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2024-05-21 02:57

1.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安全生产经费的可以税前扣除,预提的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
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扩展资料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2.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税法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3. 建筑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计提2%的安全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建筑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4. 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有什么税收优惠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购进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设备并符合税收优惠目录范围的,则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如果企业购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当年没有足够的应纳税额可供抵免,但以后五年内预计有足够的应纳税额可供抵免,应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该项差异随着以后年度的实际抵免而转销。

5.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纳入净资产缴税?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等文件规定,高危行业按营业收入或产量一定的比例计提安全生产费,并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因此高危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列入净资产之中。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答:根据问题所述,煤炭、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列入净资产之中,这与金融保险业计提的一般准备在会计核算中是基本一致的,也是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依据上述规定,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净资产份额核定或依法净资产额评估核实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净资产应包括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纳入净资产缴税?

6.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纳入净资产缴税?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等文件规定,高危行业按营业收入或产量一定的比例计提安全生产费,并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因此高危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列入净资产之中。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股权转让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答:根据问题所述,煤炭、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列入净资产之中,这与金融保险业计提的一般准备在会计核算中是基本一致的,也是作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依据上述规定,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净资产份额核定或依法净资产额评估核实股权转让收入。因此,净资产应包括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

7. 安全生产费的计提

 划归为高危行业的部分企业,认为安全生产费的计提标准过高,企业难以承受。其中有些企业自身防范事故的意识不强,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视为必要的投入。但计提标准的合理性也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有些行业或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投入或支出需求与计提标准不匹配。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分别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和单位产量提取标准按月提取;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提;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基数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的0.5%-1.5%为计提依据。并且规定: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在该办法实施过程中,一些中小型建筑施工企业的毛利率较低,如果按照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后,会造成当年全部净利润或者“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不够计提安全生产费。笔者认为,从会计角度而言,“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的计提应当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提取至零为限。但安全生产费的计提,也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比较合理的标准。以某家中型建筑施工企业为例说明。当年营业收入200 000万元,假定其承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收入各占50%,按《暂行办法》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计提比例分别为2%和1%,应计提3 000万元安全生产费,但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也只有3 000万元,并且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如果维持上述水平,在每年安全生产费实际支出1 000万元的情况下,专项储备结余当年增加1 700万元(3 000-3 000×10%-1 000),需要近六年才能使得该项储备累计结余达到10 000万元(200 000×5%),以满足《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的条件。一方面,安全生产费储备余额不断增加,另一方面,该企业将连续多年无法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当下,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已被财企[2012]16号取代。其中新增了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行业也应计提安全生产费。  高危行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完全符合负债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难以可靠地计量,因此,财会函[2008]60号文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时从未分配利润转入盈余公积,建立专项储备。但是,将计提安全生产费作为利润分配,笔者认为存在如下缺陷:首先,导致部分成本外部化,使得为获取收入而必须发生的一部分成本未能及时计入当期损益,与相关收入的配比性较差,不利于进行成本控制与盈利预测;其次,与相关税收法规缺乏协调,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的财建[2004]119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与原来的会计处理规定比较协调,而按财会函[2008]60号文的规定计提时不通过损益直接进入利润分配,给企业纳税调整和税收征管带来不便;再者,与利润分配的性质不相符,混淆了企业费用列支与向企业所有者分配利润的界线,容易引起投资者误解,并将引发下列问题: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不够计提,是否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为限?若企业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余额为负数,就不需要提取安全生产费了吗

安全生产费的计提

8. 安全生产费的计提

应该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主要是表明一个企业对安全生产支出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的表述。他与实际支出有一定的出入。
虽然勘探业务包给了外单位,但是该项业务并没有消失,作为公司而言,也有提取安全生产和的必要。虽然业务了,但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费用并没有因此而消失。
业务后,企业仍要对其加强管理,及时纠正其在生产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