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哪些业务需要到银监会审批

2024-05-18 06:45

1. 商业银行哪些业务需要到银监会审批

呵呵  机构准入 高管准入 业务准入 这三个大类
具体的话多如牛毛。。。
具体参加银监局2007年2号令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哪些业务需要到银监会审批

2. 基金销售公司是否要在银监会证监会备案

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和银监会没有关系。

除非这个基金销售机构是银行,受银监会监管,那可能需要银监会的批准。

此外,备案和批准是两码事,备案是表示一种登记,批准是表示一种准入。 

资产管理公司销售私募基金  信托   PE 产品,这首先要看资产管理公司本身有无监管,如果没有,那么看这代销的产品有无监管,比如私募,目前没有监管,所以你销售私募是没有问题,信托产品么,因为信托公司是银监会监管,所以得询问银监会。

3.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向银监局报送什么材料?

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2、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销售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销售与金融衍生交易联结的新的理财投资产品;
  (三)销售与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相关的投资产品;
  (四)突破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行政规章规定的个人理财业务;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类型。
3、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4、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式、税务处理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摘自《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向银监局报送什么材料?

4. 理财产品发行都要经过银监会审批吗,银行哪个理财产品

是的,必须要银监会批准。
2005年以来,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理财业务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初期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有助于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较为单一的存贷款业务结构,完善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功能,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5. 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不能混业经营,但现在的保险和基金业务的销售是否违法

中国现在不是混业经营,而是金融控股公司。

混业经营指的是银行、证券、保险等混合经营,风险共担,共同监管。

而中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是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形式,金融控股公司并非混业经营,各业务单元独立结算、风险隔离、分业监管;虽然实际上已经不能做到完全的风险隔离,而已经具备了部分混业经营的形态和实质,但按中国目前法律规定和监管模式及各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来看 ,还是属于分业经营。

区分分业和混业的几个关键点是:是否各业务单元风险隔离、是否分业监管、各业务单元是否独立结算独立经营。

 所以从美国和中国监管机构比较就可以看出,美国实行的是统一监管,而中国实行的是证监、银监、保监分业监管;另外中国各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各业务单元独立经营、独立结算。例如中国平安,虽然是整体上市,但是各业务单元是独立子公司。

混业和分业经营各有优劣,各擅胜场。中国目前是形式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实质上已经是向混业经营突破。

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不能混业经营,但现在的保险和基金业务的销售是否违法

6. 某商业银行,2013年6月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理财产品,需要向银监会审批。判断为F,为什么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41号)文件精神,取消原《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
这道题的时间是2013年6月,所以实行新的规定,采用报告制,而非审批制。

7. 基金是银监会批的吗?

  基金不是银监会审批。基金是证监会审批。
  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是银监会批的吗?

8. 2010年银行代理新规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户保险业务出现问题时应当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做好风险提示与投资者教育。
  十、商业银行网点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点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上不得使用带有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不得违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进行审慎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伙伴。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对调查结果不合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合作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对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售后服务、产品宣传、培训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十二、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十三、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公司的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应坚持审慎经营,并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四、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考虑代理保险产品复杂程度确定不同层级营业网点代销产品的种类;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应当严格限制在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者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内梢售。
  十五、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实现系统出单和系统管控,减少操作风险;不能通过信息系统实现销售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快信息系统开发,尽快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十六、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为具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电话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得误导销售,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十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全额入账,不得收取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十八、商业银行应当督促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规定在保险合同犹豫期内,对代理销售的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客户电话回访,并要求保险公司妥善保存电话回访录音;视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面访,并详细做好回访记录。
  十九、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与保险公司分工协作,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向客户明示投诉电话,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时,应当主动协商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处理应急预案,确保能妥善处理投诉纠纷事件。
  二十、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立即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报告。
  二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等相关情况。
  二十二、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内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代理保险业务的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保险业务开展情况。
  (二)发生投诉及处理的相关情况。
  (三)与保险公司合作情况。
  (四)内控及风险管理的变化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二十三、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制定相关的规章和审慎经营规则,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二十四、本通知印发之前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规范,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二十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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