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在线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谢!)

2024-05-18 15:30

1.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在线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谢!)

第一题: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误在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第二题
答案:1)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因为,根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我国与国外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电报和电传。此案中,我某技术贸易公司与国外某客户之间的交易是经过双方多次的函电往来达成的,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双方函电往来的内容已构成了合同的内容,所以,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2)就此案例,我方应责成对方履行合同,按双方约定尽快向我方提供技术贸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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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个关于国际贸易的案例分析题!

这两道题A公司都可以不予理睬,因为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都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的方法有:1、在出口国产地检验,2、在装运港检验,3、目的地检验,4、在用户所在地检验,5、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6、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A公司是和B公司订立的合同,与C公司并没有合同约束里,对于C公司的损失只能找和他签合同的B公司索赔,而B公司拿C公司所在地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索赔是没有依据的,因为C公司所在地既不是A公司合同中的目的港(地),也不是他合同另一方的所在地,就是说完全是合同外的地方,与A公司无关。

3.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急求解答!

第五个案例: 买方拒付货款没有道理, 根据CIF, 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需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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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案例分析2

1、属于共同海损的有:1)3)4) 单独海损是2)
   原因:共同海损是由于救助货物而引起的损失
         单独海损是由风险直接造成的
         比如,着火是风险所引起的损失——单独海损,要救火就要泼水,水浸湿了货物,是由于要解除着火的风险——共同海损。
2、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是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
   在本案例中,我公司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虽然是在不同的港口装运货物,但是因为我们都是用的是同一搜船只196次,驶往的是同一目的地纽约,所以应该视作整批装运。银行不应当拒付

3、1)根据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只是审核单据,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则银行必须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银行不能追回货款。
   2)因为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信用证和买方之间是以信用证申请书所订立的依据,与合同无关,所以我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赎单。

5.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第一,关于信用证延期,是否经过开证行或议付行的同意和修改。
如果客户答应了,但是没有经过开证行修改是不可行的。
第二部分国家是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都生效。在中国是以书面协议为准,并且是依照商谈国法律规定。以中国的状况,不生效的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6.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题求大神专业解答 谢谢啦

6.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递交保兑行,保兑行必须议付、付款。

7.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求解答

日商做法不合理——因为,日商于10月7日回电表示接受,虽然超出发盘有效期,但我方立即电告对方其接受有效,即我方表示接受日方迟到的接受,则属合同成立。
 
所以,日商的做法不合理。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求解答

8. 求高手帮忙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中,由于贸易行为与付款行为,是分开的;合同与信用证的作用是不同的,但又相互联系.
合同的主要作用:规范国际贸易的行业,是约束国际贸易行为的主要要件,贸易行为的合规与否,主要依据是合同.
信用证:是贸易付款的要件,付款与否,主要是依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之间的关系:信用证条款是依据合同条款来制订的,信用证条款在细节方面与合同条款存在不完全一致性,但信用证条款必须不能与合同条款相矛盾.
上述案例中,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是不矛盾的,而且信用证条款在细节上还做了更细化的规定(最后发货日期),但你公司的做法,很明显是犯违合同条款的,尽管从信用证条款看,你们没有犯违.
如果你公司按一批发货,明显围犯了合同条款,结果很可能是:对方支付银行在审核付款条件时,会拒绝付款,这样的话,你们就不能收到应得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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