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谁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4-05-09 13:55

1.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谁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谁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法定代理的代理权是根据什么产生的

一、法定代理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具体说来,产生法定代理的原因主要包括:监护关系监护人的职责中,包括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监护人一旦获得监护权,即依法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民事活动中,监护人只要能用一定方式证明其监护人身份的,即同时证明了其法定代理人身份。二、代理的合同形式应该包括:1.本人亲笔书写委托书。2.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话 邮编。3.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X(单位、个人)的X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商品生产方,其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全权生产委托方委托商。三、属于因无效代理订立的无效合同,包括以下情况: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3. 有权代理的条件有哪些

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规定是: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的,有权代理是有代理权的。我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一)有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须作出或者接受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代理制度的设立在于通过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补充或扩张私法的意思自治。      3、代理人为代理行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尽管我国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承认了间接代理的情况,但作为一般的和通常的代理关系则以直接代理为原则,即代理人应以本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代理之所以以直接代理而非间接代理为原则,旨在保护第三人,使其知道本人究竟为何人,令法律关系还原到实际生活的本来面貌。      4、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代理义务;      5、代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二)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1、追认权和拒绝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而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构成视为本人同意,须具备三项条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行为;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示。      2、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权利。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销即不生效。      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关键区别在于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有权代理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无权代理的代理效果是否归属于被代理人要看具体情况。有权代理是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进行相关活动。无权代理是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有权代理的条件有哪些

4. 有权代理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无权代理的适用条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 合同法 》第48条和第49条也对无权代理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无权代理将会因不同情形而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首先,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权就得以弥补,无权代理因此而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即不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人自行承担。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既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为之,也可以向与无权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第三人作出。追认行为通常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即通过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明确地向行为人或第三人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不过,被代理人虽未明确表示追认,但其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追认的,例如主动履行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债务或者行使其中规定的债权,也应产生追认的效力。被代理人享有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嗣后被代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其次,《 民法通则 》第66条第1款后段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其无权代理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然而,按照《合同法》第48条第2款有解没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据此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而未作追认表示或者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可见,在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未作否认表示的问题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了截然相反的法律效果。对于这一问题,由于《合同法》既是特别法又是新法,《民法通则》既是普通法又是旧法,因此无论是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都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但要看到,《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这一情况。如果无权代理人并未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单方法律行为的,对于被代理人明知无权代理的事实而未作否认表示的问题,就不能适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而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也即视为被代理人同意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再次,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所谓善意相对人,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追认或者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即不得再行使撤销权。相对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应当向被代理人作出。当然,如果善意相对人撤销该合同的,因追认的对象不复存在,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认权,因而也无需对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于此情形,无论被代理人是否表示追认,该代理行为都确定有效,相应地,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5. 哪些行为可以成为代理人

这些行为是不能由代理人代理:1、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由代理人代理。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2、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不得由他人代理的行为,不能代理,比如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3、违法事项不能代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哪些行为可以成为代理人

6. 有效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当然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但代理由于制度的特殊性,除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成立的特别要件,主要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客观上有使他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 4、须相对人为善意即不知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有效代理的构成要件二、有效代理关系一般要件1、代理关系属于意思表示行为;2、代理人要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3、双方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代理关系特别要件1、有三方当事人。代理关系的特点就是有三方当事人,如只有双方当事人而无第三人,则不能成立代理。代理的标的;2、代理的标的。代理的标的须为民事法律行为;3、依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代理的效果归属于本人,关键就是要有代理权。代理权的取得因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而不同,但代理权是任何代理关系的核心要件。4、为本人计算。代理制度的价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取向。因此,代理人对于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予以与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义务,凡以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都不能构成代理。利己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都被法律所禁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7. 一般代理行为有法定的资格要求

1、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经过被代理人的书面委托。      3、代理的行为本身不是必须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一般代理行为有法定的资格要求

8. 代理权设定的条件有哪些

一、代理权设定的条件
1、代理权是基于一定的授权而产生的,在各种代理关系中,授权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人是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获得代理权;指定代理人则根据法律授权机关的指定行使代理权。
2、代理关系是基于两类基本法律事实产生的,一是特定的法律关系或特定的社会关系;二是授权行为。而其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是委托代理关系赖以产生的委托合同和授权行为。委托合同和授权行为虽同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依据,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双方法律行为,后者是单方法律行为。
3、授权行为的法定形式是代理证书。代理证书是指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在不同的代理中,代理证书是不同的:在法定代理中,代理证书是户口册、户籍机关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法定代理人身份的文件;在指定代理中,代理证书即指定机关制作的代理指定书;而委托书则是委托代理的代理证书。
二、代理权如何行使为实现代理制度的目的,民事立法往往对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法律规则,具体表现在:
第一、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只能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第三、代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代理权。
第四、代理人一般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第五、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所谓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其
一、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其
二、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其
三、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