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2024-05-06 01:52

1. 如何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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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

2. 如何避免医疗保险基金风险

基本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费用后,由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

3. 如何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坚督管理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 如何加强各制度之间衔接? (一)加大政府对医疗服务领域的资金投入,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奠定基础   政府的资金投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医疗服务供方(医院)的投入,二是对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如灵活就业群体的医疗保险、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农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投入。对医院,政府应考虑适当增加财政资助的比例,从补偿机制上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需要强调的是,在医疗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将承担相应责任,两级政府应该进行合理的分工,而不仅仅是靠中央财政拨款。当然,对于政府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应该有必要的监督,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服务上面。对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各级政府有责任投入资金。同时,医疗救助制度提倡慈善捐助和多种筹资方式。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方向,就是建立由政府和其他多种社会力量,如非政府组织、慈善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共同编制的社会保障安全网;对于农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也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明确了政府出资的标准,即地方财政为每个农民每年补助10元,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应切实覆行职责。同时对贫困地区,中央政府还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以保证农民得到医疗保障。      (二)医保、医疗、医药“三改联动”。创造医疗保障制度实施的良好环境   医疗、医保和医药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三个组成部分,只有三个方面协调运作,才能保障整个医疗系统正常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医保和医药在医疗系统中的定位和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三项改革必须联动,齐头并进。首先,政府对公立医院或其他非盈利医疗机构正确定位,通过适当的补偿机制转变医院“以药养医”的经营模式。其次,政府要下决心彻底解决医药生产和流通环节中的问题,扭转药品虚高定价的局面。最后,调整好医疗保险供、需、保各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的医疗制度改革目标。      (三)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理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卫生医疗服务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六位一体的功能。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中,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应该是双层或三层机制,即小病、常见病在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社区医院就诊,大病、重病在较大的医院就医。社区医院的医疗成本比较低,患者能够得到比较及时和实惠的服务。为了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首先应当大力培养全科医生队伍,使其成为社区医疗服务的主力军;第二,鼓励医生或医生团体在社区开办诊所,诊所或医院既可以是新设立的,也可以是由区级(一、二级)医院改造的;第三,支持民间资本进入社区医疗服务领域,并鼓励社会对社区医疗服务的捐助;第四,将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将社区医院或诊所视同定点医院。      (四)加快社会医疗保障的立法步伐。为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保证   医疗保险实行三方付费制度,所以,规范需方、供方、保方三者的责任和行为,特别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发生十分重要。因此,要尽快对医疗保障进行立法。对于医疗服务的供方,严格医保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资格,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与定点医院、药店签订合同来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需方,也要用法律来约束其就医行为。通过分类给付,增加个人费用意识。对出借、冒用医疗保险卡者要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或停用的处罚。对企业和单位,要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基金的征缴力度。基金上缴要按时和足额到位,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有长期、稳定的来源。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也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并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同时有义务向社会公示其管理的业绩,并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扶持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真正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   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至少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划分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应该交由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为此,应用法律的形式界定社会保险的经营范围,对于社会保险管辖范围的,商业保险不应插手;而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领域,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也不应干预。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政策。目前的优惠政策力度还不够大,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一定额度内(工资总额的4%)予以税前列支;对经营补充医疗保险的公司,保费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

如何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坚督管理

4. 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的内容是什么?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医疗求助的病种有:恶性肿瘤、尿毒症 ( 肾衰竭 )、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 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扩展资料:
大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为:
1、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5、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6、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7、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医疗救助申请书、户口簿或申请救助人身份证、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病医疗求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大病保险

5. 如何规范政府、医疗保险方、医疗服务方的各自行为

针对目前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职工违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基金流失的情况,从基础性建设、定点单位服务行为、参保职工就医行为、医保职能部门的服务行为四个方面深入,探讨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对策和方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过程中,不仅存在着医、患、保三者之间的各自利益关系,还包括着用人单位、药品生产企业与医保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医保部门若能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对推动医疗保险的改革进程,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运行意义重大。现结合我们太仓医保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与探讨。
 一、加强基础建设 
   视医疗保险为“全球性世界级”难题并不为过,而难莫过于其管理,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从根本上解好这道难题,基础性建设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1、加强专业性队伍的建设
   没有一支业务精通的医疗专业队伍,在无成功经验可借鉴的基础上,要制定出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管理规范是困难的;不深入基层反复调研结合实际,要细化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同样是不可能的。因此,要制定出一整套医疗保险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就必须建立一支精通医疗业务、保险业务、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同时善于深入调查研究,责任感强的高素质专业队伍。
 2、加强制度建设 
   医疗保险涉及范围广、人员层面多、直接利益影响大。作为用人单位是尽可能地少参保或少报、瞒报缴费基数;而参保职工是尽可能地将本不应属于自己使用的医保基金占为己有或用于亲友;定点单位是尽可能地只追求利益而不顾医保基金的损失;药品生产企业是千方百计地将生产的药品列入医保范围;而医保管理部门则面临的是在经办具体业务和加强对上述机构管理实施过程中权力和责任的考验。要处理好这多方面的关系仅靠有限的管理教育显然是不能完成的,而只有通过一系列的切合实际管理制度措施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才能实现,尤其是健全对定点单位的管理制度。
   3、加强医保监管软件的开发
   目前在二级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大多安装了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但从医疗保险综合管理的角度来看是不够的,利益驱动使得定点单位出现复杂多样的医服务保违规行为(如:人卡不符、以药易药或保健品、超量用药、非医保范围项目费用列入医保结算等)。要遏制这些违规行为,必须开发具有操作简单、功能完善的用于医保监控的管理软件才能完成,比较好的选择是对定点单位进行实时联网并将医保监控系统软件嵌入HIS,使定点单位的各项医保服务行为始终处在医保管理部门的监控下,通过强化教育和加大查处力度,才可能使定点单位的医保服务违规行为得到有效地遏制。
   医保根据药监部门对药品零售企业实行“GSP”认证之需,自04年起对各定点零售药店统一安装了用于药品“进、销、存”管理软件---“药师宝”后,对查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行为起到了独特的效果。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行为也得到了有效的规范。
  二、规范定点单位的医保服务行为
   在医疗保险管理中,对定点单位的管理最为棘手,也是“难题”的核心,管理过紧可影响医、保之间的关系并可能影响对参保职工的医疗质量,损害参保职工的利益;管理过松则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同样损害参保职工的利益。因此,医保部门始终处在“夹缝”之中。然而,医疗保险改革是国策,大势所趋,所以要使医疗保险部门从这“夹缝”中走出来,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机制。
 1、定点资格确认机制 
   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确认,国家和劳动保障部只是作了笼统的规定。各地区对定点资格的确认不尽相同,更多的是考虑到医保监管能力有限而采用“紧缩”的政策。但“紧缩”也有其弊端,表现为不方便参保职工的就医配药;不利于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因利益的相对集中而容易改变医、保之间的正常关系;未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与医保部门之间的矛盾激化等。笔者认为,定点资格的确认尚未列入行政许可范围,那么可考虑与市场经济接轨,要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宽进宽出”,即凡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予以准入,凡违反了医疗保险操作规定的则予以退出。但在退出机制方面要注重“可行性”与“转换性”相结合。即对于一些存在违规行为但又不能轻易“退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如:市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转换成追究经济责任的方式予以制约。
   医保在实施定点资格“宽进宽出”制的过程中发现,不少定点单位,在同等的竞争环境下,为使立于不败之地,更多地采用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医药价格等方式来吸引参保职工,使更多的参保职工得到的实惠。
   2、定点单位的管理机制
   定点单位的服务行为要靠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加以规范,在国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情况下,各地区在管理措施上都有相当的完善,但仍然是不够的。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人员编制紧缺,对医保的违规现象,要从广度和深度上去控制是困难的,不少地区的医保管理部门均有反映,工作中所查实定点单位的医保违规行为仅为“沧海一粟”,利益驱动也难以使得定点单位被查处后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得到自觉地规范。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并处于地域宠断的定点医院或卫生院则更难,因为即使查实了违规行为而同样实行严格的“宽出”机制又难以现实,而从追回基金着手或作一定的经济处罚又不足以能从根本上改变其观念。因此,国家应尽快地对医疗保险立法,要对医疗保险违规行为设立经济、行政、刑事责任追究标准。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在执行上级部门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制定对定点单位管理制度方面做到类化、细化、量化,特别是在“进退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协议制度”、“医疗定额结算制度”、“基金结算制度”等方面多下功夫,多做文章,建立一整套医疗保险管理体系。
 3、举报奖惩机制 
   要遏制定点单位和参保职工比较普遍的医保违规现象,仅以批评教育是远不足够的,应建立强有力的奖惩机制。全国不少地区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加以完善,但多表现为惩戒性多而奖励性少。惩戒必须有依据,而依据的来源目前多数地区仅通过医保管理部门的调查发现或少数群众的举报后查得,这显然是有限的,离高标准规范定点单位医保服务行为也是远远不够的。对此,笔者认为,对定点单位的管理应采取政府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而社会化管理首先要调动广大群众共同制止医保违规行为的积极性,要有切实可行的举报奖励措施,奖励基金要列入财政预算,奖励额度要足以能调动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要设定奖励“底线”,不设“封顶线”。因为没有哪个人可以为了区区几元或几十元的违规金额去举报而获得该额度的折扣奖励。“重金面前必有勇夫”。
   在惩戒机制上,对违规的主体、事实、情形、金额、意图等应区别对待,要顺应民心,要结合实际,要有可操作性,不能搞“一刀切”。
   应当承认我国还有不少群众思想境界和文明意识尚且不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尚有距离,因而导致医疗保险违规行为频频发生。要改变这一现象,从真正意义上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在加强思想教育和素质培养的基础上制定一套行之有效并能使广大群众所接受的制约措施,而奖惩机制的建立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要树立“只有靠社会的力量,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基本理念。
 4、政策宣传机制 
   各项制度的完善对于规范医疗保险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缺乏有效的宣传告知机制往往不能使医保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不少发生医保违规行为的定点单位和参保职工,被查处后表示其违规的原因是由于不了解医保政策,或者不能领会政策的实质内容。我们对本市所有定点零售药店的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有少部分的药店负责人对医保的政策规定认识模糊,理解不透;有近半数的药店工作人员对医保规定知晓甚少;多数定点药店在收到医保文件后,不对工作人员进行宣传,而广泛的媒体宣传同样不可能使参保职工对医保管理规定有充分认识。在这样的状况下要规范医保服务行为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加强对定点单位和参保职工医保政策的宣传意义重大。对此笔者认为,应将定点单位作为主要对象,因为定点单位既是实施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主体,又是为参保职工宣传医保政策规定重要窗口,只有加强对定点单位的政策宣传,才能有效地加强对参保职工的宣传,而且参保职工的医保违规行为必须通过定点单位配合才能实施。因此,做好了定点单位的宣传和管理工作就等于从“源头”上做好医保管理工作。
   实践工作中,我们太仓医保通过联合卫生药监部门,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全体职工进行了综合培训以后,各定点单位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好转。为有效规范定点单位医疗保险服务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顺利实施医保稽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5、稽查机制 
   有效的管理规定和主动的广泛宣传,并不能有效改变定点单位和参保职工因利益驱动而发生医保违规行为,只有加强有效的稽查和处罚力度才能把握好医保管理的最后一道环节。对此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要充实稽查队伍的力量,配备必需的设备;二是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注重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程序,实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是要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清政廉洁;四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稽查方式,可以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五是在调查取证方面应从现有的职能化逐步过渡到职能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因为职能部门的人力是有限的,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的作用,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挖掘社会上的有用专业人员协助医保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遏制比较普遍的医疗保险违规行为。
   三、规范参保职工医保就医行为
   医保部门制定的与参保职工利益相关的和规范医保就医行为的政策,应通过多种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进行宣传,尽可能做到应知尽知。而对发生的医保违规行为的职工,除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外,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由于参保职工与医保部门不发生直接经济往来,对经济责任追究往往难以落实。而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只要职工履行缴费义务就不能中止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权利,但可中止其医保的“IC卡”结算功能,即就医配药先由职工现金支付,后到医保窗口结报,在结报过程中再追究其经济责任,直至其履行处罚义务后再恢复其医保的“IC卡”结算功能。
   (四)规范医保职能部门的服务行为
   医疗保险在对参保的管理、基金的征缴、定点资格的确定、医疗费用的结报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职权,如何把握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是所有工作人员的责任,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应将如何保持廉洁清政思想;加强的依法行政观念;树立勤政为民风尚;培养优质服务理念;强化行政监督机制列入经常性思想教育重要内容,要切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制度、行政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做到重点部门重点抓、重点管,尤其要加强对专业性强的结报窗口、基金征缴审核部门医保稽查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以杜绝工作中的玩忽职守。

如何规范政府、医疗保险方、医疗服务方的各自行为

6. 医疗保险基金有什么用?

医疗保险是社保中非常重要的一项险种,在我们日常看病住院的时候,可以进行报销,节约一大笔费用。

7. 执行医保政策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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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4.01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9-04-01生效日期:1999-04-01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文号:辽政发[1999]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的迫切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实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辽宁省人民政府1999年4月1日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二、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政策(一)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利益,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市政府决定。为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和抵御风险能力,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并兼顾地区间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省辖市为统筹单位的市级统筹。在辽宁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来源和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只能根据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为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意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各市要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缴费率,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实际测算在6%以内的,不能提高到6%;确需超过6%,须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核。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三)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为了既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互助共济作用,又增强个人节约医疗费用意识和自我保障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社会统筹,就是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使用。个人账户,就是建立职工自我约束和储蓄积累机制。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由各市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单位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以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四)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及标准为明确责任,避免统筹基金透支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支付小额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形式。各市要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和职工承受能力,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采取按费用划分统账支付范围的,起付标准可按年度累计发生医疗费有物一定金额确定;采取按门诊和住院划分统账支付范围的,可以对每次住院设定起付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对起标准可以依次降低。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上限,即“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储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等途径解决。(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关系到整个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管好用好基金,保证基金的安全、合量、有效使用。1.各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险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基金全部用于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要制定切实可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有取有力措施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率。坚持量入为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2.各市要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做好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工作,认真分析检查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并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3.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各地应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医疗保险机构的人员编制、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预算,确保及时拨付,并要建立医疗保险结算计算机管理系统。4.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各市须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5.省财政厅要根据财政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结算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防止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6.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问题离休人员和老红军不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原有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各市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应给予适当照顾。用人单位缴费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应高于划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比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并按规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了不降低一些效益好、医疗待遇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职工的医疗消费水平,允许行业和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必须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配套进行。只有搞好医疗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才能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保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建立。因此,必须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一)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能够承付的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关键。省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相庆的实施标准和办法。(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为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公平竞争,规范医疗行为,降低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个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若干个定点药店购药。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资格审定办法。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负责处理购药药事事故。(三)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为有利于保护患者利益、建立合理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经济运行分析和成本核算,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要合理提高医疗技术收费价格,体现医术劳务价值;要合理确定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例,药品销售收入交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合理返还;要建立医疗部门用药由卫生部门统一采购的制度,以控制药品价格,保证药品质量;要建立对医疗机构合理补偿机制,应该由政府补偿的,各级政府要及时足额补偿。(四)深化医疗机构改革,转换经或机制紧密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医疗机构的各项改革,建立有责任、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运行机制。要重视医疗服务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各种医疗服务规范和标准,推进医疗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要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要加快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减员增效,引进竞争机制,专业人员要竞争上岗,大力压缩行政后勤人员。(五)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医疗服务模式的改革方向是,“大病”进医院,“小病”在社区。实施区域卫生规划,要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提倡医疗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或合并,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对不符合社会需要而且技术设备陈旧落后的医疗机构实行关、停、并、转,拓展社会需求的新的服务领域。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四、工作进度和要求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全省要在1999年底前初步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市在1999年上半年务必完成各项基础性工作,9月底前完成实施方宁和有关配套性政策的制定,并报省政府审批。省政府将本着成熟一个批准一个的原则,审批各市的实施方案,从10月份开始陆续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要求:1.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市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由一名主管市长专门负责抓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提高认识,坚定搞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信心和决心。2.要健全机构,明确职责。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紧迫、难度很大。要确保今年内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必须有坚强的组织领导,健全的机构,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和明确的职责。省政府已将原分散在有关部门的医疗保险管理职能统一划转到省劳动厅。各市要按照辽编发(1999)7号文件要求,尽快统一本市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务必于4月底前确定机构、编制、人员,明确职能,做到领导、机构、人员、工作四到位。3.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着眼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创新和机制转换,促进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的社会化、制度化。各市要深刻理解和掌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尽快组织力量搞好调查研究、科学测算等项基础性工作。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精心研究,反复论证,抓紧制定符合国家要求,又切合当地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在改革过程中,各市要妥善处理好新老制度的衔接,确保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出台,顺利实施;要以积极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困难企业参保问题,以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要制定强有力的基金征缴政策法规,努力提高基金收缴率;要注意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推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尽快建立和实施。4.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必须加强舆论宣传,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取得广大企业和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把中央的有关政策和措施讲透彻,使所有单位和职工都能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自觉地参与和支持这项改革。5.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很多部门,各有关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卫生、体改、经贸、计划、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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