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应当做些什么?

2024-05-09 17:50

1.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应当做些什么?

这是张怡恬作者的一篇稿子,有些观点非常有见解,你不防看看,希望对你帮助!



善社会保障 实现共建共享 
――访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项目主持人郑功成教授 


张怡恬 


 

  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项目,是在中央领导同志关心下,在主管部门大力支持下,由学术理论界组织开展的一个重要研究项目。该项目于2007年5月启动,经过全国众多学术机构和200多位专家学者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引起广泛关注。为什么要开展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这项研究要解决哪些主要问题?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哪些内容?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走访了该项目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
  记者: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事关基本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制度安排。开展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有什么重要意义?

  郑功成:本世纪头2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目前,我国发展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国家财力的增强、党中央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和中央政府的大力推动,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然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成绩,没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不可能成功,市场经济改革带来的社会风险不可能化解,也就不可能有今天的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但另一方面,实践中的部门分割、试而不定和统放不分,又造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地方化、碎片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地方化会形成并固化地区差别条件下的地方利益,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会损害这一制度的完整性与系统性。同时,在认识上也存在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规律认识不清以及误读、错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情况等问题。实践和认识上存在的这些问题,既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发展,也制约了社会保障对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和实现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功能的发挥。因此,在尊重国情和遵循规律的前提下,科学地规划和设计社会保障未来的发展战略,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战略研究,就是要汇集我国社会保障理论学术界的集体智慧,探索社会保障发展的理念与规律,规划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结构、运行和监管体制,明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进程与步骤等,从而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建设提供依据。

  记者:目前项目研究的进展如何,取得了哪些阶段性成果?

  郑功成:该项目研究正式启动以来,已经在全国范围召开了14次分片专家座谈会,并先后到多个省市开展专题调研与问卷调查,还进行了专门的国际考察与交流活动,使我们对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建设目标和发展路径的认识得到了深化。在研讨与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我国需要加快建设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使经济发展成果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安排转化为切实的国民福利。实现发展成果的普惠和共享,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如同市场机制天然追求效率一样,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与归宿都天然地表现出对社会公平的追求。市场机制是经济增长的动力系统,而社会保障则是经济社会的稳定、协调与促进系统。两者功能的有效发挥,是整个经济社会良性发展的基本条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基于国家的整体利益,着眼于增进人民福祉;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需要从全局与长远出发,不能偏向某一部分人群。建设一个能够公平惠及全体国民的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应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与方向。

  记者: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中国特色应该如何理解?

  郑功成:社会保障制度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尊重我国的现实国情。重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之间与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实,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部门分割、制度不健全的状况,深刻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重视家庭保障与社会互助的传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是要替代家庭保障,也不是要取消邻里互助、职工互助和单位保障等,而是要将传统的家庭与互助保障和现代化的社会保障有机结合起来,在政府主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单位、家庭与个人的积极性,使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之上。这是这项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采取渐进性的发展方式。保障不足与不同群体待遇差距较大,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受财力所限,在短期内建立一个高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不现实。因此,社会保障的发展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从打破不公平入手,确保人人享有低水平的、有差别的社会保障,然后逐步缩小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差距、形成较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最终建立统一的、生活质量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应尽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救助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免除全体国民的生存危机和疾病忧虑,同时推进老年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切实解除人们的老年后顾之忧。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方式上,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即通过年龄或者代际划分的方式来确立新的公平制度。在保障内容方面,应建立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位一体,经济来源保障、服务保障、精神慰藉保障三层结构,一般性保障措施与专项保障措施相协调的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未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该迈向全面化和立体化,以政府主导的基本保障为主体,同时发展市场化的高水平保障和民间组织的补充性保障。

  记者: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目前需要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郑功成:首先,应树立公平、正义、共享的价值观。只有确立这样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步入健康持续发展的正确轨道。其次,应加快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由不稳定试验状态走向定型、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定型、稳定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增强国民的安全感以及对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降低制度改革与建设的成本,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全面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公平、实现共享、促进发展的功能。第三,应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明晰责任分担机制。政府主导是现代社会保障的重要特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国家―单位保障”向“国家―社会保障”转型的过程中曾出现从政府包办滑向过度强调家庭和个人责任的倾向,这直接导致制度建设中的公平性不足、有效性不高。所以,明确政府的主导责任,明晰各个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担机制,是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第四,应妥善处理好相关关系。在理念方面,需要平衡好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权利与义务、中央与地方、民族性与国际性、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的关系,这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握制度建设的方向。在制度建设方面,需要增强社会保障政策与劳动就业、公共财政、人口、公共卫生、产业发展政策等的协调性,注重发挥相关制度安排的综合效能。 摘要:本论文从制度与实践关系的角度探讨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论文认为,目前国家在针对失业现状采取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
进的速度是很快的,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仍然存在许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针对就业和社会保障需求的复杂性、动态性等特征进行系统分析的
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失业;制度实践失业问题是我国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在应对这个挑战的过
程中, 政府的战略选择经历了一个重要的转变。从最初实行再就业工
程,在世纪之交的几年中逐渐过度到,采取“再就业”和“失业社会保障”
双管齐下的方针,来应对严重的失业问题。因此,促进就业和健全社会
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两个影响深远的重要目标,两
者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一、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目前我国正处于失业最高峰时期,从20 世纪90 年代中期至今,
我国下岗失业的总人数一直有增无减,特别是随着并轨工作的逐步推
进,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急剧攀升。在应对当前现状时,我们有必要理清
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根本关系,这对于我们解决失业问题有着非常必要
的意义。
就业与社会保障分属不同的范畴。就业主要属于经济发展的范畴,
充分就业是各国宏观经济追求的目标, 就业状况也成为经济发展状况
的重要指标之一。正如经济发展需要与社会发展要相协调,促进就业同
样也需要与社会保障发展相协调。在就业压力较大时,首先要积极扩大
就业,并通过适度的社会保障来促进就业,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至少应
以不妨碍就业为前提; 而在就业压力相对较小、就业比较充分的情况
下,则应该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扩大社会保障的
范围、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二、当前就业格局的变化与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中的问题
(一)新就业格局的变化给社会保障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
由于我国新增劳动力规模巨大, 农村劳动力还需要持续不断地向
城市转移,因此就业压力将长期持续存在。不仅如此,近年来,随着经济
转型和结构调整,特别是加入WTO 之后面对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加
剧的大环境,我国就业格局发生了明显变化:
就业市场化。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 劳动力市场逐步发育完
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初步形成,计划用人机制被基本摒弃,就业
市场化格局已不可逆转,其结果是就业双向选择,人员在企业之间、地
区之间、城乡之间流动加速,供求矛盾显性化,失业已成为社会经济生
活的“常态”。就业方式和渠道多元化。一方面,伴随着结构调整,股份
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经济成了新增就业的主渠道,而国有
经济单位正规就业一统天下的就业局面已成历史另一方面,由于产业
结构变动及全球化导致的剧烈市场竞争,正规就业相对萎缩,劳动力市
场中的部分弱势群体, 特别是下岗失业工人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不得
不进入了非正规的灵活就业领域。此外,从就业的产业结构角度看,第
一产业就业大幅下降,第三产业明显上升。就业格局的深刻变化,给社
会保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制约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
损害了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
(二)新旧体制衔接的困难1998 年以来,中央政府提出“三条保障线”政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在就业服务中心最长可领取三年的基本生活费; 三年期满仍未实现再
就业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长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
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可申请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实现失业
保障的社会化,从2001 年1 月1 日起实行“两条保障线”政策,国有企
业原则上将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 下岗人员原则上不再进入
再就业服务中心,而是与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
险待遇,实现下岗与失业并轨。不过,这新旧两种社会保障体制如何衔
接的问题,不论在实践中还是政策研究中,都是一个难点。目前来看,从
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过渡,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困难:第一,“下岗”转“失
业”存在困难。第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进入新体制存在困难。第三,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之后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三)社会保障制度普遍原则下的实质性不公平
下岗失业人员内部却具有很强的异质性, 按照与原有单位关系的
不同,可划分为四类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放长假”人员。四类不同的身份即意味着
他们在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不同的待遇。一般来
说,对于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而言,养老保险已经由
原来的单位足额交齐,失业后续保即可,他们往往比较愿意续缴。而对
于大部分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放长假人员”,个人账户不
实的情况较多,续缴养老保险相对困难。此外,在职职工与下岗失业人
员的差别、下岗失业人员内部的差别非常显著,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
险是按照普遍原则征缴费用的。因此,在目标人群的身份、收入等因素
存在种种不同的情况下, 看似程序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困难
重重, 公平的效果也没有足够彰显, 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带来更大的不
公。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身份认定不能代表下岗失业人
员的全部。第二, 社会平均工资不能代表下岗失业人员的客观经济收
入。这样就导致了实际结果与目标相背离的现象。建立失业社会保障制
度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但社会保险设定的高门槛,却
致使在改革过程中被排挤出体制之外的下岗失业人员, 难以进入门槛
较高的社会保障体系,陷入越来越贫困的境地。
(四)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方式不适应促进就业的需要
一是覆盖面窄。二是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有固定用人单位的
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费率过高,作为基本保障的待遇也偏高,既不利
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者,也不利于鼓励劳
动者从事各种灵活就业。三是管理服务不适应就业多元化的需要。四是
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三、关于促进就业和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根据就业市场化和多元化的要求,审慎地调整基本社会保险
制度,改善管理。
(1)保障水平要适度。社会保障标准的确定,要同现阶段经济发展
水平相适应,既要保证基本生活需要,又要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2)保障范围要不断扩大。目前,我国就业渠道、方式又发生了重大变
化,要求必须不失时机地扩大基本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3)管理服务
要灵活。一是管理服务的形式和方法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二要为人员流
动创造条件。(4)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为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减少基本保险制度的调整难度,
应加快推进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
应加快立法,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培育和完善资本市场,加强对
基金运作监管,以推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只有这样才能减
少我国基本社会保险制度调整的阻碍, 缓解我国基本保险制度的收支
危机。
三是采取切实措施,扩大失业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在体制方面,解
决社会排斥的问题。在妥善处理新旧体制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增加财政
投入,保证下岗失业人员顺利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将有关的并轨政策延
伸到集体企业职工,消除由所有制身份造成的社会排斥。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应当做些什么?

2.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做好哪几个方面的工作

具体来讲,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要加强立法工作,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二、要加强执法工作,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第三、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第四、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第五、要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结合起来。

(一)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从内容上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条件:(1)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2)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3)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从形式方面说,社会主义法至少要满足下列几个要求:(1)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也就是说,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而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2)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也就是说,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宪法为总纲的、根本精神一致的、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内在和谐的体系,这样有助于促进统一的、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形成。(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4)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意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作为国家的领导核心,能否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能否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要求执政党不去随意干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不能代替国家政权包办一切,而是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决定法律能否正确、有效实现,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有着重要的示范、导向和教化作用,有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因此,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又为人民群众树立守法的榜样。(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力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即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这又可具体化为五项基本要求,即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所谓正确,首先是指查清事实真象,事实认定正确,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其次是指正确理解法律,准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的中心内容。再次是指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所谓合法,是指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则、原则从事执法活动,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所谓合理,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执法要符合公共道德和社会公益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所谓公正,是指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所谓及时,是指在保证执法正确、合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加快执法工作速度,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从而早日解决社会纠纷,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2)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3)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4)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5)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 十七大报告中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又有了些什么新要求?

一,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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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我们已经朝着十六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迈出了坚实步伐,今后要继续努力奋斗,确保到二〇二〇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健全。 

八、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四)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老龄工作。强化防灾减灾工作。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十七大报告中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又有了些什么新要求?

4.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在我国大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更应该以和谐社会理论做指导,系统、规范、周到地设计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目标,认真结合我国的社会保障国情,努力扩大保障范围,丰富社会保障的结构内容,动态设计社会保障的推动进程,切实保障基金安全并提高运用效率。

5.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优势和劣势

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了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从哪些方面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说得明白一点就是“怎么办”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总结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经验与教训,我认为应从下列四方面着手:
    完善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这里使用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广义概念,狭义的概念则主要指社会保险。一般地说,社会保险又进一步分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险种。根据市场经济国家的成熟做法,对社会保险作出制度安排就是根据社会保障实践的需要,出台社会保障的法律、颁布规章和制定政策。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出台《社会保险法》,这是国家规范社会保险行为、构架社会保险框架的基本法。与之相配套应该颁布《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生育保险条例》,与这些条例相配套应该有一些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的政策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之间也要相互配套,才能形成一个完善的制度安排。
    在安排这些制度时,我认为要注意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要避免从地域、职业甚至所有制出发来作出制度安排。二是要有一个长远的战略眼光。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保险也是一种社会福利,待遇标准提高了就很难降下来。因此,在作出制度安排时,从一开始就要对制度运行的成本、筹资渠道、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的、前瞻性的预测和分析,要让制定的制度能够在较长时间内持续运行,切忌操之过急。
    建立规范、稳定的筹资机制。资金是社会保障体系运行的“血液”,没有稳定的“血液”供给,社会保障体系就会出现“营养不良”。我们已经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资金筹集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就业者单位、个人和政府共同出资。在这里,单位是第一责任人,个人是第二责任人,政府是最后出面人、兜底人。目前,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方面,单位和个人的交费比例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按照这些规定加大征缴力度,提高收缴率,强化基金支付能力。
    从完善筹资机制的角度看,政府财政出资需要规范的是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数额。总结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成功经验,规范的办法就是加强社会保障的预算管理。比如,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要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需要的资金规模是多大?其中,单位和个人能筹多少,政府财政要补多少,中央财政要拿多少,地方财政要拿多少?这就需要作出科学的预算。我们要求政府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首先得提出资金的需求数额,没有科学的预算,这个数额就很难准确地提出来,就要影响“两个确保”的实现。
    健全高效的社会化服务。在市场经济下,必须由政府出面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除了政府以外,其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具备这样的号召力,都不能够在这方面行使强制权,但从制度运行的成本方面考虑却不一定要政府来亲自操办。社会保障的成功实践表明,可以将具体业务交给代表政府的社会机构去经办,政府的角色和职责就是制定法规、政策,负责监督。因此,社会化服务是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服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收发业务服务,就是按照有关规定收缴保险费,按时、足额发放保险金。二是基金管理服务,尤其是在实行基金积累制的社会保险模式下,保险资金会越滚越大,解决资金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就需要有这方面的服务。三是信息服务,包括社会保险信息的采集、测算、统计、预警等工作。只有建立了这三个完善的服务系统,我们才可以说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业务和基金的监管。社会保障体系的监督管理分为两种:一种是业务政策的监督,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另一种是资金收缴、发放、投资运营的监督,维护基金安全,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这是社会保险体系监督管理的核心。业务政策监督的部门可以与制定社会保障政策的部门是合一的,由社会保障政策制定者负责实施,但资金方面的监督就不可能由社会保障部门一家承担了。社会保障资金运营必然要进入金融市场,运营机构的进入和退出以及日常的投资行为都要受到金融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优势和劣势

6.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重要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取向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公开、公平竞争的经济,实行优胜劣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必然会造成一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或者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带来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和生活的困难,需要国家提供生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体弱、疾病、伤残、遭遇灾害等情况下,也需要国家提供物质帮助或者给予救济,以维持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市场经济还要求劳动力能够合理流动。为了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还是调控经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资金是通过国家立法由劳动者、企业、国家按法定比例筹集的。当经济发展、劳动者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就会减少,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增加,防止通货膨胀的发生;当经济不景气、劳动者失业率增加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支出就会增加,人们的收入增多,进而刺激消费,从而拉动社会需求的增加。因此,社会保障具有平衡社会支出和需求、调控经济过热和过冷,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积累的社会保障基金,除用于消费外,国家还可以将其用于投资,这不仅可以使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还可以增加社会生产资金,扩大社会再生产,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经济发展的推进器。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的稳定器、安全阀。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丧失生活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工作岗位、遭遇灾害的社会成员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增强其对社会的安全感、信任感,消除或者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十九世纪,资本主义国家之所以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并把社会保障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载入宪法,纳入法制化轨道,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维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缓和社会矛盾,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权和统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本质和最终目的就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消灭阶级和剥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进社会福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到了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保障改革顺利进行、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尤其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为改革和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平衡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劳动者通过市场竞争获得收入。竞争必然造成社会成员之间收入的不均等,甚至收入差距悬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征收社会保障资金对社会成员收入进行再分配,这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场竞争中因失业、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就业机会不均等,使他们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另一方面,可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减少社会分配的不公平,有利于实现公平与效率,维护社会公正。

7. 我国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第一,我们在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价值取向上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社会保障的核心价值取向应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但是,由于几十年以来城乡分割的思维定势,以及改革开放以来过分突出效率优先,使我们在真正基于公平、正义、共享核心价值追求基础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一些分歧。

  第二,责任不清。这是影响我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不清。二是政府责任跟社会、企业、个人责任的边界不清晰。三是中央政府与地方责任不清。

  第三,立法滞后。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都奉行立法先行,通过制定各种社会保障的各种法律来确定制度,然后加以实施。而我们走的是一条渐进改革、试点先行的道路,是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先试验,把试验的经验总结起来再行推广,在长期试验过程中才开始重视立法。但试点期过长必然损害制度的健康发展,所付出的代价与成本亦属高昂。

  第四,现行的制度有效性不高。现在的每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它直接损害了制度的有效性。

  第五,政府财政投入偏低。西欧、北欧的福利国家,财政至少有50%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支出,即使是美国的财政也有约三分之一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我国香港地区的财政有50%由卫生福利局与教育统筹局使用,这些国家与地区的公共财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我国去年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比重还不到13%。

我国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还存在哪些问题

8.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和意义是什么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关乎基本民生改善和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现,社会关注度高,利益诉求多样。特别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任务更加艰巨和紧迫。为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必须牢牢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以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保基本为优先目标。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上还比较低,城乡和地区之间发展差距比较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经济基础仍然比较薄弱,统筹兼顾的难度依然很大。
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中,要善于把我国基本国情与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律结合起来,巩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扩展资料:
产生标志:
社会保障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1601年英国女王颁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第一个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德国。
德国颁布的《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伤事故》、《老年和残障》,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最完整的保险体系的建立,社保制度产生。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一词由此产生,它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已推行到全世界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 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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