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配有哪几种

2024-05-12 14:35

1. 股权分配有哪几种

股权分配一般分为自益权、共益权两种。股东自己出资而享有利益的权利为自益权,股东行使权利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股东自己出资而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为共益权,股东行使权利是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
一、瑕疵出资股东对其股东权利是否有限制?
瑕疵出资股东,对其股东权利限制的问题:自益权可在章程、股东会决议中限制;共益权中的表决权可做限制,除此之外的共益权不可做限制。
1、自益权限制问题:
股东自益权通常指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及请求收买股份权、股份转换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财产权利;这部分股东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做出限制。
2、共益权限制问题:
股东共益权是指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和对公司机构的监督权,包括:出席股东会权、召集股东会权、表决权、股东会决议无效请求权、知情权等。
共益权是自益权实现的途径和保障,自益权是共益权行使的动力和目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对自益权的限制问题赋予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对共益权的限制问题,仅就表决权有基于“公司自治”原则,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
除股东表决权外,股东其它共益权是否也可以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予以限制?
股东表决权有双重属性,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予以限制有比较趋同的看法。
陶律师认为,除表决权外的股东共益权,基于属于股东固有权利,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是否限制是理论争议很大的问题。
譬如股东知情权,则有裁判文书在法律说理中明确仅与股东身份密切相关,与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以及是否足额出资不具备紧密联系,从而强调股东共益权不应被限制。
二、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有哪些区别
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如下:
1、原因不同。股东衍生诉讼只有在公司自身权利受到侵犯,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因是股东的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讼的性质是不同的。股东提起衍生诉讼的权利是股东监督或者违法行为的权利,应当是共同利益的权利。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为自身利益提起的诉讼,本质上是一种自己利益;
3、诉讼权因人而异。衍生诉讼的提起权源于股东作为股东的地位,直接诉讼的提起权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东的地位,即出资人;
4、诉讼的目的不同。在股东衍生诉讼中,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行使诉讼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5、诉讼所有权不同。原告股东在衍生诉讼中胜诉的,胜诉的利益应当归公司所有。在股东直接诉讼中,所有利益和不利益均属于原告股东,而不是其持有的公司。
三、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如何处理
当控股股东利用股东地位侵害公司利益或者中小股东利益时,我建议其他股东行使以下权利,来维护公司或者自己的利益:1、股东可依法行使知情权,例如查阅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查阅会计账簿等;2、股东可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3、股东可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4、股东可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5、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6、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股权分配有哪几种

2. 股权分配有什么方式

股权分配有种三种分配方式:平均分配、绝对控制、差异化分配股权。
1、股权平均分配意见不统一时决策效率低,优点就是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2、绝对控制优点在于决策高效,风险比其他两种方法更大;
3、差异化分配股权结合两种方法优点,目前市场普遍采用这种。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有:
1、在股东人数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在公司章程制定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章程应在创立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在注册资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在设立方式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或者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5、在股权形式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票,其不是有价证券,不能流通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通过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当向股东发行股票,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和可转让性;
6、在公司治理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 股权分配有什么方式

股权分配有种三种分配方式:平均分配、绝对控制、差异化分配股权。1、股权平均分配意见不统一时决策效率低,优点就是共担风险,共享利益;2、绝对控制优点在于决策高效,风险比其他两种方法更大;3、差异化分配股权结合两种方法优点,目前市场普遍采用这种。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有:1、在股东人数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在公司章程制定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公司章程应在创立大会上,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在注册资本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4、在设立方式方面,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或者采取募集设立方式;5、在股权形式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同于股票,其不是有价证券,不能流通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通过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当向股东发行股票,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和可转让性;6、在公司治理方面,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股权分配有什么方式

4. 股权分配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股权分配一般分为自益权、共益权两种。股东自己出资而享有利益的权利为自益权,股东行使权利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股东自己出资而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为共益权,股东行使权利是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5. 股权分配方法


股权分配方法

6. 股权分配方法有吗

  一、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从表面上看,法律既赋予了股东充分的股权转让的权利,同时也给予了相应的程序保障,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是畅通无阻的了。但实际上,由于股权价格的确定、公司经营状况(包括盈亏情况、公司外部形象等)、股东等各方面的因素错综复杂,股东在对内或对外转让股权时,容易遇到一些障碍。对此笔者试列举并分析如下:
1、两人公司:如果一个公司只有两个股东,那么当其中一个股东要向另一个股东转让自己持有的全部股权时,公司将剩下一个股东。而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两人。据此,这种股权转让方式显然行不通,股东只能想办法将自己的权权转让给另一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这无疑增加了转让的难度,对公司本身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2、公司章程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允许股东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在二十二条中也明确了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那么,如前所述,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规定,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等比法律规定更为苛刻的条件;
3、公司控制股东的操纵或者其他股东的联合抵制: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股东无论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股权,都可能很难成功。首先,其他股东不购买转让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内部转让便宣告失败;其次,当股东转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采取一些措施进行阻挠。主要表现为:第一,不召开股东大会,则股权转让事宜无法表决,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也就无法启动。
二、股东在股权转让的同时提出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法律问题:
1、股权转让所得与利润分配请求权之间的关系:股权转让所得是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之后,从受让方处取得的对价。而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是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的权利。两者都属于股东的自益权,它们的共同点是,取得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具有《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东身份。此外,如果是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都应当事先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才能实现。而在法律关系方面,两者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没有冲突。
首先第一个问题,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分配公司利润,是股东作为向公司出资的人所享有的资产受益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是股东向公司投资、参与经营的目的和动力所在。如果这一项权利得不到实现和保障,股东的法律地位和价值无疑也得不到体现。因此笔者认为,在公司成立之后至注销之前的任何时候,只要公司有可分配利润,股东均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
第二个问题,股东应向谁提出?是向公司提出,还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提出?也就是说,假如股东就其利润分配请求权诉诸法院时,应当列谁为被告?对此,《公司法》虽然赋予股东有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对于分配的程序和条件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对这个问题,却没有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已经达成的共识是,当出现此类纠纷时,应将公司列为被告。笔者也认同这种做法,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成立之后,股东以私人所有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后,该出资即转化成了公司可据以经营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期望或者可以分配的利润依靠公司的资产运作得以产生;第二,《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利润与亏损、债权和债务,其承受主体均为公司;第三,《公司法》除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外,还在第一百七十七条中规定了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应当先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此外在第一百九十五条中规定了股东分配公司经过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条件。由此可见股东可分配的利润与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状况密切相关。
2、股东实现利润分配请求权遇到的障碍:虽然《公司法》在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其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或剩余财产,但由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人为因素以及《公司法》本身的立法缺陷等原因,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在请求分配公司利润时,仍然会遇到一些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司控制股东利用其占有公司绝大部分股份的优势,不召开股东会,或者作出不予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会决议。而《公司法》虽然赋予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权利,却没有对发生这种情形时设置相应的救济办法和对有关当事人的制裁措施;
第二,股东对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难以了解,因此对公司是否盈利、有多少利润可以分配也难以掌握,更不容易取得对其有利的证据。虽然,《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中也对股东查阅财务资料的权利和范围作出了规定,但同样没有规定股东在遇到这种困难时可采取什么办法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只是在第二百一十二条中规定了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如前所述,当股东在利润分配的请求权利得不到保障和实现而欲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时,又将面临立案和举证等方面的困难。一是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此类纠纷应将公司列为被告的共识,但毕竟尚没有法律对此进行规范,而各地的法院之间、法官之间对同一个法律问题的意见及处理方法往往差距甚大,因此股东在起诉时因为当事人的确定问题而不能立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二是股东举证方面的困难,由于股东难以行使自己查阅公司财务帐册的权利,因此他就无法向法院提供据以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有利证据。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公司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或者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在查实公司确有可分配利润时,能否绕开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利润分配决议方案的法定程序直接判决公司向股东分配其应得的利润?
三、存在上述障碍的原因:笔者认为,股东在转让股权以及主张公司分配利润所遇到的上述障碍,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公司经营管理混乱,没有按照《公司法》第一条所要求的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也没有按照《公司法》所设立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公司管理、决策、监督机制;
2、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为所欲为,无视小股东的利益和诉求。而《公司法》也缺乏对大股东的制约和对小股东的保护措施;
3、《公司法》本身的立法缺陷。一是有些法律概念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股东名册”,其法律地位如何、记载或者不记载的法律效力及其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在《公司法》里均找不到答案;二是《公司法》对股东转让股权和分配利润,只规定了权利,而没有规定当这种权利无法实现时的法律救济措施;三是当这种纠纷被诉诸法院时,当事人的确定、举证责任等诉讼中的法律问题,《公司法》也缺乏相应的规定或指引。
目前,国家立法机关正在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并公开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法律界对《公司法》的修改也非常积极地参与,提出了《公司法》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7. 什么是股权分配,股权分配有哪些原则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把股权首先分成两个类别:资金股权部分、经营管理股权部分,即经济权和政治权。先把这两个部分的股权分别确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这两个类别的角度分配。
股权分配的核心是要让各个创始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从心眼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而事后甚至是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
原则:创始合伙人的得权期、退出机制、回购权,这三点是对股权的完整管理,对于股权的得权、退出和回购都得提前约定好,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扩展资料:
在创业过程中让股东的股权随着个人绩效的变化有一定调整幅度的激励制度。这个制度是中立的,因此经营股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按照职责、岗位来分的,而不是按照人来分的。
对待股权分配最基本的就是没有必要不好意思细谈,股权不谈好,在创业过程必然会发生各种问题。让股权不按照人来分,而是按照客观的资金、职责、岗位、创意等角度来分,能尽量避免随意的拍脑袋分配方式带来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分配

什么是股权分配,股权分配有哪些原则

8. 股权类期权通常包括什么

  单只股票期权(简称“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定价买人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股票组合期权是以一揽子股票为基础资产的期权,代表性品种是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期权。
  二、股票指数期权是以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协定指数与市场实际指数进行盈亏结算的权利。股票指数期权没有可作实物交割的具体股票,只能采取现金轧差的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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