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4-05-17 18:21

1.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第二章 晋职第四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第五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又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第六条 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必须具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符合领导集体在年龄结构等方面的要求。第七条 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
  (二)晋升科、处、司(厅)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厅)、部级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助理调研员、调研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四年以上;晋升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晋升科级正副职和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务,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处、司(厅)级正副职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晋升部级副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七)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根据具体职位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少数因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本条(二)、(三)及(四)项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八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公布职位空缺、任职条件,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推荐预选对象。
  (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职位空缺数。
  (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在考察中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专项调查、实地考察、同考察对象面谈、面试答辩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详实的考察材料。
  (四)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命。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还应严格按照有关选拔任用领导人员的程序规定进行。第九条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其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应同时升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第十一条 晋升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职务任免的机关批准。第三章 降职第十二条 担任科员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予降职。第十三条 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每次只降低一级职务。第十四条 降低国家公务员职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
  (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依法任免。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对降职决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2. 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的介绍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3. 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的降职

第二十五条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降职建议;(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第二十九条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的降职

4.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法律主观: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 时间: 2008-07-30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四章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特邀首席律师答复

5.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 时间: 2008-07-30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四章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特邀首席律师答复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6.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 
关于印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人事部1995年3月31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37号)、1996年1月29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人发〔1996〕13号)同时废止。

7. 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的晋升职务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 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公务员职务升降规定的晋升职务

8. 谁知道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第六、七两章对此做出了规定: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