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对金融机构开展常规检查是否有权调阅账户流水?

2024-05-09 07:53

1. 银监对金融机构开展常规检查是否有权调阅账户流水?

你好!银监系统对金融机构展开常规性的检查,他们所针对的对象,应该也就是金融机构和银行一类的,对个人账户流水检查应该不在范围之内。

银监对金融机构开展常规检查是否有权调阅账户流水?

2. 银监会关于员工行为管理"四禁止"的内容有哪些

四禁止的内容如下: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扩展资料
其他银行从业禁止的行为: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从业人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行为记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利益相关人员,不得降低招聘录用标准。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第二十二条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从业人员处罚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3.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4. 银监会对于员工行为管理四大禁止之一禁止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具体是出自哪个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行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

2、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

3、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机构发行的产品;

4、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扩展资料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银监会对监管人员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严”字当头,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严肃惩处。通过巡视、执法监察、内部审计、履职问责、绩效考核、行风评议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提高监管公信力。
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行为准则的要求是: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实施细则,接受社会监督,领导以身作则,特别是要把行为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与部门绩效考核相结合、与从业资格考试认证标准相结合、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合同相结合、与本单位原有的规章制度相结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的通知

5. “银监会”和“中国银联”之间是具体是什么关系呢?

银监会全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CBRC)
银监会主要职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监管工作所遵循的主要工作经验
必须坚持法人监管,重视对每个金融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
必须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水平,改进监管的方法和手段;
必须注意促进金融机构风险内控机制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提高:
必须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逐步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银监会监管工作目的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银监会监管工作标准
良好监管要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要努力提升我国金融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要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中国银联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由八十多家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服务机构,注册资本16.5亿元人民币。
公司于2002年3月26日成立,总部设在上海。 公司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与现代公司经营机制,建立和运营广泛、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系统,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实现高效率的银行卡跨行通用及业务的联合发展,并推广普及银联卡,积极改善受理环境,推动我国银行卡产业的迅速发展,把银联品牌建设成为国际主要银行卡品牌,实现"中国人走到哪里,银联卡用到哪里”。
中国银联概况
中国银联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中国银行卡组织,成立于2002年3月,总部设在上海。中国银联成立以来,顺应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用卡需要,牢记历史使命,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银行卡组织的职能作用,推动我国银行卡产业实现了快速、健康发展,使我国发展成为全球银行卡业务增长最快、潜力最大的国家之一。
处于银行卡产业核心和枢纽地位的中国银联,对银行卡产业发展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各银行通过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实现系统之间互联互通,进而实现银行卡跨银行、跨地区和跨境使用。在建设和运营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系统的基础上,中国银联推广统一的银行卡标准规范,提供高效的跨行信息交换、清算数据处理、风险防范等基础服务;通过成员机构组成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委员会、市场发展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借助制定和推广银联跨行交易清算系统入网标准,统一成员机构的银行卡跨行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形成银行卡产业资源共享机制和自律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之间业务联合、资源共享,推动银行卡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同时联合商业银行,创建银行卡自主品牌,推动银行卡产业自主科学发展,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目前,中国银联已经成为不仅服务于中国,而且服务于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拥有200多家境内外成员机构的银行卡组织,银联受理网络覆盖全国范围,并延伸到亚太、欧美、非洲、澳洲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银联自主品牌成为国内普遍认可,国际具有影响的银行卡品牌。
截至2008年6月底,境内发卡机构152家,发卡总量超过16亿张。境内银联受理商户达到93万户,POS机145万台,ATM机14万台,分别是中国银联成立前(2001年底)的6.2倍、6.7倍和3.7倍。大中城市规模以上商户普遍受理银行卡,中小城市受理商户普及率迅速提高。
中国银联2008年至2012年的发展目标是,一年夯基础,三年上台阶,五年新跨越。通过五年努力,成为国内具有公信力、权威性,国际具有竞争力、影响力,境内外机构广泛参与的银行卡组织和具有良好法人治理结构、高效运作的现代企业,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银行卡组织发展道路,并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在全球银行卡产业占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性银行卡组织
公司经营范围
(一) 建设和运营全国统一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
(二) 提供先进的电子化支付技术和与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相关的专业化服务;
(三) 开展银行卡技术创新;
(四) 管理和经营"银联"标识;
(五) 制定银行卡跨行交易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协调和仲裁银行间跨行交易业务纠纷;
(六) 组织行业培训、业务研讨和开展国际交流,从事相关研究咨询服务;
(七)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
带有银联标识银行卡的主要特征
带有银联标志的信用卡 银行卡正面右下角印刷了统一的银联标识图案;
卡片背面使用了统一的签名条;
贷记卡卡片正面的银联标识图案上方加贴有统一的全息防伪标志;
银联标准卡的卡号前六位银行识别码(BIN)为622126—622925
经营理念
服务、效率、规范、创新
企业精神
自强不息 追求卓越
[编辑本段]全球合作伙伴
中国工商银行:
2005年11月,中国银联与中国工商银行在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农业银行:
2005年11月,中国银联与中国农业银行在京达成战略合作
中国银行:
2005年5月,中国银联和中国银行在沪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
2005年11月,中国银联和中国建设银行在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交通银行:
2005年10月,中国银联和交通银行在沪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5年11月,中国银联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中信银行:
2006年10月,中信银行和中国银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光大银行:
2007年3月,光大银行和中国银联在上海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华夏银行:
2006年6月,中国银联与华夏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
2006年11月,中国银联与民生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招商银行:
2005年10月,中国银联与招商银行在沪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花旗金融集团(Citibank):
2005年9月,中国银联与花旗金融集团签署ATM双向互通协议,银联卡可以在花旗银行全球36个国家的ATM机上使用
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
2004年11月,中国银联与美国运通签署合作协议
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
2005年10月,中国银联与全球通信网络服务提供商AT&T签署了IPVPN网络服务协议,并开通银联国际业务通讯网络,为中国银联的国际业务提供网络和技术支持
美国发现金融服务公司(DFS):
2005年5月,中国银联与摩根士丹利旗下的发现卡(DiscoverCard)建立战略联盟,实现银联卡在美国的受理
三井住友卡公司:
2005年5月,中国银联与日本三井住友卡公司展开合作,实现银联卡在日本的受理;2007年12月,双方在日本合作发行银联标准信用卡
BC卡公司:
BC卡公司成立于1982年,是韩国最大的信用卡公司,拥有11家成员银行。2005年1月,中国银联与韩国BC卡公司展开合作,实现银联卡在韩国的受理;2008年2月起,韩国BC卡公司及其11家成员银行正式发行银联标准卡。
全球回报集团(Global Refund Group):
2007年1月,中国银联与全球回报集团(Global Refund Group)达成协议,将共同为中国游客在境外旅游用银联卡购物消费后提供退税服务
通济隆(Travelex):
2006年,中国银联与全球最大的货币兑换商通济隆公司(Travelex)联合推出首张旅行预付卡,该卡称为“通济隆银联电子旅行支票”,可在全球范围接受银联卡处使用
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édit Agricole):
2005年11月,中国银联与欧洲最大银行集团--法国农业信贷集团签署合作协议,银联卡通过该集团旗下ATM和POS实现在法国的受理
欧洲储蓄银行金融服务公司(Eufiserv):
2005年5月,中国银联与欧洲储蓄银行金融服务公司(Eufiserv)签署合作协议,银联卡在德国、法国、西班牙等国家的ATM上实现受理
澳洲国民银行(NAB):
2006年9月,中国银联与澳洲最大银行—澳大利亚国民银行签署协议,实现了银联卡在澳大利亚ATM和POS的受理
法国旅游局(Maison de la France):
2008年3月,中国银联与法国旅游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银联卡成为法国旅游局向中国游客推荐的赴法用卡
香港旅游发展局:
2004年9月,中国银联与香港旅发局签署合作备忘录,以吸引更多内地旅客在港使用银联卡消费
新加坡旅游局:
2005年,中国银联与新加坡旅游局开展合作,推动银联卡在新加坡的受理
韩国观光公社:
2005年10月,中国银联与韩国观光公社、韩国BC卡公司签署三方谅解备忘录,以推动中国持卡人在韩国使用银联卡
泰国旅游局:
2006年,中国银联与泰国旅游局签署合作备忘录,多方面开展合作,推动银联卡在泰国的受理
菲律宾旅游部:
2007年,中国银联通过当地合作伙伴与菲律宾旅游局开展合作,推动银联卡在菲律宾的受理
马来西亚旅游促进局:
2006年11月,中国银联与马来西亚旅游促进局签署合作备忘录,促进银联卡在马来西亚的受理
ATP网球大师杯(Tennis Masters Cup):
2005年、2006年中国银联连续成为ATP网球大师杯年终总决赛的合作伙伴

“银监会”和“中国银联”之间是具体是什么关系呢?

6. 银监会对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的标准:
1、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具体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
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扩展资料:
信托公司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受理机构
1、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2、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
3、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所在地银保监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7. 求: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急急急!!!

这个你不用找了,不会泄露到网上的。

求:银监局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题库,急急急!!!

8. 为什么银监会金融机构许可证查询一直打不开?怎么办?

网站故障,维护不及时。服务意识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