定劳动力所有权及劳动者相关权利的《劳动法》、《工厂法》等也相继出台,并不断修订。虽然这些法律在总体上还是以维护资本家的利益为主,但毕竟承认了劳动者的权利,从而使他们可以依据劳动力所有权等权利来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与此同时,劳动者的思想代表,特别是马克思,也从理论上反复论证劳动者的权利,并由此提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矛盾与斗争的系统学说。《资本论》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对依据劳动力所有权的雇佣劳动者联合起来与资本统治斗争的理论表述。

  相比之下,技能高的劳动力,其使用权不仅可以卖出较高的价格,而且在与购买者进行交换的时候,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技能低的劳动力,不仅其使用权价格相对低,在与购买者交换时,还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正是由于这一点,劳动者为了生存得好一些,并提升一些社会地位,要在劳动力市场上提高自己劳动力使用权的价格,惟一的途径是提高其劳动力的质,即素质技能。若仅从个体而言,技术素质是劳动力的主要内容,这是劳动者努力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技能的动因;若从总体论,不仅技能素质,文化精神素质也是相当重要的内容,其主要表现就是阶级意识的增强。

  劳动者个体与总体都有提高素质技能的内在要求,从而在行使由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的时候,就会将教育和培训作为一个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政党和工会在这方面做了相当大的努力,从而促成逐层提高的公费教育,先是初级教育,再是中等教育,进而高等教育——现在德国等西、北欧国家的全程公费免试教育,正是劳动者联合起来长期斗争的结果,而这又是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的重要条件。与此同时,工会组织还与资方交涉职工的培训,因这对资本所有者也是有利的,因此,也能普遍地在企业中进行。

  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既是个体主观努力的结果,更是总体劳动者经验的积累和交流的结果,尤其体现在技术革新和创新的研究中。由于这一点并不与资本所有者相冲突,甚至劳资双方具有统一性,因此,资本所有者为了占有尽可能多的相对剩余价值,也会拿出一部资金投入新技术的开发或购买专利,并在本企业内推行。这样,也就为劳动者提高其素质技能提供了必要条件。

马克思是如何全面而历史的分析雇佣劳动制度的

2. 资本是如何统治劳动力的

当代的人类世界,正处于马克思所说的“人类史前时期”的最后阶段——资本雇佣劳动社会,突破并否定资本雇佣劳动制度,是劳动社会主义的历史意义之所在。从劳动者的立场和意识批判资本雇佣劳动制度,论证其经济、政治、文化,是劳动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也只有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才能进行劳动社会主义运动,以不断发展的劳动者联合势力,变革社会制度,实现劳动者的社会主体地位,提高其素质技能,使人类真正开始人的历史。
  1资本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
  资本雇佣劳动制是商品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初级阶段,它突破了封建领主制和集权官僚制,初步实现了全体人的人身权,并经劳动者的长期斗争,逐步争得了公民权。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基本经济权利是两个,一是资本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二是劳动力的所有权。这两个权利是分离的,分属于资本所有者和雇佣劳动者。正是这两个分离的权利主体,构成资本雇佣劳动制的基本经济关系,他们之间的矛盾,是资本雇佣劳动社会的主要矛盾。
  资本雇佣劳动制是经过长期的经济发展和矛盾斗争,才得以形成的。当我们今天批判这个制度,揭示其没落的时候,必须明确它在历史上曾有过的进步意义,即它作为对封建领主制的否定,是社会变革和人性升华的一个必要阶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此做了相当精确的论述:我们的时代,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两个敌对的阵营,分裂为两大相互直接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这两个阶级的经济基础,就是资本雇佣劳动,其法权体系,就是建立在资本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这两个基本权利的对立之上的。资本所有权是以资本形式存在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同时也包括用于购买劳动力使用权的货币资本的所有权,不过,当它作为功能资本以后,就已经转化为对劳动力的使用权,而货币资本则转化为劳动力所有权主体的生活资料。在资本雇佣劳动制中,资本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这对矛盾的主要矛盾方面是资本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是次要矛盾方面。劳动力作为劳动者个人的劳动能力,只有在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中,即在劳动过程中才能发挥作用。在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下,劳动者不可能拥有大工业的机器设备,他们要生活,就得劳动,就只有出卖劳动力的使用权给资本所有者。虽然劳动力使用权的买卖过程,要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且是自由的交易,但不出卖劳动力使用权就没有生活资料的劳动者,必然在出卖时处于不利地位,这不仅表现于劳动力使用权的价格上,而且表现于劳动力的使用过程中。既然劳动力的使用权已卖给了资本所有者,那么,如何使用,使用的时间和强度,都取决于买者。但卖者出卖的并不是一件物品,而是他的人身中体现的劳动力,也就是说,其人身也要随劳动力的出卖而由买者支配。这样,他的人身权利就与劳动力的使用权相冲突,为了捍卫人身权利和劳动力所有权,必然与购买劳动力使用权的资本所有者产生矛盾。
  资本所有者与雇佣劳动者大都源自封建领主制下的农奴,但前者比后者先摆脱农奴身份,成为城市中的市民。15、16世纪各封建王国为争霸而推行的重商主义政策,为这些市民成为商人资本家提供了契机,他们在国王的支持下,通过商业,特别是国际贸易,迅速地积累财富。与此同时,那些海盗、开明贵族也不断加入商人资本家的行列。最初的资本所有者阶级由此而生。商业资本的发展要求手工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以前那种封建的或行会的经营方式已不能满足新市场(特别是殖民地贸易)的需要,于是,工场手工业出现,进而引发工业革命,机器大工业代替了工场手工业。大工业建立了由美洲的发现所准备好的世界市场。世界市场使商业、航海业和陆路交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这种发展又反过来促进了工业的扩展,同时,工业、商业、航海业和铁路愈是扩展,资产阶级也愈是发展,愈是增加自己的资本,愈是把中世纪遗留下来的一切阶级都排挤到后面去。
  由此可见,现代资产阶级本身是一个长期发展过程的产物,是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一系列变革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5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资产阶级的形成过程,也即资本的积累和资本所有权的确立过程。最初的商人,其资本的所有权并没有充分的法律规定和保证,随着资本量的增加,他们不断迫使国王承认其对资本的所有权和相应的政治权利。这是一个漫长的斗争过程,经过不断的较量,包括武装革命和议会斗争,资产阶级在西方各国夺取了政权,并以法律的形式最终将资本的所有权确立,并以法制予以保证。当我们今天读到各国由资产阶级主导所颁布的宪法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时,其所指主要就是资本的所有权。资本是私有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为了保护资本的所有权,就必须保护全部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并明确其主体。这也包括劳动者的生活资料,虽然它只能在极短的时间内以“财产”的形式存在,但它也是私有的,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是平等的,但它所保护的私有财产却是不平等的,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并不追究这种私有财产的来源,只要没有人依法追讨盗贼强行占有的财产是对其主体的所有权的侵犯,那么,盗贼的财产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资本作为财产,其原始的积累有多种途径,既有经商的利润、领主的地产、海盗的劫掠、奴隶贩卖,还有——尽管是极少数——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勤劳,它们都在资本的发展中,在资产阶级的立法中被确立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所有权。而更具体的民法及其他法律,则明细地规范了资本所有权的权能。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拿破仑法典》中找到其典范。
  资本所有权的确立,是资本雇佣劳动关系形成的主要内容,与之相应的劳动力所有权的确立,却要晚一些。这样说,并非指在劳动力所有权确立之前没有劳动力的出卖,而是说有相当一段时间没有法律对劳动力所有权的规定和保护。虽然资产阶级在争取其资本所有权和政治权利的斗争中,广大劳动者曾是其同盟军,特别是在政治斗争和武装革命中,他们还是主力,但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却远没有资产阶级得到的那么多。雇佣劳动者也主要来自中世纪的农奴,以及少量的手工业者,他们之所以参加资产阶级主导的革命,首先是要摆脱农奴的身份,争得人身自由,进而是对土地的所有权。对于刚刚解放的农奴来说,最切近的利益,就是有一小块土地的所有权。法国大革命中的土地改革,正是农奴这方面要求的实现。欧洲各国几乎都在资产阶级主导的社会变革中,解放农奴和土地改革,从而在封建领主制和资本雇佣劳动制之间,出现了短暂的小农经济阶段。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它的历史意义,是农奴向雇佣劳动者转化的中间环节,更重要的是其理论意义,即为规定私有制和劳动价值论提供了基本依据。
  不论是早期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还是西斯蒙第等小生产者的思想代表,都是“以个人自己的劳动为基础”论证私有制和劳动价值论的。个人所拥有的非自然的力量,就是劳动力,劳动使自然物改变形态,并生产出农作物——对于个体农民来说是主要的劳动产物——以供人类消费。个人自己的劳动就成为对这些劳动产品的所有权以及规定其价值的根据。而当个体农民被迫放弃自己的小块土地,出卖劳动力使用权为生时,他们的劳动力也就成为其惟一的私有财产,而这个财产的价值也应由劳动来决定。这是雇佣劳动者在争自己利益时所能依据的“理”。但生产关系和劳动方式的变化,又要求改变这个“理”,提升这个“理”,这就是马克思从雇佣劳动者,主要是产业工人阶级的利益和意识规定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与原因。
  到19世纪中、后期,在产业革命的进程中,资本得以迅速扩张,资本所有权也已经确立并争得了政治上的主导权。在这种情况下,雇佣劳动者争取劳动力所有权的斗争也不断高涨,经过长期的、联合起来的斗争,终于迫使资产阶级做出让步,承认劳动力的所有权,各国的劳动法、工厂法都对此有所规定。从此,资本雇佣劳动制才真正确立。雇佣劳动者依据其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所有者的斗争也进入一个新阶段——争取民主权的阶段。资本雇佣劳动制的主要矛盾,即分离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所有权主体之间的矛盾,制约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各层次的矛盾和斗争。资本雇佣劳动制在20世纪的演进,都可以从这个主要矛盾中得到说明。
  2资本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之组合及其派生的占有权
  资本雇佣劳动制权利体系中的主要权利,也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资本化了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形成并保证这个所有权,是资本雇佣劳动制的核心和主体,只有这样,才能维持资本所有者对雇佣劳动者的支配和统治。
  资本是一种体现于物的社会关系。在物的形式上,资本是财富或财产的一种,但它与其他用于消费的财富或财产又有不同,它体现于物、存在于物、作用于物只是一个过程,它的真实存在是货币,是货币所代表的价值。通过货币,资本的价值量得以表现,并在货币的各种职能上发挥其作用,由此而购买劳动力的使用权并支配、控制劳动者及全部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而制约社会总体的供给与需求,影响社会生活。
  资本关系是特殊的交换关系,它以货币所体现的价值来确定其所有权主体在交换中的地位,并依据所有权来支配货币价值所能交换的具有相应价值的财富和劳动力。资本又不过是以货币形式标志其价值的劳动的集中体现和积累。资本的积累就是劳动的积累,是资本关系中,资本所有者对其支配的劳动力的使用超过劳动力价格的剩余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的所有权的体现。
  随着资本关系的制度化,资本积累的劳动价值日益增加,这是资本所有权及其支配、控制劳动力的地位的强化。资本的本性是要不断增殖,因此要不断扩大生产规模,改进经营方式。在这个过程中,资本的所有权作为根本的权利,只能采取新的组合,并由此派生出一个新的权利,即占有权。
  从罗马法一直到今天的民法,所有权都是基本的权利,而占有则是所有权的第一个权能,此外还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能。所有权是根本的权利,也是静态权利,它的作用体现于它的四个权能上,这四个权能可以说是所有权的动态表现。
  占有是指事实上的管领,或实际控制,它主要是针对物的,但也可以针对人。比如奴隶主对奴隶的所有权,其权能之一就是对奴隶人身的占有;封建领主虽然已不具有对农奴的所有权,但依然保有以契约形式确定的对农奴人身的占有权。
  占有作为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不仅表现于所有权确立之后,还表现于所有权确立之先。罗马法中“先占”这个概念,是“自然取得方式”的一种,指用劳动蓄意对无主的财物的占有,或以武力对所战胜的敌人财产的占有。先占即对没有确定所有权物品的先行占有,是确定占有者所有权的根据,而对敌人所有财物的占有,也是确定其所有权的根据。这种先占,不仅是“自然法”,也是人为法中确定所有权的前提。一直到现代社会,先行占有依然是所有权的依据,包括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所有权,也是以占有包含剩余价值在内的产品为前提,待该产品价值实现以后,才能对以货币形式存在的剩余价值拥有所有权。
  而更为实在的占有,则是在所有权确立之后,由所有权展开的控制或管领。占有持续于所有权的法定期限内,只要该所有者拥有特定的所有权,就拥有占有的权能;而能否行使占有的权能,又是所有权的证明。
  占有又是使用、收益和处置权能的前提,没有占有,或失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能也就无从施行。
  在资本主义制度之前,或资本主义制度初期,经济生活中的所有权主体往往是自己行使占有的权能,而且占有与使用、收益、处置是统一的。其间大概只有中国集权官僚制下土地的占有权能从其所有权那里派生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由拥有所有权的国家将全国的土地以职田、禄田、勋田等名义分给官僚占有,以及用“均配”的办法分给农民占有。而这种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又因其占有的是土地这种不动的自然资源,而使人们忽略其占有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至今仍有经济史的研究者将中国古代的土地占有权直接说成所有权。
  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体制初期,大部分资本的所有权主体还自己行使占有、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权能,因此,占有并未从所有权中分离,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资本主义的经济学和法学,都只是谈所有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能,并未将占有及其他权能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来论述。
  从19世纪中叶,股份公司出现,并逐步成为资本存在的主要形式。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其权利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股份公司有两个特点:一是私人资本的联合,虽然取得“社会资本”和“社会企业”的形式(在这里,也可以看出“社会”一词是指总体性、集合性的团体,而不表示其阶级性质,马克思之所以不将自己的主义称为“社会主义”,与此有密切关系),但私人资本的所有权依然保存着,或者说股份公司不过是联合起来的若干私人资本所有权的组合形式;二是资本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不再从事经营管理,而由经理行使经营权。
  马克思没有看到:在若干私人资本家组成股份公司时,实际上已从联合的所有权中派生出占有权,由占有权来支配和控制经营权,而非由分散的所有权来支配和控制经营权——若干个分散、独立的所有权主体支配和控制统一经营权行使者的经理,是不可能,也不可行的。只有由各所有权主体分别将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能集中起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权利及相应机构,并统一行使占有的权能,以支配和控制经营权的行使者,才是有效的、可行的。
  事实上,资本的所有者在组建其股份公司时,早就意识到了这一点,并成立了公司董事会来集合占有权能,而当它集合了占有权能并统一行使时,占有权就确立了。
  然而,不论经济学,还是法学的理论,都未能对此做出规定。如果说一个多世纪前尚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股份公司刚刚起步时的马克思,只能注意到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有其历史原因的话,那么,进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股份公司已成为经济的主要形式,而且其资本额巨大,股东众多,并以股票来吸纳社会闲散资金的时候,依然看不到占有权的存在,不能以概念对之进行规定的话,就很难说清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的特点了。
  对股份公司,经济学和法学界都是注意到了的。美国在20世纪初形成并演化至今的制度学派,一开始就很关注股份公司的权利关系和组织形式,其所说的“制度”,主要是就此而发的。可是,从凡勃伦、康芒斯一直到现在依然支撑制度学派门户的科斯等人,虽然反复探讨了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联合,公司董事会如何控制经营权行使者,以及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利益,他们与所有权主体的关系等等。但就是提不出占有权这一概念,从而使其论证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打转。其所谓“产权理论”,主要目的是解决这些问题,但“产权”一词的不准确,不仅显示了英语的模糊性,也暴露了美国实用主义思维方式的严重缺点。
  “产权”之“产”,是一般性的财产,还是特殊性的资产?制度学派并不明确。“产权”之“权”,是所有权,还是占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制度学派也不明确。
  制度学派虽然不能说明资本化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因股份公司或股份制而派生占有权,从而导致资本所有制关系的变化,但他们毕竟在关注这个问题,而且试图说明其间的各种关系。以“主流派”自居的所谓“新古典综合派”,则对此不屑一顾,毅然地在那里用高等数学来计算马歇尔和凯恩斯在一百多年和六十多年前提出的那些“原理”,只要有某一定律甚或公式可以演算出来,就弹冠相庆。在他们看来,资本私有制是绝对的、永恒的,不可能,也不应该有变化。制度学派的“产权理论”已是多此一举,是非主流派不得不做的经济学中的“勤杂工”活计。
  而以“马克思主义”为旗号的经济学家,当然要关注资本主义所有制的这种变化,但是,由于既有的经济学教科书或马克思著作中,并没有“占有权”这个概念,因此,也不能概括变化的要点或主要矛盾。除了一些人依然在用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来论说资本所有制外,比较新的认识,是提出了一个“法人资本”概念,进而衍生出“法人资本所有权”和“法人资本所有制”两个概念。法人在民法上是相对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特定组织机构,二是拥有独立的财产,三是独自承担财产责任。“法人资本”是指生产、流通、金融等领域中的企业和机构。
  由于法人资本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独自承担财产责任这两个特点,因此有研究者提出“法人资本所有权”这一概念,即认定法人资本是所有权主体。并由此而得出“法人资本所有制”的概念。
  法人资本是存在的,但法人资本所体现的企业和机构,并不是所有权主体,因此,法人资本所有权是不能成立的。
  法人组织,实则由资本所有权派生的集中行使其占有权能的机构,法人组织对这由股份或基金等形式集合起来的资本的权利,是占有权,而非所有权。
  法人资本是由若干私人资本联合而成的,也是这些资本所有权的占有权能集中的形式。私人资本所有者在将其资本投于股份公司和基金会等法人组织时,并未放弃其所有权,或者说不是将所有权直接投入,而是将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占有权投入,并集合成法人组织的权利。这样,所有权主体依然保有对法人组织的支配和控制权利,这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证,并可以撤回其所有资本的占有权,退出该法人组织。
  法人组织作为集合并行使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的机构,一方面要对所有权主体负责,另一方面又由占有权派生出经营权,选聘经营者,签订经营契约,将其占有的资本的使用权能交给经营权的行使者,由其负责经营活动。法人组织在保证经营者按契约自主经营的同时,施以必要的监督,并按契约验收其经营成果,进行相应的奖惩。
  法人组织往往是以董事会的形式组建的,同进配有监事会,当然,名称会有改变,但其性质和职能大体相同。
  正是在法人资本及其组织上体现的资本占有权,是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和制度中的一个主要特点。而以占有权这个概念规定这个特点,不仅可以明确现代资本制度的性质,也可以认识它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资本,主要不是由自然人所有的私人资本。而是由自然人的私人资本所有权派生的占有权所集合的法人资本。虽然私人资本由其所有权主体自己经营或直执着委托他人经营的企业还存在,但已不是经济生活的主体。
  3劳动力所有权的确立与强化
  资本不过是由非劳动的所有者掌握积累了过去劳动创造的价值而形成的对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购买与使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主导者是资本所有权主体,被动者是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但由于劳动者不出卖其劳动力的使用权,就不能生存,因此,他们对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卖,也是主动的、自觉的,甚至是自由的。在出卖劳动力使用权时,劳动力的所有者与资本的所有者是平等的交换关系。当资本所有者以股份公司等形式将其资本联合起来的同时,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在强化其劳动力所有权意识的基础上,进一步联合起来,组织成工会和形成与资本所有者相对立的社会势力,并以不断的斗争维护自己的利益。
  劳动力的所有权概念,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规定了的,并作为对资本关系分析的重要范畴。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关系从本质上说,就是资本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的对立统一。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的分离,或者说劳动者本人不具有必要的生产资料,也就不具备劳动创造价值的条件,为了谋生,只得将自己仅有的劳动力的使用权作为商品卖给资本所有者。
  劳动力的所有权是劳动者在资本关系中存在的依据,劳动力的质与量则是其所有权的力,这一点,与资本的货币量是其所有权的力是一样的。资本与劳动力所有权主体之间的交换,是自由的权利主体间按商品经济一般原则的平等交换,而且他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劳动力的力,取决于劳动者本人的素质技能,也取决于劳动者相互间的联合,这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劳动者个人素质技能的提高,或许可以在出卖劳动力使用权的时候,比其他劳动者更有竞争力,可以卖得比较高的价格,但个体的劳动者在与资本家较量的时候,明显的是弱者,特别是在劳动者各自只顾私利,相互竞争和排挤的时候,其弱就更为突出。现在中国私有企业中的雇佣劳动者,往往受其自身小农意识的束缚,自私自利,安分守己,“各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因此,在出卖劳动力使用权的时候,往往被买主压低价格,特别是当同事者受老板欺负的时候,不能出面相助,甚至还会暗自庆幸,更可怕的是同事间的互相排挤,似乎是在谋个人私利,实则在损害他人和总体利益的同时,必然损害了个人利益。
  欧洲虽然没有小农意识的传统,但在资本雇佣劳动制度刚确立时,也曾出现过雇佣劳动者间的竞争和排挤现象。当时工人劳动强度之大,劳动时间之长(可达日16—18小时),劳动力价格之低,既与劳动者素质技能水平有关,更与劳动力使用权出卖者的相互排挤有关。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真实地描述了当时的情形。
  劳动力的所有权是资本与劳动力使用权交换关系的一个基本权利,但只有在劳动者意识到这个权利,并以自己的斗争在法律上明确这个权利,进而在劳动力所有权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与资本所有权主体进行斗争的时候,这个劳动者在现代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权利才算真正确立,并由此而派生出民主权。
  经济权利是经济关系中人的地位和利益的界定,当一种经济关系形成后,其相应的权利就已经具备条件,但权利作为以法律形式对经济关系的规范,一是要有法律条文的明确,二是要有权利主体对它的明确意识和努力争取,才能真正地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
  在经济生活中只要有雇佣关系,就已经出现劳动力的所有权,但对它在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以及其主体对它的意识并运用相应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都是在资本关系成为居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即资本雇佣劳动制度确立之后。这在西欧和美国,大体是19世纪以后开始的,其他国家则更晚。规定劳动力所有权及劳动者相关权利的《劳动法》、《工厂法》等也相继出台,并不断修订。虽然这些法律在总体上还是以维护资本家的利益为主,但毕竟承认了劳动者的权利,从而使他们可以依据劳动力所有权等权利来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与此同时,劳动者的思想代表,特别是马克思,也从理论上反复论证劳动者的权利,并由此提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矛盾与斗争的系统学说。《资本论》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对依据劳动力所有权的雇佣劳动者联合起来与资本统治斗争的理论表述。
  相比之下,技能高的劳动力,其使用权不仅可以卖出较高的价格,而且在与购买者进行交换的时候,往往处于有利的地位;技能低的劳动力,不仅其使用权价格相对低,在与购买者交换时,还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
  正是由于这一点,劳动者为了生存得好一些,并提升一些社会地位,要在劳动力市场上提高自己劳动力使用权的价格,惟一的途径是提高其劳动力的质,即素质技能。若仅从个体而言,技术素质是劳动力的主要内容,这是劳动者努力接受教育和培训,提高技能的动因;若从总体论,不仅技能素质,文化精神素质也是相当重要的内容,其主要表现就是阶级意识的增强。
  劳动者个体与总体都有提高素质技能的内在要求,从而在行使由劳动力所有权派生的民主权的时候,就会将教育和培训作为一个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政党和工会在这方面做了相当大的努力,从而促成逐层提高的公费教育,先是初级教育,再是中等教育,进而高等教育——现在德国等西、北欧国家的全程公费免试教育,正是劳动者联合起来长期斗争的结果,而这又是劳动者素质技能提高的重要条件。与此同时,工会组织还与资方交涉职工的培训,因这对资本所有者也是有利的,因此,也能普遍地在企业中进行。
  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既是个体主观努力的结果,更是总体劳动者经验的积累和交流的结果,尤其体现在技术革新和创新的研究中。由于这一点并不与资本所有者相冲突,甚至劳资双方具有统一性,因此,资本所有者为了占有尽可能多的相对剩余价值,也会拿出一部资金投入新技术的开发或购买专利,并在本企业内推行。这样,也就为劳动者提高其素质技能提供了必要条件

3. 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

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是不同所有制可以有同一种实现形式。
所有制与所有 制的实现形式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不相同的概念。
所有制是指人们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形式,通常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即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活动的行为规范。
所有制形式大致上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其中公有制又可以分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生产资料所有制反映了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经济关系。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活动的社会规范。所有权是决定社会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是指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社会生产目的的决定机制。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所处的地位、所占的比重,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居于支配地位的所有制性质,决定了该所有制结构的性质,也决定着这个社会的生产目的。
所有制结构
是指各种不同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社会形态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各种所有制的外部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首先体现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上。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其所有制结构必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正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经济制度上的基本特征。

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

4. 房产产权年限40年和70年有什么区别

房产产权年限40年和70年的区别:
1、土地性质不同:
影响房屋产权年限的主要因素就是土地的性质不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由于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同,出让的年限也就不同。如果是民用住宅性质的土地,那么产权年限就是70年,而一些用于商用或者娱乐旅游的建筑用地就是40年产权年限的。
2、水电费等计价标准不同:
由于房屋的性质不同,也就是说商用楼和住宅楼是有明显区别的,住宅性质的房子必须要考虑到生活成本。70年产权的住宅水电费等费用按照民用水电价格缴纳,而40年或贷款方式不同。
现在买房子基本上都是使用的按揭贷款的方式,贷款方式有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等多种形式,但有的购房者在办理贷款的时候会被告知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40年商用性质的房子,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使用商业贷款的,购买首付须为总价五成。70年住宅性质的房子,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按揭。选择商业按揭的,首套房首付至少三成。
4、户口不同
70年住宅性质的房屋办理迁户是没有问题,但是对于商用性质的40年产权限制的房屋则不可以办理迁户。如果有朋友买了40年商用性质的房屋,那么还会影响到以后自己的孩子学业的问题。而70年的民用住宅就不用担心这些问题了。
5、税费不同
40年商用性质的房屋缴纳的税费要多于70年住宅性质的房屋,70年产权的房屋若满足满五年的住房 ,面积90平米以下,可享受减免;而40年产权的房屋则需要全额缴纳。
6、房产套数认定不同
大家都知道首套房和二套房在买卖的时候很多方面都有所区别,而购买40年产权的房子是不计入套数的,再次买70年产权的房子,可以认定为购买首套房。但如果有贷款记录,在一些城市,首付比例会提高,具体要看城市的具体规定。

扩展资料:
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房屋产权调换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屋产权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人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无论是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房屋属于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被拆迁人对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可以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
现行法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屋产权年限

5. 使用权与处分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 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所以,不论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使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

二  处分权

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 (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 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 基本的权利,也是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处分权是由财产所有人来亲自行使的。但是处分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是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和所有人的意志而与所有权分离的。处分权的分离并不一定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有权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由他人行使,即财产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相分离。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的不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其生活和生产的特定目的。因此,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 所有权 中的四项权能暂时与己相分离,并不产生丧失其财产所有权的后果,而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 权利的有效形式。例如,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公民或者企业,并不丧失国有土地所有权,而是借助于出让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国有土地的价值,并获得良好的效益。

使用权与处分权的区别是什么

6. 房屋使用权50年和70年有什么区别

房屋使用权50年和70年的主要区别有:
一、公摊面积
50年的工业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40年的商用建筑用地的规划设计标准要比70年的普通住宅高,如门厅面积比较大,楼梯、门厅的出入处按规定必须设置多处,公摊面积也随着标准的提高而增加。70年产权的住宅要求相对少了许多,公摊面积也少。
二、落户问题
很多购房者在一个城市购买房屋,是为了实现落户的目的,为后期生活的便利提供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只有购买70年产权的住宅和居住用地的公寓才符合落户的标准。其他类型或者产权年限不达标的房屋不能实现落户、上学、划分教育配套的目的。
三、水电费缴纳
40年或50年产权住宅的水电费等费用收取都是按照商业用水用电的标准收取缴纳的,70年产权住宅则是按照一般标准收取,两者对比,前者的居住生活成本会更高一点。
关于水电费的收取标准,购房者在购买之前务必了解清楚,以免造成后期生活成本的高支出。
四、税费缴纳
70年产权的住宅在购买时除了缴纳基本的房款之外,还要收取各种税费,这里就包括了初次购买时的契税,契税缴纳时有一定的优惠,而40年或50年产权住宅在购买时没有契税优惠,必须得全额缴纳,费用更高。
五、贷款政策
40年或50年产权的住宅一般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的首付也会高于70年产权住宅30%的首付,贷款年限也较短,虽然总价低,但是首付压力和月供压力都比较大。
70年产权的住宅既可以公积金贷款,也可以使用商业贷款,享受首套住宅首付30%,最长贷款年限30年的便利。
不管是40年、50年还是70年,都有到期的时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只要房子还能住,就都得续签土地。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土地到期后按照当时的楼面毛地指导价格,按一定比例缴费。

扩展资料:
房屋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
房屋使用权如果上市交易房价比所有权房屋便宜很多,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房屋使用权为房管局所有,与房屋使用权的使用人是长期租赁关系,产权单位不能任意解除租赁关系,不能随便收回房屋,即使收回也会对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在遇到房屋拆迁时,房屋使用权在变成产权房后,能获得补偿款,即使不变成产权房,拆迁补偿的补偿款也归房屋使用权人所有。居住房屋使用权每月要交一定数额的租金,但房屋使用权不用交物业管理费、取暖费以及房屋维修费。
使用权买卖从法律角度来说,其实质是变更长期的租赁关系的承租人。由于现在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双方存在的只是租赁关系,所以如果购买使用权后想再上市交易的话,需先将该房屋按照成本价购买,然后按照已购公房上市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互换房屋使用权; 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房屋使用权; 公房承租人以房屋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 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 房屋使用权交易的条件及办理手续:  
(1)持房屋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房屋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持下列①-④项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房屋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①申请书;
②双方当事人身份证;
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
④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以房屋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当事人双方须按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房屋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以房屋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亦应结清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与该房屋管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4)房屋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后,该房产权性质不变,新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5)通过房屋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新承租人,可以将房屋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
(6)公房承租人将其所承租的公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原出租人进行备案。转租人继续享有并承担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7)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房屋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房屋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对共用部位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权。
(8)可能将公有住房转租给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也可以将公有住房转租给廉租户,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使用权买卖的风险 使用权买卖实际上是限定在直管公房的范围内,这不包括已购公房、商品房和私房,也不包括产权不明的房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违规开发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权买卖变成欺诈或诈骗的高发区。一套房子几十万元,对购房人来说都是一辈子的积蓄,购买房屋使用权被骗的购房人大多数是被拆迁户,很多购买所谓使用权的购房人血本无归,甚至沦落为无家可归的地步。

参考资料来源:房屋使用权-百度百科

7. 高中政治,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是什么意思?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什么意思?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关系是什么意思

生产资料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称,是企业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物质要素。生产资料的范围很广,品种规格十分复杂,涉及许多部门,分类的方法也很多。按购买者的不同,可分为工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两大类。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指人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方面所结成的经济关系。从表面上看,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实质上它是通过对物的占有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不仅决定直接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而且决定着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

扩展资料: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条件的一定社会形式,是任何社会生产都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重视所有制在生产关系中的作用,始终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对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起着决定作用。
在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人们在生产过程中处于不同的地位、结成不同的关系,而这些关系又制约着人们在交换过程中的关系,决定人们的分配方式和分配份额。
生产力的变化首先引起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具体实现形式的变化;而随着所有制的变化,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的关系也会发生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大家手笔:重视所有制理论研究创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资料所有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产资料

高中政治,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是什么意思?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什么意思?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关系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