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贷还贷的后果是什么?

2024-05-12 16:52

1. 以贷还贷的后果是什么?

以贷养贷是指通过贷款来偿还贷款,而现在很多人都是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来还款,一旦以贷还贷还不上了,那么以贷还贷的后果是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1、 多个平台催收:以贷养贷通常是同时借多个网贷产品,网贷只要逾期就会催收,而借了这一笔归还上一笔,总会有没有按时还上的,如果因为个人信誉不够无法再获得贷款,那么多款网贷同时逾期会遭遇大量催收。
 
  2、 收取罚息:以贷还贷还不上以后,就会导致贷款逾期,贷款一旦逾期就会收取罚息,罚息是从逾期当天开始收取,一直到还清为止,时间越长,收取罚息越多。
 
  3、 增加还款金额:以贷还贷本身就是拿贷款的钱还贷款,借的贷款越多,欠的钱也就会越多,一旦出现以贷还贷还不上的情况,那么需要还款的金额就会比较大,从而加大借款人负债。
 
 以贷还贷的后果是非常大的,就算以贷还贷依旧能还上去,那么还是需要支付大量的利息的,利息一旦支付越多,迟早有一天会还不上的,所以千万不要以贷还贷。

以贷还贷的后果是什么?

2. 贷款还贷款的后果会怎么样

以贷还贷就是贷款人借钱来还其他的贷款,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意思,以贷还贷会让贷款人背负沉重的债务压力,如果有一天贷款资金链一断,就会对还款造成影响,影响个人信用。以贷还贷可能会出现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贷款人在申请贷款的时候一定要保持理智,在个人收入可以覆盖掉贷款支出的前提下进行借贷,避免自己陷入债务泥沼,背上沉重的利息压力。拓展资料贷款种类按照贷款期限分为: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在超过5年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超过1年,5年以内短期贷款——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透支——没有固定期限的贷款按币种分为:本币贷款外币贷款按照贷款人性质分为:银行贷款(自营贷款)银团贷款委托贷款(公积金贷款就是一种典型的委托贷款)特定贷款按贷款主体性质分为:经济组织贷款企业单位贷款事业单位贷款个人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企业(经济组织)类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项目融资贷款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铺底流动资金贷款临时流动资金周转贷款票据贴现个人类个人经营类贷款个人消费类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俗称按揭)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房屋增贷理财型房贷房屋转贷商用房按揭贷款(有些银行把这类贷款归入经营类贷款)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汽车贷款(含自用车和商用车,有些银行把商用车贷款归入经营类贷款)一手车(购车贷款)二手车(原车融贷)机车相关贷款机车融资(又称机车贷款、机车借款、机车增贷)购车分期贷款(又称购车分期、购车贷款、机车分期、或机车分期贷款)助学贷款其他消费贷款装修贷款旅游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其他个人质押类贷款按利率分为:固定利率贷款浮动利率贷款混合利率贷款按照贷款担保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按揭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按照贷款资产质量(风险程度)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按照贷款存续情况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逾期0-180天)呆滞贷款(逾期181-360天)呆账贷款(逾期361天以上)公积金贷款

3. 什么是“以贷还贷”

我国在外债管理的实践中也借鉴过这一做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我国国内的银行贷款业务中,一般认为所谓“以贷还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但由于现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对“以贷还贷”的含义、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其本身的法律属性以及相关的担保问题争议颇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上述“以贷还贷”的内容不难看出,“以贷还贷”其实是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原有贷款情况下银行无奈办理的贷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发生的银行贷款业务, “以贷还贷”的做法在银行贷款业务中已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但是对于“以贷还贷”这种行为本身,以及由此引发出来的保证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涉略到以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明确界定,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分歧。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银行贷款业务中的“以贷还贷”行为及其保证责任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以贷还贷”是指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行为,在性质上,“以贷还贷”属于民事行为。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庭推精要》关于“以贷还贷”定义的确立,性质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的表述准确、全面,应当成为认定“以贷还贷”行为的基本依据,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以贷还贷”案件的指导原则。

什么是“以贷还贷”

4. 以贷还贷是什么意思?

以贷还贷是借款人用一银行贷款归还另一银行贷款的一种行为。银行贷款的目的,主是为了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周转等,因而借款人的还款来源主要应是企业的新增利润、生产经营周转收入等,一般不应发生以贷还贷的情况。扩展资料:贷款,意思是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借钱给用钱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规定利息、偿还日期。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银行(Bank),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国有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世界银行:用于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利润是企业家的经营成果,是企业经营效果的综合反映,也是其最终成果的具体体现。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或现象形态,它表现为商品价值超过成本价格的余额。即资本家销售商品后所得的价格总额超过其预付资本量的余额。利润实际上来源于资本家用可变资本购买的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就是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即可变资本的增殖额。但却在现象上表现为资本家全部预付资本所带来的增加额。

5. 为什么以贷还贷会欠更多

以贷还贷会的后果可能会造成逾期,可能会被暴力催收,还会面临起诉。银行明确规定不能用借款的这笔钱来偿还贷款,那么用贷款来偿还贷款的这种行为肯定会产生一些后果的。用银行借的这笔钱来偿还自己在网上借的钱,一旦资金链断裂,就可能会产生逾期,逾期之后,个人信用记录就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就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如果在现实生活中,真的遇到了这种情况,那么有关的机构或者是银行肯定会催促你赶紧把贷款偿还清楚,所以就会面临着暴力催收的情况,一旦面对这种情况的话,你的个人生活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以贷还贷就是通过借一笔新的贷款来偿还名下已办理的贷款,而此种行为并不是在用客户自己的钱来还款,况且贷款本身就被禁止用于信贷还款方面,所以一旦被贷款经办银行发现,很可能会立即终止借贷关系,要求客户提前一次性清偿。“以贷还贷”又称“借新还旧”,这一概念由IMF等国际金融机构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决拉美国家外债的还本付息问题,以缓解其金融危机。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

为什么以贷还贷会欠更多

6. 以贷还贷是什么意思

“以贷还贷”是指以新的贷款归还旧的逾期贷款的行为。对“以贷还贷”的行为的定罪,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在逾期无法归还的情况下,以新贷还旧贷,可以证明被告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这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之一;
2、客观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申请贷款。如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骗银行放贷;
3、被告贷款的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如申请用途是“购买原材料”,而实际用途却是归还旧债;
4、数额较大,没有归还。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三部分第二条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7. 为什么不要以贷还贷?

     01    因为以贷还贷只会利滚利,更加的还不起。另外,若是贷款经办银行发现,很可能会立即终止借贷关系,并要求一次性还清欠款。
       为什么不要以贷还贷?
    人们所说的“以贷还贷”,是指借一笔新的贷款来偿还在自己名下未还清的贷款,而这种贷款不能用客户自己的钱来偿还,况且贷款本身也被禁止用于信贷还款,因此一旦贷款经办银行(贷款机构/平台)发现,很可能会立即终止借贷关系,要求客户提前一次性清偿还欠款。
       另外,以贷还贷只会利滚利,更加的还不起,举个恐怖的例子,你23的利率,借了十万,大概多久会变成20万呢,只要三年。所以,对于暂时还不清的贷款,不建议客户采取“以贷还贷”的方式,各位可以试着找身边的亲朋好友借钱来还;或者主动联系贷款经办银行(贷款机构/平台)客服进行协商,尝试申请延长还款期限、分期还款等。
       高利贷一般都是民间借贷为主,借贷的利率一般都是由借贷双方协商所决定的,自从2015年9月1日起,高利贷的标准不同于往年是否超过年利率24%为标准,而是以是否超过36%为标准,简而言之就是年利率不超过36%的都不属于高利贷了,如果借贷高利贷利率超过了36%,那么超过36%的部分是不用偿还的,
      

为什么不要以贷还贷?

8. 以贷还贷

"以贷还贷是借款人用一银行贷款归还另一银行贷款的一种行为。银行贷款的目的,主是为了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周转等,因而借款人的还款来源主要应是企业的新增利润、生产经营周转收入等,一般不应发生以贷还贷的情况。但在实际中,客观上存在需以贷还贷的情况,如借款人转户,以一家银行的贷款归还另一家银行的贷款等。以贷还贷,实际上是把一银行贷款作为另一银行贷款的还款来源,因而以贷还贷是新的借贷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旧的借贷法律关系的终止。拓展资料:贷款利率,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向借款人收取利息的利率。主要分为三类: 央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 同业拆借利率。银行贷款利息的确定因素有: ①银行成本。任何经济活动都要进行成本—收益比较。银行成本有两类: 借入成本—借入资金预付息; 追加成本—正常业务所耗费用。②平均利润率。利息是利润的再分割,利息必须小于利润率,平均利润率是利息的最高界限。③借贷货币资金供求状况。供大于求,贷款利率必然下降,反之亦然。另外,贷款利率还须考虑物价变动因素、有价证券收益因素、政治因素等。不过,有的学者认为利息率的最高界限应是资金的边际收益率。将约束利息率的因素看成企业借入银行贷款后的利润增加额与借款量的比率同贷款利率间比较。只要前者不小于后者,企业就可能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贷款利率贷款利率(2张)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2.月利率(‰)=年利率(%)÷12(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