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2024-05-17 15:52

1.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1、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突出。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
2、社保基金难以维持。自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呈现难以持续的情况,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正处于增速换档期、转型阵痛期和改革攻坚期三期叠加的关键历史阶段,就业压力巨大,现行失业保险体系难以保持长期的收支平衡。虽然目前“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收支平衡,但由于受益范围有限、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个人负担过重等因素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存在隐患。
3、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多。在医疗保险方面,部分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采取非法手段侵蚀医疗基金,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权限不足等因素,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在失业保险方面,缺乏有效的方式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存在部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在养老保险方面,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难以根治。
4、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占比较少。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 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5、社会保障法制滞后。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大多是根据劳动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或判决,法律有效性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2. 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制度之一。它是随着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近年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公司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将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使之与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相匹配,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中国在社会生活保障研究领域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教育改革,取得了长足进步,为社会工作稳定、社会和谐和经济不断发展做出了一种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各种问题的导致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一)制度不统一。根据《宪法》,每个社会成员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些项目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制度安排存在很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企业与其他劳动者之间。      (二)整体水平低。统筹层次是本系统管理标准和责任标准的规定。统筹问题的背后,是这个体系由哪一级政府负责的问题。目前,养老的区域进行统筹保险公司已经发展成为阻碍劳动者流动、损害公平的负面影响因素,而且通过这种学习情况会越来越严重,劳动者会受到不同文化程度的损害。      (三)覆盖面小。社会保险权是现代社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覆盖全体公民,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任何一个公民都具有制度意义,制度不具有排他性,所有公民都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制度。      (四)今年基金管理存在很大隐患,随着基金管理加强,行政风险降低,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经营管理仍存在管理主体不明确、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我国经济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明确的投资运营成本管理会计主体      (五)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性质不强      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将以往的社会保险改革经验提升为法律规范,明确和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规范和加强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保险待遇和基金征收软硬兼施的局面。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1、必须要完善我国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和相关的医疗保险公司制度。正确处理维护制度稳定与制度创新的关系,不断创新养老保险制度      2.建立多样化的社会发展保险公司制度。面对就业渠道、就业形式一级职工身份频繁变化的趋势,应建立适合个体私营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3.积极改善农村经济社会生活保障机制。根据目前我国城乡加快城镇化、促进农村地区经济进行全面建设发展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一个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公司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      4.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生活保障法制建设。      5.进一步发展扩大企业社会保险覆盖面。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的标志之一是它是否覆盖了所有应该覆盖的保险对象。
      总而言之,通过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发展保障制度仍处于一个非常不完善的阶段。因此,要根据具体分析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促进经济社会生活保障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

3.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出现的问题:(1)社会保险范围过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就全国范围来说显得过于狭窄,农村人口、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乡镇企业均未施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2)国家、企业负担过重三种情况使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①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离退休人员大规模增长,退休金开支越来越大;②随着人们对身心健康的关注,公费医疗支出十分庞大,加上管理不尽合理,浪费惊人;③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迈不出步伐,企事业单位人满为患,生产效率低下,但平均型的福利费用却大幅度增长,入不敷出。(3)个人积极性难以调动我国社会保障的水准不高,但对保障待遇范围广,且保障投入与付出完全脱节,客观上助长了人们的懒惰行为。二、社会保障制度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五种模式。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为工薪劳动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业以及遭受职业伤害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2、社会救济也称社会救助,是政府对生活在社会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居民给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主要包括自然灾害救济、失业救济、孤寡病残救济和城乡困难户救济等。3、社会福利是政府为社会成员举办的各种公益性事业及为各类残疾人、生活无保障人员提供生活保障的事业。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等方面的待遇。4、优抚安置,是指政府对军属、烈属、复员转业军人、残废军人予以优待抚恤的制度。在我国,优抚安置的对象主要是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疾军人及其家属;优抚安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等。5、社会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扶弱济困活动。社会互助具有自愿、非营利性的特点,其主要形式有:工会、妇联等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城乡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三、社会保障关系的属性研究社会保障关系的属性,可以分为几个层次:⑴社会保障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属性。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优抚安置等。除社会福利具有广泛性以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都是针对特定社会群体的,只有具备一定的主体身份才能享受这些保障项目。而社会保障的核心是给付,通过给付,使保障对象获得生活的必需,因此,社会保障关系又是一种典型的财产关系。⑵社会保障关系既不完全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也不完全是体现国家权力的管理和服从关系。传统公、私法的二元划分理论认为,公法调整的是政治国家的关系,即国家权力运作产生的诸种关系;私法调整的是市民社会的关系,即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权利。而随着现代“公法私法化”和 “私法公法化”的相互渗透,有学者认为已出现了一个新的法域——社会法。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体,追求社会公平的实现,社会保障法即为典型的社会法。所以其中既有国家权力干预 的关系,又有公民享受国家给付的权利的关系。有学者以社会保障关系中的核心——给付关系为例进行了阐述,认为给付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的约定关系。在给付关系中,在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基于行政权利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平等主体间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约定又是国家依据行政权利单方面做出的一种授益约定。因此,给付关系是一种国家依据行政权利做出授益约定,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授益的约定的关系。按照有的者的说法,认为它是一种社会连带责任关系。通过社会保障权利与社会保障义务将国家、社会团体以及全体社会成员联系在一起,形成一种社会连带责任关系。⑶社会保障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等性。这种权利义务的非对等性是指在社会保障关系中,既有无形履行了义务的法定权利,也有不享受任何权利的国家义务。前者体现在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法律关系中,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公民,不需要履行任何社会保障义务( 不需要履行缴费等法定义务),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或主体身份,即可享受社会保障权利。例如在社会救济中,只要公民生活在国家规定的贫困线和最低生活标准以下,就可以获得救济。此外,在社会保障项目中,劳动者对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都负有缴费义,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都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但对失业保险来说,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劳动者法定义务,但并非所在地有缴费者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4.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法律分析:1、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突出。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2、社保基金难以维持。自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呈现难以持续的情况,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正处于增速换档期、转型阵痛期和改革攻坚期三期叠加的关键历史阶段,就业压力巨大,现行失业保险体系难以保持长期的收支平衡。虽然目前“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收支平衡,但由于受益范围有限、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个人负担过重等因素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存在隐患。3、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多。在医疗保险方面,部分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采取非法手段侵蚀医疗基金,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权限不足等因素,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在失业保险方面,缺乏有效的方式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存在部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在养老保险方面,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难以根治。4、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占比较少。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 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5、社会保障法制滞后。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大多是根据劳动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或判决,法律有效性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依法保障自身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5.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
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
大量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突出。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
(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
自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呈现难以持续的情况,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
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正处于增速换档期、转型阵痛期和改革攻坚期三期叠加的关键历史阶段,就业压力巨大,现行失业保险体系难以保持长期的收支平衡。
虽然目前“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收支平衡,但由于受益范围有限、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个人负担过重等因素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存在隐患。
(三)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多。
在医疗保险方面,部分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采取非法手段侵蚀医疗基金,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权限不足等因素,难以进行有效管理。
在失业保险方面,缺乏有效的方式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存在部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在养老保险方面,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难以根治。
(四)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
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占比较少。
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 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五)社会保障法制滞后。
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大多是根据劳动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或判决,法律有效性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扩展资料: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在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快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法》。
(二)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的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 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
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调动了民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对于非公有企业,可以采取“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
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同时,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 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
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难以巩固和发展。
(三)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
一是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必须提高比例,探索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将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把保值增值的压力转变为良好的投资回报。
但要坚持如下的原则:始终把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实现社会保障积累基金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良性循环;严格监管,确保完好。
三是建议在全国推行厦门等地已实行多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办法,以强化征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四是降低待遇,减少替代率。五是参照日本等国家的先行先试,适当推迟退休年龄,减轻养老资金支出压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6.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突出。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部分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自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呈现难以持续的情况,部分省份的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当前我国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正处于增速换档期、转型阵痛期和改革攻坚期三期叠加的关键历史阶段,就业压力巨大,现行失业保险体系难以保持长期的收支平衡。虽然目前“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收支平衡,但由于受益范围有限、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个人负担过重等因素影响,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存在隐患。(三)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多。在医疗保险方面,部分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采取非法手段侵蚀医疗基金,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由于信息不对称、权限不足等因素,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在失业保险方面,缺乏有效的方式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存在部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在养老保险方面,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问题难以根治。(四)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健全。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 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占比较少。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 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 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五)社会保障法制滞后。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群众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大多是根据劳动法、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或判决,法律有效性相对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依法保障自身权益。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7. 关于中国当下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有关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其研究角度各有侧重:第一个角度,从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依据不同类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类设计和分类实施。在贫困型农村应建立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内容的救济型社会保障体系,在温饱型农村应建立基本生活需要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富裕型农村应建立保险型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依据不同的内容设计,在管理体制、实施的突破口、筹资模式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进行分类实施。是在城镇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还是纳入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抑或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任保平、王艳,2003)第二个角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考虑到农村居民的分化和层化,制度设计因层化后对象的性质、需求不同而有所差别。传统农民已经分化为传统的农民和产业工人,包括各个非农行业。而农民工又可以分为三大块:一部分是已经市民化的农民工,他们的职业身份已经完全改变,需要通过制度改革把他融人城市,纳入到市民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部分就是农闲时候出来打工的季节工。他们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相对于已经城市化的人来讲就完全不一样。第三部分是占农民工大多数的流动打工者,他们常年流动性地在外务工,其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与前二者有所不同(郑功成,20阻)。而在进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现阶段农村人口中不同人群对社会保障的不同需求,考虑农村人口日益呈现出多样化:一部分农村人口已经在事实上实现了非农化(应该设计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通道),一部分仍然从事传统农业生产(其主要依赖土地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仍然有待于提高),还有一部分最为贫困的农村人口(他们最为需要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兜底”功能)。(樊小钢,2004)第三个角度,立足于中国的经济和文化基础,认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能也不应照搬西方模式,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以农村家庭保障为主线,以家族成员互助为补充,把政府、社会各方面力量结合在一起的统一整体。(杨复兴、赵万水,2004)三、社会保障筹资模式——费税之争第一种观点,社会保障税制改革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个既重要又复杂的难点。社会保障税的作用在于它是社会保障大厦的支柱;实行税制的实质在于促进福利型社会保障向真正社会保险模式转轨;社会保障税率同社会保障筹资模式之间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税收制度的主要措施是全面开征、合理开征、鼓励开征和保证开征(Z口大松,1997)。这样可以真正体现基础养老金的公平原则,有利于解决当前基本养老金的支付危机问题,有利于构建统一、规范、完善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龚秀全、黄胜开,2002)。第二种观点,反对“费改税”。认为社会保障费改税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模式相矛盾。原因是:第一,税收的公用性与社会保障个人账户的私有性相冲突。第二是税收的不直接偿还性与社会保障的专用性冲突。第三,与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难以衔接,操作上难以运行(汪泽英,2002)。另外,以开征社会保障税解决收费难和融资问题,将使政府陷入财政负担不断加重的境地(李绍光,2002)。第三种观点,社会保障费改税应当缓行。理由是费改税的目标模糊、制约因素较多、存在较多技术障碍、预期效果尚不确定、与国际上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趋势不吻合(郑功成,2000)。类似的还有认为,由于我国财税制度实行的是分税制,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必须考虑事权与财权的匹配问题,这样可能性只有两个,其一是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计划只能是地方性的,地方政府需要面临很大的财务风险,其二是仍旧存在许多遗留问题的全国性养老保险计划。因此,建立政府我国尚不具备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邓子基,2002)。第四种观点,采取一种非指定税或准指定税的变通方式。这种观点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难以避免我国以前所采用的现收现付式的融资方式所产生的“挤出效应”,同时也无法保证能确定一个最优税率。而采用变通方式进行融资,即在总财政收入中按照一定的款项,定期划拨进入养老保险专项基金中,这样既可以减少现收现付制对总储蓄的一部分挤出效应,而且也不妨碍在未来某个合适的时机开征社会保障税。采取这种方法是与我国养老保险改革以及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现状相吻合的(成志刚,2002)。第五种观点,未来我国社会保障的筹资模式应当是复合式的,收费与收税并非是有你没我、互相取代的关系,没有哪一种筹资方式能够独立满足社会保障巨大的资金需求收费抑或收税与社会保障的模式和项目选择有关。税费各自有其存在的依据,不能相互替代。但是,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收费只能是对收税的补充(王怡、刘晶,2004)。四、基金运营模式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措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化,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蔡兴杨,1997)。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投资仍是银行存款、国债和社保定向债券,一小部分投资于企业债券、股市及其他证券市场。在保证了安全性的同时,保值增值成了社保基金管理的面对的难点和挑战,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模式也一直是热点问题之一,涉及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投资运营多元化、市场化、管理模式、余融工具选择等多方面问题。几个典型的观点如下:第一种观点,养老基金应成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规模较大,投资趋于长期化,在使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的同时能起到稳定股市的作用。不过养老基金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要有一个能够承担一定风险的资本规模;二是要以较发达的金融市场为基础;三是要有专业的基金托管机构;四是养老基金应采取指数化投资政策(程宏业,2001)。第二种观点,社会保障基金应投资于开放式基金。这种观点认为,第一,开放式基金是一种风险相对较小、收益相对较高的品种。作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它既不能保证投资人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最低收益,从国外成熟的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来看,投资于开放式基金的做法较为普遍。第二,在进行投资时,需要注意要控制额度,避免发生流动性风险,造成支付困难。第三,由于开放式基金的价格风险,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于开放式基金应坚持长期投资的原则,选择收益性基金进行投资(张书源、杜爱平,2001)。第三种观点,养老金进入资本市场是最终选择,但条件尚不成熟。这种观点认为,从理论上讲,一个完全积累制的养老金计划必须成为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才能使其得到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一个稳定和繁荣的资本市场才能使养老金储蓄能够通过这条渠道转化为高效率的投资,并且分享投资的收益进而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维护经济增长的整体效率。但是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长期以来一直处于高风险状态,同时也由于没有一个完全积累的养老金基金合法而且无虑地进入资本市场,从而使它在理论上的作用也无从发挥。如果基金积累制在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中能够继续走下去并且成为一个长期性主要目标的话,那么养老金计划进入资本市场就会是一个迟早都要做出的选择。但基金适合在资本市场中运作的制度体系尚未定型,组织结构尚未形成,运行规则尚不明确(李绍光,2002)。具体到社保基金进入股市的探讨,类似的观点还有,现收现付性质的社保基金不宜匆忙进入股市,因为无论从资本市场还是从社保基金的制度条件上看,社保基金进入股市都不成熟(郑秉文,2003)。第四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社保制度的基本特征、目标取向、资金管理和资本市场的现状,我国社会基金应划分为三个性质不同的基金,即储备基金(全国社保基金)、账户基金(个人账户积累)和统筹基金(社会统筹部分积累)。并成立三个独立的事业法人对其进行投资和管理。对于储备基金,应完全脱离国内资本市场,走向国际市场;账户基金由中央政府管理和投资;统筹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和投资管理(郑秉文,2004)。第五种观点,社会保险基金应选择货币市场作为流动性管理的主要场所。认为社保基金进入货币市场可以增加货币市场的资金供给,活跃货币市场的交易;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促进货币市场的竞争,推动金融工具的创新,进而提高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运行效率。社保基金的进入还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社保基金对安全性的特殊要求需要货币市场有良好的秩序和较高的效率,客观上可以推动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水平。货币市场利率的变化对社保基金产生的短期效应和长期效应是有区别的。货币市场和社保基金的互动对一国金融市场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杨波,2005)。五、管理模式——政府作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突出特征就在于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运转中的主导地位。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模式不同,直接决定并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类型。自社会保障改革开始后,管理模式经历了企业分散管理——政府分散管理——政府集中管理这样的过程。在改革初期,关于管理模式的争论大多集中在国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统一或分块负责的角度。比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这种管理方式越来越无法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由现行的多部门管理转变为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田家官,1997)。坚决扭转“五龙治水”条块分割的局面,实行统一管理。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离、政经分开、行政管理和监督分开,政府管理部门不管经营只管政策和监督检查(冯兰瑞,1994、1996)。关于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中具体充当什么角色,归纳起来有如下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自治管理。认为我国应建立集散结合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实行自治管理,不隶属于政府机构。保险机构的最高领导权属于代表大会,雇主和雇员各占一半。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是集散结合的管理模式根据各项社会保险管理要求上的差异,把共性较强的那部分项目集中起来,实行统一管理,而把特殊性较突出的若干项目单列,由相关部门进行分散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积极推行一体化的保障制度,在职责分明的原则上有利于建立起高效、精干的社会保障管理网络(孙久鹏,1996)。另外,基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项目的不同特点,管理模式应不尽相同。中国社会保险的管理模式应当由政府集权管理向多元合作的自治管理模式转化,成立政府、雇主代表、劳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管理委员会(3+1模式),实行自治管理(郑功成,2004)。第二种观点,主张政府主导型的社会保障模式。认为社会保障体系向社会成员所提供的各种保障措施,具有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公共产品”性质,具有一定的财政特征。因此财政主导型应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模式(马蔡琛,1999)。我国的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应以政府主导、直接管理为宜。原因有二,其一从历史文化传统来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政府管理体制,政府具有较高的权威力,社会成员对政府的认同度也较高,由政府来推行和发展社会保障阻力较少,效率较高;其二从现实国情来看,我国政府规模比较庞大,由政府来负责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实施,成本也较低。在短时期内为适应制度转轨的需要,加大政府对社会保障的于预力度。同时,与政府的主导作用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模式中市场发挥的是补充作用(宋文斌、张强,2004)。这一观点为目前的主流观点。第三种观点,混合型管理模式。认为,我国政府应对公共社会保障计划承担全面的直接管理的责任,而对基金制的社会保障计划主要承担外部监管的责任,并对不同社会保障计划进行协调。政府的长期目标应是发展竞争性的社会保障基金,而近期政府应承担公共社会保障计划的主导责任,应通过立法来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的责任,并建立有效科学可行的资金筹集制度(李绍光,2002)。关于政府在社会保障作用国际上还有这样的模式,即主要通过市场来进行间接管理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仪式,政府仅作为立法者与监督者。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少有类似观点。六、综合评价事实上,虽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到今天,制度框架建设已经基本完成,但我国社会保障领域中仍存在大量理论问题有待研究和探讨,实践上城镇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也有大量有待建设和完善之处。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选择问题仍在争论中尚未确定。总结文献可以发现,多数学者能够从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多样化发展规律和趋势出发,立足于中国的国情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以下是由于这个原因,关于框架选择和具体模式选择的文献非常众多。但另一方向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偏重于从经济学角度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忽视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跨学科研究(丁建定,2003)。社会保障涉及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领域,尤其是对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问题,更受到多种因素(包括经济和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而大部分文献在研究社保模式选择问题上学科角度较单一。第二,研究解决实务性问题较多,基础性和理论性问题研究较少,尤其是关于建制理念的研究更少。比如,偏重于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构成与基金运营的研究,忽视社会保障中责权关系的研究(丁建定,2003)。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常常会摇摆不定,有时不免会出现“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盲目现象。第三,“就事论事”(单独研究模式)的单一性研究较多,综合性、系统性的研究较少。比如,关于基金筹集模式,许多文献探讨费应该改税的原因和必要性,但较少有关于我国当前情况下费改税的制约因素、可行性以及如何保证效果等方面的分析。第四,注重必要性研究和分析,忽视充分性和可行性论证,理论性、系统性和综合性分析不够。往往不能充分论证所述观点或对辩驳相反观点,可谓是形成了“百家”而不能形成“争鸣”的局面。第五,在介绍国际经验(如基金运营模式、管理模式、筹集模式等方面)的基础上,注重静态研究,忽视动态研究(如制度、模式演进规律及影响因素等);注重在国外普遍性和有效性,未能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考虑国外与国内在制度基础、背景等方面的差别。另外,重视对当代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现状的研究,忽视对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演进的研究。结合国际关于社会保障领域的研究主题,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的研究应当侧重以下几个主题方向:第一,我国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的有效性分析;第二,人口老龄化、城镇化趋势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的影响分析;第三,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与劳动力市场(城乡劳动力市场)、就业市场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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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当下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8.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现状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第一,我们在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价值取向上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社会保障的核心价值取向应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但是,由于几十年以来城乡分割的思维定势,以及改革开放以来过分突出效率优先,使我们在真正基于公平、正义、共享核心价值追求基础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一些分歧。 

第二,责任不清。这是影响我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不清。二是政府责任跟社会、企业、个人责任的边界不清晰。三是中央政府与地方责任不清。 

第三,立法滞后。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都奉行立法先行,通过制定各种社会保障的各种法律来确定制度,然后加以实施。而我们走的是一条渐进改革、试点先行的道路,是摸着石头过河,改革先试验,把试验的经验总结起来再行推广,在长期试验过程中才开始重视立法。但试点期过长必然损害制度的健康发展,所付出的代价与成本亦属高昂。 

第四,现行的制度有效性不高。现在的每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它直接损害了制度的有效性。 

第五,政府财政投入偏低。西欧、北欧的福利国家,财政至少有50%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支出,即使是美国的财政也有约三分之一用于社会保障事业,我国香港地区的财政有50%由卫生福利局与教育统筹局使用,这些国家与地区的公共财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我国去年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比重还不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