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24-04-30 07:12

1. 简述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民工难以切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部分大学生得不到失业保险待遇;
3、灵活就业人员难参保。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农民工群体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一群体也是失业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群体。然而,由于我国对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监察力度不够,加之农民工群体流动性比较强,权益意识和谈判能力相对较弱。

扩展资料

从我国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1998年底,人口总数达12.5亿人,其中经济活动人口就达7.1亿。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十年间上升近10个百分点。
二、是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
三、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
四、是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
五、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要破三大难题 应扩大覆盖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业保险

简述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 简述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1.失业保险缴费金额与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确定有失公平,具体来讲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标准。而劳动者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即:工资水平越高,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多;工资水平越低,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少。但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却并未按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来确定,而是执行相同标准。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其他保险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意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其保障的对象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和保障的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工资水平的高低产生直接联系。也就是说,参保人对社会保险的权利大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他对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的高低。那么,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同样体现这一原则。但事实上,只有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区别时,才会在总额上体现差距。如果仅凭缴费年限的长短体现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区别,让失业者发现失业后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的额度没有关联性,势必导致劳动者参保积极性的下降。如果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长期不对等,则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2.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限制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对立。现阶段逐渐且频繁的出现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劳动者本有辞职意向,但其希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往往用人单位根据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告知员工:其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个别劳动者则会以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消极怠工的形式,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即享受失业保险金。此类情形因用人单位取证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很难确定劳动者的中断就业到底是属于“本人意愿”还是“非本人意愿”,从而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重大分歧或争议。同时,劳动者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采取的一系列恶意手段,如消极怠工等,既使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又背离了《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这是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之下滋生的新形式的“失业陷阱”,是一种随着劳动者心理活动、个人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的新形式的“道德缺陷”。3.现行《失业保险条例》部分条款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相抵触。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自颁布以来未作修订,因其实施时间较长,其部分条款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如:(1)罚款金额倍数标准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冲突。(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的时间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冲突。针对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1.尽快修改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以劳动者工资总额的高低为主要依据,建立多档级的失业保险金标准。2.修订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取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规定。3.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建议将《失业保险条例》部分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作修改,使两者保持一致。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3. 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2017

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失业保险缴费金额与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确定有失公平,具体来讲就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标准。而劳动者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总额挂钩,即:工资水平越高,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多;工资水平越低,失业保险缴费就越少。但失业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却并未按照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来确定,而是执行相同标准。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其他保险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意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其保障的对象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和保障的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工资水平的高低产生直接联系。也就是说,参保人对社会保险的权利大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取决于他对社会保险缴费金额的高低。那么,失业保险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同样体现这一原则。但事实上,只有在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有区别时,才会在总额上体现差距。如果仅凭缴费年限的长短体现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区别,让失业者发现失业后享受的待遇与缴费的额度没有关联性,势必导致劳动者参保积极性的下降。如果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长期不对等,则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2.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限制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对立。
现阶段逐渐且频繁的出现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或劳动者本有辞职意向,但其希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往往用人单位根据现行《失业保险条例》告知员工:其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时,个别劳动者则会以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消极怠工的形式,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即享受失业保险金。此类情形因用人单位取证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很难确定劳动者的中断就业到底是属于“本人意愿”还是“非本人意愿”,从而造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重大分歧或争议。同时,劳动者为了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采取的一系列恶意手段,如消极怠工等,既使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影响,又背离了《失业保险条例》“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基本目的,这是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之下滋生的新形式的“失业陷阱”,是一种随着劳动者心理活动、个人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的新形式的“道德缺陷”。
3.现行《失业保险条例》部分条款与《社会保险法》规定相抵触。
现行《失业保险条例》自颁布以来未作修订,因其实施时间较长,其部分条款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相抵触,如:(1)罚款金额倍数标准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与《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冲突。(2)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备案的时间不一致。《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冲突。
针对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1.尽快修改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以劳动者工资总额的高低为主要依据,建立多档级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2.修订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取消《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规定。
3.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建议将《失业保险条例》部分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作修改,使两者保持一致。

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哪些问题2017

4. 请问我国目前失业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问题?论述

1、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方面;
2、失业保险基金发挥功能不足,给付水平过低;
3、农民工的失业保险问题;
4、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问题;
5、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
6、就业服务有待进一步加强。

5. 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标答BCD,另外两个不全。当前我国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限于城镇经济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失业者,不涉及农村经济领域;在城镇经济范围内,又主要侧重于公有制经济,私营、三资企业还未完全纳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6. 建立社会失业保险制度的难点与对策

按照国家体改委的安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江西省体改委、劳动厅、经委以及南昌大学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失业保险问题调研组,重点在南昌、九江、抚州等地进行了为期近1个月的专题调研。总的来看,无论是企业界还是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认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非常必要。但由于我国社会失业保险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处于初步探索的阶段,加上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社会保险福利制度以及职工的观念、心理、习惯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较为缓慢,仍存在许多必须加以认识和妥善解决的难题。
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不足,不利于失业控制标准的适度提高。应多渠道开拓资金来源,提高基金的支付水平和承受能力
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不足,首先表现在保险金的支付水准偏低。
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4.6%,保障的总体水平达到中低等收入国家的上线。但从结构上看,住房、养老等项开支所占比重较大,失业保险仅占全部社会保险支出的1.89%,许多企业内待岗隐性失业人员的收入即使相当微薄,绝大部分还是不愿意加入领取社会失业救济金的队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不可否认,保险金支付水准过低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按照国际劳工组织颁制的168号公约,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应不低于原收入的50%,这一约定,就低收入国家失业人员所能领取的救济金来说已经很低微了,更何况我国很多地区并未达到这一标准。根据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按当年江西省社会救济金标准计算,省内失业人员所能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仅54—67.5元,若取其平均值,约为1992年全省城镇居民维持最低生活线月收入78.36元的77.5%。最近,江西省民政部门拟将社会救济标准由45元提高到70元,失业救济金的给付也就相应增至84—105元,若取其平均值,与全国1993年城镇居民94.2元/人月的贫困标准大致持平。考虑到失业者的赡养系数,尤其是考虑到社会救济标准调整的滞后性,可以认为,现行失业救济标准不敷失业者最低生活的需要。
此外,由企业办社会等因素所给予职工的隐形收入和福利性收入(如住房、医疗、子女入托、就学等等)也是职工难以抛舍的。这些收入在失业救济金中无从体现或者所占分量很低,这就进一步造成失业救济相形见绌的窘况。
综上所述,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是完全必要的。我们认为,失业救济金以城镇职工人均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发放比较合适,其下限应不低于城镇居民维持最低生活线的收入水平。
其次,失业保险基金的保障功能不足,还表现为基金所能承受的失业率过低。1993年,江西省城镇职工平均月工资额为208元,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人数为166.5万人,如按工资总额1%收缴,据测算,全省一年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为4157.4万元,其中可直接用于发放失业救济金、医疗费、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的资金为3055.7万元,失业保险的承受能力为1.3%。若按5%的失业率计算,直接用于发放失业救济金等各项支出的资金应增加到11752.7万元,收缴的保险基金则应达到15990万元,以此而论,现在所能收缴的保险基金实在难敷其用。

7. 论述我国促进就业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措施.

论完善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摘要:通过对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阐述,提出中国;关键词:失业保险;再就业功能;主要改革方面;1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初;(1)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导致的“懒汉;(2)加速就业信息的传递,降低工作的搜索成本;(3)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满足市场需求,避免;2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处在再改革边




论完善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促进就业功能

摘 
要:通过对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阐述,提出中国已具备失业保险功能再完善的条件,最后指出从立法、制度调节、资金分配以及适时建立失业救济方面来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

关键词:失业保险;再就业功能;主要改革方面



1 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 
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初在法国诞生,历经百年,最初失业保险功能在于抵御工人失业期间的生活费用损失。而后,随着大工业时代到来,失业人数急剧增加,替代率高的失业生活保障费用导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危机,同时高失业金并不能减缓或改善失业现象,造成的“贫困陷阱”和“失业陷阱”。

(1)避免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金的依赖导致的“懒汉”现象。失业保险延伸的促进就业功能是一项积极的就业措施,它的目的在于形成新一轮就业,而非单纯的经济补偿。该功能的实现一方面延续了失业保险的初衷,保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另一方面要求失业人员以就业为前提获得生活保障。

(2)加速就业信息的传递,降低工作的搜索成本。为失业者免费提供有效的就业信息是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重要作用。旨在降低失业者自我寻找工作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使失业者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有效的重新就业,减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能够降低失业保险金的支出。

(3)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满足市场需求,避免劳动力留滞。随着经济发展对人员的要求成上升趋势,而单纯的生活补助型的失业保险,并不提供失业者能力提高的条件,人员的素质无法提高则就业造成阻碍。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提供失业者再培训的机会,负担了再教育成本,避免了因失业者能力水平低下造成的“失业陷阱”问题。

2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处在再改革边缘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促使了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打破了我国自解放以来的“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的模式,出现了相对过剩的劳动力,其标志是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二阶段,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逐渐深入和扩大,劳动力的流动性增强,失业问题显露出来,享受失业金的人数仅1994年就有194万人,超过1986-1993年7年的总和。 
但在这一阶段仍没有称失业而是待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该规定也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第三阶段,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渐深入,特别面对国有企业大量富余人员问题, 
1999年共向再就业服务中心调剂资金41亿元,占基金总支出的45%。 
可以看到,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伴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逐渐完善的。而今,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完成,失业保险制度应该更加向着完善自身方向发展,朝着促进再就业方面发展。

2.1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要求促进再就业功能提高

资料显示,在全世界172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平均有40%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但在人均收入不足700美元的低收入国家只有13%,而在人均收入超过1万美元的高收入国家这一比例高达92%。

2.2 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完成,促进再就业功能是完善的主要方面

我国的失业保险体系基本已经建立起来,同时有较高的基金积累,2003年末基金积累达到386亿元, 
如果将这笔结余存入银行并不能起到保障的作用,也未能达到好的保值增值的作用。应该将失业保险的结余用于促进再就业的工作上,实际将这笔钱变相的用于失业人员,同时也起到完善失业保险体系的作用。

2.3 经济改革致使得失业结构的调整对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的需要

2003年底,再就业中心作为补充失业保险安置国家富余劳动力的使命正式结束,下岗人员从中心转出到失业保险体系。因而,下岗这一中国的特殊现象将成为历史,当前,我国的失业主要是由于经济改革引起的规模较大的结构性失业,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失业结构也将随之调整,国企改革完成之后,失业的结构将趋于相对稳定,多表现为摩擦性失业。因而,失业基金完全有能力为规模不太大的失业人群建立再就业服务。

3 促进再就业的主要改革方面



3.1 失业保险法的完善和具细

失业保险的立法,首先应该从行政法规走向国家立法,虽然行政法规也具有强制性的特点,但从今后的发展来看,国家立法更加正式、稳定、具有更高的执行力度。其次,在内容的设计上应该更为详细,在费率和待遇水平,以及相关的劳动力市场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下级执行的规范以及高效。在这点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虽然德国为联邦国家,各州都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在失业保险方面,其《社会法典》第三卷在费率、支付条件、资金管理、给付、待遇水平、以及劳动力市场等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相关于积极劳动力市场的规定就达100多项, 
这样各州没有太大的变通余地,便于上下统一执行,同时在执行时也有法可依。最后,要加强关于促进就业的条例设定,具体规定投入再就业培训和介绍的基金比例。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其就业,并对其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给予补贴。但从实践来看,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有限,国家没有强制规定投入促进就业的基金比例,使得在很多地方失业者就业培训和介绍成了泡影。

3.2 制度设计和资金使用方向调整

3.2.1 关于制度设计方面的调整

失业保险制度未来的发展模式将向促进再就业方面发展,因而从制度设计上就要体现出积极就业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的调整问题上,主要从缴纳和给付两方面增强促进就业功能的体现。

3.2.2 资金使用方向调整

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每年用于就业方面的投入只占总支出的10%左右。 
而目前我国的基金结余逐年递增,有相当充足的基金结余。完全可以利用这批资金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失业者尽快重新进入就业队伍,降低失业金发放时间,重新进入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金积累。失业基金的使用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将失业基金用于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在法国,失业介绍所26%的工作经费来源于失业基金,失业基金向职业介绍的转移相当于是国家对失业者的资金补贴,相对于单纯的保险金发放,是更为积极层次的保障。就业培训是促进就业的最有效的途径,通过就业培训,增强了失业者的就业能力,转换职业技能,适应新的就业结构。

将失业基金用于鼓励企业招聘失业人员。我国已经有鼓励企业招聘下岗人员办法的经验,对于那些招聘下岗人员的企业进行减税,或者招聘一个下岗人员直接补贴等。结合我国的经验和其它国际上的经验,一方面,对于不景气的小企业进行工资补贴,走稳定就业路线。另一方面,从失业基金中提取一部分,对招聘长期失业人员的企业进行一定的补偿。 
将失业基金用于失业愿意灵活就业的人员。帮助失业人员创办小企业,为他们免费提供

创业信息,提供由失业基金担保的小额银行贷款等。

3.3 适时建立失业救济

我国目前实行的三条线向两条线并轨的保障模式,即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两根线。然而,对于一些新出现的青年人,特别是大学生失业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只能消极的解决生活问题,不能给予其就业帮助。消极的生活补助,最终导致人才流失,和社会结构不稳定。面对,失业结构的变化,我国也应该建立以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为主线的失业保障体系,除了给予保险制度以内的失业人员以就业保障,同时,对于日益严峻的青年人、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就业指导。

论述我国促进就业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措施.

8. 我国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体制是如何确定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会保障工作,包括失业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定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起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三)代表国家行使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地方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四)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五)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六)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七)承担全国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 为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失业保险司,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失业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三)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四)拟定失业人员登记和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划;(五)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六)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责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