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独立性的衡量

2024-05-06 11:43

1. 审计独立性的衡量

1.实质独立性衡量标准判断实质上的独立性,就是看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是否是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我们不妨从审计实施流程出发,针对各个环节的特点,提出与具体环节相适应的实质独立性衡量标准。(1)审计准备阶段独立性标准。审计准备阶段包括以下工作:①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②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③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④确定重要性;⑤分析审计风险;⑥编制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上述工作时,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了审计独立性,关键要看管理当局是否对其加以干扰和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管理当局是否随意削减、限制和修改约定书载明的内容;审计过程中如需要审查事先计划好的业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受到任何外界的干扰。(2)审计实施阶段独立性标准。审计实施阶段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部分,此阶段的独立性衡量,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① 审计人员是否能够直接、自由地接触被审单位所有的帐簿、记录、职员以及其他涉及被审单位活动、职责和财产状况的信息来源;②在审计过程中是否能得到相应管理人员的积极协调与配合;③是否因个人利益和私人关系而放弃或限制对某些应检查的活动,记录和人员的检查;④管理当局是否指定应检查的活动和限制提供审计证据的范围。(3)审计终结阶段独立性标准。审计终结阶段是指实施阶段结束以后,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并将有关文件整理归档的全过程。此阶段的独立性评价工作应包括:①审计人员是否实事求是的对审计过程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不管报告对当事人是利还是弊;②在审计报告中阐明事实,表达意与事实建议时,是否使用含意清晰、不致引起误解的措辞;③审计人员是否以在其他非正式报告中已包括为由而在正式审计报告中不予反映;④被审计单位是否能否决审汁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对有关事实或问题所作的判断。2.形式独立性衡量标准在现实当中,影响形式独立性的因素有很多,我们应该如何判断在实施审计过程当中是否满足形式上的独立,本文将尝试性地设置以下六类标准对其加以衡量。(1)业务关系标准。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前后是否与客户单位存在一定的组织或其他业务关系。在实施审计前,如果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已经有了一定的业务关系上尽管已不存在,但我们仍然应该对其独立性持谨慎怀疑的态度。此外,如果在实务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业务后即脱离原会计师事务所而到客户单位工作,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其在该项审计业务中没有保持独立性。很显然,当审计业务正在开展的时候,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招聘谈判也同时在进行,此时,审计独立性受到干扰是很自然的事情,至少我们认为在形式上是不独立的。(2)财务利益标准。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受资或投资关系,或者存在审计业务收费以外的财务关系,我们应该关注其审计独立性。破审计单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投资者,或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被审计单位直接或间接投资者,则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审计业务收费以外的财务关系,如或有收费,即审计收费根据被审的特定结果来确定,如按资产总额或所有者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审计费用。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与审计结果相关,会影响其出具审计报告时的客观、公正,从而有损其审计独立性,(3)潜在诉讼标准。当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客户之间发生或即将发生诉讼案时,事务所和客户保持客观性的能力就存在问题。发生的诉讼形成会计事务所与破审计单位之间的对立,可能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例如:如果管理当局指控会计师事务所以前年度的审计有缺陷,那么该事务所在本年度审计中就被认为不独立;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因欺诈性财务报告或其他欺诈行为而指控管理当局,那么也会因此而丧失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客户公司或管理当局同时被第三者起诉,如证券集体诉讼案,这类诉讼本身不会影响独立性,然而,审计诉讼一旦发生,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很有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形成利益集团,进而影响其独立性等。(4)亲属关系标准。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与披审计单位当事人有近亲关系,则有可能影响其审计独立性。当注册会计师的近亲属在被审计单位工作;或虽不在被审计单位工作但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联系时,则认为可能会影响其执业的独立性。若注册会计师的亲属担任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职务或者参与了被审会计报表的主要生成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受到了损害。(5)非审计服务重要性标准。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向客户单位提供的非审汁服务的重要性来判断其审计独立性。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和决策职能的工作,那就很有可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会有偏见,其审计独立性受到损害。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单位提供簿记服务,或担任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等职务,则可认定独立性受到了损害。

审计独立性的衡量

2. 目前国内外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是怎么样的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决定了其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客户会计报表错报和漏报的概率,它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也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难点所在。各国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都高度重视对事务所独立性做出要求。
可以说,独立性因素是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审计的本质要求及灵魂所在。诚实、正自、不偏不倚、客观、公正、可靠等用以解释审计独立的概念,表示的都是一种人的精神状况,或者是主观立场和一致的选择。在实践中,审计师精神上的独立与否是非常难以观察和直接评判的,因而也就难以让人相信的。尤其是,当审计师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时,精神上的独立性更难以得到认可。为了使审计的独立性得到外界认可,审计师除了要在精神上保持独立之外,还要在第三者面前呈现出独立的形象,即在可以观察的利益关系方面与其客户保持独立。在审计理论中,前者称为实质上的独立或事实上的独立,后者为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精神状态,要求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压力和影响;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必须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即在他人看来审计人员是独立的。审计质量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就审计本质而言,需要实质上的独立性,但形式上的独立性也必不可少。这不仅在于形式独立的可能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当形式缺乏时,实质即使存在也无法让人相信。正因为如此,各国审计管理机构都将审计师形式上的独立这一“唯一可以被衡量的审计品质”予以高度的重视。

3. 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五个因素:自身利益、自我评价、过度推介、密切关系和外在压力。

> > > > 1、自身利益
(1)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2)事务所的收入过分依赖某一客户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业关系
(4)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5)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正在与鉴证客户协商受雇于该客户
(6)事务所与客户就鉴证业务达成或有收费的协议
(7)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时,发现了重大错误

> > > > 2、自我评价
(1)事务所在对客户提供财务系统的设计或操作服务后,又对系统的运行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2)事务所为客户编制原始数据,这些数据构成鉴证业务的对象
(3)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担任或最近曾经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目前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并且所处职位能够对鉴证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5)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对象信息的其他服务

> > > > 3、过度推介
(1)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2)在审计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 > > > 4、密切关系
(1)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担任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客户的员工,其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
(3)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担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合伙人
(4)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款待
(5)事务所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与鉴证客户存在长期业务关系

> > > > 5、外在压力
(1)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2)审计客户表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同意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则不再委托其承办拟议中的非鉴证业务
(3)客户威胁将起诉会计师事务所
(4)事务所受到降低收费的影响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
(5)由于客户员工对所讨论的事项更具有专长,注册会计师面临服从其判断的压力
(6)事务所合伙人告知注册会计师,除非同意审计客户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否则将影响晋升

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4. 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五个因素是什么?

五个因素:业务关系标准;财务利益标准;潜在诉讼标准;亲属关系标准;非审计服务重要性标准。

(1)业务关系标准。
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前后是否与客户单位存在一定的组织或其他业务关系。在实施审计前,如果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已经有了一定的业务关系上尽管已不存在,但我们仍然应该对其独立性持谨慎怀疑的态度。此外,如果在实务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业务后即脱离原会计师事务所而到客户单位工作,我们完全可以认定其在该项审计业务中没有保持独立性。
(2)财务利益标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受资或投资关系,或者存在审计业务收费以外的财务关系,我们应该关注其审计独立性。被审计单位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大投资者,或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是被审计单位直接或间接投资者,则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审计业务收费以外的财务关系,如或有收费,即审计收费根据被审的特定结果来确定,如按资产总额或所有者权益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审计费用。
(3)潜在诉讼标准
。
当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客户之间发生或即将发生诉讼案时,事务所和客户保持客观性的能力就存在问题。发生的诉讼形成会计事务所与破审计单位之间的对立,可能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4)亲属关系标准。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与披审计单位当事人有近亲关系,则有可能影响其审计独立性。当注册会计师的近亲属在被审计单位工作;或虽不在被审计单位工作但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联系时,则认为可能会影响其执业的独立性。
(5)非审计服务重要性标准。
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向客户单位提供的非审汁服务的重要性来判断其审计独立性。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承担了被审计单位管理和决策职能的工作,那就很有可能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判断会有偏见,其审计独立性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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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计的独立性如何理解?

  如何理解审计机关的独立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条是关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规定

  一、审计机关是国家的经济监督机关。审计机关担负着特殊职能,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地位,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如果审计机关不具有必要的独立地位,依附于其他的组织,势必会受到这些组织的控制和影响,难以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如果审计机关依附的组织本身就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对象,那么,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监督就纯粹成为形式;如果审计机关不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而要受到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就难以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客观、公正地提出审计报告和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宪法和审计法律中,对审计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作出明确规定,给予法律保障。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包括我国在内的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国家审计机关参加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1977年第九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审计规则指南》也指出,审计机关“必须独立于受审计单位之外,并不受任何外来影响,才能客观而有效地完成其工作任务”,审计机关“必须具有完成其任务所需的职能和组织上的独立性”。我国宪法也对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审计规则指南》也指出,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机构整体的一部分,因此,它不可能是绝对地独立”。就我国情况看,按照宪法和本法规定,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内部,是政府的一个独立部门,要受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就审计署来说,要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要执行总理的指示,对总理负责。对总理决定的问题,不能进行审计。就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而言,则要在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除此以外,其他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审计机关的工作,影响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二、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领导关系上,审计署在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方面,直接受国务院总理领导,对总理负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受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等本级政府,“一把手”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政府的其他领导人不应干涉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2、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根据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指示,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工作重点,以及审计机关所掌握的有关情况,自行安排审计工作计划,布署审计监督工作。

  3、审计机关自行安排执行各项审计任务的人员。除因审计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被审计单位可申请其回避外,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干涉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安排。审计人员只服从所在审计机关的领导,对所在的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4、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独立地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审计意见书,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5、对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依法自行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三、其他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尊重审计机关的职权,支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不得利用本部门的某些特殊地位、条件或个人的职权,干涉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权。审计机关和审计工作人员也要敢于坚持原则,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坚决抵制以任何形式干扰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四:经济上独立,审计机关必须有独立的经济来源。

审计的独立性如何理解?

6. 为什么要保持审计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因为审计是一种鉴证业务,要求审计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客观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表意见。如果审计人员不独立,在经济上、人员上等方面依赖于被审计单位,他就很有可能按照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意图出具审计报告,从而不能客观公允地发表专业性意见,就失去了审计存在的基础。
所以,审计人员必须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性。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袒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或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7. 为什么审计要强调独立性

审计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不受那些削弱或纵是有合理的估计仍会削弱注册会计师做出无偏审计决策能力的压力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其对审计工作来讲至关重要。因为涉及市场经济的利益公平,独立性被职业界视为审计的灵魂

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定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查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拥有被审查企业股权或承担其高级职务,不能是企业的主要贷款人,资产受托人或与管理当局有亲属关系等等。否则,就会影响注册会计师公正的执行业务。实质上的独立性也称精神上的独立或事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不受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客观且无私的精神态度。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没有任何被认为有影响独立、客观、公正的利益。而所有这一切无非是希望通过审计的独立来达到审计报告的可靠与真实。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但是审计独立与审计的可靠能否划上等号,还是值得分析的问题。

为什么审计要强调独立性

8. 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五个因素

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五个因素:业务关系标准;财务利益标准;潜在诉讼标准;亲属关系标准;非审计服务重要性标准。

(1)业务关系标准
即注册会计师在执业前后是否与客户单位存在一定的组织或其他业务关系。
(2)财务利益标准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受资或投资关系,或者存在审计业务收费以外的财务关系,我们应该关注其审计独立性。
(3)潜在诉讼标准
当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客户之间发生或即将发生诉讼案时,事务所和客户保持客观性的能力就存在问题。

(4)亲属关系标准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与披审计单位当事人有近亲关系,则有可能影响其审计独立性。
(5)非审计服务重要性标准
即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向客户单位提供的非审汁服务的重要性来判断其审计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