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2024-05-17 23:46

1. 软件开发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上家公司开发项目时,为了让项目开发的更有效率,我独立制作了一套辅助工具,并在项目内使用。但这个工具并不是项目所要求必须的。”这个问题基本看你开发时的情况,
1、如果你是利用这个公司的设备,利用上班时间开发的基本应该属于这个公司的,而不属于你自己的。
2、如果你利用的是你自己的设备,并且是在非工作时间开发的,也应该有这个公司的一半产权,因为你是在公司开发他们项目时,根据项目需求而开发的,你可以通过协商,获得自己应有的权力。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仲裁机构,得到你自己应有的权力。

软件开发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2. 开源软件的法律特征以及专利知识产权风险的评价

(一)自由、开放、平等、协议的民事财产法律性质
开源软件从最初的建立到发展,所遵从的哲学思想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出发点就有很大区别。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是以承认发明创造者的劳动成果,并给与其一定时期的垄断权以保证其收益,以激励更多的创新行为作为基本特征。而信奉开放源码软件的人经常引用的名言则是:在人们认为有价值的诸多价值中,自由是最有价值的一种价值。开放源码软件提供的表达方式是:谁也不能剥夺人们自愿奉献和接受帮助的权利,人人都可以更积极地参与社会。所以,在法律上,开源软件彰显的是自由、开放、平等、协议的民事法律基本特征。版权是它的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定位,许可证是它的权利转移方式,合同是它开发和使用过程中的基本法律形式。
(二)开源软件是否存在着特殊的专利风险
专利的定义是thereispracticalapplicationforthealgorithmorifitisassociatedwithatangiblemedi m。开源软件与专利侵权之间并没有天然的联系,没有那个专利是开源软件特有的侵权对象。因为专利被侵权是由于以特定的结构完成特定的功能,专利并不在乎他是怎么被散发的,是以开源许可证的模式还是以私有软件许可证的模式,因而没有理由相信Windows、Solaris、AIX或其他具有任何相似性的操作系统在专利侵权上有着比Lin x更小的风险。因而,专利侵权风险绝不仅仅是开源软件需要面对的挑战,用开源创始人理查德的话来说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技术问题。开源软件与私有软件不同之处会有以下几点:
1.开源软件拒绝专利,因而不能以申请专利的战略模式反诉指控自己侵权的私有软件公司,也不能以交叉许可的方式交换以确保免于专利侵权诉讼;
2.开源软件的代码公开,有利于竞争对手搜集侵权证据。据报道,最常访问开源社区网站的人并不是开源软件公司等,而是微软的程序员。
(三)在相互妥协中实现法律的和谐
在开源和非开源软件之间存在的对立,实质上是经济利益的对立,所以,有知识产权专家认为,经济学将支配Lin x的发展。这种观点认为:作为整体的商业世界将不会拥抱一种不能提供平衡与适应性且不能确保知识产权的媒介物。如果商界还想继续推进Lin x的发展,那么对GPL(控制了Lin x使用者权利的许可证)作修改将成为保证经济稳固性的必要措施。在新出现的CDDL开源许可证中就体现了明显的与GPL的非一致协调性,这体现了以建设性方法对待专利问题的方向。这种观点也是建设性的,我们相信,开源与非开源软件必然会在利益上的妥协、协调,技术上的相互包容,经营模式上的相互借鉴中找到出路,化解各自的风险。最终将两种类型的软件置于一个能够实现权利利益平衡的法律框架之下,法律是权利和利益的平衡器,将会在各种对立中寻求和谐的秩序。
(四)知识产权的风险评价应与客观的技术创新相联系
技术的进步是中性的,有其客观的评判标准。而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终极目标就是促进和推动技术的进步。开放源代码运动的倡导者布鲁斯说:自由软件的产生以及迅速发展壮大为我们提供了促进技术进步的更为便捷的模式,并且这种模式排除了由专利而继承的内在垄断性,这使得我们应该返回头来检查现在的软件专利制度。业内知识产权专家也预言,开放源码软件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受到一定的抑制,但只要其继续坚持技术进步性,是不会因为这个问题而消亡的。不可否认,开放源码的确面临侵权的风险,但这是由商业利益瓜分上的冲突引发的,从短时期来看不容忽视,也产生了许多短期应对之策,但从长期看,推动技术进步的事物必然会成为主流,以此目的为根本的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也会因时而动,毕竟,没有什么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制度总是要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
开源软件面临着一定的知识产权风险,但是冒一点这种风险是值得的;何况这种风险并非想象的那么大,尤其不像微软公司特意加以夸大的那样危险;风险是相对的,随着开源软件运动的发展,法律制度的改进,风险会趋于缓解。
一、专利属于版权还是著作权
不属于著作权的范畴,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作者基于作品享有著作权。且作品一经产生,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不需要申请。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原则,未经登记不影响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而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是符合专利权授予条件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申请人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核认为申请的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才给予授权,此时申请人才对该技术方案享有专利权。
但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的对象也有交叉的可能性,例如软件。计算机软件即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之一,也属于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以计算机软件,既可以通过著作权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专利权进行保护。

3. 软件知识产权是否侵权如何界定?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对于复制数量小的情况,目前法院大多采用的判定标准包括:
一是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是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
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软件知识产权是否侵权如何界定?

4. 软件知识产权是否侵权如何界定??

软件知识产权是否侵权如何界定??软件知识产权是否侵权如何界定?源代码仅是相似不能算作侵权。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主要有:(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3)未经合作者酌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其软件的复制品。(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许可或转让事宜。(9)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侵权人除了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承当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5. 请问开源程序申请软件著作权算侵权吗?

首先,得明确一点,目前在我国,单纯的软件是不能申请专利的。软件的保护依照《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所以,对于软件目前只能享有著作权。
其次,要理清开放源代码与软件著作权之间的关系:
本来,按照著作权法,作为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也就是说,他人要想实施以上行为必须取得你的许可(一般情况下以付费为代价)。那么,实践中,软件著作权人在市场上发布软件(只提供目标程序),购买者掏钱之后就获得了运行该软件的许可。注意,购买者只是获得了运行该软件的许可。他没有权利自己来发行、出租、传播该软件,也不能修改该软件然后发行等。这样做不合著作权法,也不太可能,因为在没有源代码的情况下,修改是异常困难的。
很显然,上面的结局不符合共享精神,还会导致不必要的重复劳动,特别不利于程序员的学习进步。于是出现了开放源代码运动。它要求软件著作权人在发布软件的时候必须公布源代码,同时还要放弃修改权、发行权等权利,也就是说,他人可以自由修改、传播。他人获得这些自由的同时也要遵守一些限制:必须保留原软件的署名,必须同样遵守开放源代码的要求。这实际上就是软件著作权人和公众之间达成的一个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著作权人放弃一部分权利,被许可人或得一些自由但要遵守协议中的限制。如果被许可人违反协议中的限制,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对其提起诉讼(软件著作权人只是无偿许可公众行使其部分权利,但仍然是著作权人,所以有权起诉)。
综上,开放源代码的前提是拥有著作权。开放源代码之后著作权仍然存在。开放源代码与否影响的是著作权人和使用软件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著作权归属毫无影响。

所以,你想解决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不能够通过公开源代码来解决。也就是说,如果按照著作权法,著作权应属于你的单位,即使你提前公开也不影响其拥有著作权。只要他能拿出证据来证明他应该是著作权人即可。到时候你反而可能成了侵权人。

从你的表述来看,该软件是你的作业而不是工作任务,所以著作权不可能属于单位。你只要能证明是你开发了这个软件就可以了。著作权从软件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不需要申请。那为什么有的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登记(自愿登记)呢?这就起到一个初始证明的作用,如果其他没有登记的人拿不出更有力的证据,就推定登记的人是真正著作权人。所以,即使单位进行了登记,只要你强有力的证据,你仍然是著作权人。
关于证据问题,如果你感兴趣,以后再讨论。

请问开源程序申请软件著作权算侵权吗?

6. 开源软件著作权可以不可侵犯的原因是什么

开源软件著作权不可侵犯的原因是:开源软件著作权要求软件著作权人在发布软件的时候必须公布源代码,同时还要放弃修改权、发行权等权利。开源软件著作权使他人获得这些自由的同时也要遵守一些限制。
一、作者死后50年版权
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作者死后开始计算,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为止。作者生前著作权受合法保护。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人身权利中除了发表权外没有期限限制,发表权一经行使即穷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另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都是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二、北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办理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三、软件使用许可有哪些种类
软件使用许可的种类:
1,独占使用许可。当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享有使用许可之后,便不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软件,并且软件著作权人在该独占使用许可有效期间也不得使用该软件,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该软件。
2,排他使用许可。当软件著作权人向被许可人发放排他使用许可之后,依约不得再向第三人发放该软件的使用许可,但软件著作权人仍然可以使用该软件。
3,普通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是最为常见的使用许可方式,被许可人除了享有自己使用的权利之外,并不享有任何排他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不受限制地向他人发放这种许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7. 开源软件著作权不可侵犯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符合共享精神,还会导致不必要的重复劳动,特别不利于程序员的学习进步。于是出现了开放源代码运动。它要求软件著作权人在发布软件的时候必须公布源代码,同时还要放弃修改权、发行权等权利,也就是说,他人可以自由修改、传播。他人获得这些自由的同时也要遵守一些限制:必须保留原软件的署名,必须同样遵守开放源代码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开源软件著作权不可侵犯的原因是什么

8. 开源软件受版权保护吗

开源软件受版权保护。
《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一、版权国际保护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1、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约成员国内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
2、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的第一版是在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则可以在公约成员国内享受到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
3、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个成员国有经常住所,须视其为该成员国的国民而提供版权保护。
(二)自动保护原则指获得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无须任何手续。换句话说,只要作者创作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来,就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不需要履行登记、缴纳样本等手续。
(三)独立保护原则指作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除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为保护作者权利所提供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都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