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在甘肃建设首个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

2024-05-10 10:53

1. 2009年12月2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在甘肃建设首个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

     小题1:C小题2:B         小题1:循环经济以环境无害化技术为手段,以提高生态效益为核心,以环境友好方式利用经济资源和环境资源,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循环经济在工业中的表现形式是清洁生产。清洁生产从原料开采——生产制造——消费使用——废弃物处理的全过程来评估产品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克服了传统工业生产只重视末端治理的弊端。能带来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所以本题选择C选项。小题2:城市大量建设垃圾发电厂,能够造成城市的大气污染,不是最好的实现循环经济的方法。所以本题选择B选项。    

2009年12月24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在甘肃建设首个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

2. 2010年国家将甘肃省作为我国循环经济示范区,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到2015年,甘肃省将培育出16条循环经济

     小题1:B  小题2:B         小题1:本题考查循环经济。第9题,循环经济是相对于传统经济而言的,传统经济的特征: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循环经济的特征: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故是针对生产方式而言的。小题2:第10题,甘肃省开垦扩大耕地,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因为甘肃省大部分地区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主要的植被为草原,应结合环境保护发展畜牧业为主的农业生产。    

3. 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的《批复》指出

甘肃省地处青藏高原、内蒙古高原、黄土高原交汇处,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陆路交通枢纽,资源蕴藏丰富,战略地位重要,发展潜力巨大。要把《总体规划》实施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着力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实现甘肃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的《批复》指出

4. 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的介绍

2009年12月24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国函〔2009〕150号,以下简称《批复》),这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批复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实现了循环经济由理论到实践的重大突破。

5. 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的《批复》要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落实配套措施,积极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新思路、新举措,确保完成规划目标和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规划》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完善本部门支持甘肃发展循环经济的具体政策措施;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为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做出贡献。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甘肃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共七部分:甘肃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状况;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和工作基础;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和支撑技术;资源支撑与环境影响分析;保障措施。核心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解决资源、环境的矛盾,实现绿色发展、高效发展、跨越发展,《总体规划》实施期为2009—2015年。为实现上述目标,《总体规划》围绕循环型工业、循环型农业和循环型社会建设,提出了着力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探索循环型农业模式,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实施重点项目和研发推广支撑技术,努力闯出一条资源型省份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科学发展的新路子。《总体规划》全文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的《批复》要求

6. 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废弃物产生,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流通、消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突出减量化优先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促进废弃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七条 鼓励和引导公民合理消费,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

  公民有权制止和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宣传教育网络,开展多层次的循环经济宣传教育。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循环经济公益广告,加强循环经济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政府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第十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等方面的技术,提高循环经济技术支撑能力和创新能力。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循环经济的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科学技术、产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时,应当编入促进循环经济的内容。第十三条 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国家级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城市和园区、企业应当按照试点要求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发展高附加值的深加工产业链,构建企业集中、产业集聚、发展集约的产业组织模式的要求。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制定发布发展循环经济产业指导目录和发展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及设备导向目录,指导循环经济发展,引导社会应用先进适用的循环经济技术、工艺和设备。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能耗、水耗监督管理制度,对钢铁有色、石油化工、煤炭电力、建筑建材、轻工纺织、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建立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地方标准,完善循环经济统计、核算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资源状况、环境容量、污染现状等因素,合理进行项目布局,扶持能源消耗少、科技含量高、污染排放少的建设项目。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国家和省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涉及淘汰名录所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