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性

2024-05-05 18:21

1. 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性

2. 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公积金是强制性吗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积金是强制性吗

4.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吗,有没什么要求

是强制性的,没交的可以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上述四个案例,可知,无论是法律法规规定还是法律实践层面,目前存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使得对其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并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排除。另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此处又为用人单位逾期补缴的起始时间点及缴费基数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依据。
二、关于在用人单位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职工如何救济的问题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法律实践,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发生的争议,一般都是依法通过申请行政执法的途径解决,至于具体的途径因各地的规定不同而呈现异样。就南京地区来说,《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及《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细则》作出了更具细致化的规定,当用人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在投诉的职工已经取得能证明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和被投诉单位支付其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工资明细、工资卡(或折)明细或其他能证明工资的材料)的情况下,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网络等方式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同时应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和回复处理结果。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5.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的吗

是。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 退休 的; 3、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 住房贷款 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 北京 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 商品房 ,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的; 10、在职期间判处 死刑 、判处无期徒刑或 有期徒刑 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 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的吗

6. 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强制性的

是。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7. 公积金是强制性的吗?


公积金是强制性的吗?

8.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要交的吗?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