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怎么处理

2024-05-18 17:38

1.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怎么处理

一、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二、会计处理错误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本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会计处理错误计入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时应按照会计差错处理,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账面净值1000万元,评估价值1200万元。
错误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0
该账务处理是错误的,应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正确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00
营业外收入200
这样处理,评估增值部分就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若未进行调整就转增注册资本,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违规转增资本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以下属于按会计准则正确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部分,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是不能转增资本的,若违反规定转增注册资本,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根据新准则规定,如转让该被投资单位股权,则应将该项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会计账务处理:
①所有者权益变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08]5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贵部上证上函[2008]109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
会计账务处理:
①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金融资产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3.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根据准则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会计账务处理:
①转换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考虑日后行权时应转出,该项资本公积在行权前不得转增资本。
会计账务处理:
①资产负债表日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行权时
借: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金融资产重分类产生的差额,根据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会计账务处理:
①重分类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金融资产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怎么处理

2.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涉及估值问题吗

1、不会,除权后价格打折,总市值不变。
2、转增股本以后要除权的,除权这一下,市值不变,股份总数增加,股价降低,但通常除权会有填权,这填权就会带动市值上升,这应该说跟转增无关是股价上涨带来的市值增长.当然也有可能下跌,带来市值减少.
3、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转增股本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但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通俗地讲,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

3.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4. 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会导致股本变化吗

资本公积和股本都是所有者权益科目,转增股本后,所有者权益不会发生变化。
按公司法规定,转增股本后,留存的资本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你说的高比例转增股本应该是高比例分配股票股利,同样实现增资。
PS:我这样来说吧,经营同样业务的两家公司,一个公司营业执照上实收资本总额是100万,另一个是1000万,你看了之后,是不是觉得后者规模大些,实力强些?
如果是上市公司分派股票股利实现增资,相当于分配利润给股东,假如是十配三,你原有100股,配完股你就有130股了,不花一分钱,你得到了30股,这就是对股东的影响。
相对于小股东或散户而言,未分配利润是还没到手的利益,股票股利是已经到后的利益,前者在公司的腰包里,后者在你的腰包里。

5. 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会导致股本变化吗

资本公积和股本都是所有者权益科目,转增股本后所有者权益不会发生变化。按公司法规定,转增股本后,留存的资本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捐赠、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资本公积是与企业收益无关而与资本相关的贷项。资本公积是指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投入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由于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它通常会直接导致企业净资产的增加,因此,资本公积信息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十分重要。为了避免虚增净资产,误导决策,就有必要明确资本公积形成的主要来源。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等。其中,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资本公积,从而导致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或投资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通俗地讲就是用资本公积金向股东转送股票,每股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的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接受的赠与、资产增值、因合并而接受其他公司资产净额等。其中,股票发行溢价是上市公司最常见、也是最主要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

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会导致股本变化吗

6.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比较常见,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由于形成资本公积的情形很多,情况不同,涉及的税务处理也不同。结合资本公积相关会计、税收政策,笔者就常见的几种情况列举说明如下。

    一、属于原资本溢价部分可以转增资本且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规定,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确认收入,自然就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也不能增加投资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

    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股本)。

    二、会计处理错误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本应计入收入、利得部分,会计处理错误计入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时应按照会计差错处理,同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以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账面净值1000万元,评估价值1200万元。

    错误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该账务处理是错误的,应按照会计差错进行调整,正确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

            营业外收入   200

    这样处理,评估增值部分就通过营业外收入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若未进行调整就转增注册资本,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违规转增资本需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以下属于按会计准则正确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部分,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是不能转增资本的,若违反规定转增注册资本,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1.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根据新准则规定,如转让该被投资单位股权,则应将该项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会计账务处理:

    ①所有者权益变动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函[2008]5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贵部上证上函[2008]109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上述计入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资本公积)。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前,这部分差额暂不得用于转增股份。

    会计账务处理:

    ①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金融资产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3.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根据准则规定,该项资本公积应于处置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转入当期损益,故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会计账务处理:

    ①转换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确定的金额计入。考虑日后行权时应转出,该项资本公积在行权前不得转增资本。

    会计账务处理:

    ①资产负债表日

    借:管理费用等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行权时

    借: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金融资产重分类产生的差额,根据规定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在金融资产被处置前不得转增资本。

    会计账务处理:

    ①重分类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②处置金融资产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7.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如何处理

8. 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账务如何处理

分类:  商业/理财 >> 财务税务 
   问题描述: 
  
 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账务如何处理,请帮帮忙!还有增发新股的账务处理,向股东支付已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的账务处理,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账务处理,它们都该怎么做,我是一头雾水,一点也不明白。谢谢!!!
 
   解析: 
  
 新设“股权分置流通权”及“应付权证”科目 
 
 财政部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应新设“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其取得的流通权及发行权证的价值。 
 
 《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不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出售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时,按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按出售股份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 “投资收益”。同时,还要按应结转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借记“投资收益”,贷记“股权分置流通权”。 
 
  
 
 《规定》还要求,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项目内单列“股权分置流通权”项目反映;应在流动负债项目内单列“应付权证”项目反映。此外,对于以承诺方式或发行权证方式取得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说明承诺的具体内容;对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也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发行的具体内容。 
 
 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等相关文件,现就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设置及支付对价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股权分置流通权”和“应付权证”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以各种方式支付对价取得的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权(以下简称流通权)和企业为取得流通权而发行权证的价值。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按照所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以送股或缩股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送股或缩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以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应当按照送股或缩股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以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投资的,在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时应当按比例贷记相关明细科目(下同)。 
 
 (三)以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1、将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通过发行认购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发行的认购权证在相关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认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向企业购买股份时,企业应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按照减少股份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认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企业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备查登记簿中应同时注销相关认购权证的记录。 
 
 2、将认购权证以一定价格出售给流通股股东的。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一定价格发行认购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权证”科目。 
 
 认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向企业购买股份时,企业应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按照行权部分对应全部发行权证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应付权证”科目,按照减少股份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认购权证持有人行使认购权,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低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应按照行权部分对应全部发行权证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应付权证”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 
 
 认购权证存续期满,“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应首先冲减“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后,“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四)以发行认沽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1、将认沽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通过发行认沽权证直接送给流通股股东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发行的认沽权证在相关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认沽权证持有人行使出售权将股份出售给企业时,企业应按行权价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短期投资”科目。 
 
 认沽权证持有人行使出售权,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企业应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备查登记簿中应同时注销相关认沽权证的记录。 
 
 2、将认沽权证以一定价格出售给流通股股东的。 
 
 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一定价格发行认沽权证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权证”科目。 
 
 认沽权证持有人行使出售权将股份出售给企业时,企业应按行权价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按照行权部分对应全部发行权证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应付权证”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短期投资”科目。 
 
 认沽权证持有人行使出售权,要求以现金结算行权价高于股票市场价格的差价部分的,应按照行权部分对应全部发行权证的比例计算的金额,借记“应付权证”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 
 
 认沽权证存续期满,“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应首先冲减“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的余额冲减至零后,“应付权证”科目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五)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送给流通股股东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企业根据经过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将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形成的股份中非流通股股东分得的部分,送给流通股东,应首先按照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或派发股票股利进行会计处理。然后,企业比照本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对向流通股股东赠送股份进行会计处理。 
 
 (六)以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企业根据经过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应按照注入资产、豁免债务、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相关资产或负债科目。 
 
 (七)以承诺方式取得的流通权企业根据股权分置方案,以承诺的方式,取得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只在相关备查簿中予以登记,待承诺实现时再按照本规定的原则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二、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份出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也不计提减值准备,待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出售时,再按出售的部分按比例予以结转。企业出售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股份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 “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应结转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 
 
 三、财务报表的列报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项目内单列“股权分置流通权”项目反映;应在流动负债项目内单列“应付权证”项目反映。对于以承诺方式或发行权证方式取得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说明承诺的具体内容;对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也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的具体内容。 
 
 简评:股改相关会计处理方法的确定还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没有财政部的这个文件,大股东在支付对价后如何在帐务上处理资产的确无章可寻,尤其是股改后,由于大股东的持有股份变成了可流通的,关于这样的股权如何记帐也一并明确也是很有必要的。并进而说明股改后大股东承诺多分红是多么地可笑,以这样的帐务处理方式,大股东比流通股东还要喜欢分红,反过来也说明股改改的就是要大小股东利益趋于一致,大股东要多分红也成为了承诺,好像红利是他给的。 
 
 此外,股改相关会计处理方法的确定,对于加速股改进程是有积极作用的,一些地方的观望犹疑也会有所改观,而更重要的是关于资产处理的明确,无疑将跨越净资产的羁绊,也会使得什么国有资产流矢的鬼话见鬼去吧!(中国股市没有资产流失只有掠夺)但我们也看到派发权证如何处理的内容,以此推断,权证还是要大发特发的,权证横行,本就没有多少投资价值的中国股市,还会有多少人重视价值投资。股改把价值投资打到深渊,不知还有没有改的必要。加速股改的政策该醒醒了,投资者不会欢迎只是为了流通权,为了恢复圈钱功能的股改的。玩弄市场的结果是被市场所报复。从2001年报复到现在,难道还不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