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担保人法律责任问题

2024-05-17 23:08

1. 银行贷款担保人法律责任问题


银行贷款担保人法律责任问题

2. 银行贷款还不上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种:第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第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 担保人在银行借贷中的责任?

1995年担保法实施以后,多数的银行借贷担保都明确为连带责任担保,主要包括保证、抵押、权利质押、质押等几种类型。无论哪一种类型的银行借贷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在具体业务担保中的责任都被突出了连带性,意指共同性、同时性、独立性。从以下几方面的归纳,我们可以直观、简单地理解一些判例。

1、贷款到期前的一定时间(比如几天、十几天或者一个月、几个),银行有权利同时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按期还本付息,也有权利只通知借款人、或只通知借款人与部分的担保人,反正无论通不通知,担保人在连带责任性质的担保合同里已经被锁定了独立性的履约责任,是否另行通知都得履约还款。当然,如果到期的时候、借款人还款没有问题,银行当然也不会多此一举地通知担保人。

2、贷款到期后,假如借款人分文未还,而担保人不止一家,只要担保合同没有约定分保比例或金额,银行爱追索谁都行,而且可以同时追索,因为借款人、担保人每一个当事人的履约责任都是共同的、无差异(金额)的、同时的。

3、贷款到期后,假如借款人还过一部分的本、息,而担保人有一家或多家,银行除了拥有上面所说“爱追索谁都行”的权利以外,还拥有在未偿还借款本息、费用总和范围内“爱追索多少都行”的权利。

比如借款人借款100万元,连本带息还欠账120万元,有保证人A、抵押人B、质押人C,银行通常会通过法律渠道追索借款人、担保人ABC共同承担还款120万元,当银行与司法机构联合查证某时刻借款人还款能力是20万元,A还款能力是30万元,B提供了价值50万元抵押物、同时还有还款能力20万元,C提供了价值20万元抵押物、同时还有还款能力10万元,在这些复杂的数据里,银行爱咋拿都行,只要司法机构认可银行的操作方案就行了,但大前提是拿够了就算了。

但怎么才叫拿够了就算了呢?上述举例中,假如我是这个贷款银行,我先查封借款人和担保人ABC的银行账户,把总金额为80万元的现金拿到法院。法院看银行是否愿意另外给案件费(比如3万元)、如果银行不愿意、那就先从80万元里直接扣除案件费(3万元),再扣除法院代表银行去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担保人B的抵押物、担保人C的质押物的价值评估费用,扣除一些零星费用(比如抵押物、质押物的查询、登记、冻结等案件保全工作所产生的执行费用),假设这些费用合计为2万元。但如果银行聘请专业律师的、律师费不能直接在这里扣除,所以按照上述假设,这个举例中,80万元冻结现金,可以先被扣除掉5万元,至于这5万元具体应由谁谁分摊多少、得具体协商了,包括借款人与担保人之间协商,一堆被告与司法机构协商。

好了,剩下75万元,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划转到银行的贷款账户,120万元就先还掉75万元、剩下45万元了。银行可以在申请扣划冻结各被告存款的同时、或者随后,进行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申请查封担保人A的任意自主财产、担保人B的抵押物和任意自主财产、担保人C的质押物和任意自主财产。查封以后,就是协商、处置的漫长过程了,因为财产处置的争议最大,所以过程一般都很漫长。随着时间的推延,这个例子中的45万元很可能再往上追加各种利息和费用。

这个时候,假如仅仅担保人B的抵押物价值已经能处置掉45万元以上、而且比较容易处置,那银行和法院很可能选择只处置这个,然后拍完屁股走人。假如B的抵押物处置价值不够45万元,再处置C的质押物,或者同时处置,反正多退少补,宁可多处置,也不能少处置,处置多少财产的界线就在“还清借款本息、费用”之上。有些特殊时候,比如欠债时间过长,财产处置难度过大,会产生利息、费用比本金还多的现象。

至于借款人和A、B、C之间怎么争议责任分担比例,那就跟这个案子当中的法院和银行没关系了,属于另案,另行解决。很多不懂担保法的人会觉得这种处置方式很奇怪,会引起很多纠纷,但没办法,那是他不懂,连带责任担保就是这么回事。所以我举这种例子。

担保人在银行借贷中的责任?

4. 银行贷款还不上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银行贷款还不上担保人承担履行担保责任,也就是归还欠款的义务。因为保证合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应当履行债务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5. 在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担保责任,就是在贷款人无能力偿还时,担保人有义务偿还。所以,如果这种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时,你是有义务偿还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在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 银行贷款还不上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银行贷款到期还不上,那么担保人就需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综上,银行贷款到期还不上担保人须承担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7. 银行贷款还不上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贷款到期还不上担保人须承担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贷款还不上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8. 银行贷款担保人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1.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可以先由贷款的人清偿,也就是用他的遗产清偿,不够的部分就有你这个保证人赔偿。

2.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除非担保合同中明示为一般保证责任,否则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那如果银行找到你,你就得还,还完了再从死人的遗产了追回。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