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

2024-05-06 01:11

1.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

法律分析: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国有资产的划转要求资产划入方和划出方都必须是国有产权主体。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该是整体或者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如果划入方或者划出方不属于国有产权主体,则无法适用国有资产划转的办法进行资产转移。譬如,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并已经实行了员工持股计划,股权结构已经多元化、分散化,不再属于单纯的国有独资公司。就目前集团的产权性质来看,已经不能适用资产无偿划转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

2. 资产无偿划转税收政策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变化的,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没有特殊规定,划入方应按照上述规定,确认接受捐赠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2、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3、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4、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三、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是指转让方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如果转让人是个人,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四、增值税的前转与后转分别是什么都是税务转嫁的途径:税负前转,又称顺转。所谓税负前转是指纳税人将已缴纳的税款在经济交易活动中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税负前转是税负转嫁的基本途径,但是税负前转的条件是交易活动必须成功,否则税负则不能转嫁。税负后转,又称逆转。税负前后转区别在于最终负税人不同。税负前转的最终负税人是购买者和消费者,而后转的最终负税人是生产者和供货者。产生税负后转的过程是这样的:商品因纳税等原因引起涨价,从而市场需求减少,这样会迫使生产者和供货者同意降价,其结果税款最终由二者承担,而不由购买者或消费者承担,否则商品则会积压,其后果远比承担税负严重。法律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规定

法律分析: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第三条 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无偿划入(划出)企业国有产权的,适用本指引。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规定

4.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5.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税种的处理。
 
 1、所得税:无偿划转在税法上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增值税:划转固定资产、存货和设备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

6.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

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税务处理:
 
 1、所得税:无偿划转在税法上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增值税:划转固定资产、存货和设备是一种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增值税。

7.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需要交税吗?

法律分析:国企无偿划拨资产是要交税的 。
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国有企业无偿划转资产需要交税吗?

8.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适用法律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产权权属变动的方式,它有利于国有资产体系的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本文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经验,就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一、法律依据      1.《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概念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第二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一人公司的无偿转移,是国有资产转让的例外情形。三、主要内容(一)适用主体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体包括:      1.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一人公司。国有一人公司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全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体。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第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一人公司),可以作为划入方(划出方)。      国有一人公司作为划入方(划出方)的,无偿划转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作出书面决议,并加盖股东印章。      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三、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以实施无偿划转。具体程序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的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体应当均为国有全资的属性,也就是说含有非国有成分的企业不能作为划出或划入方,但是其能成为无偿划转的标的。另外,国有独资企业产权拟无偿划转给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二)标的范围      无偿划转的标的是国有产权。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并未对国有产权作出明确的界定。在已失效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虽然该办法已经失效,但对企业国有产权的界定仍有参考意义。      另外,在《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此,国有产权及实物资产都可以作为无偿划转的标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第二十一条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中适用范围的答复      问: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适用范围的咨询      答: 根据无偿划转相关规定,无偿划转对象包括产权和实物资产,如划转产权涉及负债,可依据《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相关条款及《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三)无偿划转的程序      1.开展可行性研究,拟定无偿划转可行性论证报告。      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划转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被划转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被划转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被划转企业的人员情况;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无偿划转的内部批准,划转双方应当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已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审议。划入方(划出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尚未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通知债权人并制定债务处置方案。      4.财务审计和资产清核。      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无偿划转的依据。      5.划转双方协商签订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被划转企业的基本情况;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被划转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方式;协议生效条件。      6.无偿划转的外部批准。
      报送批准的相关材料包括:(1)无偿划转的申请文件;(2)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有关无偿划转的决议;(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4)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5)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7)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8)被划转企业职代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9)其他有关文件。      7.账务调整及工商登记。划转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划转协议,进行账务调整,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四)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情形      1.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2.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3.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4.被划转企业或有负债未有妥善解决方案的;      5.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四、常见法律问题(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法律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8号)第三条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相关案例      案号:(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139号      法院认为,因上诉人属于农电企业大洼县农电局新兴供电所职工,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依据国资委《关于辽宁省农电局等79家地方农电企业(单位)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659号文件、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依据国资委上述批复作出《关于印发农电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移交接收整合管理总体工作安排的通知》辽电办(2009)606号文件而进行的,上述文件对农电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划转与人员接收问题已进行了规定,其中辽电办(2009)606号文件对人员接收作出明确规定即“农电工和集体职工保持原身份不变”。因此,本案当事人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上诉人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收案范围。      从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可见,因无偿划转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行为并非是民事行为,而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否需要资产评估      1.《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九条:“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4.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相关问题的答复      问: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      答: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规定,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无需进行资产评估,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情况作为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即可。(三)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是否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划转,还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是否表明企业国有股权进行无偿划转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时,应当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原因是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行为直接导致公司股东结构的变化,股东优先购买权不仅保障了交易自由,又确保其他股东拒绝转让的权利。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并非所有的股权转让行为均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如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是自然人股东死亡的继承问题,就不适用优先购买权。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也属于例外情形,不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      我们认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行为,属于国有资产转让的例外情形,不属于《公司法》所调整的股权转让的范畴,不应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规定。并且,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二是同等条件。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十八条判断是否满足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而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是无偿行为,并没有对应价格可参考,其他非国有股东天然没有同等条件的前提。最重要的是,无偿划转一般是基于行政性管理目的调整国有资本,其他股东难以达到划转后的行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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