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案例分析题

2024-05-07 09:46

1. 知识产权法的案例分析题

第一、刘某在手稿扉页上题字属赠与性质的行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将自己的题字无偿交给刘某,符合赠与行为的要件。
第二、王某对手稿不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由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享有,在本案中刘某赠与给王某的只是题字的物权,并没有将著作权赠与。
第三、王子对手稿不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由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享有,在本案中刘某赠与给王子的父亲的只是题字的物权,并没有将著作权赠与。王子继承的也只是题字的物权。
第四、刘某的继承人刘子对手稿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由作者或者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享有。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五、刘子对作品享有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这些权利本属于刘某属于,刘子作为刘某的继承人在刘某死后享有上述权利。
第六、孙某的行为侵害了刘子的发表权。发表权,也称公开作品权,指作者对其尚未发表的作品享有决定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中的一项权利。刘子作为刘某的继承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该题字进行发表。

知识产权法的案例分析题

2.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评点解析:
(一)出版社侵犯的著作权权利
"发表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发表权一次用尽"的原则,歌曲《明朗的天》既然"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十分风行"。就意味着它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早已"公之于众",C出版社出版该歌曲,并非是将作者尚未"公之于众"的作品公开发表,所以并没有侵犯M的发表权。"署名权"也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真名或署假名(笔名),也可以不署名。本案中的歌曲《明朗的天》是M创作的,且M已经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即已经表明其作者身份。C出版社却因工作粗疏而将之作为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擅自署成"佚名词曲",这显然侵犯了M的署名权。
作者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的只有著作财产权,而人身权是不能继承的,永远属于作者本人,因为这是作者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与其人身不可分割、不直接涉及财产的权利。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之一。由此可见,作为著作权继受主体的F不可能享有该歌曲的修改权,所谓"侵犯F的修改权"之说便不能成立。退一步讲,即使F有确实的证据说明M生前曾经授权他修改这首歌,那也只能认为是M在行使修改权。
至于是否侵犯F的署名权问题,实际上我们已不难明白:署名权是著作权中的一种人身权利,当然于修改权一样是不能继承的,F不享有这项权利,也就根本谈不上遭到侵犯了。
(二)F的诉讼请求合理
对于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首先是民事责任;如果该行为同时又损害了公共利益,就应还承担行政责任;如果触犯刑律的,则须承担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了各种有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于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范围作了界定。
本案例中,C出版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这种行为损害的是著作权人个人的权益,不属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举的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范围,所以侵权人应该承担的只是民事责任,不必承担"被没收违法所的并被处以罚款"、"被没收用于制作该唱盘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包括的具体内容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显然,"停止侵害"就意味着C出版社必须停止销售该唱盘;C出版社既然对著作权人的权益有侵害,向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F(实际上其是作为著作权人的代表,因著作权人的本人已经故世)赔礼道歉也是应该的;为了消除由于自己的过失而对M造成的不良影响,C出版社应当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发表声明,说明歌曲《明朗的天》是M所创作;当然,在经济上向M的合法继承人F作出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所以,F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如果C出版社将唱盘中《明朗的天》的署名改为"M词曲",就消除了侵权因素,这时再恢复销售就不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害了。

3.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分析解答与答案

主要看该私营公司是以王某的名义还是以私营公司的名义来实施该专利,前者是可以,后者是违反合同规定的。
如果私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那么王某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甲厂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分析解答与答案

4. 帮忙解答一道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目

(1)合法。商标以“申请在先”为原则。
(2)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根据《商标法》No41条: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如果上述方法行不通,可以跟第三食品厂进行协商,进行商标转让;或者干脆再创一个商标。
(3)美华厂不能继续使用“天元”商标,不能禁止他人使用,因为美华厂没有商标专用权。
(4)应该注意及时注册商标,保护自己的利益。

5.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跪求答案啊···

1、郑某的儿子是继子,其是否有继承权看他与老张有没有有抚养关系,有的话就有权继承,没有就无权继承。(一般来说如果郑某和老张结婚时郑某的儿子还未成年的话就有抚养关系)
2、侵权,署名权是人身权,不能继承
3、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一般不能转移。如果老张生前明确表示不发表,则去世以后他人不得违背其意愿发表;若老张生前对作品发表与否没有明确意思表示,则推定其同意发表,继承人在著作权保护期间内行使。所以发表这里要分情况看。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跪求答案啊···

6. 知识产权法的案例分析题

1、刘某的手稿属于遗嘱,而王某是此份遗嘱的收益人,因为民法对于遗嘱有赠于的方式。
2、王某对手稿有著作权(因刘某已过世,王某才继承了著作权,否则无效),因为此手稿是由刘某赠城王某的,王某拥有的是使用权即所有权,但使用权需受到遗嘱的限制,否则作废且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3、王子对手稿同样有著作权,因为它也只是继承了此遗产,原因和王某是相同的。
4、刘某对此手稿享有著作权,因为此手稿是出自刘某所写,他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因已过世,固著作权归王某所有,后由其子王子继承。此著作权是受限制的。
5、刘子对手稿只享有知情权,对其的著作权和所有权均不享受。因为在法律上此手稿已由其父赠于王某,是受法律保护的。
6、刘某印手稿并在一定范围内散发是侵犯了王子的权利,因为现享有此手稿著作权的是王子,而非刘子,固刘某经刘子同意后印发手稿并不合法,在民法通则中属侵权行为。

7.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急

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很广泛,每年都会有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可以通过关注最高院和地方法院的新闻来了解相关案例,其中也包含很多与网络知识产权、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案例。知识产权法属于保护个人智力劳动成果的法律,隶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对于知识产权类案例,要判断案例属于哪种范畴的知识产权,是与著作权法、商标法还是专利法有关的权益,如发表他人文学作品,侵犯其著作权,作品又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摄影作品等。由于不断加强国内外交流,知识产权法对于国内外不同情况也做了相应规定。对知识的保护并非单纯采用法律形式,即知识产权法并不承担对所有知识的保护. 所以,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对知识生产、交换市场进行干预,如直接由政府生产并提供信息或者对私人提供的知识给予奖励等方式。如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因为司法讼诉是一个复杂的事,没有特殊的情况,建议聘请专业人员寻求帮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根据第九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急

8.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答案尽量详细,谢谢!

1. 属于受托方乙广告公司。
著作权法: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 不可以。 翻译权、修改权著作衍生权,翻译他们的作品需要得到著作权人同意,对别人作品稍加修改予以使用也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外资企业的使用又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所以是侵权。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